政策實施
農產品超購加價政策始於1960年。當時中國
國民經濟正處於暫時困難時期,農業生產發展緩慢,農產品供不應求,價格偏低,不能普遍提價。為了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增加
農產品收購量,保證
市場供應,國家首先對糧食實行超購加價獎勵。當時規定以生產隊為單位,對人均全年向國家交售
商品糧超過規定標準(各地分別為100斤、200斤、300斤)的部分加價10%。1961年糧食統購價格提高,超購加價相應取消。1965年規定,糧食徵購任務一定三年不變,對於超產超購的糧食,凡人均全年向國家交售
商品糧超過100斤的部分均加價12%。1966年糧食統購價格提高17.1%以後,超購加價再次取消。1971年,糧食徵購基數改為一定五年不變,超購部分加價30%。1972年,食用植物油比照
糧食超購加價辦法加價30%。1979年,糧油超購加價的幅度由30%改為50%。棉花也實行了超購加價,加價幅度為30%。1985年以後,隨著農產品統購制度的取消,農產品超購加價也被取消,已經形成的這一部分加價收入納入契約收購的比例價格當中。
作用
中國實行農產品超購加價政策,對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糧、棉、油增產,改善
市場供應,增加農民收入等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①由於收購基數一般是按前3年或前5年的平均交售量規定的,而且一定數年不變,同一農產品在老區與新區、商產區與低產區基數相差很大。
商品率高的老產區,基數大,超購數量少,加價少;商品率低的新產區,基數小,超購數量多,加價多,從而形成地區之間、鄉村之間、農民之間收益嚴重不平衡。②某些單位和個人完不成收購基數,便採取欺騙手法賺取國家加價款。1985年改革了農產品統購制度,取消了超購加價,改為按比例計價。
外國經驗
蘇聯在1991年解體以前普遍實行農產品超購加價,將其作為一項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和增加
農產品收購量的價格措施。蘇聯從1965年起對農產品規定固定收購計畫,5年不變,對超計畫收購的小麥、黑麥等加價50%,1966年開始對種植業所有產品都實行超購加價。1970年對畜產品實行超購加價,加價幅度為50%。1975年和1976年分別對籽棉、葵花籽加價50%。蘇聯的超購加價政策雖然曾發揮過積極作用,但也產生有與中國相類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