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匯發〔2024〕12號)是國家外匯管理局2024年4月3日發布的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3日
  • 發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 文號:匯發〔2024〕12號 
  • 分類:財政、金融、審計\貨幣(含外匯) 
印發通知,目錄,全文,發布歷程,主要內容,

印發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最佳化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平,精簡業務流程,便利機構、個人等主體資本項目外匯業務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見附屬檔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綜發〔2020〕89號)同時廢止,以往檔案所涉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目錄

第一部分 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 1
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有關說明........................................................................ 1
一、境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 2
1.1 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銀行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2
1.2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辦(新設、併購)及變更、註銷登記..................................2
1.3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幣種變更登記...................................................................................... 5
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 7
2.1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7
2.2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初始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8
2.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 9
2.4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 11
三、跨境信貸業務...........................................................................................................................14
3.1 財政部門和銀行外債登記................................................................................................ 14
3.2 金融機構外債結匯核准.................................................................................................... 16
3.3 非銀行債務人借用外債簽約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16
3.4 非銀行債務人非資金劃轉類外債提款登記、還本付息登記........................................21
3.5 內保外貸簽約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 22
3.6 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26
3.7 金融機構內保外貸履約購付匯核准................................................................................ 27
3.8 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登記............................................................................................ 28
3.9 外保內貸境外擔保履約款結(購)匯核准....................................................................29
3.10 融資租賃形成對外債權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30
3.11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及變更、註銷備案..........................................31
3.12 購匯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核准..................................................................34
四、證券投資管理業務.................................................................................................................. 36
4.1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證券投資額度核准............................................... 36
4.2 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機構跨境證券交易資金業務登記....................................................37
4.3 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或發行境外存托憑證新辦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38
4.4 境外上市公司境內股東持股新辦登記及變更登記........................................................40
4.5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股票或中國存托憑證登記................................................................41
4.6 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外匯新辦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42
五、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業務...................................................................................................... 44
5.1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經營或終止結售匯業務審批................................44
5.2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以外的外匯業務審批............... 45
5.3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核准............... 46
六、資本項下個人外匯業務管理.................................................................................................. 47
6.1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新辦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47
6.2 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新辦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48
6.3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核准........................................................................ 49
6.4 對外財產轉移購付匯核准................................................................................................ 50
第二部分 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 53
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相關說明..................................................................53
七、境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 54
7.1 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 54
7.2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新設、併購)及變更、註銷登記................................54
7.3 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58
7.4 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 59
7.5 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 60
7.6 外匯資本金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 62
7.7 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 64
7.8 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67
7.9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登記及資金匯出入......................69
7.10 外國投資者撤資所得資金匯出...................................................................................... 72
7.11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所涉結購匯..73
7.12 境內直接投資(不含銀行、保險機構)利潤匯出......................................................75
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 77
8.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匯出及匯回....................................................77
8.2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78
8.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80
8.4 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年度)............................................................................ 83
8.5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與利潤匯回................................................................84
8.6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 85
8.7 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立、入賬和使用............................................................................ 85
8.8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註銷登記............................................................................................ 86
九、外債、跨境擔保和國內外匯貸款業務.................................................................................. 88
9.1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賬戶開立、使用及關閉....................................................................88
9.2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註銷登記............................................................................................ 90
9.3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及境外投資者取得收益對外購付匯...........................................................................................................................................91
9.4 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註銷登記........................................................................................ 92
9.5 銀行內保外貸業務登記.................................................................................................... 93
9.6 銀行外保內貸登記............................................................................................................ 95
9.7 內保外貸項下履約款購付匯及收結匯............................................................................ 96
9.8 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款入賬........................................................................................ 97
9.9 非金融機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開立、使用及關閉........................................................98
9.10 跨國公司國內資金主賬戶開立及關閉........................................................................ 100
9.11 銀行境外貸款.................................................................................................................101
十、證券投資業務........................................................................................................................ 104
10.1 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登記、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 104
10.2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 106
10.3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入市相關登記及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 108
10.4 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專用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10
10.5 境外存托憑證(GDR)/中國存托憑證(CDR)跨境轉換、存托業務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關閉.....................................................................................................................111
10.6 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登記及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14
10.7 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15
10.8 香港基金內地發行/內地基金香港發行銷售登記及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 117
10.9 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的資金匯兌............................................119
10.10 境內個人投資者 B 股投資收益結匯......................................................................... 120
10.11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利潤結匯.................................................................................. 121
10.12 上市公司回購 B 股股份賬戶開立及資金匯兌......................................................... 122
十一、綜合業務.............................................................................................................................123
11.1 企業屬地遷移.................................................................................................................123
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 123
11.3 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的開立、使用和關閉.......................................................125
11.4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126
11.5 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 127
第三部分 格式文本範例.............................................................................................................. 130
表 1 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 130
表 2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申請表................................................................132
表 3 境外上市登記表............................................................................................................ 134
表 4 境外持股變動登記表.................................................................................................... 137
表 5 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的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登記表........................................................139
表 6 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登記申請表............................................................................ 141
表 7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表....................................................143
表 8 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表....................................................146
表 9 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 148
表 10 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表...................................................................... 150
表 11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情況報告.................................................................. 155
表 12 巨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情況表(企業版)..............................................156
表 13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157
表 14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關於××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備案通知書(參考樣式).................................................................................................................................159
表 15 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160
表 16 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二)......................................................165
表 17 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申請表..................................................................167
表 18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169
表 19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172
表 20 ××年度境外直接投資中方權益統計表......................................................................174
表 21 境外放款註銷登記業務申請書.................................................................................. 175
表 22 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176
表 23 企業屬地遷移業務申請書.......................................................................................... 178
表 24 外債註銷登記業務申請書.......................................................................................... 179
表 25 內保外貸註銷登記業務申請書.................................................................................. 180
表 26 香港基金內地發行信息報告表.................................................................................. 181
表 27 內地基金香港發行信息報告表.................................................................................. 182
表 28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基本信息登記表..................................................................183
表 29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信息登記表..........................................................184

全文

第一部分 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
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有關說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申請表格是保證申請事項真實性的重要依據,申請人承擔申請事項真實、合法的責任。
二、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相關業務時,應出示營業執照原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通過政務服務系統網上辦理相關業務的,可不提交營業執照。
三、在辦理業務時,外匯局對於業務申請書(表)等應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並對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規性和一致性進行認真審核。如相關材料為外文的,申請人應提供主要內容的中文翻譯件。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應以“簡潔、能說明問題”為原則,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已有相關記錄或外匯局已留存過的材料可不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四、《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等資本項目業務申請表格式見“第三部分格式文本範例”。
五、本指引所稱“省級分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局。“所在地外匯局”指機構/個人所在的地(市)級分局;如沒有地(市)級分局的,是指機構/個人所在地的省級分局。機構辦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證券投資額度核准、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機構跨境證券交易資金業務登記、銀行自身外債結匯業務應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
一、境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
1.1 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銀行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
1.1.1 參考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 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20 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
1.1.2 授權範圍
由擬設立外資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1.1.3 審核材料
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企業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稱自主申報相關係統申報並下載列印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
3.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籌建批准檔案。
1.1.4 審核原則
1.對境內銀行進行直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如果按規定在取得相應證照前需先行匯入籌建資金的,應以外國投資者(或籌備組)名義在擬設立外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下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並開立前 期費用賬戶存放相關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後續完成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應按要求辦理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設、併購)。
2.經登記的前期費用,可作為外國投資者對擬設立外資銀行的出資。
3.經登記的前期費用匯入後,用於認繳註冊資本的部分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門開業批准檔案並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手續後方可使用(用於前期籌備支出的資金除外)。
4.外國銀行分行擬匯入籌建資金的,參照本指引辦理。
1.2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辦(新設、併購)及變更、註銷登記
1.2.1 參考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 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20 號)。
4.《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 年第6 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
6.《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9 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
1.2.2 授權範圍由外資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1.2.3 審核材料
1.2.3.1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設、併購)
(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營業執照(或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3)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4)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新設外資銀行或併購境內銀行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已實施稅務備案電子化的地區,可通過主管稅務部門網上稅務系統查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
1.2.3.2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變更
(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換髮營業執照的除外。
(3)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按規定無需批准的除外)。
(4)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對外資銀行增資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已實施稅務備案電子化的地區,可通過主管稅務部門網上稅務系統查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
1.2.3.3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註銷
(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尚未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銷的,提交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批准檔案、依《公司法》規定的清算公告,並提供已將銀行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不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抵押等情形的承諾書或人民法院判決破產的有關證明檔案;已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銷的,提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核准通知書》。
(3)註銷稅務登記證明,無需辦理的除外。
(4)依法成立的清算組出具的清算報告,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
1.2.4 審核原則
1.2.4.1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設、併購)
(1)外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下同)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並取得《業務登記憑證》;以轉股併購方式設立外資銀行的,應將業務編號以“16”開頭的《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股權出讓方,用以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將業務編號以“14”開頭的《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外資銀行,以作為外資銀行完成外匯登記的憑證。
(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國投資者被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現行法規,在為該外資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4標識為“返程投資”。
(3)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時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
(4)應區分外資銀行設立時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登記;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合法取得的利潤用於境內再投資或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利潤再投資;以其在境內股權轉讓所得、減資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於境內再投資和以所投資企業的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和已登記外債本金及利息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非利潤再投資;以保證金結匯支付資金出資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其他”;以境內其他資本項下外匯賬戶原幣(含跨境人民幣)劃轉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內劃轉。
(5)籌備組前期費用賬戶內認繳註冊資本部分的資金,原幣劃轉至後續設立(參股)銀行的相關賬戶。
(6)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中資銀行參照本指引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手續。
1.2.4.2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變更
(1)外資銀行發生基礎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名稱、地址、屬地外匯局遷移等)、投資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於註冊資本、出資方式、註冊幣種、投資者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合併分立等),應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國投資者被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現行法規,為該外資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標識為“返程投資”。如變更登記後外資銀行的外國投資者不再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內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權力機構提交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後,可依規定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取消其相應返程投資標識。(3)減資變更登記時,減資所得金額(可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原則上僅限於減少外國投資者實繳註冊資本,不包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其他所有者權益;減資所得用於彌補賬面虧損或調減外方出資義務的,減資所得金額應設定為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外資銀行發生合併後,存續外資銀行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被吸收外資銀行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註銷登記;若新產生一家外資銀行,應辦理新設登記,並在備註欄內註明“合併”。外資銀行發生分立後,存續外資銀行應辦理變更登記,分立新設的外資銀行應辦理新設登記,並在備註欄內註明“分立”,如原外資銀行註銷的,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註銷登記。存續外資銀行或新設外資銀行的出資形式應選擇合併分立。(5)外匯局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現匯與人民幣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6)股權變更業務涉及資金跨境收付的,外資銀行辦理外匯登記變更後,應將相應《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相應主體憑以辦理賬戶開立及資金收付款手續。(7)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中資銀行辦理變更登記參照本指引辦理。1.2.4.3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註銷(1)外資銀行因解散、破產、被撤銷、關閉、合併分立等原因註銷的,原則上應在發布清算公告期結束後,營業執照註銷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手續,並提供清算公告。外匯局應登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詢5外資銀行註銷公告下是否存在異議信息。(2)外資銀行因外國投資者減資、轉股、上市銀行外資股東減持股份等撤資行為轉為內資銀行的,應在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無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3)因合併或分立,原外資銀行發生註銷的,應在原外資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時,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外方股東清算所得處置計畫”選為“境內再投資”。(4)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參股的境內銀行辦理註銷登記參照本指引辦理。因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原外國銀行分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時,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註銷原因填寫“其他”,在備註中註明“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將其“外方股東清算所得處置計畫”選為“境內再投資”。(5)已完成營業執照註銷但尚未銷毀公章的,可正常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申請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時已銷毀企業印章的,應以全體股東名義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東(受託股東)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留存材料應加蓋全體股東公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或受託股東印章。受託股東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1.3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幣種變更登記1.3.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 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3.《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 年第6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1.3.2 授權範圍由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1.3.3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3.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4.業務登記憑證。1.3.4 審核原則1.既存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登記幣種變更的,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幣種變更業務。2.書面申請中應包括但不限於幣種變更的詳細原因、折算匯率及相關數據項的具體核算方法等。3.實到註冊資本和實繳出資額原則上按資金入賬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6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不同外幣間套算率進行折算。4.幣種變更完成後,應查詢新生成的協定信息、控制信息是否準確。後續業務辦理中,若因註冊幣種變更導致企業控制信息表數據不準確,外匯局可視情況指導銀行先憑經外匯局蓋章的業務登記憑證等材料為企業辦理後續業務,然後按程式進行數據調整。5.系統錄入前應核對申請人提供的幣種變更前的企業信息是否和系統目前記載的協定信息一致,如果一致方可繼續辦理幣種變更,如果不一致應查找原因,將錯誤修正後才能繼續辦理業務。6.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變更註冊幣種及其他資本變更事項的,外匯局僅為企業辦理註冊幣種變更業務,其他的增資、減資或轉股變更業務應由企業向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7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2.1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2.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6.