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罪犯,指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而受到刑罰處罰的罪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罪犯
- 定義:指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而受到刑罰處罰的罪犯
- 又稱:“軍事犯罪人”或“軍事人犯”
軍事罪犯,指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而受到刑罰處罰的罪犯。
軍事罪犯,指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而受到刑罰處罰的罪犯。軍事罪犯,亦稱“軍事犯罪人”或“軍事人犯”。...
於是,商震和10國駐日軍事代表團團長共同去找檢察長基南質問,基南承認他頭腦發熱自作主張釋放了1985名在押日本戰犯。蘇聯法官格倫斯基指出美國擅自釋放日本戰犯是出於冷戰政策的需要,強烈要求重新逮捕這些戰犯。但基南卻說這些被釋放的罪犯...
綁匪在作案中使用的武器比公安幹警還要先進,其中,蘇制AK47-56式軍用自動衝鋒鎗的殺傷力非常大,一次性可裝20發子彈,具有連續發射的功能,在100米的距離內能打透45cm的木板,我一名幹警就被此槍打傷過。另外,美式手雷裡面裝的全是...
第九條 各軍事法庭受理案件發生審判管轄之疑義時,應呈請國防部提經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決定之。第十條 本綱要自呈奉行政院核准之日施行。附聯合國戰犯審查委員會倫敦總會規定之三十三種罪名。敵人罪行種類表(附屬檔案一)一、謀害與屠殺—...
主要內容是:①明確戰爭罪犯的條件。犯下列罪行之一者,皆以戰犯論罪:屠殺人民,搶掠人民財物或拆毀焚燒人民房屋者;施放毒氣者;殺害俘虜者;破壞武器彈藥者;破壞通信器材,燒毀一切文電案卷者;毀壞糧食、被服倉庫及其他軍用器材者;毀壞...
這些首要或主要的戰爭罪犯有時又被稱為“甲級戰犯”(Class A War Criminals)。名詞解釋 之所以使用“甲級戰犯”的稱呼,是因為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以及《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中,破壞和平罪都被列為法庭管轄...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德意日法西斯發動的戰爭給全人類帶來深重災難,為了懲處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1943年10月,中國、美國、英國、荷蘭、澳大利亞等國成立罪犯調查委員會,籌備戰後審判。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進一步確認了戰爭罪犯的個人責任原則:“被告之官職上地位,無論系國家之元首或政府各部之負責官吏,均不得為免除責任或減輕刑罰之理由。”(第7條)“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長官之命令而行動之事實,不能使其...
日本戰犯,是指1945年8月15日,自日本政府投降之日起,相當一部分日軍軍官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起訴,或被中國、新加坡、菲律賓等一些同盟國俘虜。在中國,日本戰犯共經歷兩個時期,一個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時期,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其中有些人——包括麥迪那——上了軍事法庭,麥迪那起初也被指控謀殺了102個越南平民。然而,這個指控後來也被減為一項謀殺一名越南婦女的謀殺罪,而且,最後他也被宣布免受處罰。凱利是因大屠殺而被監禁的人。這個案子只是美國在越戰中...
來華前,盧順序接受了台灣國民黨軍事情報局的派遣,以講學為掩護進行特務活動。盧順序到北京後,以物質利誘等手段,拉攏被告人寧念慈幫助其進行特務活動。爾後,盧又指使寧與居住在美國舊金山市的台灣國民黨軍事情報局駐美直屬員楊鵬(化名楊...
為了徹底清算日軍的侵華罪行,1956年4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犯罪分子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在瀋陽和太原設立法庭,對在押的日本戰爭罪犯進行公審。1956年6...
道格拉斯·麥克阿瑟(英文:Douglas MacArthur,1880年1月26日-1964年4月5日),生於美國阿肯色州小石城。美國著名軍事將領。麥克阿瑟生於軍人世家。1899年以第一名考入西點軍校,畢業後在工程兵部隊任職。1917年赴法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黨政府於1945年12月6日在重慶成立了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1946年2月15日,南京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成立,主要審理製造南京大屠殺慘案的日本戰犯和其他日本戰犯。法庭向東京遠東協軍最高統帥部提出,要求將製造南京大...
目的在於懲處罪犯,教育軍人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紀守法,維護國家的軍事利益,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保障作戰勝利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條例共26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
1981年3月30日上午7時半左右,湖南省軍區看守所兩名在押犯人,乘放風之機和警衛人員不備,突然撲向哨兵,搶奪槍枝、彈藥,企圖越獄逃跑。省軍區軍事法院副營職書記員陸秋華聞訊後,立即趕赴監房。此時,罪犯已奪得哨兵的衝鋒鎗,開槍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