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飛速發展,證券交易的推進,
簡介
跨境證券交易(Cross Border Trading)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使空間和時間的間隔逐漸消失,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對證券市場整合提出了現實的要求,在這些急劇變革且日趨複雜的市場需求下,高度分割的證券市場架構模式逐漸變得過時而缺乏效率。可以說,全球化背景下跨境證券交易的出現和日益增長,不僅在巨觀上改變著國際資本的流動,而且也正在結構上影響著證券市場,特別是作為證券市場組織者和市場中樞的證券交易所的變遷。
飛速發展
在過去的十年,跨境證券交易在全球經歷了飛速發展,證券交易所積極參與跨境證券交易也有多方面的內部動因。規模經濟(Economy of Scale)和範圍經濟(Economy of Scope)始終是構成證券市場競爭力的核心因素。跨境證券交易採取不同的交易、清算、監管等制度安排,其實踐效果也會產生不同。證券交易所在探索跨境交易中,正在嘗試不同的模式:模式之一是交易所主動設立市場中一個單獨的跨境特別交易板,來交易並沒有在這個交易所上市的外國股票。例如,倫敦證券交易所的國際自動報價系統(SEAQ International)。模式之二是軸心交易所策略。納斯達克先後宣布建立納斯達克日本、歐洲和德意志、巴西市場,形成了一個有股權聯繫的、遍布全球主要成熟和新興市場的交易所網路,增加運作效率,但隨著高科技泡沫的破裂,這一構想受到挫折。模式之三是交易所間的戰略合作。有的合作方式僅僅是交換共同交易股票的收盤價信息(如全美證券商協會和新加坡),有的是共同的價格發布系統,但是監管、交易和結算還是完全分散在各自的交易所中(如歐洲新市場);還有一些在致力於建立一個整合的市場,擁有共同的監管職能、會籍和交易、結算系統(如Nordic交易所)。模式之四是交易所間市場連線。此模式不拘泥於信息共享、會籍互相承認等有助於跨境證券交易的外圍措施,直接將兩個市場間的交易、結算交割和證券保管等均通過交易所的聯繫完成,不會降低雙方市場成交量,同時也可與其他模式相容,交易所和經紀商均可受惠。
證券交易的推進
伴隨跨境證券交易的發展,監管也成為市場選擇中的一個重要因素。為適應我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和未來跨境交易的發展需要,《證券法》第l7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截至2005年6月27日,中國證監會已與26個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簽署了29份監管合作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