《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2.1.2 授權範圍由境內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1.3 審核材料2.1.3.1 前期費用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營業執照。(3)境內銀行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含資金來源、資金使用計畫、境內銀行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4)向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5)境內銀行境外投資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2.1.3.2 境內銀行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境內銀行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3)境外購買辦公用房契約或協定。(4)境內銀行已向相關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如有)。(5)境內銀行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含資金來源、資金使用計畫、境外非獨立核算機構情況等)。2.1.4 審核原則1.境內銀行匯出前期費用前應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2.境內銀行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3.外匯局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銀行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手續後,境內銀行憑業務登記憑證辦理後續資金相關手續。84.境內銀行未獲得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的境外直接投資核准,應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 1 年內將剩餘資金調回。2.2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初始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2.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6.《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2.2.2 授權範圍由境內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2.3 審核材料2.2.3.1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初始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3)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事項的批准、備案檔案或無異議材料等。(4)境外投資資金使用計畫、境內銀行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5)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檔案及匯出憑證。2.2.3.2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變更事項的批准、備案檔案或無異議材料等(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3)視具體變更事項,提供境外投資資金使用計畫、境內銀行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4)如新增境內投資者(含境內銀行),應提供該境內投資者的營業執照。2.2.3.3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註銷事項的批准、備案檔案或無異議材料等。(3)相關材料(如清算審計報告)。92.2.4 審核原則2.2.4.1.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初始登記(1)境內銀行在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貨幣、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向境外出資前,應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在為境外投資標的機構做主體信息登記時,僅登記第一層級境外機構;需在備註中註明最終目的公司包含名稱、所在地、中方投資額以及出資方式在內的相關情況。(2)境內銀行以境外資金或其他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的境外直接投資,應審核其境外資金留存或境外收益獲取的合規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資產或權益轉做境外投資的,不得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3)多個境內機構(至少含有一家境內銀行)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參與投資的一個境內銀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外匯局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地外匯局領取業務登記憑證。(4)境內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後,憑業務登記憑證自行辦理後續資金相關手續。(5)境內銀行設立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除外)參照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管理。2.2.4.2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1)多個境內機構(至少含有一家境內銀行)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涉及銀行變更事項的,由參與投資的一個境內銀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複申請;境內銀行在所屬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後,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地外匯局領取業務登記憑證。如不涉及銀行變更事項,由境內非銀行機構按照相應指引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2)境內銀行對境外機構減資、轉股等需要匯回資金的,境內銀行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後,辦理後續手續。(3)境內銀行收購其他境內投資者(除境內銀行)境外機構股權的,由股權出讓方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4)境內銀行因轉股、減資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機構股權的,需按照變更登記辦理。2.2.4.3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註銷登記(1)多個境內機構(至少含有一家境內銀行)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參與投資的其中一家境內銀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2)境外機構因清算註銷需匯回資金的,在投資該境外機構的境內投資主體(或參與投資的一家境內主體)辦理註銷登記後,各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後續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手續等。2.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2.3.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 年第6 號)。10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2.3.2 授權範圍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向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如有多個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且其所屬外匯局不一致時,境內居民應選擇其中一個主要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集中辦理補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補登記。2.3.3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2.境內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檔案。3.特殊目的公司登記註冊檔案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檔案(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4.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5.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檔案。6.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資架構或潛在返程投資架構的相關證明材料。7.融資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包含融資契約、銀行流水等)。8.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含直接或間接裝入境內資產或權益、境外出資)的證明材料。9.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資企業跨境收支相關證明材料(如有)。10.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託代理協定和代理人身份證明。2.3.4 審核原則1.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在登記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註冊費用外,已對該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其他出資(含直接或間接裝入境內資產或權益、境外出資)行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資構架或潛在返程投資構架的,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補登記手續,並在書面申請中詳細說明出資情況及理由。2.境內居民個人除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外,還包括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其中,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台同胞,具體包括:(1)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遊、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後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11人。(2)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後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①境內居民個人在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時,須憑合法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件或護照等)辦理,境外永久居留證明等不能作為業務辦理依據。②對於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台同胞等境外個人,在境內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時,需審核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內購買的房產、內資權益等相關財產權利證明檔案等)。3.僅為境內居民個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補登記。登記時需在備註中註明開展融資的境外主體及實施返程投資的境外主體的名稱、所在地等相關情況。4.對於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如相關主體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應依法進行處理。5.外匯局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的,應在《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留存一份備查,另一份返還給申請人。2.4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2.4.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 號)。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306 號)。4.《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最佳化跨境人民幣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髮〔2020〕330 號)。5.《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巨觀審慎調節係數的通知》(銀髮〔2021〕2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2.4.2 授權範圍1.境外放款登記、變更登記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畢的、境外放款登記後未匯出等常規境外放款註銷業務,可由放款人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境外放款註銷登記。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4.3 審核材料2.4.3.1 登記12(1)書面申請(包括境外放款資金來源、資金使用計畫、還款計畫、境外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並附《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註冊成立及其股權關聯關係的證明檔案。(3)境外放款協定。(4)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2.4.3.2 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2)變更後的境外放款協定。(3)境外放款額度變更的,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2.4.3.3 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2)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關債務豁免、債轉股、債權轉讓等交易)的證明材料。2.4.4 審核原則2.4.4.1 登記(1)依法註冊成立 1 年以上的境內非金融企業可向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係的境外企業放款。股權關聯關係企業為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的兩家企業,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兩家企業。(2)放款人在辦理本外幣境外放款業務前,應到所在地外匯局進行登記。放款人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不得超過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①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巨觀審慎調節係數②企業境外放款餘額=Σ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Σ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子其中,巨觀審慎調節係數為 0.5,幣種轉換因子為 0.5(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巨觀審慎調節係數、幣種轉換因子調整,則以最新法規為準)。(3)對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306 號)實施(2016 年11 月26 日)前發生的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不要求企業在外匯局作補登記,但外匯局應向人民銀行有關部門確認銀髮〔2016〕306 號檔案實施前已經發生的人民幣境外放款存量餘額,並計入企業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如果企業經計算的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大於該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該企業不得辦理新的境外放款業務。(4)外匯局在辦理與人民幣境外放款有關的境外放款額度登記業務時,應先徵求當地人民銀行有關部門意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對人民幣境外放款存量情況(包括已在外匯局辦理過登記的人民幣境外放款)進行核實確認後,外匯局再決定是否為放款人辦理新的境外放款額度登記業務。(5)境外放款的利率和期限等應符合商業原則,放款規模應與境外借款人的經營規模相適應。(6)境外放款應符合《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等相關規定,不得變相規避對外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管理要求。(7)境外放款資金來源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放款人應使用自有人民幣和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國內外匯貸款以及符合有關政策法13規規定的資金或經人民銀行、外匯局核准的人民幣和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資金用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借款人經營範圍之外支出。(8)境外放款業務的登記、放款以及回收各環節中,人民幣與外幣之間不能錯配:以人民幣登記的,必須以人民幣放款和回收;以外幣登記的,必須以外幣放款和回收,但外幣各幣種之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配置。(9)對無正當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匯局可暫停放款人新的放款登記業務。(10)境內非金融企業發生跨境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的,其對外債權餘額應納入該企業境外放款額度管理。境內非金融企業跨境擔保履約對外債權餘額與該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之和不得超過該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如果超過上限,可以先為該企業辦理對外債權登記,但在對外債權餘額與境外放款餘額之和恢復到該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之前,該企業不得辦理新的境外放款業務。境內銀行發生跨境擔保履約,如有反擔保人,也應參照前述原則辦理。2.4.4.2 變更與註銷登記(1)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或原放款協定發生變化(如利率調整、期限變更等)的,需辦理變更登記。(2)境外放款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 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3)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畢、境外放款登記後未匯出等常規境外放款註銷業務,放款人可直接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境外放款註銷登記。除此之外,如確有客觀原因無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註銷該筆境外放款。對於無正當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匯局可暫停放款人新的境外放款業務。(4)外匯局在辦理與人民幣境外放款有關的境外放款變更業務時,應先徵求當地人民銀行有關部門意見。(5)境外放款債轉股的,境內放款人應先辦理境外投資前置備案審批手續,然後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或註銷,再到銀行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相關外匯登記手續。(6)放款人擬向符合條件的境內其他機構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方作為新的放款人應符合境外放款、境外投資等相關業務規定,原放款人辦理境外放款變更或註銷登記,新放款人辦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記。原放款人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時,應提交境外放款轉讓協定等材料作為變更或註銷境外放款的真實性證明材料。新、舊放款人分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的外匯局應將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能夠反映原境外放款已經被註銷(或變更)的頁面列印後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返給原放款人,由原放款人交給新放款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記手續。(7)境內非金融企業發生跨境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的,其對外債權餘額應納入該企業境外放款額度管理。境內非金融企業跨境擔保履約對外債權餘額與該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之和不得超過該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如果超過上限,可以先為該企業辦理對外債權登記,但在對外債權餘額與境外放款餘額之和恢復到該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之前,該企業不得辦理新的境外放款業務。境內銀行發生跨境擔保履約,如有反擔保人,也應參照前述原則辦理。14三、跨境信貸業務3.1 財政部門和銀行外債登記3.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 年第 28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 號)。3.1.2 授權範圍1.財政部應定期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報送外債相關數據,由北京市分局將數據錄入資本項目信息系統。2.銀行應通過數據接口程式直接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未開發數據接口程式的,可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套用服務平台,使用界面錄入方式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3.1.3 審核材料3.1.3.1 債務人為財政部門的,應在每月初 10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上月外債的簽約、提款、結匯、購匯、償還和賬戶變動情況等數據。3.1.3.2 債務人為境內銀行的(1)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其自身外債相關數據。(2)銀行在首次借用外債前,應根據巨觀審慎管理政策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外債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後實施;並應按照巨觀審慎管理政策規定的跨境融資槓桿率和巨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新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將計算的詳細情況報送所在地外匯局。3.1.3.3 債務人為地方政府的,應參照“3.3 非銀行債務人借用外債簽約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辦理外債登記。3.1.4 審核原則1.巨觀審慎管理原則如下:(1)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2)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本外幣跨境融資餘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外幣跨境融資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①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 1 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 1,還款期限在 1 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 1.5。②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 1。③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15(3)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或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巨觀審慎調節參數。①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以最新資本數據為準。②跨境融資槓桿率:0.8〔資本大於等於 1000 億元人民幣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含外國銀行境內分行)〕。③巨觀審慎調節參數:1.5。(上述相關因子、槓桿率及調節參數以人民銀行、外匯局最新調整檔案為準)資本小於 1000 億元人民幣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含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的跨境融資槓桿率為 2,並給予其中每家銀行 100 億元人民幣的初始融資額度,即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跨境融資槓桿率×巨觀審慎調節參數+100億元人民幣。(4)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①被動負債: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本外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本幣存款;合格機構投資者存放在金融機構的託管資金;境外機構存放在金融機構託管賬戶的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的資金。②貿易信貸、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貿易融資。③境外同業本幣存放、本幣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本幣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本幣存放、本幣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本幣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④轉讓與減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5)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按 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金融機構因客戶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及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6)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現有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7)巨觀審慎管理政策發布實施前符合外債管理規定借用的外債,在巨觀審慎管理政策發布實施後,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債,直到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調整至規定上限以內。因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公式的相關係數調整或金融機構自身財務和經營狀況的調整,導致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有跨境融資契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新的跨境融資業務。2.銀行可自行在境內、外銀行開立相關賬戶存放其外債資金,並可自行辦理與其外債相關的提款和償還手續。163.銀行在境外發行債券(含非參與型優先股)的,應根據本項指引辦理外債登記,並自行辦理提款和償還等手續。4.對外債實行集中管理的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由主報告行所在地外匯局負責所有分行的外債管理和外債數據監測(由主報告行集中報送外債數據);未對外債實行集中管理的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由各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所在地外匯局分別負責當地分行的外債管理和外債數據監測。3.2 金融機構外債結匯核准3.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3.2.2 授權範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債需要結匯的,由所屬省級分局審核後批准。銀行自身外債需要結匯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3.2.3 審核材料1.營業執照。2.書面申請。3.資金需結匯使用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3.2.4 審核原則金融機構外債資金結匯,應服務實體經濟,並符合國家產業服務方向。3.3 非銀行債務人借用外債簽約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3.3.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5.《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7.《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2〕272 號)。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173.3.2 授權範圍1.外債簽約及變更登記由非銀行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已登記外債未償餘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的,可由債務人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外債註銷登記。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3.3 審核材料3.3.3.1 外債簽約登記(1)選擇巨觀審慎模式的機構①書面申請,並附《巨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情況表(企業版)》。②外債契約或主要條款複印件(境外發行債券的,需提供認購協定或全球債券證書等證明材料)。③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④其他相關批准檔案(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登記檔案,如有)。⑤營業執照。(2)選擇“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①書面申請。②外債契約或主要條款複印件(境外發行債券的,需提供認購協定或全球債券證書等證明材料)。③營業執照。(3)跨境融資便利化外債簽約登記①申請書(含企業基本情況、自身資產負債情況、擬申請的便利化業務額度、貨物貿易分類為 A 類的說明、外債資金使用計畫、近兩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的情況說明、外債還款資金來源說明等)。②營業執照。③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需提交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為高新技術或“專精特新”企業的證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業需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台”列印企業獲得認證的相關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門為企業賦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④借款意向書或外債契約原件及其主要條款複印件。⑤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3.3.3.2 外債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2)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3)變更事項的真實性證明材料。3.3.3.3 外債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2)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3.3.4 審核原則3.3.4.1 外債簽約(變更)登記(1)除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當在不晚於外債提款前 3 個工作日,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所在地外匯局應發給非銀行債務人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和業務登記憑證。18(2)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均應在境外債券交割後15 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並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巨觀審慎政策框架進行管理。採用“投注差”外債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的,應占用該企業按“投注差”方式計算的外債額度。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可在債券發行地自行開立賬戶存放發債募集資金。(3)非銀行債務人簽訂借款契約或在境外發行債券後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須按以下原則補辦理外債簽約登記:①非銀行債務人補辦理外債登記時,已實際形成對外負債的(境內機構境外發債的除外),除按照本項指引的一般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外,還需提交能夠證明其已發生對外負債的相關材料,補登記金額僅限於實際承擔的債務餘額。②外債登記部門認為存在違規情形且需要進行處理的,應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再補辦外債登記手續。(4)非銀行債務人借用外債(含境外發債),原則上應將所涉資金調回境內。境內非銀行機構境外發債募集資金境外使用,應符合現行外匯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並按照現行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登記(詳見本指引 3.4)。(5)外債契約主要條款包括當事各方、幣種、金額、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適用法律等。(6)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時,應在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的書面申請中明確其選擇的跨境融資管理模式。若初始選定為“投注差”模式的,可以變更為巨觀審慎模式,且變更後不得更改。(7)巨觀審慎管理模式按以下原則進行管理:①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②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本外幣跨境融資餘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外幣跨境融資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 1 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 1,還款期限在 1 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 1.5。非銀行債務人外債契約中包含提前還款條款的,除非提前還款條款明確在契約簽約一年後方可提前還款,該契約對應的外債金額全部視同短期跨境融資適用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 1。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③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或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巨觀審慎調節參數。企業按淨資產計,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跨境融資槓桿率:企業為 2,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為1。巨觀審慎調節參數:1.5。(上述相關因子、槓桿率及調節參數以人民銀行、外匯局最新調整檔案為準)④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按照現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需要辦理外債登記的,仍應辦理外債登記):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本外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本幣存款;合格機構投資者存放在金融機構的19託管資金;境外機構存放在金融機構託管賬戶的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的資金。貿易信貸、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貿易融資。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境外同業本幣存放、本幣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本幣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本幣存放、本幣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本幣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⑤非銀行債務人在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占用情況時,已進行全額提款的非循環類貸款按未償本金餘額占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由於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按履約額占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其他外債(循環貸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環貸款,含正在申請備案的本筆外債)按簽約額占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簽約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⑦非銀行債務人在巨觀審慎管理政策發布實施前符合外債管理規定借用的外債,在巨觀審慎管理政策發布實施後,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債,直到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調整至規定上限以內。因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公式的相關係數調整或非銀行債務人自身財務和經營狀況的調整,導致非銀行債務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有跨境融資契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新的跨境融資業務。⑧政府融資平台與房地產企業,不適用巨觀審慎管理模式。(8)“投注差”外債模式按以下原則管理:①除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餘額和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投資總額與其註冊資本的差額(以下簡稱“投注差”)。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可借用外債額度等於外方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外方股東註冊資本金到位比例,由所在地外匯局登入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查詢企業到資情況並列印留存。②選擇投注差模式,所在地外匯局需在 FDI 相關模組下查詢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金額,據此確定其在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債額度。③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外債規模按以下原則管理: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 萬美元的,其外債餘額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 4 倍;註冊資本不低於1 億美元的,其外債餘額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 6 倍。④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對外借款,應根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提供的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計算出風險資產總額(A),再計算淨資產的8 倍(B),然後將(B-A)作為該公司可借外債餘額的上限。借用外債形成的資產全部計算20為風險資產。年度期間實際可借外債額度為該公司可新借外債的餘額的最高限額乘以外方股東註冊資本金到位比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借外債上限=(淨資產的8 倍-上年度末風險資產總額)×外方股東註冊資本金到位比例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外債按以下原則管理:2007 年 6 月 1 日以後(含)成立的,不予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2007 年 6 月 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可在原“投注差”範圍內按相關規定舉借外債;增資後“投注差”小於其增資前“投注差”的,以增資後“投注差”為準。但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35%的,外匯局不予辦理外債簽約登記。⑥以下含有外國投資的境內機構,除另有規定外,其舉借外債按照巨觀審慎模式辦理: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 25%的境內企業。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相等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比例不低於 25%,但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⑦外商投資企業因增資、減資、轉股和改制等原因,導致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 25%,或企業類型發生改變而無法確定“投注差”的,應選擇巨觀審慎模式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9)參與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的按以下原則辦理:①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適用於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具有智慧財產權、技術或工藝先進、市場前景良好、淨資產規模較小的創新型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是指經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具有“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特徵的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經相關部門認證的依託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②參與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成立時間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實際經營活動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企業除外)。