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跨省電力最佳化調度暫行規則

《跨區跨省電力最佳化調度暫行規則》,共七章、四十六條(含附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這是為適應電力改革與發展的新形勢,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跨區跨省電能交易,最佳化資源配置,保證電力安全、穩定和充足的供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跨區跨省電能交易的電力生產和電網經營企業應當遵守該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跨區跨省電力最佳化調度暫行規則添加概述  
  • 時間:2003年7月
  • 單位:國家電監會
  • 類型:規則
規則由來,規則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最佳化調度的主體及內容,第三章 年度交易的最佳化調度,第四章 短期交易的最佳化調度,第五章 水電最佳化調度,第六章 最佳化調度的信息披露,第七章 附 則,相關閱讀,

規則由來

2003年7月,國家電監會為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跨區跨省送電,最佳化資源配置,編寫的一份關於力跨電省跨區最佳化調度的一份規則。

規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電力改革與發展的新形勢,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跨區跨省電能交易,最佳化資源配置,保證電力安全、穩定和充足的供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跨區跨省電力最佳化調度(以下簡稱最佳化調度)是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網公平開放為基礎,充分利用跨區跨省輸電線和現有發電資源,實現電網間餘缺調劑和水火互補,發揮錯峰效益,最大限度地滿足用電需求。
第三條 最佳化調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打破市場壁壘,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促進電力資源最佳化配置;
(二)公平開放電網,在電網輸電能力、運行方式和安全約束允許的情況下,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對通過跨區跨省輸電線進行的電能交易提供輸電服務
(三)規範跨區跨省電能交易調度行為,及時披露最佳化調度信息,切實保障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電力調度 “公開、公平、公正 ”原則,實行 “統一調度、分級管理 ”;
(五)維護電力調度秩序,保證調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有關各方要服從電力統一調度,共同保障電網安全、穩定、優質、經濟運行。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跨區跨省電能交易的電力生產和電網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監管最佳化調度工作。

第二章 最佳化調度的主體及內容

第六條 電網經營企業及所屬調度機構根據本規則開展最佳化調度工作。
第七條 國家電網公司負責所轄各區域電網之間的電能交易和調度。國家調度機構負責所轄各區域電網之間最佳化調度的具體實施。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各區域電網公司負責本區域內跨省電能交易和調度。國家電網公司所轄區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度機構(以下簡稱區域調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跨省最佳化調度的具體實施,並參與區域間的電能交易。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電網公司)負責所轄各省電網之間電能交易和調度。南方電網區域調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跨省最佳化調度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電網經營企業可作為交易方,直接參與跨區跨省電能交易。
第九條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發電企業,可由電網經營企業組織參與跨區跨省電能交易,或作為交易方直接參與跨區跨省電能交易。
第十條 南方電網和國家電網公司所轄區域電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系統備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一條 電網經營企業及所屬調度機構應當加強負荷預測,做好長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負荷預測工作,提高負荷預測準確率。
第十二條 調度機構在保證電網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合理安排運行方式,根據併網調度協定及有關契約,商有關電力企業後,統籌安排併網運行的發輸電設備檢修計畫,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安全穩定控制,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提高輸電線路穩定限額,最大限度地發揮輸電線路的輸電能力。
繼電保護、自動化、通信等二次設備檢修應配合發輸電設備檢修計畫安排,原則上不得影響發輸電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參與跨區跨省電能交易的發電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併網調度協定,落實有關技術要求和安全責任,嚴格執行設備檢修計畫,加強設備運行維護,降低非計畫停運率和事故率。
第十四條 最佳化調度包括年度交易的最佳化調度和短期交易的最佳化調度。
本規則所稱“年度交易”是指納入年度跨區跨省輸電計畫管理的交易;“短期交易”是指未納入年度計畫管理、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的跨區跨省月交易、日交易和實時交易。
第十五條 年度交易和短期交易採取契約形式。年度跨區跨省輸電計畫下達後,交易各方應當及時簽訂年度交易契約。短期交易的契約,按照交易各方的共同約定實施。
第十六條 年度交易的送電價格(含上網電價,下同)和受電價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送、受雙方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按照有利於電能交易和資源充分利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短期交易的送、受電價格,由交易雙方根據上述原則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年度交易和短期交易的輸電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區域調度機構根據交易契約,編制下達月、日調度計畫,並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電能交易調度管理系統,保證最佳化調度的實施。

第三章 年度交易的最佳化調度

第二十條 電網經營企業商有關發電企業制定跨區跨省年度交易計畫,並組織簽訂交易契約。
年度交易計畫的編制下達及相關交易契約的簽訂工作應於上一年度終了前完成。
年度交易計畫及契約應當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跨區跨省年度交易契約一經簽訂,原則上不作調整;確需進行更改的,交易各方必須協商一致方可更改,並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調度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根據年度交易契約編制下達的月、日調度計畫。因電網安全原因造成輸送能力減少或者因送、受南方電網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實施的,調度機構可根據電網情況協調有關各方調整調度計畫。
第二十三條 調度計畫調整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調整後分布合理,確保電網安全;
(二)原則上先調整短期交易的調度計畫,再調整年度交易的調度計畫;
(三)按照公平的原則調整年度交易的調度計畫。
第二十四條 年度執行結果與年度交易契約發生偏離,根據原因和責任,按契約約定進行補償處理。

