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飲食供應站分級管理辦法

軍用飲食供應站分級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24日,民政部、財政部、總後勤部以民發〔2012〕238號印發《軍用飲食供應站分級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3條,自2012年12月24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用飲食供應站分級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民政部、財政部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民政部 財政部 總後勤部關於印發《軍用飲食供應站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民發〔2012〕2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民政、財政廳(局),各軍區聯勤部:
現將《軍用飲食供應站分級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財政部 總後勤部
2012年12月24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軍隊多樣化軍事任務需要,全面提高軍用飲食供應站(以下簡稱軍供站)管理水平和綜合保障能力,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供站實行分級管理。
軍供站分級管理應當嚴格遵循為部隊服務、為國防建設服務的宗旨。
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軍區聯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駐交通沿線軍事代表辦事處,應當按照分級管理要求,實現軍供站站點布局合理,設施設備配套,管理手段高效,保障能力明顯增強的目標。
第三條 軍供站分為全國重點軍供站和普通軍供站。
位於國家主要戰略方向、戰略要地、區域性交通樞紐,軍供保障任務繁重的軍供站,經綜合評估劃為全國重點軍供站;其餘的為普通軍供站。
第四條 全國重點軍供站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軍區聯勤部提出,上報民政部、總後勤部審核確定,實行掛牌式管理;普通軍供站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軍區聯勤部審核確定後,上報民政部、總後勤部備案。
第五條 軍供站分級實行動態管理。因情況變化需調整資級的,應當本著“嚴格對照條件、嚴格審核程式”的原則,參照第四條按程式審核確定。
第六條 在服從和服務于軍事需求的前提下,可對現有軍供站布局進行適當調整。每個市(地、州、盟)原則上只能設定一個軍供站,兩站以上應進行整合,必要時可設立軍供分站。
第七條 軍供站應當按照不同地域、時段、任務、保障規模和輸送方式,制定各類軍供保障組織預案,並定期組織開展軍供演練。
軍供站應當從自主保障職能向代表政府組織社會化軍供保障工作職能拓展,定期組織社會調查,確定任務定點單位,明確實施程式和保障措施,建立組織社會化保障常態機制。
軍供站應當加強軍供保障信息化建設,積極構建多功能信息化指揮平台,建設軍供網路通道,提高安全保障、精確保障、快速保障和高效保障能力。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軍供站的基本建設、設施維修、設備購置和日常運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加大資金投入。中央財政對全國重點軍供站設施維修、設備更新等軍供保障經費給予補助。
第九條 軍供站應當根據軍供保障任務特點和規模,加強設施設備建設,落實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制度,確保炊事機具、軍供保障車輛等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條 軍供保障車輛根據軍車號牌管理使用有關規定,限額配備使用軍車號牌,並納入軍事管理。
第十一條 民政部和總後勤部每4年對全國重點軍供站資級組織一次考核評估,並結合例行工作不定期進行督導檢查;省級民政部門和軍區聯勤部每3年對軍供站建設管理情況組織一次考核。
對軍供保障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重視程度不夠、投入資金少、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軍供保障能力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24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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