獲得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結果應為A類。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巨觀審慎模式不適用或無法滿足企業實際對外債務融資需求。參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中不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得再開展便利化業務。③參與企業申請的便利化額度原則上不應超過所在地區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額度上限。對於發展前景較好、屬於國家重點支持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實際融資需求確需超出額度上限的,所屬省級分局經集體審議可以作出決定。(10)經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登記借用外債的,可以按經審核登記的金額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外債簽約登記完成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尚未超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的,仍可正常辦理新簽約外債的登記;超過上限的,除發展改革部門另行批准外,不得辦理新的跨境融資業務。21(11)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企業借用外債比照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12)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以人民幣外債形式借予境內具有股權關聯關係的企業使用的,境內債務人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如境內債務人(非母子公司關係)選擇“巨觀審慎”外債管理模式借入外債,應首先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超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部分,所在地外匯局可以按實需原則,憑發行核准、註冊或備案等相關檔案、股權關係證明、發債資金用途說明等材料為其辦理外債登記。如境內債務人(含發行人子公司和非子公司)選擇“巨觀審慎”以外的外債管理模式,應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13)對於境內非銀行債務人向境內銀行離岸部門借用的離岸貸款,視同外債管理。(14)非銀行債務人融資租賃、售後融資性回租等,應按本項指引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15)非銀行金融機構借用外債,所涉外債登記及數據報送等事項,比照企業辦理。對於數據報送量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財務公司),可在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後,通過數據接口方式報送外債數據。(16)以下情形不納入外債規模管理,也無需辦理登記①除另有規定外,對外貨物或服務貿易中產生的預收款和應付款,以及除外債之外其他金融資產交易產生的對外應付款及相關息費等。境內付款方應當按照與基礎交易相關的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對價及附屬費用的對外支付。②對於境內上市公司外方股東認購其境內公開發行的可轉債。③自貿債。3.3.4.2 外債註銷登記(1)已登記外債未償餘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的,在辦妥最後一筆還本付息業務後,非銀行債務人可向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2)不符合上述條件(如債務人因債務減免、債轉股等無需償還外債本息)的,非銀行債務人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3)外匯局審核通過後,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註銷手續,將反映註銷原因相關內容的《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後出具給債務人。3.4 非銀行債務人非資金劃轉類外債提款登記、還本付息登記3.4.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3.4.2 授權範圍22由非銀行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4.3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2.非銀行債務人非資金劃轉類提款或還本付息業務真實性證明材料。3.4.4 審核原則1.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是指非銀行債務人外債餘額發生變動,但無法向外匯局相關信息系統反饋外債提款/還本付息信息的情形。2.非銀行債務人發生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交易的,應在提款/還本付息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辦理登記,由外匯局錄入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列印外債變動反饋情況表並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由非銀行債務人留存。3.經核實的提款/還本付息記錄應及時錄入資本項目信息系統。4.除無法通過境內銀行向外匯局反饋數據的情形外,非銀行債務人可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債的提款、償還業務,並正確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外匯局直接從銀行採集相關數據。5.除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能實現與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連線的,經外匯局批准可按規定直接報送外債項下賬戶、提款、使用、償還和結售匯等數據。6.通過非資金劃轉方式辦理外債提款和還本付息,應符合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7.非銀行債務人發生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交易,但在提款/還本付息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未到外匯局辦理逐筆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式為其補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登記。8.對於非銀行債務人向離岸銀行借用的離岸貸款,在發生提款/還本付息交易時,外匯局應為其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登記。9.支付債務從屬費用比照還本付息辦理。10.境外債權人將該筆債權轉為股權的,非銀行債務人應先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領取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然後到外匯局辦理非資金劃轉類還本付息登記及外債註銷(變更)登記,再到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變更)”。3.5 內保外貸簽約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3.5.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部分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業務實行集中登記管理的通知》(匯發〔2015〕15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最佳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233.5.2 授權範圍1.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由擔保人註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可由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內保外貸註銷登記。不符合相應條件的,由擔保人註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5.3 審核材料3.5.3.1 內保外貸簽約登記(1)銀行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每日通過數據接口程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2)非銀行機構①非集中登記方式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已辦理且未了結的各項跨境擔保餘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境外融資資金的主要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等)。加蓋公章的擔保契約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契約主要條款複印件。被擔保人主體資格合法性證明、擔保的商業合理性證明、被擔保人還款能力證明等材料(涉及境外投資項目的,還需提供該筆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檔案)。營業執照。②集中登記方式應在簽訂擔保契約次月前 3 個工作日內登記,提交: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上月擔保簽約筆數、金額、擔保資金主要用途、合規承諾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合規承諾內容為:“本機構保證,申請書內容與擔保契約、借款契約的內容完全一致,且擔保事項符合外匯管理規定及中國和相關國家及地區的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如有不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後果。”)。紙質版及電子版《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集中登記逐筆月報表》。擔保契約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契約(驗後返還)。3.5.3.2 內保外貸變更登記(1)銀行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每日通過數據接口程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2)非銀行機構①書面申請,原《內保外貸登記表》。②變更事項的真實性證明材料。3.5.3.3 內保外貸註銷登記(1)銀行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每日通過數據接口程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2)非銀行機構①書面申請,並附原《內保外貸登記表》。②內保外貸責任解除的相關證明材料。3.5.4 審核原則243.5.4.1 內保外貸簽約登記(1)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契約後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如擬採用集中登記方式,提供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保外貸業務開展情況、預計內保外貸業務年度發生不低於15次的依據或理由、近三年是否有重大外匯管理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及完善的擔保業務內控制度)。省級分局應按照規定程式通過集體審議決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且符合其他相關規定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外匯局可為其辦理補登記。(2)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3)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契約。可按照合理商業原則,依據以下標準判斷擔保契約是否具備明顯的擔保履約意圖:①簽訂擔保契約時,債務人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②擔保項下借款契約規定的融資條件,在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與債務人聲明的借款資金用途是否存在明顯不符;③擔保當事各方是否存在通過擔保履約提前償還擔保項下債務的意圖;④擔保當事各方是否曾經以擔保人、反擔保人或債務人身份發生惡意擔保履約或債務違約。(4)如債務人為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機構,境內居民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5)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範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為境外投資受限制的項目提供資金,不得構造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交易。(6)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境內相關主體應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境內證券投資。(7)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實質構成擔保的維好協定須參照內保外貸管理,境內擔保人承擔法律性質甄別及登記責任。(8)內保外貸契約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①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②內保外貸契約項下融資資金用於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設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③內保外貸契約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債務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範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9)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機構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註銷登記應由原辦理擔保登記的擔保人辦理。25(10)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內保外貸管理。境內機構提供內保外貸時,其他境內機構向其提供反擔保,不按內保外貸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11)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構成內保外貸的,應當按照內保外貸相關規定辦理擔保登記手續,並遵守相關限制性規定。經外匯局登記的物權擔保未合法設立的,擔保人應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12)境內非銀行機構為境外債務人向境外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內保外貸登記證明中簡明記錄其擔保物權的具體內容。外匯局在內保外貸登記證明中記錄的擔保物權具體事項,不成為設定相關抵押、質押等權利的依據,也不構成相關抵押或質押契約的生效條件。(13)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境內個人可作為共同擔保人並參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14)擔保人對擔保責任上限無法進行合理預計的內保外貸,如境內企業出具的不明確賠償金額上限的項目完工責任擔保,原則上不辦理登記。如發生履約,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補登記手續。(15)境內銀行離岸部參與跨境擔保的,無論作為擔保人或債權人,在管理和統計上均視同境外機構。(16)境內機構為自身債務提供跨境物權擔保的,不需要辦理擔保登記。擔保人以法規允許的方式用抵押物折價清償債務,或抵押權人變賣抵押物後申請辦理對外匯款時,擔保人參照一般外債的還本付息辦理相關付款手續。(17)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在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擔保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契約。除外匯局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債務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或備案,無需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數據。(18)內保外貸業務發生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實施(2017 年1 月26日)後銀行新提供的內保外貸,如果發生擔保項下主債務違約,銀行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履約;銀行履約後造成本外幣資金不匹配的,需提供書面申請和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經所屬省級分局核准後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19)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因擔保人履約而對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因債務人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擔保人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契約。擔保人因經營原因確需繼續辦理其他內保外貸業務的,可逐筆向外匯局申請豁免違約暫停條款限制。(20)境內債務人(擔保人)等對外支付(收取)擔保費,可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提交加蓋公章的擔保契約主要條款複印件、擔保費通知書等真實性證明材料,直接在銀行辦理。(21)辦理內保外貸業務集中登記需遵循以下原則①非銀行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內保外貸業務發生頻率較高(原則上預計每年需要登記的業務筆數不低於15 筆),有辦理集中登記的實際需求;具有完善的擔保業務內控制度;26近三年無重大外匯管理違法違規行為;所在地外匯局認為的其他事由。②實行內保外貸集中登記的機構,未按相關規定集中辦理簽約登記手續的,參照一般機構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相關規定處理。③實行內保外貸集中登記的機構,對於其申請資料中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未能按相關規定集中辦理簽約登記手續且不能及時改正的,應調整為非集中登記。④為確保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採集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每月結束後 10 日內完成內保外貸集中登記數據的錄入工作,並及時將業務登記證明集中返還給擔保人。3.5.4.2 內保外貸變更登記(1)擔保契約或擔保項下主債務契約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契約展期以及債務或擔保金額、債務或擔保期限、債權人等發生變更),應當在15個工作日辦理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手續。(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發布實施(2017 年 1 月26 日)前已經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如需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應由境內機構先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再按規定辦理外債登記或外商直接投資登記。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變更登記時,應在系統中勾選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是否調回境內使用以及資金具體用途。3.5.4.3 內保外貸註銷登記不符合在銀行辦理內保外貸註銷登記的非銀行機構擔保人向外匯局申請內保外貸註銷,外匯局審核通過後,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註銷手續,列印反映註銷原因相關內容的《內保外貸登記表》,並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後出具給擔保人。3.6 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3.6.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3.6.2 授權範圍由非銀行機構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6.3 審核材料3.6.3.1 銀行擔保履約後對外債權人為銀行的,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對外債權相關信息。273.6.3.2 非銀行機構(1)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登記①書面申請,包括內保外貸簽約登記辦理情況、擔保履約的原因、履約資金來源、境外債務人還款計畫及未來還款資金來源等。②擔保履約證明材料。③營業執照。(2)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變更登記①書面申請。②變更後的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對外債權協定。(3)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註銷登記①書面申請。②到期收回對外債權本息相關證明材料。③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期收回擔保履約款本息(或有關債務豁免、債轉股、債權轉讓等交易)的證明材料(如有)。3.6.4 審核原則1.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反擔保人,應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其中,債權人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擔保履約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並按規定辦理變更、註銷手續。2.境內非銀行機構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的,其對外債權餘額應納入該機構境外放款額度管理。境內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履約對外債權餘額與該機構境外放款餘額之和不得超過該機構境外放款上限;如果超過境外放款上限,可以先為該機構辦理對外債權登記,但在對外債權餘額與境外放款餘額之和恢復到該機構境外放款上限以內之前,該機構不得辦理新的境外放款業務。境內銀行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如有反擔保人,也應參照前述原則辦理。3.對於擔保人在境內、債務人在境外的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擔保履約後構成對外債權的,應當辦理對外債權登記。4.對外債權登記後,由外匯局直接辦理對外債權變動反饋(放款—現匯),無需收取其他材料;債權人收到被擔保人還款資金後,收款銀行應督促企業辦理國際收支申報,在涉外收入申報單的備案編號中準確填寫對外債權登記業務編號。如債權人為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並歸集境外放款額度的,擔保履約後由外匯局直接在主辦企業一次性境外放款登記協定下進行對外債權變動反饋(放款—現匯)操作。3.7 金融機構內保外貸履約購付匯核准3.7.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綜發〔2017〕108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283.7.2 授權範圍由金融機構註冊地所屬省級分局辦理。3.7.3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2.內保外貸業務契約(或契約簡明條款及內容)複印件。3.內保外貸履約證明材料。4.營業執照。3.7.4 審核原則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發布實施(2017 年 1 月 26 日)後,銀行新辦理的內保外貸業務,如果發生擔保項下主債務違約,銀行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履約;銀行履約後造成本外幣資金不匹配的,需經所屬省級分局核准後方可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2.非銀行金融機構內保外貸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應參照境內銀行經所屬省級分局核准後方可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3.8 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登記3.8.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3.8.2 授權範圍由境內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8.3 審核材料3.8.3.1 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登記(1)書面申請。(2)擔保履約證明檔案。(3)選擇巨觀審慎模式借用外債的,應提交《巨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情況表(企業版)》、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選擇投注差模式,所在地外匯局需在 FDI 相關模組下查詢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金額,據此確定其在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債額度。(4)營業執照。3.8.3.2 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29(2)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3)變更事項的真實性證明材料。3.8.3.3 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2)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3)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期歸還外債本息(或有關債務豁免、債轉股等交易)的證明材料(如有)。3.8.4 審核原則1.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在擔保履約後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在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外匯局可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2.中資非金融機構及選擇巨觀審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應直接占用該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由此造成企業外債超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3.選擇“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占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4.境外擔保人向境內金融機構為境內若干債務人發放的貸款組合提供部分擔保(風險分擔),發生擔保履約(賠付)後,如契約約定由境內金融機構代理境外擔保人向債務人進行債務追償,則由代理的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外債登記數據,其未償本金餘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契約項下各債務人自身外債額度之和。5.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向債權人真實、完整地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6.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契約;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契約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7.外債登記後,由外匯局直接辦理外債變動反饋(提款—現匯),無需收取其他材料;債務人還款後,收款銀行應督促企業辦理國際收支申報,在境外匯款申報單的備案編號中準確填寫外債登記業務編號。” 8.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的債務人,如為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並歸集外債額度的,由外匯局直接在主辦企業一次性外債登記協定下進行外債變動反饋(提款—現匯)操作。3.9 外保內貸境外擔保履約款結(購)匯核准3.9.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3.9.2 授權範圍30由金融機構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9.3 審核材料書面申請,包括債務人相關外債登記辦理情況、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等。3.9.4 審核原則1.發生外保內貸履約的,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如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提款幣種不一致而需要辦理結匯或購匯的,由其分行或總行/總部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的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提出申請。2.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簽訂貸款擔保契約時無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批准其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若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未辦理債權人集中登記等違規的,外匯局可先允許其辦理結匯(或購匯),再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超出現行政策許可範圍等違規且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然後再批准其結匯(或購匯)。3.10 融資租賃形成對外債權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3.10.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3.10.2 授權範圍由融資租賃類公司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10.3 審核材料3.10.3.1 融資租賃形成對外債權登記1.書面申請(包括公司及租賃項目基本情況)。2.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3.租賃契約及租賃物轉移的證明材料(如報關單、備案清單、發票等)。4.營業執照。3.10.3.2 融資租賃形成對外債權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包括公司及租賃項目基本情況)。2.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3.變更事項的真實性證明材料。3.10.3.3 融資租賃形成對外債權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包括公司及租賃項目基本情況)。2.業務登記憑證。3.10.4 審核原則1.融資租賃類公司包括經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等三類主體。312.融資租賃類公司或其項目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應在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發生後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融資租賃形成對外債權登記。3.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不受現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限制。4.融資租賃類公司在完成對外債權登記後,可持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於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並直接在銀行辦理入賬、結匯業務。5.所在地外匯局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對外債權登記”模組中,登記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簽約信息,並通過“對外債權變動反饋(放款-實物)”登記債權信息。6.基於商業原則及融資租賃公司自身風險考慮,境外承租人支付的保證金可抵扣融資租賃租金。3.11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及變更、註銷備案3.1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 15 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3.11.2 授權範圍由主辦企業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所屬省級分局備案(省級分局另有授權的除外)。3.11.3 審核材料3.11.3.1 備案(1)基本材料①備案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及主辦企業基本情況、擬開展的業務種類、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股權結構情況、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等)。②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授權書。③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④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⑤境外成員企業註冊檔案複印件。⑥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檔案(僅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需提供)。以上第 2 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其餘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2)專項材料①外債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辦理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備案時,應在備案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的外債額度,並提供貢獻外債額度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複印件(加蓋主辦企業公章)。32②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辦理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境外放款額度備案時,應在備案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加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的境外放款額度,並提供貢獻境外放款額度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複印件(加蓋主辦企業公章)。③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主辦企業申請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備案時,應在備案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與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加蓋主辦企業公章)。3.11.3.2 變更備案(1)合作銀行變更的,應提交以下材料:①書面申請(包括擬選擇的合作銀行,原賬戶餘額的處理方式等)。②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的原賬戶餘額對賬單(新增合作銀行的無需提供)。③主辦企業與新增合作銀行簽署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2)主辦企業變更、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業務種類變更的,參照備案提交材料。(3)主辦企業、成員企業發生名稱變更、分立、合併的,主辦企業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提交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況說明、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3.11.3.3 註銷備案(1)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開展情況、債權債務處理、國內資金主賬戶的關閉、註銷備案原因等相關情況。(2)國內資金主賬戶關戶證明材料。(3)原備案通知書原件。3.11.4 審核原則3.11.4.1 備案及變更(1)符合以下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內企業作為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集中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和成員企業原則上不得重複申請其他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備案,並符合以下條件:①具備真實業務需求;②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③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④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 1 億美元(參加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合併計算);⑤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三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外匯違規行為);⑥主辦企業和境內成員企業如為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 A 類;⑦應是內部互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對於不符合④⑤⑥⑦要求的情形,允許由主辦企業所屬省級分局視具體情33況,根據情形合規、風險可控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式通過集體審議決定。但僅限於開展外債額度集中業務和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業務。對於開展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的,如果不符合⑦,但境內外企業間的生產經營存在直接或重要影響關係的,根據情形合規、風險可控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式通過集體審議決定。(2)符合條件的銀行可作為合作銀行,為跨國公司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為跨國公司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合作銀行應滿足以下條件:①具備國際結算能力且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②近三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 B(含)類以上;合作銀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僅能辦理原有相應業務,不可再辦理新業務。(3)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應嚴格按規定通過銀行對跨境資金收付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並報送相關賬戶信息。(4)外匯局應督促合作銀行與跨國公司聯合制定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模式、操作流程、內控制度、組織架構、系統建設、風險防控措施、數據監測方式以及技術服務保障方案等內容,並留存備查。(5)外匯局應提示合作銀行對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及提交的材料,應做好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做好資金流動的監測和額度管理。(6)外匯局應提示合作銀行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報送相關賬戶信息、國際收支申報、境內資金劃轉、結售匯等數據,審核企業報送的業務數據,協助做好非現場監測。(7)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國際收支形勢及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相關政策進行調整。(8)涉及主辦企業變更、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業務種類變更的,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已有相關記錄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已留存的材料可不重複提供。(9)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參照金融機構管理,原則上不得作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10)在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框架下,財務公司需將其作為主辦企業的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分賬管理;除按規定對成員企業資金進行集中運營外,財務公司作為實際債務人借入的外債資金不得納入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範圍。(11)參與外債額度和(或)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的成員企業中,如果某成員企業所有者權益為負數,其貢獻額度按照“零”計算。(12)跨國公司僅停止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的,無需辦理備案手續,但主辦企業應在停止辦理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外匯局在系統中做出相應變更。主辦企業應一併知會合作銀行相關變更內容。3.11.4.2 外債額度集中管理(1)跨國公司可根據巨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開展外債業務。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根據備案通知書,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信息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34(2)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全部外債額度。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Σ主辦企業及參與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跨境融資槓桿率×巨觀審慎調節參數。目前,跨境融資槓桿率為 2,巨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對外負債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跨境融資槓桿率和巨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節。