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全面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意見

農業部關於全面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意見

農業部關於全面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關於全面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09-3-12
  • 適用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 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農業部關於全面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意見
農林水利
農漁發5號
農業部
2009-3-12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有關水產高等院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水產養殖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也面臨水域環境惡化、養殖設施老化、養殖病害頻發、質量安全隱患增多、質量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等突出矛盾和問題。為全面推進水產健康養殖,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切實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確保水產品有效供給,實現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確保水產品安全有效供給作為漁業發展的首要任務,全面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完善養殖權制度,改善養殖設施條件,加強技術創新和推廣套用,加快良種繁育和水生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健全質量安全監管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和措施,強化養殖業執法管理,促進現代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水域灘涂養殖權制度不斷鞏固和完善,到2010年全面完成全國養殖重點地區縣級以上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的編制和頒布工作,養殖證發證率達到90%以上;標準化的水產生態健康養殖方式和技術得到廣泛套用,創建部級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1000個以上,培育漁業科技示範戶10萬戶以上;基礎設施和體系建設明顯加快,力爭到“十二五”末完成2000萬畝中低產池塘標準化改造,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設施完善、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水產良種繁育和水生動物防疫體系;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更加完備,水產品質量監管制度更加完善,監測與執法機制更加健全,持證苗種生產單位、健康養殖示範場、出口原料備案基地、認證產品生產企業等全面推行生產、用藥、銷售記錄製度,質量安全違規案件查處率達到100%;養殖水產品產地藥殘抽檢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水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顯著增強,重大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全面推進水產健康養殖
(三)加快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和養殖權制度建設。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積極推動省、市、縣各級政府儘快頒布,保護水產養殖業發展空間。實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備案制度,各地規劃頒布情況將作為我部安排漁業投資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市、縣兩級規劃需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省級規劃需報我部備案。全面推進養殖權登記和養殖證核發工作,加強水域灘涂養殖權保護和救濟政策研究,切實維護養殖漁民合法權益。啟用全國養殖證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發證信息將全部錄入系統,將養殖證作為單位和個人享受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和獲得補償的重要依據。
(四)全面實施中低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工程。積極爭取各級財政支持,多渠道籌措資金,以高產健康養殖和節能減排為目標,引導企業和養殖戶對現有淤積嚴重、老化坍塌的中低產池塘進行標準化改造,配套完善水、電、路和養殖廢水達標排放等公共服務設施,改善養殖環境和生產條件,提高水產養殖綜合生產能力;加強和最佳化池塘標準化改造的區域布局,提升水產養殖集約化、規模化、標準化和產業化發展水平。要根據各地實際,完善承包責任制,建立池塘維護和改造的長效機制。
(五)加強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創建工作。進一步擴大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創建規模,提高創建質量,以增強示範場的示範帶動作用。按照“生態、健康、循環、集約”的要求,扶持示範場開展排灌設施和水處理系統、漁業機械設施、池塘清淤護坡等基礎設施改造和配套;指導和督促示範場建立生產記錄、用藥記錄、銷售記錄和產品包裝標籤制度,完善內部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加快水產標準的轉化與推廣套用,示範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方式,積極倡導養殖用水循環利用,實現養殖廢水達標排放;強化示範場監督管理,嚴格創建標準,完善考核驗收管理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六)加強水產良種繁育和水生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繼續組織實施水產良種工程建設項目,重點建設大宗品種和出口優勢品種的遺傳育種中心和原良種場,建立符合我國水產養殖生產實際的水產良種繁育體系,提高品種創新能力和供應能力。加大對原種保護、親本更新、良種選育和推廣的支持力度,提高水產苗種質量和良種覆蓋率。繼續實施水生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加快國家級、省級、基層三級水生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支持機構的建設,完善水生動物防疫體系。加強重大水生動物疫病專項監測、疫病流行病學調查與實驗室檢測,科學指導重大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水生動物疫病防控能力。
(七)不斷規範養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加強對水產用藥物和飼料等投入品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大力推廣安全用藥技術和方法,指導和培訓水產養殖生產者科學防病,合理用藥,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加大對重點養殖區域、主要養殖品種和重點藥物種類的水產品藥殘監控力度,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做好從事水生動物疫病防治的鄉村獸醫登記管理工作,配合獸醫主管部門推進漁業執業獸醫隊伍建設,儘快建立和完善用藥處方制度。逐步推廣使用水產疫苗。大力推廣和鼓勵使用高效、環保的配合飼料,提高配合飼料普及率,嚴格控制直接投餵冰鮮雜魚行為,禁止在湖泊、水庫、江河、海洋等天然開放性水域中施肥養魚。
三、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八)改革和完善水產品產地抽檢制度。從2009年起,對我部組織的水產品產地藥殘抽檢方法進行改革,新方法試行後,抽檢單位從資料庫中隨機確定,抽樣工作由屬地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屬地執法機構和異地承檢機構共同參與,檢測結果經認可或復檢後公開。進一步規範抽檢程式和抽檢行為,力爭通過改革,促進優勝劣汰、優質優價,使抽檢工作真正起到保護合法生產者、懲罰違法者的作用。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配合做好抽檢制度改革工作,同時,逐步建立健全本轄區內水產品產地抽檢制度。
