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辦法

《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辦法》是為貫徹國務院要求,建立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不斷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制定的管理辦法。

2020年6月25日,由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辦法義項名:
  • 印發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0年6月25日
  • 發文字號:農辦法【2020】4號
  • 實施日期:2020年7月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辦法【2020】4號
各有關司局,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提高政務服務水平的意見》(國辦發〔2019〕51號),建立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不斷提高政務服務水平,我部制定了《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6月25日

辦法全文

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要求,建立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不斷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好差評”,是指企業和民眾(以下簡稱“評價人”)對農業農村部以下政務服務的質量和效能作出的評價:
(一)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情況;
(二)非許可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情況;
(三)辦事指南情況;
(四)政務服務大廳服務情況。
第三條 法規司負責“好差評”工作的協調推進,牽頭建立“好差評”考核指標體系及配套制度,並做好督促總結。
辦公廳負責將評價結果納入相關單位績效考核。
政務服務承辦司局(以下簡稱“承辦司局”)負責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並做好“好差評”結果的處理、整改、回訪和反饋工作。
信息中心負責“好差評”系統的建設、對接以及數據歸集和推送工作,並做好相關技術培訓。
第四條 法規司和承辦司局應當多渠道開展宣傳,提升公眾對“好差評”工作的知曉度、認可度、參與度,鼓勵和引導服務對象積極參與評價。
第五條 相關司局及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和保障評價人自願自主評價的權利,不得強迫或干擾評價人的評價行為;嚴格保護評價人個人信息,不得因評價人提出意見影響其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平台、移動服務端開通“好差評”功能並與國家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實現對接,政務服務大廳設定視窗評價器、監督電話、意見箱等,方便公眾進行線上線下評價。
第七條 評價等級分為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五個層級。其中,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為好評,不滿意、非常不滿意為差評。
對差評及投訴的問題,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由承辦司局進行調查核實,確認為有效評價的,應當整改並反饋。
第八條 政務服務平台收到差評後,自動生成待辦事項推送至承辦司局。承辦司局應當在收到推送後1個工作日內聯繫評價人,核實相關情況,並聽取工作人員意見。評價內容不屬實的,列為無效評價,並由承辦司局填報處理結果。
第九條 對於有效差評,承辦司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並通過“好差評”系統反饋評價人;情況複雜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並反饋。因客觀原因15個工作日內仍未能解決的,應當向評價人說明理由並進一步明確整改期限。
第十條 對國務院辦公廳定期反饋的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情況報告,法規司應當及時通報各司局,必要時提出督促整改意見。
法規司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參與評價的企業和民眾,開展回訪調查。
第十一條 “好差評”情況納入承辦司局年度績效考核和相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作為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法規司定期通報各承辦司局“好差評”情況。
第十二條 對於評價滿意度高的承辦司局和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對於被差評、投訴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經教育無明顯改善的,應當調整崗位。
第十三條 法規司及相關承辦司局要跟蹤、分析評價情況,將“好差評”反映的問題作為最佳化辦事流程、動態調整辦事指南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對於好評集中的政務服務事項及工作人員,應當及時總結、宣傳,發揮典型示範作用。
對於差評集中、企業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限期整改,從源頭解決問題。對造成不良影響的案例,由法規司進行內部通報。
第十五條 在“好差評”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一)反覆被差評、投訴的;
(二)弄虛作假的;
(三)故意刁難評價人的;
(四)騷擾、打擊報複評價人的;
(五)其他需要查處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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