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規定
一、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用車輛由總務部門負責管理,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管理。
第三條 公務用甲種車輛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於規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逾期未受檢驗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第四條 公務用各種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
保險卡由各使用人攜帶外,其餘均由總務部門保管,不得遺失,如該車移轉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並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五條 本辦法中司機人員的雇用解僱獎懲各項,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處理,不再另訂。
第六條 本公司職員因職務上的需要,經常出外執行業務者,得依本辦法及下列規定購置業務用車輛。
(一)各單位業務用需購車輛時,應依國內採購辦法處理。
(二)副理級(含副理)以上人員因公購用機車時,得以150C.C機車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三)科長級(含科長)以下人員因公得購置機車,但以100C.C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上列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使用期限,定為三年,其購置款應依原價標準由公司先行墊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負擔,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負擔,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按月自薪給中扣還公司。
第七條 非企業個人使用車輛,限組長級以上人員得無息貸款3萬元,分24個月自薪給中平均扣還並須事先簽報核定。唯經特準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適用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所有權概屬本公司所有,其應行繳納的牌照稅,燃料稅及行車執照費由公司負擔,但應依下列標準為限。
(一)汽車以150C.C為標準(副理級以上人員適用)。
(二)機車最高以100C.C為標準。
第九條 凡依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個人使用車輛,其汽(機)油消耗量及修理費悉由本公司裁定補貼,並依(附表)親定按月核發。
第十條 各單位所屬公務用汽車應由總務部門每月至少將耗油量及行駛旅程記錄簽報單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費,如超過耗油標準時(指不正常)應送請調整修理。
第十一條 購置機車使用人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自薪給中平均扣還。待扣清及期間屆滿,一切款項繳清後,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請所有權變更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處理,並仍視其業務需要,得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
第十二條 依本辦法購置因公個人使用的車輛,可以隨時更換新車,但公司原負擔尚未折舊部分(即原價標準的七成尚未折舊部分)及使用人負擔尚未分期扣還部分應於換購車輛前一次繳還公司,其計算公式如下:
原車購價(原價標準)×〖SX(〗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SX)〗=須一次繳還公司的金額
第十三條 凡在分期扣還期間款項未繳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時,均照各該規定辦理。
(一)使用人員如遇調職(未能適用本辦法者)、離職、停職、撤職等情事時:
1.使用人的分期扣還權利取消,應將該車輛的殘價一次繳還公司,其已扣繳的分期扣還額不予退還。該車輛的所有權同時變更為變更為使用人所有,其殘價的計算公式如下: 殘價=原車購價(原價標準)×〖SX(〗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SX)〗
2.倘使用人未依前項規定承購時,公司得將該車收回來予拋售,拋售車款優先清償其殘價,如不足清償該車殘價時,其不足額應由使用人賠償。
3.原使用人如因高價購置較優車輛,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辦法所訂原價標準的款項,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償。
(二)分期扣還期間內車輛遺失或完全損壞或損壞程度已無修理價值時:
1.倘系因執行業務時發生其殘價(損失)按原定負擔比率分別由公司(殘價的七成)及使用人(殘價的三成)負擔,唯使用人負擔部分得按月繼續扣還到24個月屆滿為止。並可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如該車失竊懸賞回,懸賞金亦按原定比率負擔。
2.倘系私用時發生,應由使用人負責購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氣量之機車賠償,並使用到原車為24個月屆滿為止,如遇購置新車,可依本辦法第十二條更換新車方式購置,如失竊懸賞尋回,其懸賞金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十四條 使用人意圖虛偽欺瞞而產生與因公遺失(或無修理價值時)相同的結果,或擅自當賣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時,除依法嚴辦外,應按殘價(損失)一次償還。
第十五條 機車違反交通規則罰款概由使用人負擔,但業務用貨車因公務行駛而違反交通規則,如屬人為過失其罰款概由當事人負擔,如其原因可歸屬於公司時其罰款由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公司總務部門聯絡,總務主管除即刻前往處理外,並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呈準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辦法範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車輛的保管及有效運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車輛系指公司的客、貨車輛。
第三條 本公司的車輛由管理部管理,並指派專人負責保養。
第四條 車輛應由專任司機駕駛,需由他人駕駛時,應善盡駕駛人責任。專任司機應每周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以維持機件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第五條 車輛的有關證件及保險資料統由管理部保管,並負責一切違規費的繳納及維修。
第六條 各單位需要使用車輛時,應事先填妥“派車單”(附表3.5.3)一式二聯,經單位主管核准後交管理部調派。無“派車單”者,守衛得禁止出車。
第七條 “派車單”應詳填用途及裝載品名、數量,但可以用“出貨清單”代替。守衛人員應就單載品名、數量、規格與實際數相核對,若有不符,應即報請管理部處理。
第八條 車輛進出廠應將“派車單”第一聯交守衛簽注時間,並得接受守衛查點車上裝載物品,合於第十一條的非公用派車,並需加註裡程數。守衛於翌日將所有派車單轉交管理部查核。
第九條 無“派車單”擅自出車,或不接受守衛人員查點載貨者,應予懲處。
第十條 各單位派車交貨、洽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輛為運送公司商品及公務物品專用車輛。
(二)車輛不得運載任何與業務無關的職員或物品。
(三)車輛行前應特別注意安全檢查。
(四)車輛行車途中應特別注意安全行駛及遵守交通規則,若有違規罰款,由駕駛員負擔。
(五)車輛抵達廠商時,除妥善停置車輛外,應將“出貨清單”交廠商點收,並將簽認的單據妥為保管,於返廠時交有關單位處理。取貨時應詳細清點數量、規格後,方得簽收。
第十一條 司機根據“派車單”的資料於每日填報“行車日報表”呈主管審核並核對實際里程。
第十二條 “行車紀錄表”(附表3.5.4)上所載里程數應與車輛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數應由司機負責繳納差數里程的汽油費。
