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任意撤銷權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是指未經公證的贈與、或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的權利。《契約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贈與人任意撤銷權
  • 外文名:The donor's right to revoke the right of revocation
  • 定義: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的權利
  • 範圍條件:須非為具有救災
理論根據,行使條件,主要區別,

理論根據

由於我國《契約法》把贈與契約的性質規定為諾成契約,即贈與人與受贈人一旦達成合議契約即告成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對受贈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諾成契約是不允許當事人享有任意撤銷權的,但由於贈與契約為無償單務契約,受贈人為純獲利益者,贈與人並不能從受贈人處取得任何財產代價(即使是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也不是贈與契約的對價義務),在贈與契約成立後,若不許贈與人撤銷贈與,則即使贈與人因一時衝動、思慮不周而為贈與的的意思表示,也須負擔履行贈與契約的義務,這對贈與人要求未免過於苛刻,有失公允。(房紹坤郭明瑞主編:《契約法要義與案例析解》(分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頁。)故應準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反悔,對贈與人的約束應較雙務契約弱一些。基於此,凡采贈與契約為諾成契約觀點立法的國家,均賦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以保護贈與人的利益。

行使條件

因任意撤銷權依贈與人之意思表示,如無一定的條件限制,則贈與契約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對受贈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國民法多為贈與契約的任意撤銷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可以說,此種撤銷雖名為任意,但也不完全盡然。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利益,我國《契約法》第186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主要是時間條件和範圍條件。
1、時間條件:須贈與標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轉登記。《契約法》第186條第1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間進行了規定,即只能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體而言,對於動產,需在交付之前撤銷:對於不動產和需要登記的動產,需在登記之前撤銷。若贈與標的物已為交付或登記,不得撤銷;若標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記,則僅得就未交付或登記部分為撤銷,已交付或登記部分不得撤銷。對贈與物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始得移轉所有權者,如贈與人已為交付但未為登記或已為登記但未為實際交付贈與物時,贈與人可否任意撤銷,在司法實務中存在分歧,我國契約法上對此的規定也不盡明確。作者認為,對於所有權變更須辦理登記的標的物,一般以登記為其所有權變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為所有權變更的生效要件。故對於此類所有權變更需辦理登記的贈與物,若已為登記,不論其實際交付與否,均不得撤銷;若已為交付而未為登記,則可以撤銷。(何俊輝:《論贈與契約的撤銷與拒絕履行》,載《湖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8期。)
2、範圍條件:須非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契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契約。《契約法》第186條第2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範圍進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契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契約,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對於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契約來說,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為了維護這類贈與法律關係的穩定,完成道德義務,本條款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契約,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對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契約,《契約法》之所以規定不得撤銷,一方面主要是考慮到贈與人若採取此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契約,經過公證人員的解釋和說明,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如果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契約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於明顯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從公證的效力來說,具有債權內容的契約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行的效力。所以,這類契約不得撤銷。這對於嚴肅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契約的嚴肅性,保證財產權利關係的相對穩定是必要的。

主要區別

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贈與契約有效為前提,兩者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中,無論贈與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種撤銷權,人民法院均應搞清贈與人應當行使何種撤銷權。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契約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契約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契約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以登記為對抗善意第三人要件。因為贈與契約具有實踐契約的特點,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契約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契約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契約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契約約定的義務。只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不論贈與契約是否經過公證證明,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則不包含法定撤銷權。
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契約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契約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契約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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