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總產值是一定時期內以貨幣表現的農村中農業、工業、建築業、運輸郵電業、商業飲食業五個物質生產部門生產的全部產品總量。我國從1984年開始計算這個指標。它包括鄉、村和村以下各種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戶從事農業、工業、建築業、運輸郵電業、商業飲食業活動所生產的產值和國營農場的農業總產值。還包括集體和國營聯營的企業中,場址在農村,又以鄉鎮合作經濟組織的勞力、資金、土地或生產用房為主的企業的產值。不包括縣轄鎮和在農村的國營工業、建築業、運輸郵電業、商業飲食業的產值。農民進城辦企業所生產的產值暫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