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飛安全速度,是指起飛結束時應達到或超過保證起飛安全的速度。通常符號為切,以校正空速來表示。噴氣運輸機在起飛結束時,距地面的垂直距離只有10.7m,如果速度小於或等於失速速度,就會出現升力降低,飛機掉高度,乃至造成事故。為了保證飛行安全,並考慮各種不利的風速、風向的影響和操縱不當,必須使這時的速度大於失速速度並有一定的速度。對於兩發和三發渦輪螺旋槳飛機和活塞式發動機飛機、渦輪噴氣式飛機,要求起飛安全速度等於或大於失速速度的1.2倍。
起飛安全速度(Takeoff Safety Speed)
起飛安全速度又稱起飛爬升速度(Takeoff Climb Speed),用符號V2表示,是當飛機在一發失效時達到離地面上空35英尺時應達到的最小爬升速度,以校正空速表示,由申請人選定,以提供按FAR/JAR 25.121(b)所要求的爬升梯度。此外,起飛安全速度不得小於和VR加上在飛機達到高於起飛表面 10.7米高度時所獲得的速度的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