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信託

農村土地信託,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承包權不變的前提下,土地承包人基於對受託主體的信任,為了使自己取得更大的土地收益,更加有效、充分地利用土地資源,將其承包地經營權信託給受託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土地信託
  • 外文名:The rural land trust
  • 釋義:土地承包者可將經營權企業經營
  • 類型:民事行為
基本含義,理論基礎,政策建議,特徵,土地信託當事人及其之間的法律關係,

基本含義

由於受經營能力、生產成本等因素的影響,當前許多農民種地不賺錢甚至虧本,種地積極性不高,導致土地大面積撂荒,而一些有技術、有市場的企業或個人想種地卻無地可種,於是出現了“有地無力種,有力無地種”的矛盾局面。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承包者可將承包地的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自願地以信託方式交由有經營意願也有經營能力的企業或個人進行經營。企業或個人取得土地經營權後,依據自己的意志並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信託土地進行經營管理或處分,在扣除經營費用和約定報酬後,土地收益則完全歸農地承包權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所有。

理論基礎

(一)現代信任準則起源於土地信任
現代信任準則由英國13世紀的“用益準則”開展而來。13世紀前後,宗教在英國盛極一時,教徒們為了表達對天主的忠誠而將土地贈給教會,但依據其時英國的法令,皇室無權對教會徵收土地稅,所以,引發了皇室與教會之間的權利爭鬥。為了防止皇室對土地轉讓的干涉,教徒們紛繁仿效羅馬“遺產信任”的做法,不直接將土地轉讓給教會,而是將土地贈送給第三人,但約好土地的收益由教會享有,即實際上由第三人以教會收益為意圖辦理、運用土地。這種靈敏的產業辦理準則不只為許多國家學習,並且被引進到土地以外的其他財物運營範疇,並在現代社會資本運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效果,並逐漸演化為現代信任準則。
(二)鄉村土地信任準則契合我國現行法令規則
在保護鄉村土地承攬聯繫安穩的基礎上,活躍探索有用的土地運營權流通方法是黨和政府在鄉村土地問題上的一貫方針。《鄉村土地承攬法》是標準我國鄉村土地辦理運用的根本法令,清晰答應農地承攬權流通的準則,對轉包、租借、交換等土地承攬權流通方法進行了標準。儘管《鄉村土地承攬法》未清晰將信任準則作為土地流通方法的一種,但筆者以為,可將其列為“除轉包、交換、轉讓之外的其他方法”,由此可見,土地信任準則是契合《鄉村土地承攬法》規則的。如上文所述,將鄉村承攬土地運營權作為信任產業予以信任也是契合我國《信任法》(拜見信任法令網)規則的。因而,在我國施行鄉村土地信任準則是不存在法令妨礙的。
(三)對完善鄉村土地資本商場具有活躍的推進含義
樹立完善的承攬地運營權流通準則是開展鄉村土地資本商場的要害,將土地信任準則引進土地承攬運營權流通商場不只契合我國鄉村土地運用流通商場的實際需求,並且關於鄉村土地資本商場的樹立和完善具有活躍推進效果。榜首,有利於保證農人土地權益不受損害。農人生產活躍性不高、不敢進行長時間投資的首要原因在於其承攬權經常遭到不法損害。而信任是一種長時間、安穩的外部產業辦理準則,作為信任產業的承攬地運營權獨立於信任人和受託人的固定產業,可有力對立外部侵擾;第二,有利於推進農業生產現代化的完成。我國現行農地以農戶個體運營為主,規模化、產業化程度較低,農業生產水平難以進步。而將土地信任給有技能、有資金、有商場的商場主體,其在得到大面積土地後,可以依據商場需求對土地進行統籌辦理,使各種農業資源得到最佳化組合,完成農地的規模化、產業化運營;第三,有利於增強農地的社會保證功用。土地是當時我國大多數農人賴以生存的首要生產資料,具有適當重要的社會保證功用。因為土地信任的收益完全歸信任人即土地承攬者一切,承攬者在保證取得土地收益的一起,還可以經過從事非農產業取得更多收入,當本人想運營土地時在不違反法令規則和契約約好的情況下,可收回土地進行運營。因而,信任不光沒有削弱農地的社會保證功用,反而使保證功用進一步增強。

