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範章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範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令,國 家 林 業 局2010年 第 2號,於2009年12月18日經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林業局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示範章程制定本委員會章程。示範章程共二十一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範章程
  • 性質:操作章程
  • 文號:國家林業局 2010年第二號
  • 通過時間:2009.12.18
章程信息,適用範圍,制定依據,組織職責,人員組成,人員選聘,解聘規定,

章程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010年 第 2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範章程》已於2009年12月18日經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林業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農 業 部 部 長 韓長賦
國家林業局局長  賈治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適用範圍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範章程 
本示範章程中的楷體文字部分為解釋性規定,其他字型部分為示範性規定。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示範章程制定本委員會章程。
______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

制定依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_____市/縣/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仲裁委員會)在_____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法組織設立,並報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組織職責

第三條 本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培訓、管理仲裁員;
(三)受理仲裁申請;
(四)指導、監督仲裁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_____市/縣/區_____【註: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審查仲裁申請;
(二)監督管理仲裁程式;
(三)編制仲裁員名冊;
(四)組織仲裁員培訓;
(五)管理仲裁文書和仲裁檔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經費;
(七)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本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_____。

人員組成

第五條 本仲裁委員會由_____市/縣/區人民政府及_____【註:有關部門】代表、_____【註: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_____【註: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成員人數為____人【註:總數為單數,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少於二分之一】。
本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____【註:一至二】人,委員____人。
第六條 本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期為____【註:三至五】年。
仲裁委員會換屆,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完成;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換屆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後兩個月內完成。
第七條 本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任期內因故更換的,由仲裁委員會組織重新確定人選。主任、副主任更換的,由本仲裁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決定。
第八條 本仲裁委員會每年召開____【註:不少於一】次全體會議。根據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全體會議。全體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
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舉行,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章程須經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九條 全體會議主要負責議決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員會的章程、議事規則和規章制度;
(二)選舉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三)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的迴避;
(五)審議仲裁委員會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報告;
(六)研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重大事項;
(七)其他重要事項。

人員選聘

第十條 本仲裁委員會從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中選聘仲裁員,頒發聘書: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三)在當地威信較高,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一條 本仲裁委員會定期組織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第十二條 仲裁員聘期____【註:一般為三】年,期滿可以繼續聘任。
第十三條 本仲裁委員會建立仲裁員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或者解聘仲裁員的依據。
第十四條 本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仲裁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紀守法,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本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主動報告是否有迴避情形。
第十六條 本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記錄人員、翻譯人員等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仲裁程式進行的情況。

解聘規定

第十七條 仲裁員辭聘,應當提前三個月向本仲裁委員會提交辭呈。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在仲裁程式結束前不得辭聘。
第十八條 本仲裁委員會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員,予以解聘:
(一)故意隱瞞應當迴避事實的;
(二)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到庭審理案件的;
(三)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繼續擔任仲裁員的。
第十九條 本仲裁委員會對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仲裁員,予以除名,且不再聘為仲裁員。
第二十條 本仲裁委員會不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用,工作經費依法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仲裁委員會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體會議討論通過,自____年____ 月____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