第十三條 例假日或上班時間外車輛的使用應呈請管理部經理核准後始準調派。
第十四條 經呈準的非公用派車,應負擔使用里程@3/公里的油資,由申請人於派車翌日連同行車執照、車鑰匙一併繳交管理部,否則停止其以後的使用權。
第十五條 車輛駛回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司機規定
第二條 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 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四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五條 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六條 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七條 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八條 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第九條 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
第十條 司機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十一條 車內不準吸菸。本公司員工在車內吸菸時,應有禮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車內吸菸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十二條 司機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不準隨便插嘴。
第十三條 接送員工上下班的司機,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第十四條 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司機室等候出車。不準隨便亂竄其他辦公室。有要事確需離開司機室時,要告知管理人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第十五條 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總辦主任反映。
第十六條 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並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不論什麼時間,司機身上必須帶傳呼機。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傳呼,應儘快復機。情況特殊確實不能復機的,事後一定要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適當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第十九條 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第二十條 司機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的,給予獎勵500元。
第二十一條總辦每月負責對司機進行考核,將考核等級作為每月發放浮動工資的依據。對於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記功、晉級等獎勵;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直至除名處理。
四、車輛肇事處理辦法
總則信息
(一)本公司車輛肇事除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二)下列各款均為肇事:
1.汽車(機車)相撞或為他種車輛相撞,致雙方或一方有損害傷亡者。
2.汽車(機車)撞及人畜,路旁建築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損害傷亡者。
3.汽車(機車)行使失慎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礙物於路中,因撞及或傾翻,致人或車輛有傷亡的損害者。
4.汽車(機車)行駛遭受意外的事變,如公路、橋樑、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損壞致人或車有傷亡的損害者。
(三)本辦法所稱損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輕微損失及請求保險理賠。
(四)肇事發生後迅速以電話通知公司並二天內以書面請求理賠及填汽車肇事報告表呈報部門經理外,若車輛有較大的損害,人員有嚴重傷亡時,通知總務組或人事室協助處理。
肇事的處理
(一)肇事時:
1.總務組接獲肇事通知時,應立即向部門經理報告,並迅速往肇事地點查勘處理。
2.應先急救傷患,而後查勘現場。
3.儘量尋覓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證,並記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報告表應填下列事項,勘查現場時猶應注意。
1.肇事地點,時間、氣候。
2.肇事原因(研判現場影響肇事因素動與靜物的狀態及車輛和行人進行方向與位置等情形)
3.肇事車號(包括對方車)。
4.駕駛(包括對方車)姓名住址者。
5.損害情形(包括對方車及乘客財產的損失)。
6.傷亡人員姓名地址及傷亡原因與情形和救護的方法。
7.現場圖的繪型及攝影(測量肇事車長,車寬及其輪位與路面各點,線邊和剎車痕長度同遺落在現場的各種碎片和塵土及血跡物等正確的位置與距離)。
(三)本公司汽車肇事責任,由本公司經營會議簽定,開會時將提前通知該案肇事駕駛員列席,亦可籍以申辦。
肇事過失的處分:
(一)肇事駕駛員除負責刑事民事責任,違章部分外出過失的處分依本章規定辦理。
(二)經本公司簽定其應負肇事責任者按其肇事理賠次數。
(三)肇事後經法院判決緩刑者,準予留用,經判決徒刑者,自判決之日起予以解僱,並令其賠償肇事應付的金額。
(四)肇事後畏罪潛逃者,除請司法機關緝辦外,並即予解僱。
(五)因犯上項處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後二年間表現良好得恢復其Car Plan資格。
肇事賠償:
(一)行車肇事責任判明後,如當事雙方願成立和解,得當場查明損害賠償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責任屬於對方車輛或行人的過失,保險公司概不負賠償之責。
2.肇事責任屬於公司駕駛員的過失,其賠償款項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若肇事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其超過金額須由各該汽車使用人負擔。
3.肇事責任屬於公司駕駛員與對方駕駛員或第三者共同過失的,按各方應負責任之比率分擔,其損害賠償照前款辦理。
4.肇事後對方車輛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對方車號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責任無從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由肇事駕駛員負責照第二款辦理。
附則信息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
(一)機車由公司統一安排購置,根據各部門的工作需要,報經公司領導審批,由總務部統一調配到各部門使用,使用部門須嚴格履行領用手續。
(二)機車的使用實行專人使用、專人保管、專人負責的原則,使用者必須持有××市交通部門發放的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機車,使用者不得擅自將機車交與他人駕駛。
(三)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安全駕駛操作規程,服從部門領導的工作調配,並在技術上接受車隊監督指導。
(四)駕駛員須愛護保管自己的機車,定期進行保養,如人為原因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視情節由本人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五)機車的各項費用統一由使用部門負責預算報支。大的修理項目,由車隊統一安排並限指定廠家進行修理。
(六)凡違反本規定造成行車事故及損壞車輛,經濟損失在200-500元者,扣發2個月獎金,500~1000元者扣發半年獎金,1000~5000元者扣發全年獎金和1~3個月的工資。
(七)未經部門領導同意私自出車發生事故後,其經濟損失全部由當事人承擔(不含保險費),並視情節,予以嚴肅處理。
(八)本規定自發出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