政策建議

(一)加強法制建造,為土地信任準則供給法令包管
鄉村土地法制建造與鄉村土地準則改革是相互依靠、一起推進的。農地法制建造是政府鄉村土地方針措施在法令層面上的會集體現,土地改革的效果需求以法令方法樹立和包管,而農地法令法規又在事實上促成了鄉村土地方針系統的發生。為了推進和包管鄉村土地信任準則的發生和開展,有必要加強關聯法制建造。因為信任準則歸於進口貨,在法令理念上與我國傳統法令理念存在牴觸,比方,我國不供認“產業兩層一切權”,而信任產業的一個重要特性就是信任人對產業具有本質一切權,而受託人具有名義上的一切權,我國應當適應物權已由“以一切權為中間”向“以用益權為中間”轉變的潮流,供認信任產業的“兩層一切權”。一起,進一步完善鄉村土地運營權流通有關法令法規,對土地運營權流通兩邊的權利、責任、利益分配等重要問題進行清晰,並將土地信任準則清晰列為其間一種流通方法,為土地信任準則的樹立供給法令包管。
(二)加大支農力度,為土地信任準則供給方針撐持
安穩、寬鬆的支農方針是鄉村經濟繼續、疾速開展的重要包管,政府部門應活躍轉變職能觀念,由“辦理者”向“辦理者與效勞者偏重”轉變。土地信任準則當前尚處於探究期間,缺少必要的法令標準和方針輔導,在開展過程中難免會呈現問題,因而,應加大對土地信任的方針引導和扶持力度,包管土地信任準則安康、繼續開展。一方面,農業部門應活躍測驗樹立土地信任示範點,引導樹立標準、高效的土地信任中介機構,協助農人處理在信任中呈現的問題,鼓舞農戶參加土地信任。另一方面,加強對土地信任運營者的方針扶持,在項目批閱、工商登記、資金扶持等方面為其供給便當和優惠,免費供給各種運營信息。大力扶持一批適銷對路、功率較高、具有商場前景的運營項目,不斷進步信任運營收益。
(三)轉變農業運營理念,進步農業現代化水平
商場化、規模化、產業化是進步農業生產功率,完成農業現代化的必經之路,因而有必要活躍轉變農業運營理念,進一步標準農地運營權流通順序,樹立高效、科學的土地運營權流通方法,進步農地運用功率。為了使土地信任準則得到疾速開展和廣泛推行,咱們不光要從法令理念上還要從社會產業辦理理念上承受信任準則,改動傳統的由小我精耕細作的土地運營理念,採納信任等外部產業運營方法將土地交由有資金、有技能、有商場的主體會集運營,進步農業生產的機械化、規模化和產業化水平,加速農業生產的現代化水平。
(四)做好配套措施建造,為土地信任準則發明寬鬆的開展空間
作為法令準則的信任準則有其發生、開展的土壤,有必要為其發明相應的社會環境,加強如下幾方面的建造:一是要不斷晉升社會信譽水平。商場經濟便是法制經濟,又是信譽經濟,社會信譽的缺失會打亂商場秩序,晉升商場運營本錢。因而,要使鄉村土地信譽準則得到傑出開展,有必要加強社會信譽系統建造,趕快改變我國當前社會誠信水平較低的現狀,遍及信譽理念,夯實信任聯繫的信譽根底。特別要進步政府信譽,農業方針的安穩性和連續性直接聯繫到農業生產的安穩耐久,然後影響農人的生產活躍性和經濟利益。二是擬定可行措施為鄉村剩餘勞作力發明非農工作機會,活躍拓寬農業人口工作面,推進勞作力的搬運。這樣可以使更多的土地流入土地商場,包管土地有用流通,又可以掃除農人的後顧之慮,然後包管土地信任的安康開展。三是樹立健全鄉村的社會包管系統,下降農人對承包地的依靠,讓他們能安心外出從事非農業勞作,將很多的土地流通出來,使有限的土地資源能得到有用充分地使用,以便完成農業的規模化運營,進步農業生產率。

