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綠色食品”產品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農業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綠色食品”產品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5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5月24日
  • 頒布單位:農業部
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食品”產品管理,嚴格堅持產品質量和衛生標準,維護“綠色食品”信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食品”產品是指按照《農業部“綠色食品”標誌管理暫行辦法》審查批准,由農業部授予《“綠色食品”證書》的產品。
第三條 “綠色食品”產品實行三級質量管理。生產企業在生產全過程嚴格按照“綠色食品”執行標準,在生態環境、生產操作規程、食品品質,衛生標準等方面進行全面質量管理(TQC);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墾主管部門(含七省、區南亞熱帶作物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綠色食品”企業進行質量監督檢查;農業部指定的部級環保及食品檢測部門對“綠色食品”企業進行抽檢和復檢。
第四條 “綠色食品”產品出廠時須印製專門的標籤,其內容除必須符合國家GB7718-87標準外,還須標明主要原料產地的環境以及產品的衛生、質量標準主要指標。
第五條 “綠色食品”生產企業不得用產地環境標準未經審定的原料加工生產“綠色食品”產品。
第六條 供應國內市場的“綠色食品”產品實行定點銷售。
1、大中城市、沿海開放地區按計畫興辦的“綠色食品”商店。
2、大中城市主要商場設立的“綠色食品”專櫃。
3、大中城市旅遊賓館、飯店設立的“綠色食品”專櫃。
凡經銷“綠色食品”產品的商店、專櫃均須經農業部批准。非“綠色食品”商店、專櫃不得銷售“綠色食品”產品。
第七條 “綠色食品”產品實行以銷定產,產銷銜接由農業部“綠色食品”管理部門組織協調。生產企業同農業部指定的“綠色食品”商店、進出口公司簽訂供貨契約和代理出口協定。
第八條 生產企業依據市場需求及“綠色食品”原料貨源供應情況編制“綠色食品”生產計畫,報農業部審批後實施。超計畫產品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第九條 “綠色食品”產品實行優質優價,產品價格可依據企業生產成本擬定,報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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