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政務信息網上公開辦法

《辰谿縣政務信息網上公開辦法》是辰谿縣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政務信息網上公開辦法
  • 實施地區:辰谿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活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南省信息化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辰谿縣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辰谿縣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掌握的依照本辦法應公開發布的檔案、數據、圖表等資料。本辦法所稱網上公開是指將政務信息在與國際網際網路相聯的中共辰谿縣委、辰谿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以下簡稱縣黨政門戶網)上予以發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信息發布責任單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信息發布責任單位)。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有義務將政務信息在其所建立的縣黨政門戶網上予以公開。
第四條 政務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務信息網上公開應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真實的原則。縣黨政門戶網上公開的有關政務信息可以免費下載並在相關的政府部門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由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二、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下列政務信息應當在縣黨政門戶網上公開:(一)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二)經批准實施的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畫、城市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三)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四)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規劃及其執行情況;(五)辰溪產業導向目錄;(六)本級政府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及其建設情況;(七)本行政區域內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情況,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電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建設;(八)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規劃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建築總量、建築密度和高度;(九)本級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定、重要職能及調整變化情況;(十)本級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及調整變化情況;(十一)公務員錄用程式、結果;(十二)重大突發事件的披露及處理情況;(十三)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十四)政府信訪、監察部門以及行政複議機構的辦公地點和通訊方式;(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應建立統一的政務信息報送系統,政府各部門應按規定的格式報送有關政務信息。
第七條 政府各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應在其所建立的網站上公開下列與其職能相關的政務信息:(一)機構設定、法定職責、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和聯繫方式;(二)與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三)職責範圍內行政許可項目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數量、許可程式、許可期限、許可結果以及申請許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四)職責範圍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對象、收費標準及其依據;(五)職責範圍內行政處罰的種類、處罰標準及其依據;(六)職責範圍內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及其依據;(七)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八)重要物資和服務的招投標採購情況,包括採購目錄、定點供應商目錄、招標公告、中標信息公告;(九)因依法履行職責而掌握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十)中國小校分布情況、各類學校錄取分數線、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證號碼及考試成績;(十一)公益彩票的收支情況;(十二)工作崗位的供求情況;(十三)交通管制和社會治安情況;(十四)安居房分配的終榜名單;(十五)土地供給總量信息、已供土地信息、協定出讓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房地產市場情況;(十六)國有、集體企業的資產轉讓或重組情況;(十七)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十八)人大議案、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提案、建議案的辦理情況;(十九)監督、投訴渠道;(二十)與公眾有密切關係的信息及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轉載由其他主體製作的信息應當註明其來源。
第八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務信息不予公開:(一)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秘密的;(二)涉及商業秘密的;(三)涉及個人隱私的;(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發布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九條 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政務信息,應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規定對其性質予以確定後,再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十條 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信息發布責任單位不予公開某一政務信息提出異議時,相關單位負有舉證責任,說明不予公開該政務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據、救濟途徑和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通過政務公報、媒體等其他形式公開的,相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查詢指引。
第十一條 各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向檔案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的政務信息目錄。政務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本部門所擁有的每條政務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以及登錄日期。檔案管理部門對政務信息進行統一加工、整合後在本部門網站上提供查閱。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部門應對保密期滿的政務信息予以解密,並在本部門網站上發布。
第十三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保證其所發布政務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本單位政務信息網上公開程式。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方可上網公開。
第三章 網站建設和維護
第十五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子網站,發布其職責範圍內的政務信息。縣黨政門戶網是建立在網際網路(internet)上的縣政府對外統一發布信息和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的網上視窗。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按照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要求部署建立自身網站,且須統一利用縣黨政門戶網路平台,統一對外發布。同時涉及多個政府部門、需要共同整合後統一向社會發布以及本辦法第六條所述的政務信息須在縣黨政入口網站上發布。
第十六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於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安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規定,並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保證本單位網站的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須建立信息報送審批制,指定專人對上傳的信息把關,對通過審查上傳的內容進行登記建檔,並由經過培訓的信息員負責信息的上傳工作,做好網站內容的更新和維護。
第十八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要指定專門的信息員,對政務信息網上公開工作實行專職專責。信息員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日常事務,並向縣黨政入口網站報送本部門需要公開的信息;(二)代表本部門在其網站上提供實時諮詢服務;(三)負責處理縣政府辦公室和縣黨政入口網站通過電子政務網要求本部門解決的問題和提供的諮詢信息;(四)代表本部門從網路上傳送和接受相關信息;(五)完成本部門和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信息化任務。
第十九條 各信息員應由各歸屬單位辦公室管理,業務上接受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指導。信息員應接受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組織的統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二十條 多個政府部門集中辦公的場所應至少裝配一台與國際網際網路相聯的計算機,為有需要的個人查詢相關的政務信息提供方便。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應對網站政務信息內容的更新情況按季度進行統計,將統計結果報縣政府有關領導,並於下月的前5天內在縣黨政入口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 公眾可以通過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反映其對政務信息網上公開情況的意見和建議。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應設立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接受公眾的投訴、意見和建議,對網上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政務公開主管機構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對各站點進行一次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網路安全性和公眾的反映等。對評選出的政務信息網上公開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並在縣黨政入口網站和其他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一)應公開的事項未公開的;(二)公開的信息內容不完整的;(三)未將應當公開的事項及時公開的;(四)公開的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五)對已變化的內容未及時更新的;(六)公開的內容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信息發布責任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需要給予通報批評的,由縣委、縣政府督查室予以通報;對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處分,由監察部門實施。
第二十五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務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拒絕在網上公開與其利益有密切關係的政務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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