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危害
軟暴力存在兩種意思,一種是對應於肉體暴力,學名
精神暴力,又名“軟暴力”。這種暴力作為武器,代替不寬容的心將憤怒投射到我們身上,它不能夠把我們打得鼻青臉腫,但足以讓我們的心靈受傷。也許心靈的傷和肉體的傷一樣,忍忍也就疼過了。我們在成長的過程中,也已經逐漸了解到,選擇婚姻就應該同時選擇在婚姻中學會忘記,對不寬容的人和事寬容。
成長在善於實施軟暴力的家庭之中的人,表現在於:自我否定、懷疑、消極、不懂得控制情緒;不能清晰表達自己需求、暴虐、神經質、獨立、逃避責任;善良、信任陌生人、看起來很美、缺乏愛;不會處理健康人際關係、物質依賴。
另一種是指對實施暴力者進行各種幫助的行為,如給實施暴力者進行違法的保護,像利用政府權利成為黑社會的保護傘,為黑社會進行各種不法行為提供保護。軟暴力是暴力的一種,雖然實施者自身不存在暴力行為,但是因為其對實施暴力者的各種幫助,使實施暴力者敢於使用暴力,其危害比實施暴力更大。
由此可見,源於我們每個人偶見的“嘴裡不乾不淨”已經不是簡單的個人道德和
修養層面的問題了,這些潛在的“軟暴力”一旦升級,就是個關乎國計民生、關乎國家形象、關乎法律制度的嚴肅問題了。如果我們對“軟暴力”習慣性地聽之任之的話,破壞的不僅是個人的面子,而是整個和諧的社會形象。
表現形式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定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認定標準
行為人實施“軟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
(一)黑惡勢力實施的;
(二)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以及因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後又實施的;
(四)攜帶兇器實施的;
(五)有組織地實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認為暴力、威脅具有現實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情形。
由多人實施的,編造或明示暴力違法犯罪經歷進行恐嚇的,或者以自報組織、頭目名號、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
由多人實施的,只要有部分行為人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情形的,該項即成立。
雖然具體實施“軟暴力”的行為人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但僱傭者、指使者或者糾集者符合的,該項成立。
具體表現
家長軟暴力
一、諷刺挖苦孩子
這是家庭“軟暴力”最常見、最典型的方式。孩子在學習、交友、做事等方面,哪個地方的表現不和父母心意,達不到父母期望,就對孩子極盡諷刺挖苦之能事。“你怎么這么傻?”“你怎么這么笨?”成了一些
家長經常脫口而出的口頭禪。更有甚者,有的家長為了發泄對孩子的不滿情緒,譏諷孩子說:“連這么簡單的題都做不上來,簡直是個榆木腦袋!”“你連狗都不如,你活著有什麼用?”中國有句古話“
士可殺不可辱”,如此的人格侮辱,其實是一種惡劣的精神虐待,比打一頓的滋味更難受。心理學家
馬斯洛曾把人類千差萬別的需要進行歸類,概括出七種最基本的需要: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交往的需要、尊重的需要,求知、審美和自我實現的需要。他把尊重的需要和其他需要一起看成是與生俱來的、本能化的需要。家長經常口無遮攔地肆意諷刺挖苦孩子,不但嚴重傷害了孩子的自尊心,讓他們無地自容,顏面掃地,而且影響到他們健全人格的形成,使他們自我評價降低,缺乏自信,不夠開朗和大方。
二、剝奪孩子應有的權利
生而為人,有許多與生俱來的權利。作為
未成年人,孩子有享受父母照顧、愛護的權利。為了讓孩子朝正確的軌道發展,父母作為監護人有責任、有義務、也有權利嚴格管教子女。如果孩子確實犯了錯誤,比如,貪玩不完成作業、故意打碎鄰居家的玻璃等,父母取消孩子某天晚上看電視的資格、取消孩子周末吃肯德基的機會等做法未嘗不可。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父母可以對孩子為所欲為。有的家長為了讓孩子有個好的學習成績,使孩子一心撲在學習上,武斷地剝奪了孩子所有放鬆身心的時間和機會,不許看電視、不許聽流行歌曲、不許追星、不許踢足球、不許與同學交往,孩子被封閉在極其單調的環境中,過著枯燥乏味的生活,終日只是趴在書桌上,學習、學習、再學習,毫無人生樂趣,根本談不上身心調節、
張弛有度。
有的家長還剝奪了孩子的隱私權。不允許孩子把日記鎖進抽屜,同學來電話必須父母先接聽。有的家長還振振有辭地說:“你是我生的,你整個人都是我的,日記還有什麼不能看的?電話有什麼不能聽的?”這種做法,其實是對孩子進行的心理侵略。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獨立人格,孩子也不是家長的私有財產,父母應該尊重孩子。每個人都不希望把自己精神上的一切暴露於天下,子女成長中的喜怒哀樂、所思所想願意在日記中一吐為快,父母要理解這一需求,給孩子心靈上留一個安身之所、留一方綠洲。剝奪了子女的
隱私權,使他們學習的壓力、生活的煩惱失去了宣洩口,使他們只能拚命壓抑自己,嚴重損害了身心健康。
三、高標準、嚴要求
高標準、嚴要求”看起來不錯,但是高標準不是無限拔高,嚴要求也不能不顧現實。每個孩子,他的遺傳基因、原有基礎、智力上的接受能力、心理上的承受能力是千差萬別的。許多家長對孩子的高標準、嚴要求已經嚴重脫離了孩子的實際能力。國小一定要考雙百,中學一定要進重點中學,大學是非清華、北大不上。過重的壓力壓得孩子喘不過氣來。
