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陪審員

軍人陪審員是非專職的軍事審判人員。參加軍事法院合議庭審判案件的現役軍人。從軍職人員中選舉、選派或邀請。只參加軍事法院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審判,在軍事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軍事審判庭的組成人員,同軍事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軍人委員會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連隊設立的全體軍人的民眾組織。1927年9月秋收起義部隊在三灣改編時創立,當時設於團以下各級。在全國解放前的長時期內曾叫士兵委員會。全國解放前後,改為革命軍人委員會。1949年12月,中共中央軍委總政治部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革命軍人委員會條例(草案)》。1961年11月17日經修訂正式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連隊革命軍人委員會工作條例》。以後雖幾次修訂,但對革命軍人委員會的性質、職權和隸屬關係,沒有原則性的改變。1987年1月27曰中央軍委頒布的《關於新時期軍隊政治工作的決定》中,稱軍人委員會。1991年1月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怍條例》,對連隊軍人委員會的性質、組織隸屬關係、主要任務以及工作制度等均作了明確規定。軍人委員會委員由民眾推薦候選人,全連軍人大會選舉產生,經連隊黨支部委員會批准,任期一年。主任一般由黨支部委員中的軍官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士兵和軍官擔任。主要任務是:在黨支部領導下和連長、政治指導員指導下,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障軍人行使民主權利,開展各項民眾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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