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首次對婚內訴訟明確表態--婚姻法解釋解讀

法律首次對婚內訴訟明確表態--婚姻法解釋解讀是在2011年08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1年08月22日
  • 效力級別:xg0401
  在本篇解讀中,記者繼續邀請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胡建勇,北京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芳解讀《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法理解讀】
李明舜:一般說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擁有的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不能請求分割,只有在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夫妻關係不存在了,其共同財產才可以分割。
本條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保護一方的利益而作的例外規定。適用本條規定需注意: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不離婚的情況下,不允許夫妻任何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是原則,允許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是例外;2.夫妻雙方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只有兩種情形下才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在《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兩種情形中,第二種情形的法定扶養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有扶養義務關係的人。如果為扶養不具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要求分割的,則不予支持。3.任何情形下,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都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
胡建勇:本法條屬我國法律首次對婚內訴訟的明確表態。
第一種情況主要反映在夫妻一方惡意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直接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不當行為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受損的事實比較常見,因此,如何認定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法院如何把握案件受理範圍以及裁判尺度,有待於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細化。
第二種情況中,“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和“重大疾病”需要進一步解釋,實踐中可能會出現認識不一的情況。一般而言,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一個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主要包括三類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但從字面理解本法條未涵括配偶,值得商榷。因為,實踐中往往出現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但另一方掌握財產而不願意支付醫療費用的情況。這種情況應該包括在本法條立法之中。
王芳:目前,世界各國對婚內請求財產分割、變共同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都有詳細的法律規定。此條依據《物權法》規定的共同共有財產在喪失共同共有基礎的情況下,共同共有人可以申請分割共同共有財產。這一條對保護女性權益很重要。此條規定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情形就是夫妻共同共有基礎的喪失。
以前,如果夫妻一方有轉移、揮霍財產、偽造債務,另一方只能眼睜睜看著或者選擇離婚來保住財產。如果需要夫妻一方扶養的人身患重病需要出資治療的,如配偶不同意出資的,也沒有辦法處理。現在,如果出現上述情形,可以申請婚內分割共同財產。
【對婦女權益的影響】
胡建勇:隨著我國婚姻關係的演化、傳統觀念的發展、個人財產意識的逐漸強化,尤其是在夫妻一方嚴重損害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嚴重不履行夫妻扶養、子女撫養或者父母贍養義務時,允許夫妻婚內財產訴訟,顯得有所必要,更有利於婦女權益的維護,防止男方在離婚之前惡意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也保護了處於財產弱勢的婦女在自己或者家人遭受重大疾病打擊時,及時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治療。
【婦女維權對策】
王芳:如果發現配偶提出離婚並且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女性要注意保留財產線索,比如購房契約、房產證、對方擔任股東的公司經營狀況等,以防止對方惡意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轉移財產。此外,還要及時求助於專業法律人士,以更好地保全和凍結財產。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理解讀】
李明舜:本條規定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這條規定符合物權法有關原物和孳息的一般原理。當然本規定不影響當事人通過書面形式進行其他的約定。
王芳:《婚姻法》修訂後,夫妻財產認定的基本原則是: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婚後仍屬於個人,婚後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特殊約定的話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基於夫妻取得財產形式的多樣性,問題絕非能夠如此簡單的一刀切。
立法者認為,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嚴格意義上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勞動而獲得,比如婚前一方購買的股票,婚後自然增值了,這部分收益就應該屬於個人財產。但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個人財產的婚後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
【對婦女權益的影響】
胡建勇:對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經營過程中,夫妻都盡了義務,尤其是婦女對家庭有很大貢獻,將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利於肯定婦女對家庭的貢獻,保護婦女權益。王芳:此條規定了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如果有夫妻雙方或一方的貢獻在內就應該拿出來夫妻共享。
【婦女維權對策】
胡建勇:注意掌握男方個人財產的動向,及時發現相關財產收益,並及時收集證據。
王芳:當事人在結婚時應增強責任和風險意識,要注意盤點雙方的個人財產,明確自己應有的法律權利。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契約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法理解讀】
李明舜:“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契約是一種無償的契約,因此,法律賦予了贈與人更多的權利。胡建勇:本法條明確了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贈與協定的法律適用,強調了婚姻的契約精神。
王芳:此條解決的是贈與不動產在未辦理權屬轉移手續時的法律效力問題。依據系契約法中關於不動產贈與條款的規定。
如果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自己房產贈與另一方,已經辦理過戶登記的或者到公證機關進行了贈與公證的,贈與人不可任意撤銷。否則,贈與人在作出贈與房產的意思表示後享有撤銷權。
【對婦女權益的影響】
胡建勇:對於夫妻之間的房屋贈與關係,往往是男方贈與女方的居多,本法的規定,將導致那些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或公證的房屋贈與行為,男方獲得了撤銷贈與的權利,女方可能遭受財產損失。
【婦女維權對策】
胡建勇:對於夫妻之間的房屋贈與協定,女方應盡力督促男方完成房屋過戶手續,或者將贈與協定進行公證,以確保房屋權利的取得。
李明舜:雖然我們主張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當事人在談婚論嫁或婚後共同生活時,不應將婚姻關係庸俗化、物質化,但對於當事人來說,出於生活的需要和彼此自願,財產的贈與也無可厚非。對於這種贈與,當事人應出於真誠,而不是欺騙,利用贈與而達到其他目的是不道德的。作為受贈者來說,為了防止上當受騙,應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不要被那種利用贈與契約騙取他人的把戲所蒙蔽。凡是應交付就要實際交付,凡是需要辦理登記的,就要及時辦理登記,如果一方承諾贈與對方房屋,甚至簽署了書面契約,但就是不辦理過戶登記,對於這種贈與,就要認真考慮是真心贈與還是欺騙。(王春霞)
(來源:新華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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