(3)參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並被集中外債額度的成員企業,自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日起,原則上不得自行舉借外債。在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前,成員企業已經自行舉借外債的,可在協商自願的基礎上,將所借外債轉讓給主辦企業後參與外債額度集中。(4)主辦企業可以自身為實際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債,也可以成員企業為實際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債。但外債的借入和償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進行。(5)主辦企業應做好額度控制,確保任一時點外債餘額不超過經備案的集中額度。3.11.4.3 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1)跨國公司可根據巨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的境外放款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開展境外放款業務。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根據備案通知書,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信息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額度登記。(2)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全部境外放款額度。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額度≤Σ主辦企業及參與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境外放款槓桿率×巨觀審慎調節參數。目前,境外放款槓桿率為 0.3,巨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境外放款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境外放款槓桿率和巨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節。(3)參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並被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的成員企業,自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日起,原則上不得自行開展境外放款業務。在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前,成員企業已經自行開展境外放款業務的,可在協商自願的基礎上,將債權轉讓給主辦企業後參與境外放款額度集中。(4)主辦企業可以自身為實際放款人進行境外放款,也可以成員企業為實際放款人代理其進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資金的融出和收回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進行。(5)主辦企業應做好額度控制,確保任一時點境外放款餘額不超過經備案的集中額度。3.11.4.4 註銷跨國公司需要停止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主辦企業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賬戶後,應通過所屬省級分局備案註銷。3.12 購匯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核准3.1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35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3.12.2 授權範圍由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12.3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2.申請國內外匯貸款所涉及的貸款契約(協定)等資料。3.證明國內外匯貸款具有出口背景的出口契約等相關材料。4.證明購匯歸還貸款的必要性的材料。5.國內外匯貸款已經進入國內外匯貸款專戶且已結匯使用的相關真實性、合規性證明材料。6.營業執照。3.12.4 審核原則1.已經進入國內外匯貸款專戶,且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要求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境內機構應以自有外匯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2.如貨物貿易出口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企業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於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應由企業通過購匯銀行,向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相關手續。36四、證券投資管理業務4.1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證券投資額度核准4.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髮〔2006〕121號)。3.《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 年第 46 號)。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監發〔2007〕27 號)。5.《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7 年第 2 號)。6.《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1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4.1.2 授權範圍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額度後直接辦理登記。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所在地外匯局負責日常監管。4.1.3 審核材料1.營業執照。2.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機構基本情況、資產或管理資產規模、資金來源說明、境外投資計畫等;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還需提供已獲批投資額度使用情況說明),並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申請表》。3.相關部門對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資格批准或許可的檔案(首次申請投資額度需提供)。4.1.4 審核原則1.境內機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信託公司等)開展境外證券等投資,應取得相關部門批准或許可(按規定無需批准或許可的除外)。2.應具備健全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3.申請投資額度依據應充分,擬投資市場和產品應符合規定,境內機構應合規經營等。4.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等投資累計淨匯出資金(含外匯及人民幣)不得超過經批准的投資額度。投資額度可以循環使用。5.商業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不計入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的投資額度。6.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不得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如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不37實際履行投資決策職責,僅依據委託人指令進行投資,也屬額度轉讓或轉賣行為(境內投資者通過 QDII 產品參與境內企業境外上市 IPO 及增發除外)。4.2 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機構跨境證券交易資金業務登記4.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 號)。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 號)。4.《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9﹞第 8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4.2.2 授權範圍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4.2.3 審核材料4.2.3.1 生成或兌回境外存托憑證(1)境內託管人營業執照。(2)書面申請,詳細說明購買證券的種類、規模、金額、資金來源(自有資金、投資者委託資金)、境內託管人信息、已登記跨境證券交易情況(追加登記時提供)等。(3)境外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相關證明檔案。4.2.3.2 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1)境內轉換機構營業執照。(2)書面申請,詳細說明購買證券的種類、規模、金額、資金來源(自有資金、投資者委託資金)、境內託管人信息、已登記跨境證券交易情況(追加登記時提供)等。(3)境內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相關證明檔案。4.2.4 審核原則1.跨境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存托憑證需進行跨境證券交易(含基礎證券買賣及符合規定的以對衝風險為目的的投資品種)的,應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跨境證券交易登記。其中:生成或兌回境外存托憑證的,應由境外轉換機構通過其境內託管人辦理;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的,應由境內轉換機構辦理。2.境外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境外存托憑證的跨境證券交易累計淨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登記的規模。3.境內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進行的跨境證券交易累計淨匯出資金不得超過經登記的規模。4.境內(外)轉換機構需遵守監管部門關於跨境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得將資金用於與存托憑證無關的其他用途。385.境內(外)轉換機構因對衝風險需要開展的相關衍生品交易應與跨境基礎證券交易具有合理的相關度。6.境內(外)轉換機構與存托憑證業務相關的境外(內)資產餘額上限,應符合中國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7.對於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同時以人民幣和外幣進行跨境收付的,不設本外幣匯出入比例要求,但辦理資金收付和匯兌應基於跨境轉換業務實際需要,不得從事跨幣種套利。8.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境內轉換機構辦理登記後,境內託管人憑登記憑證可為境內轉換機構開立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匯兌等業務。境內轉換機構的境內託管人應委託境外託管人為境內轉換機構開立境外託管賬戶,用於辦理與存托憑證相關的資產託管和資金收付、匯兌業務。4.3 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或發行境外存托憑證新辦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4.3.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 號)。3.《H 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22 號)。4.《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9〕第 8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6.《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公告〔2023〕43號)。4.3.2 授權範圍境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辦理。4.3.3 審核材料4.3.3.1 新辦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2)證監會關於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備案材料(按證監會要求無需事前備案的除外)。(3)境外發行或超額配售完成的公告檔案。4.3.3.2 變更登記(1)一般情形①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②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材料。③主管部門關於變更事項的相關批覆或備案檔案(如有)。(2)H 股“全流通”39①書面申請(含獲準 H 股“全流通”後,參與“全流通”的境內股東H股持股信息),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②證監會關於 H 股“全流通”業務的備案材料。③境外上市公司關於開展 H 股“全流通”業務的公告檔案。4.3.3.3 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2)退市公告。(3)主管部門關於註銷事項的相關批覆或備案檔案(如有)。4.3.4 審核原則1.國家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實施登記管理。境內公司按要求辦理相應登記後,可在銀行辦理境外上市項下相關跨境收支業務。2.境內公司原則上應在境外發行活動結束之日起或超額配售完成後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登記完成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3.境內公司(不含銀行)應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在境內銀行開立或使用已有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賬戶代碼為 2103,無開戶銀行、賬戶數量限制),辦理首發(或增發)、回購等業務的資金收付和匯兌。4.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可以人民幣或外幣調回。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檔案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檔案、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檔案(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檔案)所列相關內容一致。境內公司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資金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5.境內公司(不含銀行)境外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非參與型優先股,參照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開戶、匯兌等。境內公司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的,應按規定辦理外債變更或註銷登記(允許轉入結算賬戶)及境外上市變更登記。可轉換債券若一次性轉股,應在轉股後 20 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境外上市變更登記;若分多批次轉股,可選擇在年末集中就當年發生的轉股辦理境外上市變更登記;若部分轉股後,發生可轉換債券強制贖回、到期中止交易等事件,應在事件發生後 20 個工作日內就已轉股部分辦理境外上市變更登記。6.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境外專用賬戶的收支範圍應符合相關要求。7.境內公司發生如下變更情形後,應辦理境外上市變更登記:(1)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名稱、註冊地址、主要境內股東信息等發生變更;(2)完成境外股份回購,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導致資本變動;(3)境內股東增持、減持、轉讓、受讓境外股份完畢使得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4)境外上市前境內股東持有的內資股、境外上市後在境內增發的內資股或外資股東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經證監會備案進行 H 股“全流通”;(5)增發(含超額配售、向境內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購買資產等)股份。其中,(4)、(5)項應在變更事項完成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境外上市變更登記。8.境內公司在境外上市(首發或增發)備案時同時獲批參與H股“全流通”40的,無需單獨申請 H 股“全流通”變更登記,與境外上市登記一併辦理。9.境內公司在境外多個證券交易所上市,涉及在新的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的,視同首發上市辦理境外上市登記;不涉及募集資金的,在首發境外上市登記基礎上辦理變更登記即可。10.境內公司需匯出境內資金回購其境外股份的,應在擬回購前20 個工作日內登記回購相關信息並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餘、或回購未達成,應及時原路匯回境內。11.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及時辦理境外上市登記註銷。12.境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H 股上市公司變更登記,變更事項是將參與 H 股“全流通”的境內股東添加在“交易所股東信息”中。13.境內公司變更(註銷)業務或事項應符合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要求。參與H股“全流通”的境內股東 H 股持股信息應符合證監會備案材料內容。14.B 股轉 H 股相關登記事項參照本項指引辦理。4.4 境外上市公司境內股東持股新辦登記及變更登記4.4.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 號)。3.《H 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22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全面推開 H 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及外匯管理工作的批覆》(匯復〔2020〕1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6.《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公告〔2023〕43號)。4.4.2 授權範圍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辦理。4.4.3 審核材料4.4.3.1 新辦登記(1)境內股東(含參與 H 股“全流通”企業的境內股東)書面申請(持股基本情況、變更事項等),並附《境外持股變動登記表》。(2)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等企業有關權力機構決議(如有)。(3)參與 H 股“全流通”的境內股東,應提供關於參加H 股“全流通”業務的證監會備案材料,以及關於境內股東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轉境外上市股份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增持的,還應提供監管部門關於該增持事項的批覆、備案或無異議函等(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4)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准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414.4.3.2 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變動登記表》。(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材料。4.4.4 審核原則4.4.4.1 一般情形(1)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減持境外上市股份的,應在減持後 2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股東持股登記,登記完成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股東按有關規定等擬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的,獲得監管部門關於增持事項的批覆、備案或無異議函等(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後,應在擬增持前 2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股東持股登記,登記完成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3)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增持、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賬戶代碼為 2403),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4)境內股東辦理境外持股登記後,擬增持或減持境內公司境外上市股份的情況(如數量、比例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辦理資金匯出入手續之前及時辦理持股變更登記。(5)境內股東《境外持股變動登記表》的填寫內容與實際情況一致。(6)境內股東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4.4.4.2H 股“全流通” (1)參與“全流通”的境內股東無增持或減持計畫的,無需單獨辦理境內股東持股登記。(2)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經批准參加 H 股“全流通”業務後,其境內股東應在增持前 2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股東持股登記,登記完成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持境內股東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境內證券公司辦理股份增持。(3)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經批准參加 H 股“全流通”業務後,其境內股東應在減持後 2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股東持股登記,登記完成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持境內股東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境內銀行辦理相關賬戶開立。(4)參與 H 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應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直接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5)境內證券公司應及時將逐筆涉外收付信息、業務編號等外匯登記信息報送至中國結算或中國結算 H 股“全流通”境內專用外匯賬戶開戶行,以便中國結算 H 股“全流通”境內專用外匯賬戶開戶行協助中國結算完成H 股“全流通”涉外跨境資金集中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的申報。(6)境內股東 H 股持股信息符合證監會備案材料內容。4.5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股票或中國存托憑證登記4.5.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 號)。3.《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42局公告〔2019〕第 8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4.5.2 授權範圍境外發行人上市境內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省級分局或境內經營實體所在地省級分局審核辦理。4.5.3 審核材料1 書面申請,並附《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的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登記表》;2.證監會同意發行中國存托憑證的批覆檔案;3.境外發行人委託境內主承銷商(或境內相關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登記的委託代理協定。4.5.4 審核原則1.存托憑證包括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在中國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以及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境外存托憑證)。境外發行人和境內企業發行以新增證券(含首發、增發、配股等)為基礎的存托憑證,應按規定辦理登記。2.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發行中國存托憑證,應在獲得證監會同意發行後 10 個工作日內,委託其境內主承銷商(或境內相關代理機構)辦理登記。3.所在地省級分局在為境外發行人首次辦理登記時,應在系統中查詢境外發行人是否有主體信息。沒有主體信息的,應在境外發行人申領特殊機構賦碼後為其錄入主體信息。4.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發行中國存托憑證的,應在辦理業務登記後,開立募集資金專用賬戶(賬戶性質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為 3400)。5.境外發行人應在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通過其境內主承銷商(或境內相關代理機構)將更新後的《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的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登記表》報送所在地省級分局。6.境外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所涉的登記,參照本項指引辦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境內上市紅籌企業的股息支付可由境內相關主體直接在境內劃轉辦理,並應符合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稅務管理部門等法律法規要求。4.6 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外匯新辦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4.6.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5 號)。3《. 關於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0〕8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434.6.2 授權範圍國有企業、中央企業或中央企業授權的集團成員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辦理。4.6.3 審核材料4.6.3.1 新辦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登記申請表》。(2)證監部門(證監會或地方證監局)關於國有企業境外期貨業務的證明性檔案或無異議函或國資委關於中央企業從事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證明性檔案。(3)中央企業集團內成員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業的額度分配檔案。4.6.3.2 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登記申請表》。(2)證監部門(證監會或地方證監局)或國資委關於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變更的證明性檔案或無異議函。(3)中央企業對集團內成員公司額度分配變更的相關證明性檔案(中央企業集團內成員公司分配的對外付匯額度發生變更的提供)。4.6.3.3 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2)相關證明材料。4.6.4 審核原則1.國有企業、中央企業(含其成員公司)應在取得證監部門、國資委相關證明性檔案或無異議函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2.將額度分配給成員公司的中央企業應先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然後被分配額度的成員公司應在額度分配或調整後 5 個工作日內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登記。3.企業持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開立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賬戶代碼為 2403)。44五、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業務5.1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經營或終止結售匯業務審批5.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49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48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5.1.2 授權範圍由機構所在地省級分局審核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要求的除外。5.1.3 審核材料5.1.3.1 經營結售匯業務審批1.書面申請(包括機構基本情況、機構自身外匯收支和結售匯情況、開展結售匯業務可行性分析、結售匯業務計畫和種類、結售匯綜合頭寸需求等)。2.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業務許可檔案。3.結售匯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結售匯業務操作規程、結售匯業務單證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統計報告制度、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會計科目和核算辦法、結售匯業務內部審計、風險控制及合規制度、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結售匯業務授權管理制度等內容)。4.具備辦理結售匯業務所必需的軟硬體設施的說明材料(如結售匯匯價接收、傳送管理系統及查詢報送數據設施等)。5.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說明材料。6.證券經營機構還需提交監管機構或其授權的行業管理組織許可或同意其開展結售匯業務的許可檔案或證明檔案、無異議材料等。7.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展衍生產品業務的,還需提供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以及監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管理部門許可其開展衍生產品業務的相關資格許可檔案或證明檔案、無異議材料等(如有)。5.1.3.2 終止結售匯業務審批1.書面申請(包括終止結售匯業務的原因說明、結售匯業務及賬戶清理情況等)。2.原批覆檔案。5.1.4 審核原則1.具有一定規模的、真實的自身或代客結售匯需求。452.具備開展自身或代客結售匯的業務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3.批准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售匯業務資格前,申請機構相關軟硬體設施須經實地檢查並驗收通過。4.非銀行金融機構因註銷、合併等原因需終止結售匯業務的,應及時提交終止結售匯業務申請,已被吸收合併的可由新主體代為申請終止結售匯業務。5.2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以外的外匯業務審批5.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5.2.2 授權範圍由機構所在地省級分局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要求的除外。5.2.3 審核材料5.2.3.1 理財子公司開展境內外幣理財業務備案(1)承接母行境記憶體量外幣理財業務/產品的備案①書面申請(包括承接外幣理財業務/產品的類型、規則和運營流程,與母行的交接方案,產品交接公告等),並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表》。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理財子公司開展外匯業務的核准檔案。③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以下簡稱“銀登中心”)出具的“理財產品登記通知書”(同一產品系列提供一份登記通知書即可)。(2)新發行境內外幣理財產品的備案①書面申請(包括新發行產品的類型、規則和運營流程等),並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表》。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理財子公司開展外匯業務的核准檔案。③銀登中心出具的“理財產品登記通知書”(同一產品系列提供一份登記通知書即可)。5.2.3.2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1)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業務類型、業務規則和流程、匯兌安排、內部管理制度、人員要求及準備情況等),並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表》。(2)監管機構或其授權的行業管理組織許可或同意其開展相關業務的檔案、無異議材料或出具的相關資質證明。5.2.4 審核原則1.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監管機構或其授權的行業管理組織許可或同意或認定相關資質的,應在開展相關外匯業務前 30 日內到所在地省級分局申請辦理外匯業務備案。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具有存貸款業務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境內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同業拆借業務等無需辦理備案。2.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應取得其總公司就開展相關外匯業務的書面授權。463.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30 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分局書面報告,並交回經外匯局審批/備案的相關檔案:因分立、合併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被行業主管部門終止其金融業務資格或營業資格;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被上級授權機構終止外匯業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5.3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核准5.3.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5.3.2 授權範圍非銀行金融機構所在地省級分局審核辦理。5.3.3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包括公司概況,本外幣轉換的依據以及是否符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購匯的幣種、金額、資金用途等)。2.人民幣和外幣資產負債表。3.相關交易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應提供相應批准檔案。5.3.4 審核原則1.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將人民幣資本金(營運資金)轉換為外幣的,轉換金額應與其開展的外匯業務規模相匹配。2.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資本金、境外上市募股資金結匯參照非金融企業管理,無需外匯局核准。47六、資本項下個人外匯業務管理6.1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新辦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6.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6.1.2 授權範圍境內代理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辦理。6.1.3 審核材料6.1.3.1 登記(1)書面申請(包括股權激勵計畫、購付匯需求及其依據等),並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表》。(2)股權激勵計畫真實性證明材料(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相關公告、董事會/股東大會相關決議/紀要等;涉及國有企業等需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另需出具有關主管部門的認可檔案)。(3)境內公司授權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的授權書或協定,及參與公司(含境內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4)境內公司出具的個人與其僱傭或勞務關係屬實的承諾函。6.1.3.2 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表》。(2)變更事項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6.1.3.3 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2)股權激勵計畫終止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6.1.4 審核原則1.境內個人可以其境內、外合法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畫。2.境內代理機構須在股權激勵計畫開始三個月內辦理登記,登記完成後方可在銀行辦理開戶、購付匯及境外資金調回等相關業務。3.不得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名義從事非股權激勵項下境外證券、基金等資本項下投資。4.境內代理機構須持股權激勵計畫業務登記憑證,在銀行開立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用於向境外支付參與股權激勵計畫所需外匯及接收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畫所得外匯收入。5.股權激勵計畫項下調回資金可保留現匯,並可從境內代理機構的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劃至相關個人境內外匯賬戶;也可由代理機構統一結匯劃入其人民幣結算賬戶後,將資金支付至相關個人賬戶。若需為境內個人代扣代繳個人48所得稅,境內代理機構可將代扣代繳稅費對應的資金結匯劃轉至其人民幣結算賬戶,用於向稅務部門支付。6.一家境內代理機構可以代理多個股權激勵計畫,但須分別辦理相應的外匯登記,並分別開立相應的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各賬戶之間資金不得混用。7.境內代理機構憑載有對應付匯額度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表》,在付匯額度內,代理個人到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8.境內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畫匯往境外的投資本金及其在境外產生的投資收益等變現所得,原則上應在變現後 6 個月內匯回境內。9.境內代理機構應在發生如下重大變更情況後 3 個月內,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1)股權激勵計畫發生重大變更或需要增加購付匯額度(如原計畫關鍵條款的修訂、增加新計畫,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內公司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導致原計畫發生變化等)。(2)境內代理機構或境外受託機構變更。10.因股權激勵計畫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退市、境內公司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導致股權激勵計畫終止的,境內代理機構應在股權激勵計畫終止後 2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登記註銷手續。11.股權激勵計畫終止並完成註銷登記後,境內個人仍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的,境內個人可憑原業務登記憑證複印件到原代理機構所在地銀行辦理股權後續出售所得外匯資金的調回。調回的外匯資金可保留在個人境內外匯賬戶或直接結匯。6.2 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新辦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6.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銀髮〔2019〕25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6.2.2 授權範圍境內上市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辦理。6.2.3 審核材料6.2.3.1 新辦登記(1)書面申請(包括境內上市公司基本情況、股權激勵計畫、擬匯入金額等),並附《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表》。(2)股權激勵計畫真實性證明材料(包括境內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等)。(3)境內上市公司出具的對外籍員工股權激勵發放範圍符合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規定的承諾函。6.2.3.2 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表》。49(2)變更事項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6.2.3.3 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註明股權激勵計畫終止的原因)。(2)與股權激勵計畫終止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6.2.4 審核原則1.外匯局對外籍員工(含港澳台,下同)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實施登記管理,按要求辦理相應登記後,可在銀行辦理股權激勵項下相關跨境收支業務。2.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外籍員工參與的股權激勵計畫公告後且行權/股票歸屬外籍員工前辦理新辦登記。3.股權激勵計畫發生關鍵條款修訂、外籍員工信息變更等情形,境內上市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其中,外籍員工信息發生變更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後續行權/股票歸屬外籍員工前辦理變更登記。4.股權激勵計畫終止且無外籍員工行使權益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及時辦理註銷登記。5.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複印件)辦理股權激勵計畫相關跨境收支、資金劃轉及匯兌業務。6.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可以其境內、外合法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畫。7.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從境外匯入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的,應當將境外資金匯入境內上市公司賬戶或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其境內外幣賬戶內的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的,應將資金結匯後劃入境內上市公司賬戶或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8.不得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名義從事非股權激勵計畫項下跨境交易。9.