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

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或勞動契約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賠償金
  • 外文名:compensation money
  • 區別於經濟補償金
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或者勞動契約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契約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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