(九)加強水產苗種質量管理工作。按照我部2009年水產苗種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各地要按時完成水產苗種場普查登記工作,嚴格執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指導和督促苗種場建立健全苗種生產和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規範水產苗種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加強水產苗種藥殘抽檢,提高水產苗種質量安全水平。對於條件不具備、所生產苗種不合格、相關質量安全制度未建立、拒絕質量抽檢或不接受監管的水產苗種場,要依法堅決整頓直至吊銷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我部將儘快出台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苗種管理辦法,凡向天然水域增殖水生生物資源的,其放流苗種必須經過檢測合格,並實行招投標制度。禁用藥物檢測記錄不良的水產苗種場不得參與投標。
(十)全面推進水產養殖業執法監管。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全面開展養殖水域生態環境、水產養殖生產、水產品質量安全等監督執法,推進執法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加快建立漁業主管部門統一領導,以漁政機構為主,技術推廣、質量檢驗檢測和環境監測等機構協作配合的水產養殖業執法工作機制。要重點針對養殖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養殖投入品和企業各項管理記錄檔案建立情況,切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建立健全執法檔案制度和違法單位“黑名單”制度。對已經發現有問題的水產品,一律封塘禁售、嚴禁轉移,堅決杜絕流入市場,對私自起捕出售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已經查明屬實的違法案件,要向社會公開曝光。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快建立執法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
(十一)逐步推行禁止生產區域劃分制度和水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貫徹落實《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加強水產品產地安全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根據監測結果、按照法定程式,建立水產養殖區環境質量預警機制,逐步推行水產養殖區調整或臨時性關閉措施。加強水產品產地保護和環境修復,積極開展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繼續實施並不斷完善貝類養殖區劃型制度。按照《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產品產地證明管理規定》等規章要求,在無公害水產品生產企業、出口原料備案養殖場和健康養殖示範場等基礎條件較完善的企業,開展產地準出、市場準入的區域性試點,實現產銷對接。逐步試行水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十二)增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預警處置能力。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按照“預防與善後並重”原則,建立並完善水產品質量安全重大突發事件預警應急處置預案。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及苗頭性問題,要組織專家對其產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暴發的程度、對人體健康、市場供給和產業發展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深入分析評估,提出預警和處置意見。要嚴格執行水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件報告制度,不得瞞報、遲報。同時,加強輿情監測,發揮科研、推廣、質檢和行業協會等方面的作用,及時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儘量將事件控制在萌芽狀態。一旦事件發生,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立即啟動預案,快速應對,密切配合,科學處置,妥善解決。同時,加強正面宣傳,澄清事實真相,盡力消除恐慌,引導科學理性食用,保護消費者健康和合法生產者權益。
四、強化保障措施
(十三)全面落實監管責任。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履行好推動水產健康養殖、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要加強領導、健全機構、配備專人、明確分工,組織協調好漁政執法、水產品質量檢測、水產科研和推廣等各方面力量,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要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的重視和支持,加強與獸藥、飼料、工商和質檢等主管部門的溝通配合,推動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運行順暢、監督有力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十四)加大資金支持力度。要積極爭取各級財政加大對水產養殖業的支持力度,提高水產養殖業在財政支持農業及漁業中的比重,大力推動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擴大漁機購置補貼範圍和數量,加快水產良種繁育和水生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和執法裝備建設,大力支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執法工作。利用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等財政專項,加強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支持基層水產技術推廣、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和水產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能力建設。
(十五)健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進一步完善水域灘涂養殖權、水產種苗管理、水生動物防疫、水產品質量安全、養殖業執法和養殖水域生態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快制修訂水產健康養殖技術、重大疫病防控、水產用藥物安全使用、有害物質殘留及檢測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規範,進一步完善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和健康養殖操作規程,不斷規範水產苗種繁育和養殖生產行為。
(十六)推進水產養殖業科技進步。加強水產健康養殖和質量安全科技創新,加快建立“從生產中來、到生產中去”的漁業科技工作新機制,提升科技對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引領和支撐能力。要組織科技力量,加強水產育種工作,提高優良苗種生產能力和水產養殖良種化水平;開展池塘生態環境修復、湖泊水庫和海洋生態增養殖以及節能型工廠化養殖等技術創新,加快實現養殖廢水達標排放,保護和改善水域生態環境;開展水產用藥物代謝規律研究,研發藥物安全使用技術,推進水產養殖科學合理用藥;研製能夠替代禁用藥物的新型漁藥和水產疫苗,逐步降低化學藥物使用量;加大水產配合飼料研發和推廣力度,降低和消除養殖投餌對環境的影響;研究和完善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技術,為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供科學手段。
(十七)加強技術培訓和宣傳教育。加強對養殖生產者、經營者的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增強質量意識,依法規範生產和經營行為。通過深入開展科技入戶等工作,積極組織科研、教學和推廣單位直接面向基層和養殖生產者,培訓水產健康養殖知識,推廣先進實用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提高科學養殖水平。積極推進基層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加強基層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公益性職能和服務能力建設。充分發揮宣傳輿論的導向作用,普及水產品食用營養知識和安全知識,正確引導水產品健康消費,努力擴大消費需求。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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