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原因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健全完善文職人員制度”。古田全軍政治工作會議後,中共中央批轉的《
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及軍委總體部署方案明確指出,要適應社會階層分化新特點,改進各類文職人員政治考核的內容標準和方式方法。《規定》的頒發施行,有利於把黨中央、中央軍委決策部署,轉化為具體制度安排,確保各項指示要求真正落地見效。
現行文職人員政治考核,主要參照徵兵和軍隊接收普通高校畢業生有關規定執行,存在著規範性、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等問題。近年來,文職人員數量規模不斷擴大、崗位領域逐步拓展、來源成分日趨多元,尤其是社會流動人才和留學回國人員進入文職人員隊伍呈增長趨勢,這對政治考核的內容、標準、程式、方法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規定》的頒發施行,有利於契合文職人員來源結構特點,進一步提高政治考核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
軍隊文職人員履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同類崗位相應職責,工作特殊、責任重大,雖然沒有軍籍不穿軍裝,但政治素質必須與現役人員同等要求、同樣過硬,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這支軍隊建設重要力量,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理想信念堅定、堅決聽黨指揮、獻身強軍實踐。《規定》的頒發施行,有利於從源頭上把住把好文職人員政治“入口關”,為他們在強軍興軍征途上建功立業打好政治底色。
制定過程
總政幹部部、保衛部會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抽調專門力量成立檔案起草小組,在系統梳理徵兵、招收飛行學員、軍校招生、軍隊接收地方大學生入伍以及特招地方專業技術人才入伍等政治考核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文職人員來源結構特點,對加強改進文職人員政治考核工作,進行全面深入研究論證。期間,起草小組到21個有代表性的聘用單位進行專題調研,面對面聽取300多名單位領導、機關幹部和文職人員的意見建議,2次徵求四總部機關和大單位有關業務部門意見,還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先後對《規定》初稿作了5次大的修改。
《規定》稿形成後,提請軍委法制局和總政辦公廳進行了條文內容和立法技術規範審查。可以說,《規定》的制定出台,是對軍隊系統各類人員政治考核制度的一次總結創新,凝聚了全軍上下的心血和智慧。
檔案內容
《規定》主要從政治條件、程式方法和職責分工3個大的方面,對文職人員政治考核工作進行規範。
《規定》按照嚴於徵兵政治條件的原則,重點從信仰信念、政治立場、主要經歷、現實表現、社會關係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細化明確了10種政治不合格情形,主要包括:
編造或傳播有政治性問題言論;
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和活動;
與國(境)外政治背景複雜的組織或人員有聯繫,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
曾受到刑事處罰、行政拘留等;
有涉及淫穢、色情、暴力和非法組織標誌等文身;
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黨籍、開除學籍、開除團籍或受到嚴重紀律處分;
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成員因危害國家安全受到刑事處罰或為非法組織成員,等等。
在工作程式上,《規定》明確文職人員聘用對象的政治考核,必須按照填表登記、信息核查、走訪調查、綜合結論4個步驟組織實施。
在具體方法上,除了審核證件、查閱檔案、當面核實、發函調查等傳統手段外,利用公安機關信息網路系統,對文職人員聘用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成員個人身份信息、違法犯罪記錄等進行核查;藉助國家有關部門組織資源,對文職人員聘用對象出國(境)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確保政治考核範圍和行為領域全覆蓋。
《規定》進一步明確聘用單位與
公安機關的職責分工,統一制發《軍隊聘用文職人員政治考核表》,要求參與信息核查、走訪調查、綜合結論等環節的軍地責任人,必須在政治考核表中簽名,嚴格落實“誰考核、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規定》還明確,在聘用文職人員政治考核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是做好聘用文職人員政治考核工作的基本依據。各級抓好貫徹落實,應當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
各級尤其是聘用單位黨委領導,要及時組織學習《規定》,深刻領會檔案出台的重要意義,掌握《規定》具體要求,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自覺性。各級幹部部門和保衛部門,要帶頭學好《規定》,成為制度執行的“明白人”,不斷提高工作指導水平。對文職人員要通過宣講規定,讓他們感受到組織的高度重視和關心信任,進一步增強投身強軍興軍偉大事業的內在動力。
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對照標準條件進行考核,尤其對10種政治不合格的情形,必須逐條逐項逐人弄清搞準定實,確保不錯不漏不偏。要嚴格依照規定程式組織考核,不圖省事搞變通,確保一個步驟不省、一個環節不落。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負責網上信息核查、走訪調查和形成綜合結論的有關責任人,必須認真填報相關意見並簽名,凡是發生問題的,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聘用單位在發揮文職人員政治考核主導作用的同時,要向單位駐地公安機關,以及文職人員聘用對象畢業院校、檔案存放機構、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原工作單位、家庭所在地等公安機關,主動溝通情況,爭取支持配合,建立良好工作關係,共同完成好政治考核工作。對出國(境)人員,聘用單位政治機關還要逐級上報,由總政保衛部商請國家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背景審查。
內容解讀
《規定》以中共中央批轉的《
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為指導,積極適應文職人員數量規模不斷擴大、崗位領域逐步拓展、來源成分日趨多元的新形勢新要求,對文職人員聘用對象政治考核標準條件、程式方法和職責分工等作了全面系統規範,具有很強的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對於從源頭上把住把好文職人員政治“入口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