對於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存在跨期行權情形的,如企業將上市前制定的股權激勵計畫視為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的一部分,可參照本項指引規定,由境內上市公司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登記。10.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畫的相關登記事項參照本項指引辦理。6.3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核准6.3.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6.3.2 授權範圍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外匯局辦理。6.3.3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重點說明資金匯出需求及安排等內容),並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502.相關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3.如涉及股份回購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證明材料。4.如退市,應在退市操作完成後,補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關證明檔案。5.境內居民個人採取委託方式集中匯出資金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6.3.4 審核原則1.境內居民個人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可向其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匯出資金用於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退市操作等。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實施股權激勵需匯出資金的,可參照辦理。2.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匯出的資金應專項用於申請事項,不得轉作其他用途。3.境內居民個人應在匯出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款項前,按本指引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4.境內居民個人應在股份認購、股權回購或退市完成後到所在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境內居民個人可以集中委託特定境內機構或個人,在境內集中用於收購或回購的人民幣資金,由集中受託人向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6.4 對外財產轉移購付匯核准6.4.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年第 16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匯發〔2004〕118 號)。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監察部 法務部關於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9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號)。6.4.2 授權範圍1.移民財產轉移由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負責審批。2.繼承財產轉移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負責審批。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財產,可選擇其中一個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合併提交申請材料。6.4.3 審核材料6.4.3.1 移民財產轉移(1)書面申請,並附《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51①申請人為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中國籍公民的,應提供: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居住國頒發的外僑證等有效身份證明。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根據有關公約已取消認證程式的,提供外國永久居留權證明及依據有關公約加貼“附加證明書”的國外定居相關證明材料)。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註銷證明。②申請人為取得外國公民身份的,應提供:申請人居住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如護照)。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根據有關公約已取消認證程式的,提供依據有關公約加貼“附加證明書”的國外定居相關證明材料)。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註銷證明。③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特區護照。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註銷證明。④申請人為台灣地區居民的應提供: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出入境證件。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註銷證明。(3)申請人收入來源證明以及財產權利證明檔案。①對個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資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等)應提交有關收入來源證明。②對經營收入(包括私營業主、企業個人股東、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所得)提交個體戶經營收入申報表、股權證明或承包、租賃契約或協定以及能證明收入來源的材料,如企業財務報表、企業董事會分配決議等。③對資本所得及變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提交存款證明,股票、債券開戶及交易記錄。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等應提供:a.財產租賃、轉讓、特許權使用的契約或協定以及交易資金劃轉證明。b.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c.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以及交易資金劃轉證明。④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及其他財產或收入需提交真實交易記錄證明。(4)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證明原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如個人確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業務辦理情況,原件返還個人後,留存加注後的複印件。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5)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託代理協定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協定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委託人同意代理人受託辦理移民財產轉移及相關購付匯業務、委託人及代理人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委託代理日期等關鍵信息,委託代理協定需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簽字(經公證生效的除外)。6.4.3.2 繼承財產轉移(1)書面申請,並附《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52(2)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①申請人為外國公民的,應提供:申請人持有的外國護照或其他證明其國籍的證明檔案。申請人居住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該國定居證明(根據有關公約已取消認證程式的,提供依據有關公約加貼“附加證明書”的國外定居相關證明材料)。②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特區護照。③申請人為台灣地區居民的,應提供: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出入境證件。(3)申請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檔案(包括但不限於繼承公證、遺囑公證等)。(4)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檔案,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承包或租賃契約或協定、財產轉讓契約或協定、特許權使用協定或契約。(5)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證明原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如個人確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業務辦理情況,原件返還個人後,留存加注後的複印件。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6)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託代理協定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協定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委託人同意代理人受託辦理繼承財產轉移及相關購付匯業務、委託人及代理人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委託代理日期等關鍵信息,委託代理協定需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簽字(經公證生效的除外)。6.4.4 審核原則1.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不予受理。2.對涉及國家公職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申請金額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的申請,在審核過程中可向相應級別的監察部門進行詢證。對大額可疑或涉嫌非法轉移財產的申請,在審核過程中要詢證相應級別的公安、法務部門。3.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已收繳的,可提供房產部門的查檔等證明檔案。53第二部分 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相關說明一、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先到所在地銀行或外匯局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登記手續,並領取業務登記憑證(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或外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作為辦理資本項目下賬戶開立和資金匯兌等後續業務的依據。二、申請人與銀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辦理相關業務。申請人承擔申請事項真實、合法的責任,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保證申請事項真實性的重要依據。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相關業務時,應出示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三、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業務登記,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的登記信息和額度控制等信息為申請人辦理後續外匯業務,並制定與本指引和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相適應的、完備的內控制度,用於保證本指引和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操作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並完整保留相關業務辦理資料,以備外匯局實施事後核查和檢查。銀行為尚未取得特殊機構賦碼的境外主體辦理資本項目業務時,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領特殊機構賦碼,並憑取得的賦碼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錄入主體信息。四、本指引中規定收取或審核的相關材料,僅限於外匯局要求的部分,申請人辦理業務時仍須按照其他管理部門規定和銀行展業原則(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及自身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除申請書、登記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銀行收取或審核相關材料時,應查驗原件並留存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人為個人的應親筆簽名)的複印件。五、銀行為境內相關市場主體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時,應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和銀行展業原則要求,加強對資本項目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管理。辦理業務前應先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查詢市場主體是否處於業務管控狀態,如處於業務管控狀態,應在管控狀態解除後為其辦理資本項目業務。六、對於已經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登記備案的信息,如銀行需調整或修正的,應及時與外匯局聯繫並按照相關數據申報要求重新報送。七、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八、本指引所指所在地銀行是指境內機構註冊所在地外匯局所轄的銀行。九、《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等15 類資本項目業務申請表格式見“第三部分 格式文本範例”表 15-29。十、本指引所稱“省級分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局。“所在地外匯局”指機構/個人所在的地(市)級分局;如沒有地(市)級分局的,是指機構/個人所在地的省級分局。54七、境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7.1 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7.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相關條款的通知》(匯發〔2018〕17 號)。7.1.2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企業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稱自主申報相關係統申報並下載列印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因各省系統略有差異,本材料以實際名稱為準),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3.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擬匯入籌備資金的,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籌備批准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7.1.3 審核原則1.外國投資者開立前期費用賬戶並匯入前期費用前,應先到後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2.經登記的前期費用,可作為外國投資者對後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3.對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等)進行直接投資(如新設、併購等)的境外投資者,如果按規定在取得相應證照前需先行匯入籌備資金的,可以外國投資者(或籌備組)名義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開立前期費用賬戶存放相關資金(原則上劃轉至資本金賬戶前不可使用)。如對境內保險機構進行直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需提交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籌建批准檔案等證明材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註冊資本實繳制企業後續完成相關部門審批,應按要求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新設、併購),已匯入的前期費用資金後續應劃轉至其資本金賬戶。4.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生效後,前期費用出資情況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外國投資者可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7.2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新設、併購)及變更、註銷登記7.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3.《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 年第6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55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7.《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9 號)。7.2.2 審核材料7.2.2.1 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營業執照。(3)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4)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7.2.2.2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3)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併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4)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7.2.2.3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等資本變動事項的登記變更(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和業務登記憑證。(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換髮營業執照的除外。(3)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對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4)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7.2.2.4 外商投資企業除資本變動事項外的登記變更(1)書面申請,並附業務登記憑證。(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換髮營業執照的除外。7.2.2.5 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2025年 1 月 1 日前適用)(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和業務登記憑證。(2)相關主管部門批覆或備案檔案(主管部門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項批覆文56件的,需提交企業合作契約及企業最高權力機關出具的關於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決議)。7.2.2.6 基本信息登記註銷(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和業務登記憑證。(2)尚未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司登記註銷的,提交依《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清算公告,並提供已將企業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以及不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抵押等情形的承諾書,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檔案),或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散的有關證明檔案;已完成公司登記註銷的,提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註銷登記通知書》。(3)註銷稅務登記證明,無需辦理的除外。(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因吸收合併辦理註銷的或無清算所得的無需提供),或經人民法院裁決的清算結果。7.2.3 審核原則7.2.3.1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新設、併購)(1)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及時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取得業務登記憑證;以轉股併購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將業務編號以“16”開頭的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股權出讓方,用以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將業務編號以“14”開頭的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外商投資企業,以作為企業完成外匯登記的憑證。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金境內再投資新設企業按照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辦理,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金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被投資企業需分別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和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手續,其中辦理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時,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視為中方股東登記。(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國投資者被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控制,銀行在為該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標識為“返程投資”。(3)外商投資企業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現匯與人民幣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4)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獲得企業股權的,應遵循商業原則,按公允價格進行交易。銀行應對相關交易及價格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盡職審核。(5)銀行應區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登記;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合法取得的利潤用於境內再投資或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利潤再投資;以其在境內股權轉讓所得、減資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於境內再投資和以所投資企業的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可轉債和已登記外債本金及利息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非利潤再投資;以保證金結匯支付資金出資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其他”;以境內其他資本項下外匯賬戶原幣劃轉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內劃轉。(6)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未全部結匯的,可原幣劃轉至資本金賬戶繼續使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外匯入(含跨境人民幣)。已經結匯的前期費用也可作為外國投資者的出資,出資方式登記為前期費用結匯。(7)以轉股併購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銀行應根據出讓方(原內資企57業中方股東)的註冊資本實繳情況辦理對應外匯登記,註冊資本已實繳的應辦理對內實際出資轉股登記,未實繳的部分應辦理對內義務出資轉股登記。(8)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未能滿足外匯登記所需信息的,銀行可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提交的公司章程/合夥協定、股權轉讓協定等核對企業本次申請外匯登記信息。銀行應根據展業原則保留已核對的證明材料。(9)新設或併購設立其他外商投資非法人機構或項目參照本項指引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手續(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代表處除外)。7.2.3.2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變更(1)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基礎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名稱、經營範圍、法人代表、地址、所在地外匯局遷移等)、投資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於註冊資本、出資方式、投資者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企業合併分立等),應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銀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無法對企業相關信息進行變更處理時,可協商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處理。(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國投資者被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控制,銀行在為該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標識為“返程投資”。如變更登記後境內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不再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內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權力機構提交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後,銀行可依規定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取消其相應返程投資標識。(3)減資變更登記時,減資所得金額(可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原則上僅限於減少外國投資者實繳註冊資本,不包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其他所有者權益;減資所得用於彌補賬面虧損或調減外方出資義務的,減資所得金額應設定為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合併後,存續企業應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增資登記,被吸收企業應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註銷登記;若新產生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應辦理新設登記,並在備註欄內註明“合併”。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分立後,存續企業應辦理減資登記,分立新設的企業應辦理新設登記,並在備註欄內註明“分立”,如原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的,應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註銷登記。存續企業或新設企業的出資形式應選擇合併分立。(5)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業務,應遵循商業原則,按公允價格進行交易。銀行應對相關交易及價格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盡職審核。(6)外商投資企業發生減資或股權轉讓等變更業務時,銀行應審核相關股東實繳出資情況,根據股東實繳情況辦理對應實際出資變更或義務出資變更業務。(7)外商投資企業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現匯與人民幣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8)外國投資者(股權出資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企業A)股權對境內企業(被投資企業 B)出資的,應按如下順序辦理:首先,股權企業A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在查驗股權企業 A 出資到位後,為股權企業A辦理變更登記;然後被投資企業 B 方可根據自身股權結構變化情況,持A 企業的變更登記憑證向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增資或轉股變更登記手續。(9)股權變更業務涉及資金跨境收付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變更後,應將相應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相應主體用以辦理賬戶開立及資金收付款手58續。(10)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未能滿足外匯登記所需信息的,銀行可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提交的公司章程/合夥協定、股權轉讓協定等核對企業本次申請外匯登記信息。銀行應根據展業原則保留已核對的證明材料。(11)外商投資非法人機構或項目辦理變更登記參照本項指引辦理(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除外)。7.2.3.3 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2025年 1 月 1 日前適用)(1)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應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2)銀行應審核企業申請表信息與相關主管部門批覆或備案檔案或合作契約相關約定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辦理登記。(3)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累計匯出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外國投資者實際投入的資金。超出部分應參照利潤匯出辦理。7.2.3.4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註銷(1)外商投資企業因破產、解散、營業期限屆滿、合併或分立等原因註銷的,原則上應在發布清算公告期結束後,公司營業執照註銷前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手續,並提供企業公告。適用一般註銷程式的企業,提供清算公告;適用簡易註銷程式的企業,提供“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無異議的企業公示頁面列印頁並加蓋企業公章。(2)外商投資企業因外國投資者減資、轉股、先行回收投資、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等撤資行為轉為內資企業的,應在領取變更後的營業執照之後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無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3)因合併或分立,原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的,應在原企業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時,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外方股東清算所得處置計畫”選為“再投資”。(4)已完成營業執照註銷但尚未銷毀企業公章的,可正常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申請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時已銷毀企業印章的,應以全體股東名義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東(受託股東)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註銷。留存材料應加蓋全體股東公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或受託股東印章。受託股東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7.2.3.5 非銀行金融機構(含保險公司)參照本項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3 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7.3.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59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7.3.2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二)。2.被投資企業、資金接收方企業(如有)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3.開展境內再投資的主體出具的符合現行外資準入管理規定、依法合規辦理相關業務、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加蓋公章的承諾函。7.3.3 審核原則1.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應在資金接收企業註冊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2.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或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在境內直接或間接開展股權投資的,應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其境內所投項目應真實、合規,且應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商業原則,相關交易價格應真實、公允。3.境內機構接收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商務部出具證明的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外匯支付再投資或股權轉讓對價的,應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被投資企業需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接收投資款,出讓股權的境內機構需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接收股權轉讓對價;接收以人民幣形式(指直接結匯所得或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支付再投資資金或股權轉讓對價的,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被投資主體或出讓股權的境內機構可直接以人民幣賬戶接收再投資資金或股權轉讓對價。4.境內機構接收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資金或股權轉讓對價的,應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以外匯支付再投資資金或股權轉讓對價的,被投資企業需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接收投資款,出讓股權的境內機構需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接收股權轉讓對價;以人民幣形式(指直接結匯所得或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支付再投資資金或股權轉讓對價的,被投資企業需開立結匯待支付賬戶用於接收再投資資金,出讓股權的境內機構可直接以人民幣賬戶接收股權轉讓對價。5.境內個人接收股權轉讓對價款的,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也無需開立資本金賬戶或結匯待支付賬戶,投資主體可將外匯資本金結匯或以結匯待支付賬戶內資金直接支付股權價款。6.被投資企業繼續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參照上述原則辦理。7.4 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7.4.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60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7.4.2 審核材料1.《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申請表》。2.業務登記憑證。7.4.3 審核原則1.收款銀行在收到外國投資者境外匯入、境內劃轉資本金(不含境內再投資資金)辦理資金入賬後,應督促標的企業儘快提交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申請,並及時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2.若繳款人與投資人不一致,銀行應在出資入賬登記中將“投資人與繳款人是否一致”一項勾選為“否”。3.出資入賬登記所使用的資金折算率應以資金入賬日(約定匯率折算日除外)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及不同外幣間套算率為準;沒有相應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以資金入賬日開戶銀行的掛牌匯價為準。4.資金匯入時境內銀行收取的手續費可視為外國投資者出資,辦理出資入賬登記。5.當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企業登記信息發生錯誤,在該錯誤不是由企業自身原因(如企業未及時辦理外匯登記等)導致、且不影響貨幣出資入賬登記業務辦理的前提下(主要指不涉及股東註冊資本、實收資本錯誤,不影響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系統校驗的情況),如企業確有資金使用需求,銀行可商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先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然後申請進行數據調整。6.銀行應將申請信息與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採集到的基本信息登記和資金流入數據進行核對和匹配。資金流入數據是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自動抓取銀行報送的收支信息。由於數據傳輸存在一定的時滯,如銀行交易信息欄沒有顯示出交易數據,且企業確有實際資金使用需求的,銀行可在“手工錄入交易信息”欄中,通過手工錄入方式輸入交易信息。銀行通過手工錄入方式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的,應關注該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的備案交易數據驗證狀態,如狀態為“待驗證”,須聯繫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協助處理。對於因數據滯留原因導致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無法關聯收支信息,則須先處理滯留數據。7.5 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7.5.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相關條61款的通知》(匯發〔2018〕17 號)。7.5.2 審核材料7.5.2.1 開戶、入賬(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前期費用流入控制信息表。7.5.2.2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結匯按照本指引“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要求收取材料。(2)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要求收取材料;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檔案。(3)原幣劃轉需提供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劃入行名稱及賬號信息、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7.5.3 審核原則7.5.3.1 開戶、入賬(1)賬戶原則上應以外國投資者名義開立(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企業匯入籌備資金時,也可以籌備組等境內相關主體名義開立,但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登記為境外機構)。銀行應根據前期費用流入控制信息表為其辦理賬戶開立。(2)賬戶內資金來源限於境外匯入(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視同境外),不得以現鈔存入。(3)銀行應查詢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前期費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額辦理入賬手續。(4)賬戶收入範圍: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金額內外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用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前期費用,以及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的相關主體需先行到位的資金。(5)賬戶支出範圍:參照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原則在境內結匯使用、經真實性審核後的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原路匯回境外、劃入後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或股權轉讓方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的資本項目支出。7.5.3.2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結匯參照本指引“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辦理。(2)經常項目付匯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檔案。(3)賬戶內資金不得用於質押貸款、發放委託貸款。(4)賬戶內資金餘額可在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後轉入其資本金賬戶或股權出讓方資本項目結算賬戶。①劃出行應於資金劃轉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並於劃出後關注該筆資金劃轉結果;若劃轉錯誤的,應待資金退回後重新劃出,並同時按照規定調整收支信息。