第四章 短期交易的最佳化調度

第二十五條 國家調度機構負責國家電網公司所轄各區域電網之間短期交易的具體組織實施。南方電網區域調度機構和國家電網公司所轄各區域調度機構負責區域內跨省短期交易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跨區跨省的短期交易原則上由送、受雙方商定,並提交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調度機構將送、受雙方和調度機構共同確認的短期交易結果分解,按照先保證年度交易、後保證短期交易的原則納入月、日調度計畫。
第二十七條 短期交易調度計畫的調整,原則上按實時交易、日交易、月交易的順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因電網或電廠事故影響地區電能平衡時,調度機構可在區域、省間直接進行電力調劑。調劑電量按事故電量處理,並由事故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一方電網電力出現短缺而相關電網電力有富餘時,調度機構可根據電網實際情況及有關協定調整輸電線送、受電調度計畫。
調整電量的結算和價格可由交易雙方事先確定,並在相關契約或協定中明確。契約或協定沒有明確或者雙方協商未果的,由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協調確定。
第三十條 遇有電網出現事故、水電廠來水與預計偏差較大或其他特殊情況發生時,交易一方可申請調整或撤銷短期交易。調度機構可根據電網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調整或撤銷短期交易調度計畫。確需調整或撤銷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補償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並在相關契約或協定中明確。契約或協定沒有明確或者雙方協商未果的,由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協調確定。
第三十一條 短期交易調度計畫的執行和結算順序,以交易達成的時間順序確定。如果同時有其他方參與競爭,在滿足安全校核的前提下,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調度。
第三十二條 短期交易的電量結算由調度機構負責,調度機構應當及時公布最終交易結果。交易電費結算按交易雙方約定的方式和期限進行。
第三十三條 短期交易電量的計量點及網損,由交易雙方在相關契約中確定。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區域調度機構可以中止短期交易調度計畫:
(一)某時段電網的調頻、調峰容量及無功支持不足危及電網安全運行;
(二)系統發生重大事故危及電網安全運行;
(三)跨區跨省輸電傳輸功率引發輸電阻塞、破壞輸電線穩定限額危及電網安全運行;
(四)其他必須中止短期交易調度計畫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短期交易調度計畫中止期間,調度機構應採取措施保證系統安全,並記錄中止過程,及時匯總並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章 水電最佳化調度

第三十六條 調度機構可根據電網間峰谷、豐枯負荷特性,在互聯電網之間進行錯峰,充分發揮水電跨流域調節和水火電補償錯峰效益。
第三十七條 為合理利用水能資源,水電廠調度計畫應按照“以水定電”的原則編制。調度機構可根據流域實際來水情況和水庫綜合利用的要求,商水電廠對發電調度計畫進行調整,最佳化水庫調度,以保證水能資源的合理套用。
第三十八條 汛期應充分利用水庫棄水發電。在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已經發生棄水的水電廠日發電負荷率應不低於網內尚未發生棄水的水電廠日發電負荷率。

第六章 最佳化調度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條 國家、區域調度機構應當按月真實、準確地披露最佳化調度信息,及時披露最佳化調度中出現的交易變更和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條 按月披露的最佳化調度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上月跨區、跨省電能交易完成情況,跨區、跨省輸電線送受電情況,交易電量的結算價格及輸電價格情況。上月交易完成情況和輸電線實際運行情況與計畫偏差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
下月各區域、區域內各省負荷預測和平衡情況,跨區、跨省電能交易調度計畫安排,跨區、跨省輸電線送受電計畫及可用容量(輸電線限額-送電計畫)。
第四十一條 國家、區域調度機構在按月披露信息基礎上,應視跨區、跨省電網運行實際情況,縮簡訊息披露周期,增加信息披露內容,擴大信息披露對象和範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最佳化調度有關各方發生重大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的,可報請電力監管機構協調處理。
電力監管機構受理申請後,依規定程式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調度機構、南方電網區域調度機構可根據本規則商有關電力企業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核備。
國家調度機構、區域調度機構應當就最佳化調度的組織實施工作情況及時報告電力監管機構。
第四十四條 在區域電力市場建立並投入運行後,該區域內跨省最佳化調度按照批准的區域電力市場規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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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跨區跨省電力最佳化調度暫行規則》的通知
電監輸電〔2003〕20號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三峽開發總公司,各有關發電公司: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電力供應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21號)要求,現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會同電網企業制定的《跨區跨省電力最佳化調度暫行規則》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電 監 會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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