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資本金籌集

農業企業資本金籌集是指農業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及收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籌集資本金。出自《農業企業財務制度》,農業企業財務制度術語。

農業企業資本金籌集,資本金籌集是資本金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農業企業財務制度》對其作了具體規定:(一)農業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及收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籌集資本金。(二)農業企業可以一次或分期籌集資本金。《工企業財務制度》規定:投資者一次繳足的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分期籌集的,最長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其中第一次出資不4尋低於註冊資金的15%,而且應在3個月內:數清。由於農業企業資金供需矛盾突出,投回收慢等原因,《農業企業財務制度》沒有對投資者的出資期限作具體規定,執行當中i可以比照工業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三)國家法律、法規對部分企業吸收無形資產投資有一些限制規定,但農業企業由於技術程度較低,農業技術推廣緩慢等原因,應從政策上促進其加快技術進步,因此,《農業企業財務制度》對農業企業吸收無形資產投資未作具體規定。(四)農業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具備資格的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五)投資者在出資中違約,企業和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這裡有兩種情況:一是投資各方同時違約,由工商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吊銷營業執照;二是投資一方或多方違約,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可按法律規定追究違約方責任。追究違約者責任,一是由違約者賠償遲延出資利息;二是由違約者賠償遲延出資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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