②劃入行應於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範圍,並與開戶主體核對該筆資金交易的劃出信息以確認交易準確性;對不符合賬戶收入範圍及境內劃轉規定,或經核實劃轉錯誤的,劃入行應將資金原路匯回。(5)若未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向銀行申請關閉該賬戶,賬戶內剩餘資金原路匯回境外。627.6 外匯資本金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7.6.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7.6.2 審核材料7.6.2.1 開戶、入賬(1)書面申請,並附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資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7.6.2.2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結匯按照本指引“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或“11.4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要求收取材料。(2)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相關規定收取材料;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檔案。(3)原幣劃轉①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向資本金賬戶(含更換開戶銀行業務、外商投資企業以境內外匯對子公司出資),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收購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業務)和保證金專用賬戶(參與境內直接投資相關的競標業務適用)劃出: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劃入行名稱及賬號信息、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表(來源於境內外匯再投資資金除外)。②境內外匯再投資項下因減資、股權轉讓、清算等原因退回原投資方外匯資本金賬戶: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劃入行名稱及賬號信息、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7.6.3 審核原則7.6.3.1 賬戶開立(1)可在不同銀行開立多個外匯資本金賬戶。在企業註冊地所屬省級分局所轄以外的地區開戶應遵循實需原則:如企業資金集中管理需要、異地經營業務需要等。企業應在書面申請中陳述異地開戶原因,銀行為異地企業開戶前,應落實展業要求,並確認企業在資本系統中不存在管控信息。開戶後,賬戶內資金使用時嚴格遵守資金使用相關要求。(2)賬戶應以外商投資企業、接收境內外匯再投資主體名義開立。銀行應63區分接收外匯資金的不同性質,分別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並在報送賬戶數據時填寫相應業務編號。用於接收外國投資者匯入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應填寫以“14”開頭的業務編號;用於接收境內再投資外匯資金的,應填寫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從不同主體接收多筆境內再投資外匯資金的,可共用一個“19”開頭的外匯資本金賬戶。(3)賬戶收入範圍:外國投資者境外匯入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含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離岸賬戶及自由貿易賬戶的外匯出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劃入的境內再投資項下新設或增資資金;本賬戶合規劃出後劃回的資金,同名資本金賬戶劃入資金,因交易撤銷退回的資金,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收入。(4)賬戶支出範圍:經營範圍內結匯支出;結匯劃入結匯待支付賬戶;境內原幣劃轉至保證金專用賬戶、外匯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國內資金主賬戶、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因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匯出;境內劃轉至公司其他外匯賬戶;為境外機構代扣代繳境內稅費;經常項目對外支付;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7.6.3.2.賬戶關閉(1)有關戶需求的,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2)外商投資企業轉為內資企業的,可待資本金賬戶餘額使用完畢後關戶。7.6.3.3.入賬管理(1)銀行應查詢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額為企業辦理資金入賬手續(同名資本金境內原幣劃轉不需要查詢控制信息)。對於由匯率原因導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額額度不足,銀行可將相關資本金先行入賬,然後申請對控制信息表中的額度進行調整;對於由系統原因等其他原因(不包含因企業未及時辦理相關外匯登記等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額額度不足或系統登記信息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銀行可先商請所在地外匯局允許相關資本金先行入賬,再進行數據調整。(2)銀行應按資金來源(境外匯入或境內劃轉)並區分不同性質報送收支信息。針對接收到的境內原幣劃轉資金,銀行應與開戶主體核對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賬戶收入範圍相符,對於與收入範圍不符的資金應原路匯回。(3)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匯入的資本金投資人與繳款人不一致的,銀行應在出資入賬登記中將“投資人與繳款人是否一致”一項勾選為“否”。境內外匯再投資的投資人和繳款人必須一致。(4)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5)增資到位後方能取得主管部門增資批覆的,銀行可憑該筆增資的相關證明材料,先將增資款劃入其外匯資本金賬戶。增資款劃入後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門增資批覆(向外資保險機構增資的需提供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及其他證明材料)且辦妥“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變更”(增資)、“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如需)手續後,方可使用賬戶內資金。7.6.3.4.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銀行應審核開戶主體提交的該筆資本金對應的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表(銀行可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核對相關信息)。未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的資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結匯、付匯、境內劃轉)。來源於境內外匯再投資外匯資金,無需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64(2)按規定結匯、劃轉及對外支付。(3)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檔案。(4)原幣劃轉①銀行應審核劃轉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②劃出行應於資金劃轉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並於劃出後關注該筆資金劃轉結果;若劃轉錯誤的,應待資金退回後重新劃出,並同時按照規定調整收支信息。③劃入行應於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範圍,並與開戶主體核對該筆資金交易的劃出信息以確認交易準確性;對不符合賬戶收入範圍及境內劃轉規定,或經核實劃轉錯誤的,劃入行應將資金原路匯回。④因減資、股權轉讓、清算等減少或撤銷投資原因退回原投資方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應及時報送收支信息。7.6.3.5.外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保險公司)參照本項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7 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7.7.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7.7.2 審核材料7.7.2.1 開戶、入賬(1)因直接投資、境外上市項下事項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①業務登記憑證。②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額度控制信息表(如需)。(2)因環境權益交易項下事項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①書面申請。②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交易契約。③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交易的批覆(如有)。④聯合國授權機構核發的實際減排量認定書(如有)。7.7.2.2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相關規定收取材料;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檔案(因出讓環境權益開立賬戶的無需提供)。65(2)向保證金專用賬戶(參與境內直接投資相關的競標業務適用)、外匯資本金賬戶(外商投資企業以境內外匯對子公司出資適用)、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收購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業務適用)劃出的原幣劃轉業務,需提供:①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劃入行名稱及賬號信息、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②證明該筆資金用途真實合法的材料。7.7.3 審核原則7.7.3.1 賬戶開立(1)開戶主體可在不同銀行開立多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在企業註冊地所屬省級分局所轄以外地區的銀行開戶應遵循實需原則:如資金集中管理需要、異地經營業務需要等。企業應在書面申請中陳述異地開戶原因,銀行為異地企業開戶前,應落實展業要求,並確認企業在資本系統中不存在管控信息。開戶後,賬戶內資金使用時嚴格遵守資金使用相關要求。(2)賬戶應以境內股權出讓方、境外投資主體發生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項目變動收入的境內投資主體、境內環境權益出讓方或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名義開立。對於直接投資項下資產變現資金及境外上市項下資金,銀行應根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股權轉讓流入控制信息表為其辦理賬戶開立。對於環境權益交易項下資金,銀行應根據相關環境權益交易真實性材料為其辦理賬戶開立。銀行應區分接收外匯資金的不同性質,分別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相同資金性質可共用一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時應區分資金性質並填寫相應業務編號。用於接收境內股權轉讓對價的,應填寫以“16”開頭的業務編號;用於接收 FDI 企業支付股權轉讓對價資金的,應填寫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用於接收境外上市首發募集資金的,應填寫以“27”開頭的業務編號,境外上市增發可共用境外上市首發開立的賬戶,也可單獨開立賬戶(境外上市增發募集資金單獨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應填寫以“28”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境外投資企業減資所得的,填寫以“36”開頭的業務編號;用於接收境外股權轉讓對價的,填寫以“37”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境外企業清算所得的,填寫以“43”開頭的業務編號;境外上市回購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應填寫以“29”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環境權益交易價款的,無需填寫業務編號。(3)賬戶收入範圍:境內股權出讓方(含機構和個人)接收外國投資者匯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外匯資金(含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離岸賬戶及自由貿易賬戶的外匯出資);外國投資者通過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外匯資金;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境內再投資股權轉讓對價資金;環境權益交易項下外匯收入;同名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劃入的資金;境外投資主體發生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項目變動收入;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匯回;以自有外匯、人民幣購匯劃入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外匯資金;回購境外股份剩餘資金調回的外匯資金;境內國有股東減持收入調回的外匯資金;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調回的外匯資金;境外上市相關的其他外匯收入;本賬戶合規劃出後劃回的資金,因交易撤銷原幣退匯的資金,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本賬戶結匯後劃出的資金,因交易撤銷等原因需退回的,可劃入同名人民幣結算戶,不得購匯回資本項目結算賬戶。(4)賬戶支出範圍: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使用;按規定境內原幣劃轉至各類外匯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國內外匯貸款專戶、國內資金主賬戶、QDII66境內託管賬戶,同名經常項目結算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外債專戶、外債轉貸款專戶、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境內外投資者B 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金賬戶,非同名外匯資本金賬戶、保證金專用賬戶、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按規定進行的經常項目項下和資本項目項下的支出;匯往境外用於境外上市企業回購;代境內國有股東將國有股份減持收入劃轉社保基金;境外上市相關的其他支出;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支出。(5)相關市場主體按規定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但無業務登記憑證的,經辦銀行可協商所在地外匯局處理。7.7.3.2 賬戶關閉有關戶需求的,銀行可根據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7.7.3.3 入賬管理(1)對於直接投資及境外上市項下資金,銀行應查詢股權轉讓流入、境外投資主體或境外上市公司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額後為企業辦理入賬手續。因匯率原因導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額額度不足的,銀行可將相關資金先行入賬,然後申請對控制信息表中的額度進行調整;對於環境權益交易項下資金,銀行應憑環境交易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為相關市場主體辦理入賬手續。(2)銀行應按資金來源(境外匯入或境內劃轉)並區分不同性質報送收支信息。針對接收到的境內原幣劃轉資金,銀行應與開戶主體核對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賬戶收入範圍相符,對於與收入範圍不符的資金應原路匯回。(3)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7.7.3.4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內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開戶主體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因出讓環境權益開立賬戶的無需提供業務登記憑證)。(2)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3)原幣劃轉①劃出行應於資金劃轉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並於劃出後關注該筆資金劃轉結果;若劃轉錯誤的,應待資金退回後重新劃出,並同時按照規定調整收支信息。②劃入行應於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範圍,並與開戶主體核對該筆資金交易的劃出信息以確認交易準確性;對不符合賬戶收入範圍及境內劃轉規定或經核實劃轉錯誤的,劃入行應將資金原路匯回。(4)境外上市相關資金①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實施登記管理。境內公司按要求辦理相應登記後,可在銀行辦理境外上市項下相關跨境收支業務。②有關境外機構應向境內稅務部門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代繳境外企業或個人稅款等相關稅務證明。③境內機構向境外支付與其境外上市相關的合理費用,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確需從境內匯出(含購匯匯出)的,應持相關材料,向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戶銀行申請辦理。④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通過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將相關資金直接(或結匯入結匯待支付賬戶後)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67⑤境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發行非參與型優先股所募集的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內外債專用賬戶並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⑥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原則上應調回境內,可以人民幣或外幣調回。境內公司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資金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檔案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檔案、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檔案(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檔案)所列相關內容一致。⑦境內企業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發行境外存托憑證募集資金賬戶開立與使用參照本指引辦理。7.7.3.5 外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保險公司)參照本項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8 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7.8.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7.8.2 審核材料7.8.2.1 開立開戶需求證明檔案。7.8.2.2 入賬接收境外匯入、境內劃入保證金的,收取接收該筆保證金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接收境外匯入土地競標保證金、產權交易保證金、環境權益交易保證金的,應提交相關交易公告檔案、參與競標主體的申請或相關確認檔案等)。7.8.2.3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交易達成需結匯使用或劃轉至第三方賬戶的,提供相關成交確認檔案;其他劃出,提交相關交易真實性、合法性證明材料。(2)原路退回交易未達成需將保證金原路退回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土地競標保證金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未成交確認檔案;產權交易保證金應提交產權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確認檔案;企業因自身原因取消交易的說明材料);交易達成如將保證金原路退回的需提供成交確認檔案等真實性證明材料。(3)原幣劃轉保證金專用賬戶因交易達成將資金劃至境內接收方賬戶(直接投資項下僅限資本金賬戶和業務編號以“16”開頭的資本項目結算賬戶):68①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劃入行名稱及賬號信息、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②證明交易達成需將保證金作為交易款項劃至境內接收方賬戶的真實合法材料(土地競標保證金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成交確認檔案;產權交易保證金應提交相關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確認檔案)。7.8.3 審核原則7.8.3.1 賬戶開立(1)賬戶應在開戶主體註冊地開立,不得異地開戶。(2)每個開戶主體可開立多個保證金專用賬戶。(3)賬戶收入範圍:參與土地競標、產權、特定品種商品期貨、碳排放權等交易的保證類資金。(4)賬戶支出範圍:原路退回、違約扣款或用於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出資、境內外支付對價。7.8.3.2 賬戶關閉有關戶需求的,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7.8.3.3 入賬管理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7.8.3.4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銀行應審核保證金支付的真實交易背景,嚴禁虛構交易。(2)賬戶內資金僅作為交易保證用途,不得用於質押貸款。(3)直接投資項下保證金專用賬戶內資金,如交易達成可作為對後續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出資(以原幣劃轉資本金賬戶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內劃轉”,按規定辦理出資入賬登記後使用,以結匯資金支付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其他”);交易達成後也可支付外方轉股對價(以原幣劃轉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內劃轉”,以結匯資金支付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其他”)如交易未達成,除用於違約扣款外,其餘部分須原路退回。(4)原幣劃轉:①銀行應審核劃轉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②劃出行應於資金劃轉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並於劃出後關注該筆資金劃轉結果;若劃轉錯誤的,應待資金退回後重新劃出,並同時按照規定調整收支信息。③劃入行應於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範圍,並與開戶主體核對該筆資金交易的劃出信息以確認交易準確性;對不符合賬戶收入範圍及境內劃轉規定或經核實劃轉錯誤的,劃入行應將資金原路匯回。④對於直接投資項下保證金向外匯資本金賬戶和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劃轉的,銀行應明確該筆保證金是來自境外還是來自境內其他資本項目賬戶。如果是來自境外,則劃轉申報數據的“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位應填寫劃入外匯資本金賬戶對應的 FDI 協定登記的業務編號或劃入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對應的FDI 對內實際出資轉股協定登記的業務編號(以“14”或“16”開頭),用於扣減FDI協定登記的流入額度或 FDI 對內實際出資轉股協定登記的流入額度;如果是來自境內,則劃轉申報數據的“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位應填寫“N/A”,此時劃轉操作不會影響 FDI 協定登記的流入額度或 FDI 對內實際出資轉股協定登記的流入額度。697.9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登記及資金匯出入7.9.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5 年第 28 號)。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 年第40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9 號)。7.9.2 審核材料7.9.2.1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減持 A 股上市公司所涉賬戶開立和使用(1)開戶①書面申請。②外國投資者註冊登記或身份證明檔案。③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提供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A 股證券賬戶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確定以戰略投資者身份開立 A 股證券賬戶。如開立賬戶僅用於外國投資者減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的,無需提供)。(2)資金入賬及使用①書面申請。②如涉及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提供外國投資者擬投資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股權變動的相關決議、股權轉讓協定(涉及協定轉讓或要約收購的提供)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外國投資者以定向發行方式參與,還需提供證監會的相關批覆或備案檔案。③如涉及外國投資者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提供股權變動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7.9.2.2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 A 股上市公司所涉外資併購登記或外匯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戰略投資進展情況等)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被投資上市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供上市公司FDI 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4”開頭)。(3)證券公司出具的外資股東投資 A 股上市公司的交易證明檔案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投資前後外資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的證明檔案(如有)等。(4)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換髮營業執照的除外。(5)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投資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按規70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7.9.2.3 外資股東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上市公司 FDI 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4”開頭)。(2)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如證券公司出具的外資股東減持 A 股的交易證明檔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減持前後外資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的證明檔案等)。(3)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換髮營業執照的除外。7.9.2.4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所得資金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1)書面申請。(2)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8”開頭)。減持所得用於境內投資的,還應提交被投資企業 FDI 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4”開頭)。(3)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7.9.2.5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分紅派息所得資金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1)書面申請。(2)上市公司 FDI 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4”開頭)。分紅派息所得用於境內投資的,還應提交被投資企業 FDI 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4”開頭)。(3)資金來源的有效憑證(上市公司董事會分紅派息的分配決議公告、證券賬戶和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 3400)入賬通知等)。(4)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7.9.3 審核原則外國投資者對 A 股上市公司戰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通過協定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要約收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並在一定時期內持有上市公司 A 股股份的行為。7.9.3.1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減持 A 股上市公司所涉賬戶開立和使用(1)開戶①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 A 股上市公司需先行匯入資金、減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需存放所得資金的,應開立專用賬戶(賬戶名稱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為 3400)存放和使用相關資金;該賬戶可存放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分紅派息所得資金。②外國投資者已開立過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3400),可直接使用該賬戶,無需重新開立。(2)資金入賬與使用①如用於戰略投資 A 股的,賬戶內資金應直接劃轉至外方股東的A股證券資金賬戶,其中外幣資金可直接結匯劃轉。②戰略投資交易達成的,應辦理外資併購或外匯變更登記。71③如戰略投資交易未達成,外方股東 A 股證券資金賬戶內資金應原路退回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 3400),其中原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購匯。④外國投資者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資金可憑相關真實性證明檔案辦理境內投資或資金匯出。7.9.3.2 外國投資者投資 A 股上市公司所涉外資併購登記或外匯變更登記(1)戰略投資交易達成之日起 30 日內,被投資上市公司應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外國投資者投資 A 股上市公司股份所涉外資併購登記或外匯變更登記。其中,被投資上市公司為內資企業的應辦理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外匯登記,被投資上市公司為外資企業的應辦理外匯變更登記。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 FDI 相關模組將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調整為外國投資者投資完成後的股權結構,其中涉及產生跨境資金流動額度的項目應登記為“0”。外方股東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其他”,並在備註中標明“投資上市公司”字樣。(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投資,外國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滬倫通等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對上市公司投資以及符合證監會有關規定的外國自然人在二級市場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或通過股權激勵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不適用本項指引。7.9.3.3 外資股東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變更登記(1)外資股東減持完成,A 股上市公司應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外國投資者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變更登記。(2)銀行在辦理減持登記業務時,首先通過 FDI“增資”和“減實際”模組調整上市公司減持後的股權結構,其次通過“A 股減持”模組完成減持登記。(3)因 A 股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導致外資股東持股比例下降的,參照辦理外國投資者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變更登記。7.9.3.4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或分紅派息所得資金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1)外資股東減持資金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的,A 股上市公司應辦理FDI(減持 A 股)外匯變更登記。(2)除主管部門批准外,外資股東減持資金及分紅派息所得不得用於境內證券投資。7.9.3.5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東在該企業 A 股上市後,通過協定轉讓、定向發行新股、要約收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增持該公司A股股份的,參照本項指引辦理。7.9.3.6 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實施戰略投資,參照本項指引辦理。7.9.3.7 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在 A 股市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該企業的外方股東參與認購,參照本項指引辦理。(1)外方股東認購 A 股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相關上市公司不進行外債登記,同時不占用上市公司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2)上市公司可將可轉債本息或可轉債轉讓對價匯至專用賬戶(賬戶名稱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人民幣賬戶,賬戶代碼為 3400)。外方股東從專用賬戶匯出資金時,匯出幣種原則上應與匯入幣種保持一致;涉及外匯匯入的可購匯匯出。72(3)如後續可轉債轉為 A 股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出資方式按照“已登記外債本金及利息轉增資本”辦理,出資方式選擇“人民幣非利潤再投資”。7.10 外國投資者撤資所得資金匯出7.10.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7.10.2 審核材料7.10.2.1 外國投資者清算、減資所得資金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減資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7.10.2.2 外國投資者境內出讓股權所得資金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股權轉讓流出控制信息表。(3)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7.10.2.3 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先行回收投資流出控制信息表。7.10.3 審核原則7.10.3.1 外國投資者清算、減資所得資金匯出(1)銀行應根據減資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為申請主體辦理資金匯出。銀行或外匯局在備註欄中進行備註的,匯款銀行應同時結合備註內容辦理。(2)企業申請在註冊地所屬省級分局所轄地區以外的銀行匯出資金的,應遵循實需原則:如資金集中管理需要、異地經營業務需要等。企業應在書面申請中陳述異地匯出原因,銀行為異地企業匯出資金前,應落實展業要求,並確認企業在資本系統中不存在管控信息。(3)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7.10.3.2 外國投資者境內出讓股權所得資金匯出(1)銀行應根據股權轉讓流出控制信息表為申請主體辦理資金匯出。外匯局或銀行在備註欄中進行備註的,匯款銀行應結合備註內容辦理。(2)企業申請在註冊地所屬省級分局所轄地區以外的銀行匯出資金的,應遵循實需原則:如資金集中管理需要、異地經營業務需要等。企業應在書面申請73中陳述異地匯出原因,銀行為異地企業匯出資金前,應落實展業要求,並確認企業在資本系統中不存在管控信息。(3)銀行應對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盡職審核。(4)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5)銀行完成業務辦理後,可自主在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如紙質《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上籤注業務種類、金額、日期並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並加蓋業務專用章的複印件。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銀行應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7.10.3.3 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匯出(1)銀行應根據先行回收投資流出控制信息表為申請主體辦理資金匯出。銀行或外匯局在備註欄中進行備註的,匯款銀行應結合備註內容辦理。(2)企業申請在註冊地所屬省級分局所轄地區以外的銀行匯出資金的,應遵循實需原則:如資金集中管理需要、異地經營業務需要等。企業應在書面申請中陳述異地匯出原因,銀行為異地企業匯出資金前,應落實展業要求,並確認企業在資本系統中不存在管控信息。(3)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7.11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所涉結購匯7.1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建設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 號)。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 號)。6.《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 號)。7.11.2 審核材料7.11.2.1 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1)境外機構設立的境內分支、代表機構提供有效註冊登記證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提供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2)商品房銷售契約或預售契約等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3)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該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購房的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備案等相關證明(購買現房及二手房的,應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產權登記證明檔案)。74(4)如委託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7.11.2.2 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1)原結匯憑證。(2)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二手房出讓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的證明檔案等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3)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取消購買商品房的證明。(4)如委託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7.11.2.3 轉讓境內商品房所得資金購匯匯出(1)身份證明檔案或註冊登記證明。(2)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轉讓契約及登記證明檔案。(3)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4)如委託其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7.11.3 審核原則7.11.3.1 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1)銀行應將非居民購買境內商品房的外匯資金結匯後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民幣賬戶或二手房轉讓方的人民幣賬戶,不得為其辦理境內原幣劃轉。(2)外匯按揭貸款購房和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購房後結匯履約還貸,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 號)的審核要求執行。(3)境內代表機構經常項目賬戶資金不得結匯購買商品房。(4)夫妻雙方共同購買境內商品房,其中一方為境內個人,另一方為外國公民、港澳台居民的,參照本項指引辦理。(5)境內個人取得外國公民、港澳台居民身份後在境內購買商品房的,參照本項指引辦理。(6)外國公民、港澳台居民在境內購房的用途及數量應遵守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的規定。7.11.3.2 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1)結匯後退回的,人民幣購匯後應原路退回境外機構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或劃回原境內外匯賬戶(只適用於原購房款為從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支付的情況)。(2)允許購房款境內留存期間產生的合理利息一併匯出。(3)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7.11.3.3 轉讓境內商品房所得資金購匯匯出(1)申請人申請匯出金額不得超出商品房轉讓金額扣減本次轉讓所包括的稅費後的餘額。多人共同持有商品房的,申請人申請匯出金額不得超出其本人占轉讓稅後餘額的份額。如委託他人辦理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75(2)銀行應審核稅務證明中記載金額與申請匯出金額是否一致,申請匯出金額超出稅務證明記載金額的不得辦理。(3)辦理資金匯出時,轉讓商品房應已在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轉移手續。