“望子成龍”是中國社會的主流意識,是中國家長解不開、又放不下的心結。獨生子女家庭與多子女家庭不一樣,在多子女家庭,父母對孩子的期望會被自然地分解,對能力強的孩子期望值高一些,對能力低的孩子遷就一些。現在,中國有8000萬個家庭守著一個寶貝兒,家長所有未竟的事業、所有未實現的夢想一股腦兒全寄托在惟一的孩子身上,這使許多家長對孩子的期望值升高,“只能成功,不能失敗”,這惟一的孩子背負著父母對下一代所有的希望,這實在使他們“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四、冷漠、不搭理孩子
在很多家庭中,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間常因為孩子的學業或做的錯事爆發戰爭,火藥味兒很濃,吵鬧、打罵,搞得乒桌球乓、四鄰不安。而有些家長不屑於用這種暴風驟雨的方式來處理親子之間的矛盾,子女沒按自己的要求去做,或沒能達到預期的目標,他們不願鬧得不可開交,於是與子女展開長時間的冷戰。有的家長因為生孩子的氣,幾小時、一兩天不搭理孩子,讓孩子體驗到自己犯錯誤,使父母痛心、失望,從而自我約束,自我矯正錯誤。這種做法,並非不可取。但是,有的家長會曠日持久地與孩子冷戰下去。表情冷漠,不給孩子一點生活上的關心和精神上的撫慰。
校園軟暴力
一、語言傷害,包括漫罵、譏諷、挖苦、用侮辱性的語言傷害他人,如“你比豬還笨”。
二、亂起綽號,如“娘娘腔”、“鼻涕蟲”。
三、揭短取笑,如“沒有比你再醜的人了”。
四、班會批評。
五、集體評議。
六、推舉“最差”。
七、“叫家長來”,動輒以此恐嚇學生,讓學生與家長一起出醜。
八、孤立冷落。
九、隨意定性,如“你長大了也是笨蛋”。
十、懷疑誣陷。
十一、喜歡和別人對著幹。
職場軟暴力
一、成了辦公室“孤兒”。
二、上司總是故意找茬。
應對方式
對於“軟暴力”人們要有充分地認識,不去做“施暴者”也不能總當“受虐者”。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備的社會幹預機制,有相關的法規或制度來約束“軟暴力”,也要有更多的心理支持和輔導機構來幫助受到“軟暴力 ”傷害的人們,做好心理上的調節。面對職場軟暴力,56.7%的被採訪者選擇了沉默、躲避,在現有職業環境下,這或許是最為現實的一種選擇,但需要付出的代價是相當的心理壓力。所以,面對職場軟暴力,我們應該調整心態,積極面對。
往好的方面想
首先要理解職場欺凌是一個在世界各國、在各個公司都普遍存在的現象,而不僅僅只是有人針對自己。不要認定對方是故意的,先假設對方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造成傷害,然後再與對方坦誠地溝通。
理解對方
試著“理解”欺負你的“辦公室惡魔”,他們或者是習慣於以欺負弱者來發泄自己的攻擊欲;或者是覺得你威脅了他們的位置;或者乾脆就是人格缺陷,不貶低別人就不能樹立自信……理解了他們的這些動機,有助於你的心理調節並找出應對之道。
跟朋友傾訴
找親人朋友,或者是公司里可以信任的同事傾訴自己的經歷和苦惱,尋求幫助——即使他們無法解決你的問題,也至少可以減輕你的心理壓力。
反省自己
仔細想想有“被人欺負的感覺”,到底是事實還是自己的心理作怪。在心理學上,這很可能是出於自卑、
多疑、
抑鬱等心理缺陷,或者是曾經遭遇欺凌造成的後遺症。自認為弱勢、害怕被欺負的人往往更容易成為辦公室軟暴力的受害者。
增強自身“免疫力”
無論是來自上司還是同事的軟暴力,增強自身“免疫力”也是非常關鍵的。凡事不要太較真,要培養自己豁達開朗、樂觀幽默的個性,如果自己的情緒能調節得像火一樣,軟暴力也自然化解了。如果實在不堪忍受,換個東家也
沒什麼大不了的,千萬別讓一時的軟暴力從此摧毀你的自信和前程。
打擊措施
2018年1月,為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最高檢下發通知要求嚴厲打擊“軟暴力”等犯罪。
2019年4月,全國掃黑辦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懲處採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定罪處罰
“軟暴力”手段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以及《指導意見》第14條“惡勢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採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威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既包括同一類別的行為,也包括不同類別的行為;既包括未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也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
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
採用“軟暴力”手段,同時構成兩種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本意見第五條、第八條規定,對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處罰應當折抵刑期,罰款應當抵扣罰金。
僱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僱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