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立法規劃和計畫

軍事立法規劃和計畫是軍事法規的制定機關對今後一定時期內立法項目、立法任務的分擔以及完成的步驟和時限的安排和部署。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的規定,編制立法規劃、計畫的具體步驟主要為:(1)提出立法建議。這是編制立法規劃和計畫的基礎。軍委各總部、國防科工委、各軍兵種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需要列入中央軍委立法計畫項目的立法建議。(2)擬定立法規劃、計畫。軍事法規的立法規劃和計畫,由軍委法制局擬定;軍事規章的立法規劃和計畫,由軍委各總部、國防科工委、軍兵種、各軍區負責法制行政工作的部門擬定。(3)立法規劃和計畫的批准與實施。軍事法規的立法規劃、計畫由中央軍委批准,軍委法制局組織實施;軍事規章的立法規劃、計畫分別由有權制定這些規章的機關批准,由負責法制行政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

軍用標準化管理辦法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於1984年1月7日聯合發布施行的軍事行政法規。共6章32條。內容包括:總則,標準的制訂、修訂和審批、發布,標準的貫徹執行,標準化機構和任務獎懲和附則等。《管理辦法》規定,軍用標準化工作應當認真貫徹“質量第一”的方針、堅持科研、生產,使用相結合的原則;軍用技術標準(簡稱軍用標準)是為滿足軍用要求而制定的技術標準,是從事國防科研、至產和使用、維修活動的共同技術依據;國家標準凡能滿足軍用要求的,應當貫徹執行;各部門制訂的專業標準(部標準),凡能滿足軍用要求的,可以直接採用;對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必須結合我國的國情,認真研究,區別對待,積極採用;軍用標準化規劃、計畫應當納入各部門的軍事裝備發展和國防科研、生產規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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