(4)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5)銀行在辦理完業務後,可自主在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紙質《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金額在 5 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或其他完稅證明原件上籤注業務種類、金額、日期並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並加蓋業務專用章的複印件。已實施稅務備案電子化的地區,銀行應進行網上稅務系統簽注。(6)境內個人取得外國公民、港澳台居民身份後,在境內以外國公民、港澳台居民身份購買的商品房申請轉讓並匯出資金的,參照本項指引辦理。7.12 境內直接投資(不含銀行、保險機構)利潤匯出7.1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 年第4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9 號)。7.12.2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2.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3.企業自身經審計的財務報表。4.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紙質或電子《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7.12.3 審核原則1.企業應按公司法和外商投資等有關法律法規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銀行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往年度是否存在虧損並在財務報表中體現彌補情況。企業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規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企業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按規定分配;在企業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企業。2.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後的餘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一般體現在財務報告中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可供分配的利潤在依法合規分配後可匯出。“應付股利”為已分配未匯出利潤,最近一期財務報告中的“應付股利”期末數中歸屬為外方的部分一般為企業可匯出利潤金額。3.企業分配利潤應符合稅務等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銀行完成業務辦理後,可自主在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如紙質《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76稅務備案表》)上籤注業務種類、金額、日期並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並加蓋業務專用章的複印件。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銀行應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4.銀行在為企業辦理利潤匯出業務的同時,應通過適當方式查看企業是否已完成 FDI 多報合一年報登記及其申報數據是否存在問題。對於企業未按時完成FDI 多報合一年報登記的,應提示企業儘快完成;對於企業FDI 多報合一年報登記數據有誤的,應提示企業儘快完成數據更正。77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8.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匯出及匯回8.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6.《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8.1.2 審核材料8.1.2.1 前期費用登記(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營業執照。(3)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畫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8.1.2.2 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的批准/備案檔案或註冊證明檔案。(3)境外購買辦公用房契約或協定。8.1.2.3 前期費用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控制信息表。(3)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畫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以及契約等真實性證明材料。8.1.2.4 前期費用匯回(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控制信息表。8.1.3 審核原則8.1.3.1 前期費用登記78(1)境內機構(不含境內銀行,下同)匯出前期費用前應在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登記。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原則上不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 15%。(2)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3)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機構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手續後,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後續資金購付匯手續。(4)境內機構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 6 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向所在地銀行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並將剩餘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但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8.1.3.2 前期費用匯出、匯回(1)匯出銀行應按照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信息辦理匯出業務;累計匯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前期費用額度。(2)前期費用退回金額原則上累計不得超過已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金額。(3)前期費用資金原則上按原路退回,對於原購匯匯出的部分,可憑原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4)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業務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5)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8.2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8.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 年第6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6.《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7.《法務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20〕29 號)。8.2.2 審核材料8.2.2.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3)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事項的批准、備案檔案或無異議材料等。79(4)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畫、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8.2.2.2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和業務登記憑證。(2)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變更事項的批准、備案檔案或無異議材料等(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3)視具體變更事項,提供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畫、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4)如新增境內投資者,應提供該境內投資者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8.2.2.3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和業務登記憑證。(2)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註銷事項的批准、備案檔案或無異議材料等。(3)清算審計報告(境內機構未實際對外出資、境外投資企業沒有實際經營且無清算所得的無需提供)。8.2.3 審核原則8.2.3.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1)境內機構(不含境內銀行,下同)在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貨幣、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向境外出資前,應到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在為境外投資標的企業做主體信息登記時,應登記《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投資路徑(僅限第一層級境外企業)”一欄中的企業。銀行需在備註中註明最終目的公司包含名稱、所在地、中方投資額以及出資方式在內的相關情況。(2)境內機構以境外資金或其他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的境外直接投資,應向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應審核其境外資金留存或境外收益獲取的合規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資產或權益轉做境外投資的,不得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3)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境內機構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銀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4)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合作開採石油,參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管理(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分公司除外)。境內機構應到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開辦費用應納入投資總額登記。除開辦費之外的大額資金需提供境內機構有關權力機構決議及契約等證明檔案。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合作開採石油每年應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5)境內機構到境外合作拍攝電影等參照境外直接投資辦理,以片名作為境外項目的名稱。80(6)境內機構對境外上市企業的股票投資,如在現行境外直接投資管理法規框架下獲得了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的備案核准檔案的,可參照境外直接投資項目辦理外匯登記。(7)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後,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後續資金購付匯手續。8.2.3.2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1)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境內機構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複申請;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後,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銀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2)境外企業減資、轉股等需要匯回資金的,境內投資主體在所在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後,可在銀行辦理後續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等手續。(3)境外放款轉為對境外公司股權的,應先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變更或註銷登記。(4)境內投資者收購其他境內投資者境外企業股權的,由股權出讓方按照本項指引辦理變更登記。(5)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合作開採石油需追加投資的,參照本項指引辦理,金額按照實需原則確定,並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納入投資總額登記。(6)境內機構因轉股、減資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業股權的,需按照變更登記辦理。8.2.3.3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註銷登記(1)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其中一家境內機構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2)境外企業因清算需匯回資金的,在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或約定的一家境內投資主體)辦理註銷登記後,各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後續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手續等。(3)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涉嫌匯回非法資金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註銷登記。8.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8.3.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 年第6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8.3.2 審核材料8.3.2.1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1)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貨幣、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提交以下材料:81①書面申請,並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②境內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檔案。③特殊目的公司登記註冊檔案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檔案(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④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企業尚未設立的,提供權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書面說明)。⑤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擬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檔案。(2)境內居民個人參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權益激勵計畫的,應提交以下材料:①書面申請,並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②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外匯業務登記憑證。③境內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檔案。④相關境內企業出具的個人與其僱傭或勞動關係證明材料。⑤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出具的能夠證明所涉權益激勵真實性的證明材料。8.3.2.2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並附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和業務登記憑證。(3)境內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檔案。(4)變更事項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8.3.2.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和業務登記憑證。8.3.3 審核原則8.3.3.1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1)境內個人未對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資構架或潛在返程投資構架的,應到戶籍或境內主要資產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手續。(2)境內居民個人除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外,還包括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其中,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台同胞,具體包括:①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遊、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後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②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③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後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境內居民個人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時,須憑合法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件或護照等)辦理,境外永久居留證明等不能作為業務辦理依據。82對於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台同胞等境外個人,在境內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時,需審核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內購買的房產、內資權益等相關財產權利證明檔案等)。(3)針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申請,銀行可為其辦理個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記:①在境內個人申請辦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之前,該境內個人已直接或間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內企業的股權,特殊目的公司未來擬以增資、併購等合法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境內企業的資產或權益;②境內個人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以融資為目的,且從行業、規模、盈利能力、監管政策等角度看,這些境內企業具備潛在能力獲得境外的股權或債權融資;③關於在條件具備時實施返程投資的個人承諾;④銀行認可的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等。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對申請行為做出真實性審核和判斷。境內個人擬在(或已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不存在返程投資構架或潛在返程投資構架的,銀行不予受理登記手續。(4)境內居民個人辦理登記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記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註冊費用外,境內居民個人對該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發生其他出資(含直接或間接裝入境內資產或權益、境外出資)行為,否則按本指引“2.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在外匯局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只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5)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向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如有多個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且註冊地不一致時,境內居民應選擇其中一個主要資產或權益所在地銀行集中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戶籍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登記。(6)境內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分配的利潤、從特殊目的公司減資、向境外機構或個人出讓股份、從特殊目的公司清算等獲得的收入,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調回境內。特殊目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從境內被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減資、清算收益,從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獲得的股權出讓等收入(包括境外上市企業私有化以後獲得的相關收益),其屬於境內個人的部分,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調回境內。(7)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的,應在《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一份備查,另一份返還給登記申請人。登記時,銀行需在備註中註明開展融資的境外主體及實施返程投資的境外主體的名稱、所在地等相關情況,如尚未確定可以註明預估情況,後續確定後再進行修改。(8)境內居民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8.3.3.2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1)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公司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公司合併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的應在戶籍或境內主要資產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83(2)境內個人從境外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資本變動收入等需要匯回資金的,請參照本指引“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入賬和使用”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接收。個人境外持股的非第一層級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資本變動事項有收入需要調回的,應以利潤、分紅形式從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調回。(3)銀行完成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後,應在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一份備查,另一份返還登記申請人,同時收回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原件。(4)作為境內股權激勵標的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後,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主體可選擇繼續保留該登記並按特殊目的公司相關要求辦理後續業務;也可以選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 號)的有關規定,參照本指引“6.1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新辦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辦理相關登記並註銷原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5)如變更登記時,特殊目的公司架構中開展融資的境外主體及實施返程投資的境外主體發生變化,銀行應修改備註中的相關信息。8.3.3.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註銷登記(1)因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身份變更等原因造成特殊目的公司終止經營的,或者不再屬於需要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應在戶籍或境內主要資產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註銷登記。(2)銀行應收回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原件。8.4 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年度)8.4.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8.4.2 審核材料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下同)的境內投資主體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數據,則需向會計師事務所、銀行提供加蓋企業公章(境內個人簽章)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資中方權益統計表》。8.4.3 審核原則1.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應於每年 1 月 1 日至6 月30 日(含)期間,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企業端、銀行端向外匯局報送上年度境外企業存量權益相關信息。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境內投資主體共同投資一家境外投資企業的,各境內投資主體應確定其中一個境內投資主體作為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信息申報主體,由其向境外投資企業登記地外匯局申報相關信息,其他境內投資主體不再申報。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內投資主體原則上為申報責任股東,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關境內投資主體約定其中一個境內投資主體為申報責任股東。843.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應對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4.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匯局(企業註冊地/資產所在地外匯局或個人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負責事後對相關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信息內容進行抽查,並依法處理違規情況。5.銀行為境內相關市場主體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時,應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和銀行展業原則要求,加強對資本項目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管理。辦理業務前應先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查詢市場主體是否處於業務管控狀態,如處於業務管控狀態,應在管控狀態解除後為其辦理資本項目業務。8.5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與利潤匯回8.5.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8.5.2 審核材料8.5.2.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對外義務出資額度控制信息表。(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畫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以及契約等真實性證明材料。8.5.2.2 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1)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投資主體依法獲得境外企業利潤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8.5.3 審核原則8.5.3.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1)匯出資金累計不得超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可匯出資金額度。(2)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3)收款人信息與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不一致的,銀行應進行真實性審核並在收支信息的交易附言中予以說明。(4)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業務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8.5.3.2 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85(1)匯回利潤可保留在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或直接結匯。(2)銀行在辦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匯回時,應審核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情況,對於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但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登記的相關市場主體,應待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後,方可為其辦理利潤匯回手續。(3)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8.6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8.6.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8.6.2 審核材料外匯局核准件。8.6.3 審核原則1.銀行應嚴格按照外匯局相應核准件要求辦理。2.銀行應在資金匯出後在資本系統中對核准件進行核注,並及時報送收支信息。8.7 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立、入賬和使用8.7.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306 號)。8.7.2 審核材料8.7.2.1 賬戶開立業務登記憑證。8.7.2.2 賬戶入賬、使用(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向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歸集境外放款所需資金無需列印控制信息表。(3)涉及境外放款資金匯出的還需提供境外放款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畫以及契約等真實性證明材料。868.7.3 審核原則8.7.3.1 賬戶開立、關閉(1)企業在外匯局辦理完境外放款登記後,可在註冊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多筆境外放款可共用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一筆境外放款也可以開立多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新登記境外放款可通過已有的或新開立的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辦理資金收付。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關戶信息表中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位應填寫境外放款相關業務編號(以“44”開頭)。新登記境外放款共用該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時,無須再更新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關戶信息表中的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位。(2)賬戶使用完畢(境外放款本息回收完畢)後,銀行根據企業申請直接辦理賬戶關閉手續。(3)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於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8.7.3.2 賬戶入賬、使用(1)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項下集中額度境外放款的除外)。放款人可通過外匯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內外匯貸款專戶等以及購匯資金向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歸集用於境外放款的資金。銀行可直接為放款人辦理上述外匯資金境內劃轉及購匯入賬業務。(2)辦理境外放款資金匯出業務時,銀行應審核境外放款的資金來源、境外借款人的資金使用計畫等。銀行應核對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中跨境流出控制信息,如企業本次匯出金額超過尚可匯出金額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匯出業務。對於逾期境外放款,銀行不得辦理該筆境外放款登記項下新的資金匯出。(3)企業境外放款還款資金匯回時,銀行應核對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中境外放款還本信息,如匯回資金超過境外放款餘額與約定利息之和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入賬業務。(4)銀行為企業辦理還款資金匯回入賬業務時,應要求企業區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5)境外放款還款資金匯回後,可直接結匯、保留外匯或對外支付。(6)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7)融資租賃類公司的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入賬時,銀行應審核該收入的資金來源。賬戶內的外匯收入需結匯時,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8.8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註銷登記8.8.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306 號)。87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最佳化外匯管理 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 號)。8.8.2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放款註銷登記業務申請書》。2.業務登記憑證。8.8.3 審核原則1.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並收回本息的或雖未到期(含展期到期)但本息回收完畢、境外放款登記後未匯出等常規境外放款註銷業務,放款人可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境外放款額度註銷登記。境外放款到期並收回本息,但由於扣劃手續費等合理原因導致放款餘額不為零,銀行能夠核實並確定放款餘額不為零的原因合理的,也應為其辦理境外放款額度註銷登記。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查看本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信息以及控制信息等相關內容,在核實企業該筆境外放款資金本息回收情況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境外放款註銷登記。銀行在辦理註銷登記後,需在業務登記憑證上籤注“已註銷”並加蓋銀行業務印章後退還複印件,留存原件。88九、外債、跨境擔保和國內外匯貸款業務9.1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賬戶開立、使用及關閉9.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 號)。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6.《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的通知》(銀髮〔2022〕92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9.1.2 審核材料9.1.2.1 外債賬戶開立(1)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9.1.2.2 辦理外債提款入賬(1)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9.1.2.3 辦理外債結匯及使用(1)銀行為非金融企業辦理外債結匯及使用參照“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辦理。(2)銀行為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外債結匯及使用①《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②外匯局關於同意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債結匯的核准檔案。9.1.2.4 辦理外債還本付息(1)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3)債權人出具的還本付息通知書。(4)辦理付息業務的,還需審核《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金額 5 萬美元以下的無需提交)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5)非銀行金融機構購匯償還外債本息時還需提交外匯局核准檔案。9.1.2.5 外債套期保值履約交割(1)書面申請。(2)外債契約,並附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3)套期保值契約或協定。(4)交割通知憑證。9.1.2.6 外債賬戶關閉89(1)書面申請。(2)業務登記憑證。9.1.3 審核原則9.1.3.1 外債賬戶開立(1)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可在銀行直接開立外債賬戶(賬戶代碼為 2301)。銀行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錄入非銀行債務人的開戶信息。(2)一筆外債可開立多個外債賬戶,非金融企業的多筆外債可共用一個外債賬戶。新登記外債可通過已有的或新開立的外債賬戶辦理資金收付。外債賬戶開關戶信息表中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位應填寫外債相關業務編號(以“45”開頭)。新登記外債共用該外債賬戶時,無須再更新外債賬戶開關戶信息表中的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位。(3)非銀行債務人應按規定範圍使用外債賬戶。收入範圍:按規定已辦理簽約備案(登記)的外債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償還外債前5 個工作日內劃入的用於還款的資金(資金可來源於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等符合規定的各類外匯賬戶),按規定辦理外債資金套期保值的收入、同名外債賬戶劃入資金。支出範圍: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劃至同名外債賬戶、按規定辦理結匯及按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付,按規定辦理外債資金套期保值的支出。9.1.3.2 外債使用(1)銀行在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提款入賬和還本付息業務時,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憑非銀行債務人提供的業務登記憑證查詢該筆外債控制信息表,在尚可提款金額和尚可還本金額內,方可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相關手續。(2)銀行在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提款入賬和還本付息業務時,應當審核非銀行債務人是否正確填寫批件號或業務編號。非銀行債務人在銀行辦理外債提款和還本付息業務時,應在申報憑證上“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一欄填寫該筆資金“45”開頭的業務編號或核准件號(業務編號優先)。(3)無合理原因的,外債提款項下境外匯款人應當與債權人一致,外債還款項下境外收款人應當與債權人一致。(4)外債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可根據非銀行債務人的實際需求,與簽約幣種不一致。(5)提前還款時,應當審核貸款契約中關於提前還款的條款,且債權人、非銀行債務人均同意提前還款,並由非銀行債務人提出申請。《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和貸款契約中沒有提前還款條款的,不得提前還款。(6)銀行為債務人辦理對外付息時,應按照《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上記載的利率等情況審核利息支付金額,扣除境內機構代扣代繳稅費後淨額對外支付。(7)滿足“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的相關要求。(8)除擔保公司外,外債不得用於抵押或質押發放人民幣貸款。(9)除“搭橋”外,短期外債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如審批部門或債權人未指定外債資金用途的,不限制中長期外債用於短期流動資金。(10)符合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條件的,參照本指引“11.4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辦理。90(11)債務人可根據契約約定在償還外債到期前 5 個工作日之內購匯或將自有外匯劃入外債專用賬戶,金額不得超過下一期該筆外債應付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之和。已辦理購匯並按規定劃入外債賬戶的外匯資金不得再次辦理結匯。(12)支付債務從屬費用比照還本付息辦理,關聯“45”開頭的外債業務編號或核准件號(業務編號優先)。(13)一筆外債本息償清後,銀行應提示非銀行債務人及時辦理不再使用的外債賬戶關閉手續,並辦理外債註銷登記。已有外債賬戶仍需使用的,且符合多筆外債共用一個外債賬戶的條件,可以保留。(14)銀行應在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提款入賬、還本付息等相關業務後,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若銀行為境內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從境內銀行離岸部門借用的貸款提款入賬、還本付息等業務,還應提醒非銀行債務人在提款/還本付息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登記。