特徵

我國農村土地信託制度的特徵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土地信賴的信賴產業為承攬地運營權。傳統信賴理念中信賴人只能將本人具有一切權的產業作為信賴產業予以信賴,但隨著物權準則的不斷發展,土地等產業已由“以一切權為中間”向“以用益權為中間”轉變,各類獲益物權越來越受到重視。而信賴實質上就是受託人代信賴人完成物的運營權、收益權和有些處置權,因而承攬地的運營權也可作為信賴產業予以信賴。別的,我國《信賴法》第2條規則了信賴產業包羅一切權,但未明確規則僅指一切權,因而,將承攬地的運營權作為信賴產業也是契合法令規則的。依據我國現行土地準則規則,鄉村土地只能是團體一切,農戶僅具有土地的承攬權,而不具有一切權,因而,鄉村土地的信賴產業只能是承攬地的運營權而非一切權。
第二:受託人以本人的名義獨立對信賴土地進行辦理或處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賴的底子價值和功用地點,信賴人依據對受託人的信賴將產業交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成為產業法令意義上的“一切人”,其對信賴產業具有徹底的支配權。信賴產業獨立於各方當事人的固定產業,體現出一種獨立品格,由受託人依據信賴意圖以產業一切者的身份對產業獨立進行辦理、處置,然後保證獲益人產業收益的取得,這正是信賴與署理的實質差異。土地信賴時間信賴人無權對受託人的土地運營辦理行動進行乾與,但在法定或約好範圍內仍然享有監督權。
第三:權力主體和利益主體是彼此別離的。受託人享有土地辦理、處置權,獲益人享有土地收益權,鄉村土地信賴的權力主體和利益主體是彼此別離的,這是土地信賴與租借、轉包、反租倒包等其他土地流通準則的底子差異地點。受託人依據法令和信賴協定,享有土地的辦理、處置權,但受託人不得使用該地為本人牟利,信賴獲益人則依據信賴協定享有收益權。這種產業辦理權屬和產業利益特點的別離、信賴產業的權力主體和利益主體的別離,使獲益人在無須承當產業辦理職責的情況下享用產業利益,這是信賴準則的實質和先進性地點。
第四:土地信賴收益應當徹底歸信賴人即土地承攬者一切。依據信賴權力主體和利益主體相別離的準則,信賴收益應歸獲益人一切,在我國鄉村土地信賴中獲益人底子上都是信賴人本人,因而,土地信賴收益應歸農地承攬人一切。在信賴聯繫中受託人的首要責任就是保護獲益人的利益,為獲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事。受託人不得運用信賴產業為本人獲取任何利益,信賴收益應悉數歸獲益人一切,受託人只能依據信賴契約的相關規則取得相應的信賴酬勞,信賴酬勞由信賴兩邊當事人依據具體情況予以洽談。
5.土地信賴的受託人可所以本團體成員也可是其他經濟主體。土地承攬者可以將其承攬地運營權信賴給本鄉民團體想進行規模化運營,而又沒有大面積土地的鄉村種田能手,也可將承攬地信賴給那些有資金、有技能、有商場的公司企業或其他運營主體。受託主體可以運用大面積的土地栽培藥材、蔬菜等經濟作物,或許從事飼養等副業,但不得改動土地的農業用處。因為這些人具有滿足的資金和運營技能,而且具有共同的商場觀察力,他們可以把資金、技能、商場等資源和土地資源有效地結合起來,然後對土地進行產業化、商場化、規模化運營。

土地信託當事人及其之間的法律關係

依據信託制度的基本原理,土地信託應包括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當事人。其中信託人是土地承包者,其根據自己的意志,在保留承包地承包權的前提下,將承包地經營權分離出來信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對其進行獨立管理、經營。受託人是指承包地經營權的受讓者,其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土地獨立進行經營管理或處分,各種法人、工商企業以及自然人均可成為土地受託人。受益人是由信託人指定有資格享有信託收益權的第三人,其只享有信託收益權,而無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其可以是信託人本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受託人。在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信託中,從土地信託產生的原因和目的來看,受益人主要是信託人本人即農村土地承包者。
農村土地信託制度中三方當事人存在如下法律三種關係:(1)信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存在委託關係,根據信託協定信託人將其土地經營權信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受託人則應盡到信託義務。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像經營自己的財產一樣對信託土地進行善良地經營管理,確保土地收益最大化。同時,受託人應當接受信託人的監督,但除非受託人犯了比較明顯的原則性錯誤,信託人應儘量不要干涉信託事務,確保受託人能以自己的意願對土地進行獨立經營。(2)受託人必須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事,且有義務將信託收益交付受益人享有,而受益人則有權享有信託收益,在其收益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行使收益請求權和排除妨害權。同時,受益人有義務協助受託人完成信託收益的交付行為。(3)信託人有權獨立指定或更換受益人,而不必經受益人同意。信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具有無因性,不因信託設立前雙方之間法律關係的變更而變更。比如,因信託人與某人之間存在繼承或債權債務關係,信託人將其財產設立信託並指定該人為受益人,則受益人的受益權不因雙方之間繼承或債權債務關係的解除而解除,必須經信託人依據法定或規定程式才能予以解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