9.1.3.3 外債套期保值履約交割(1)非銀行債務人可自行與境內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境外債權銀行簽訂以鎖定外債還本付息風險為目的、與匯率或利率相關的保值交易契約,並辦理交割。簽訂保值交易契約、辦理保值交易契約交割時,非銀行債務人的交易對手方、辦理交割款項匯出的銀行等,應當確認該筆交易具備合法、清晰的實盤背景。①非銀行債務人獲得的保值交易外匯收入,可直接到銀行辦理結匯或存入外債專用賬戶保留(國際收支申報時,無需填寫相應外債業務編號)。②非銀行債務人可直接到銀行購匯或使用自有外匯辦理交割。(2)套期保值與匯率、利率相關。(3)簽訂套期保值的交易對手方應是境內銀行或境外債權銀行。(4)為保值交易交割辦理收入或匯出的銀行應當按本項指引進行操作。涉及人民幣匯率衍生產品的交易,非銀行債務人應遵守現行規定。國內外匯貸款的套期保值參照辦理。9.1.3.4 外債賬戶關閉(1)有關戶需求的,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2)銀行為非銀行債務人關閉外債賬戶時,應確認外債賬戶餘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9.2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註銷登記9.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的通知》(銀髮〔2022〕92 號)。9.2.2 審核材料1.《外債註銷登記業務申請書》。2.業務登記憑證和《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919.2.3 審核原則1.非銀行債務人已登記外債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辦妥最後一筆還本付息業務後,可向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1)已登記外債未償餘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2)已登記外債完成所有還本付息業務且不再發生提款,但由於扣劃手續費等合理原因導致未償餘額不為零,銀行能夠核實並確定未償餘額不為零的原因合理。2.不符合在銀行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條件(如債務減免、債轉股等)的,非銀行債務人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3.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核實外債提款、還本付息等情況。4.銀行審核通過後,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註銷手續,將反映註銷原因相關內容的《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加蓋銀行業務印章後出具給債務人。9.3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及境外投資者取得收益對外購付匯9.3.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 號)。9.3.2 審核材料9.3.2.1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1)書面申請,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基本情況、對外處置不良資產類型及總額、計算依據、外匯收入及結匯情況、受託管理的不良資產的清收情況等。(2)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的核准或備案檔案。(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境外投資者簽署的不良資產轉讓契約的主要條款。9.3.2.2 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取得的收益對外購付匯(1)書面申請(包括本次對外處置不良資產類型、金額、計算依據和截至目前契約累計處理情況等)。(2)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的核准或備案檔案。(3)關於不良資產處置收益來源的證明檔案。(4)《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金額在5 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5)由境內代理人代境外投資者辦理的,提供代理協定。9.3.3 審核原則9.3.3.1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到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的對價後,可持有關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入賬及結匯手續。92(2)經主管部門批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可參照本項指引辦理。(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入賬手續時應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4)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導致原有擔保的受益人改變為境外投資者的,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後新發生的跨境擔保,按照現行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進行管理。(5)在匯發〔2015〕3 號檔案生效(2015 年 1 月9 日)前已經辦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登記手續,但尚未辦理後續外匯收入入賬及結匯手續的,銀行在辦理數據申報時無需填寫處置不良資產登記的業務編號。9.3.3.2 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取得的收益對外購付匯(1)匯出金額不得超出處置收益本金及利息等合計總額扣減處置所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處置費用後的餘額。(2)申請匯出金額不得超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金額在 5 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中記載金額。(3)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通過清收、再轉讓方式取得的收益,可持有關材料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對外購付匯手續。(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境外投資者處置境內不良資產收益對外購付匯手續時,應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5)在匯發〔2015〕3 號檔案生效(2015 年 1 月9 日)前已經辦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登記手續,但尚未辦理後續境外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收益對外購付匯手續的,銀行在辦理數據申報時無需填寫處置不良資產登記的業務編號。9.4 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註銷登記9.4.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最佳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 號)9.4.2 審核材料1.《內保外貸註銷登記業務申請書》。2.內保外貸業務登記憑證、《內保外貸登記表》。3.內保外貸責任解除的相關證明材料(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的無需提供)。9.4.3 審核原則1.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情況下,可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內保外貸註銷登記。不符合相應條件的,由擔保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按照“誰登記、誰註銷”的原則,由原辦理擔保登記的擔保人到銀行辦理註銷登記業務。933.辦理企業內保外貸註銷登記業務的銀行,應核實擔保人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擔保人對應擔保契約責任是否解除等情況,並依照業務登記憑證、《內保外貸登記表》內容,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查看本筆內保外貸控制信息,確認是否符合內保外貸註銷登記辦理要求。4.銀行審核通過後,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註銷手續,將反映註銷原因相關內容的《內保外貸登記表》列印並加蓋銀行業務印章後出具給擔保人。9.5 銀行內保外貸業務登記9.5.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綜發﹝2017﹞108 號)。9.5.2 審核材料銀行每日通過數據接口程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9.5.3 審核原則1.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以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擔保,應當獲得總行或總部授權。2.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的真實合規性、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留存相關審核材料備查。如果債務人為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機構,銀行應重點審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資相關管理規定。3.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依據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加強對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和相關交易背景真實合規性審核。(1)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套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範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構造交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2)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證券投資方式調回境內使用。(3)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如用於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設境外企業、併購境外企業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境外投資的相關政策導向,並符合國內相關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4)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94(5)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境外債務人從事衍生交易應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範圍且經過適當授權。(6)銀行應加強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管理,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內保外貸項下資金。4.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依據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切實加強對第一還款來源和擔保履約可能性的審核,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契約。銀行可依據以下情形併兼顧合理商業原則判斷擔保契約是否具備明顯的擔保履約意圖:(1)簽訂擔保契約時,債務人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對於債務人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不明或者有明顯瑕疵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對於債務人雖有明確的還款資金來源但經營狀況不良或負債率過高的,銀行應謹慎為其辦理內保外貸業務。(2)主債務契約規定的融資條件與債務人聲明的借款資金用途是否存在明顯不符。(3)擔保當事各方是否存在通過擔保履約提前償還擔保項下債務的意圖。(4)擔保當事各方是否曾經以擔保人、反擔保人或債務人身份發生惡意擔保履約或債務違約。5.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如接受反擔保的,應切實審核相關押品來源是否符合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反擔保資金來源是否合理合法、單一反擔保人用於同類業務反擔保的總規模是否與其財務狀況相匹配等。6.內保外貸履約幣種原則上應與擔保契約幣種一致。7.擔保人對擔保責任上限無法進行合理預計的內保外貸,可以不辦理登記,但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擔保履約手續。8.擔保契約或擔保項下主債務契約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或擔保金額、期限、債權人等),應參照簽約登記手續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9.內保外貸項下債務人還清擔保項下債務、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或發生擔保履約後,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註銷手續,銀行可通過數據接口程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更新數據。10.境內銀行離岸部參與跨境擔保的,無論作為擔保人或債權人,在管理和統計上均視同境外機構。11.銀行應在擔保契約存續期間持續跟蹤管理,建立內保外貸履約風險評估制度。銀行對於自身提供的、主債務契約將於一年內到期的內保外貸業務,應按季度進行履約風險評估,評估發生履約的可能性並及時向所屬省級分局報告。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實施(2017 年 1 月 26 日)後銀行新辦理的內保外貸業務,如果發生擔保項下主債務違約,銀行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履約;銀行履約後造成本外幣資金不匹配的,需經所屬省級分局核准後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13.內保外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最終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1)企業作為擔保人(或作為銀行內保外貸業務的反擔保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履約額應納入該企業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和管理。(2)銀行為企業辦理內保外貸履約資金匯出時,應向企業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擔保履約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95(3)銀行內保外貸履約後,如銀行最終成為對外債權人,應按規定及時報送相應的對外債權信息。如反擔保企業最終成為對外債權人,銀行應在完成反擔保資金清收時,向其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反擔保清收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14.銀行應切實加強內保外貸業務數據報送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按照擔保契約及主債務契約的條款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如實報送。擔保契約或主債務契約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銀行應及時準確報送變更後的相應信息。銀行數據報送質量納入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15.境內債務人(擔保人)等對外支付(收取)擔保費,可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提交加蓋公章的擔保契約主要條款複印件、擔保費通知書等真實性證明材料,直接在銀行辦理。9.6 銀行外保內貸登記9.6.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9.6.2 審核材料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銀行向外匯局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相關數據。9.6.3 審核原則1.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契約:(1)債務人為在境內註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2)債權人為在境內註冊經營的金融機構。(3)擔保標的為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託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4)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範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2.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契約;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契約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境內債務人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3.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構成外保內貸的,應當按照本指引辦理擔保登記手續,並遵守相關規定。4.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契約。擔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可按照合理商業原則,依據以下標準判斷擔保契約是否具備明顯的擔保履約意圖:(1)簽訂擔保契約時,債務人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2)擔保項下借款契約規定的融資條件,在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與債務人聲明的借款資金用途是否存在明顯不符。96(3)擔保當事各方是否存在通過擔保履約提前償還擔保項下債務的意圖。(4)擔保當事各方是否曾經以擔保人、反擔保人或債務人身份發生過惡意擔保履約或債務違約。5.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項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6.中資非金融企業及選擇巨觀審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應直接占用該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因此造成企業外債超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7.選擇“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占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8.境內債務人(擔保人)等對外支付(收取)擔保費,可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提交加蓋公章的擔保契約主要條款複印件、擔保費通知書等真實性證明材料,直接在銀行辦理。9.7 內保外貸項下履約款購付匯及收結匯9.7.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9.7.2 審核材料9.7.2.1 銀行作為擔保人的內保外貸履約款購付匯(1)內保外貸履約證明材料(銀行發生內保外貸擔保履約時可提供索償報文及履約原因說明)。(2)外匯局關於銀行內保外貸履約款購付匯的核准檔案。9.7.2.2 銀行為非銀行機構作為擔保人的內保外貸履約款辦理購付匯(1)內保外貸履約證明材料。(2)《內保外貸登記表》和業務登記憑證。9.7.2.3 銀行作為擔保人的內保外貸履約後形成銀行自身對外債權的清收款收結匯對外債權登記憑證。9.7.2.4 非銀行機構作為擔保人的內保外貸履約後形成對外債權的清收款收結匯對外債權登記憑證。9.7.3 審核原則9.7.3.1 擔保履約(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實施(2017 年 1 月 26 日)後銀行新辦理的內保外貸業務,如果發生擔保項下主債務違約,銀行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履約;銀行履約後造成本外幣資金不匹配的,需經所屬省級分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核准後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97(2)非銀行機構發生擔保履約的,可憑加蓋外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的擔保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須填寫該筆擔保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9.7.3.2 對外債權登記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反擔保人,應辦理對外債權登記。(1)銀行為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履約資金匯出時,應向企業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擔保履約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並按規定辦理與對外債權相關的變更、註銷手續。銀行內保外貸履約後,如銀行最終成為對外債權人,應按規定及時報送相應的對外債權信息。如反擔保企業最終成為對外債權人,銀行應在進行反擔保清收時,向其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反擔保清收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2)對外債權人為非銀行機構時,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在向銀行說明資金來源、銀行確認境內擔保人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後可以辦理結匯。(3)境內擔保人向境內債權人支付擔保履約款,或境內債務人向境內擔保人償還擔保履約款的,因擔保項下債務計價結算幣種為外幣而付款人需要辦理境內外匯劃轉的,付款人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相關付款手續。境內機構為自身債務提供跨境物權擔保的,不需要辦理擔保登記。擔保人以法規允許的方式用抵押物折價清償債務,或抵押權人變賣抵押物後申請辦理對外匯款時,擔保人參照一般外債的還本付息辦理相關付款手續。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申請辦理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購付匯和收結匯時,銀行應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契約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擔保契約(或保函)與履約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9.8 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款入賬9.8.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9.8.2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2.擔保履約證明檔案(如果屬於銀行保函履約,證明檔案就是銀行傳送的索償報文,如為外文,需附主要條款翻譯件)。9.8.3 審核原則1.發生外保內貸履約的,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如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提款幣種不一致而需要辦理結匯或購匯的,由其分行或總行/總部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的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提出申請。982.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債權人,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應在申報單上填寫該筆外保內貸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3.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申請辦理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購付匯和收結匯時,銀行應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契約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4.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金融機構應提醒境內債務人須在擔保履約後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5.中資非金融企業及選擇巨觀審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應直接占用該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因此造成企業外債超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6.選擇“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占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9.9 非金融機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開立、使用及關閉9.9.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9.9.2 審核材料9.9.2.1 國內外匯貸款賬戶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契約或其他證明材料。9.9.2.2 國內外匯貸款使用(1)申請書或申請表。(2)交易背景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9.9.2.3 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1)申請書或申請表。(2)境內外匯貸款契約等相關真實性憑證。9.9.2.4 國內外匯貸款賬戶關閉關戶申請。9.9.3 審核原則9.9.3.1 國內外匯貸款賬戶開立境內債務人(借款人)應開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賬戶代碼為2303)存放國內外匯貸款與外匯委託貸款(以下統稱“國內外匯貸款”)資金及還款資金。一筆國內外匯貸款可開立多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多筆國內外匯貸款也可共用一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9.9.3.2 國內外匯貸款賬戶收支範圍99(1)收入範圍:國內外匯貸款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購匯或劃入的還款資金本息,同一債務人其他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劃入的資金,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等符合規定的各類外匯賬戶劃入的資金。(2)支出範圍: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劃轉至同一債務人的其他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結匯支出,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9.9.3.3 國內外匯貸款使用(1)債權人(金融機構)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債務人辦理境內外匯貸款資金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境內外匯貸款資金用於跨境支付及經常項目支出的,應符合相關的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2)出口貿易融資業務項下資金,在金融機構放款及企業實際收回出口貨款時,均可直接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金結匯和使用應符合相關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定。除此以外的國內外匯貸款資金,均須劃入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內的外匯委託貸款資金管理遵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49號)等規定執行。(3)具有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可結匯使用,企業原則上應以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企業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期收匯且無外匯資金用於償還具有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的,貸款銀行可按規定為企業辦理購匯償還手續。(4)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可由債務人自行選擇按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除此以外的其他國內外匯貸款不允許結匯。選擇意願結匯的,應同時開立與之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或與其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共用一個結匯待支付賬戶。銀行審核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並在貸款契約正本中籤注本次結匯金額及尚可結匯金額,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用途應與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相符。此類結匯應申報為“924010 國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結匯”或“924020 委託貸款本金結匯”。(5)國內外匯貸款資金用於辦理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應符合《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不允許結匯的境內外匯貸款資金,不得辦理與結匯交易背景相關的外匯衍生產品業務;不允許購匯償還的境內外匯貸款,不得辦理與購匯交易背景相關的外匯衍生產品業務。(6)同一債務人在不同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名國內外匯貸款賬戶之間進行原幣劃轉,劃出行應在境內劃轉申報時註明“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同名劃轉”字樣,收款行應核對收款賬號是否為國內外匯貸款專戶。(7)金融機構為債務人辦理國內外匯貸款資金外幣劃轉業務後,應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或境內劃轉收支申報。9.9.3.4 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1)債務人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出口貿易融資(含已結匯使用的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除此以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債務人可以自有外匯或人民幣購匯償還。即:已結匯使用的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購匯還貸,不允許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可以購匯還貸。銀行按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類型為債務人辦理購匯,應申報為“921020 償還進口押匯”、“924010 償還國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或“924020 償還委託貸款本金”。100(2)已經進入國內外匯貸款賬戶且按照規定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如貨物貿易出口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債務人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於償還境內外匯貸款,應由債務人通過購匯銀行向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辦理購匯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核准後,方可辦理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相關手續。此類購匯應申報為“924010 償還國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或“924020 償還委託貸款本金”。(3)國內外匯貸款的債權人與債務人購、付匯銀行不是同一家機構的,債權人應向債務人出具《還本付息通知單》並在其上加註:“已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了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請____銀行____分(支)行協助辦理有關售、付匯手續”,並簽字加蓋業務公章。售、付匯銀行須憑債權人加注、蓋章的還本付息通知單辦理售匯和境內外匯劃轉手續。(4)債務人可以自有外匯資金提前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債務人需購匯提前償還境內外匯貸款時,售、付匯銀行應審核貸款契約中提前還款相關條款。貸款契約中沒有提前還款條款的,債務人(借款人)最多可提前5個工作日購匯進入國內外匯貸款賬戶。9.9.3.5 國內外匯貸款賬戶關閉債務人申請關閉國內外匯貸款賬戶時,賬戶存續期內的外匯利息收入可自行辦理結匯,可原幣劃轉至同名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或劃轉至開立在其他銀行的同名國內外匯貸款賬戶。9.9.3.6 國內外匯貸款的套期保值參照本指引“9.1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賬戶開立、使用及關閉”中外債套期保值相關規定辦理。9.10 跨國公司國內資金主賬戶開立及關閉9.10.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 號)。9.10.2 審核材料9.10.2.1 國內資金主賬戶開立跨國公司的主辦企業可持備案通知書,在經備案的合作銀行直接開立國內資金主賬戶(賬戶代碼為 3601),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相關業務。9.10.2.2 國內資金主賬戶關閉書面申請。9.10.3 審核原則1.國內資金主賬戶可以是多幣種(含人民幣)賬戶,開戶數量不予限制,但應符合審慎監管要求;國內資金主賬戶允許日間及隔夜透支;透支資金只能用於對外支付,收到資金後應優先償還透支款。2.國內資金主賬戶收入支出範圍:收入範圍:境內成員企業從境外直接獲得的經常項目收入;境內成員企業經常項目賬戶、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劃入;集中額度內從境外融入的外債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購匯存入(經常項目項下對外支付購匯所得資金、購101匯境外放款或償還外債資金);存款本息;同一主辦企業其它國內資金主賬戶資金劃轉收入;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收入。除另有規定外,跨國公司境內成員企業向境記憶體款性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匯貸款不得進入國內資金主賬戶(用於償還外債、境外放款等除外)。支出範圍:境內成員企業向境外的經常項目支出;向境內成員企業經常項目賬戶、資本金賬戶劃出;集中額度內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償還的外債本息;結匯;存款劃出;交納存款準備金;同一主辦企業其它國內資金主賬戶資金劃轉支出;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支出。3.國內資金主賬戶跨境資金收付應按現行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國內資金主賬戶涉及外債資金收付的,資金淨融入金額(即外債餘額)不得超過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涉及境外放款資金收付的,資金淨融出金額(即境外放款餘額)不得超過經備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額度。4.國內資金主賬戶與境外經常項目收付以及結售匯,包括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由經辦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辦理相關手續。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銀行應當要求主辦企業提供相關單證,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仍需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5.國內資金主賬戶可集中辦理經常項下、直接投資、外債和境外放款項下結售匯。對於直接投資、外債和境外放款項下流入資金,在國內資金主賬戶內支付使用適用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參見本指引“11.4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6.主辦企業應當按規定進行涉外收付款申報;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或指定申報主體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21〕36 號)的規定進行申報。7.國內資金主賬戶內資金可用於購買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R2 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8.有關戶需求的,銀行可根據主辦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9.11 銀行境外貸款9.1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2〕27 號)。9.11.2 審核材料境內銀行應按照有關數據報送要求逐月將境外本外幣貸款、跨境收支、賬戶及境外貸款餘額變動等信息分別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9.11.3 審核原則1.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幣貸款的行為。境內銀行向境外企業發放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期)的間接貸款,按照銀行同業業102務管理。其中,境外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非金融企業。2.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下同)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槓桿率×巨觀審慎調節參數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境外貸款槓桿率:國家開發銀行為 1.5;進出口銀行為3;其他銀行為0.5。巨觀審慎調節參數:1。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以上槓桿率、參數、折算因子以人民銀行、外匯局最新調整檔案為準)境外貸款餘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折算。境內銀行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不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一級資本淨額或營運資金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採用銀行法人口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巨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境外貸款槓桿率、巨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子進行動態調整。境內銀行應做好境外貸款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貸款餘額不超過上限。若因銀行一級資本淨額(營運資金)、境外貸款槓桿率或巨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境外貸款餘額超過上限,銀行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內。3.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境外貸款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境外貸款等統一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2〕27 號)模式管理,境內銀行已發放境外貸款餘額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境內銀行向境外主權類機構發放貸款業務參照檔案規定執行,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境內銀行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單元向境外企業發放的貸款,按自由貿易賬戶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境內銀行總行下撥人民幣資金髮放的境外企業貸款須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境內銀行通過離岸賬戶發放的境外貸款,按離岸銀行業務相關規定辦理,不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4.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應充分了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後實施。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流程管理、專業人員配備、風險控制制度等;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還應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5.境內銀行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境外企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辦理境外貸款業務,也可以通過境外企業在境外銀行開立的賬戶辦理。6.貸款利率應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範圍內確定。7.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套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如境外貸款用於境外投資,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境內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103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並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原則上應要求境外銀行等直接債權人參照辦理。8.境外貸款業務涉及跨境擔保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區分境內、境外債權人(受益人)分別報送跨境擔保相關信息,境內銀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債權應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9.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幣種原則上應與貸款幣種保持一致。如境外企業確無人民幣收入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境內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幣清算行與參加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內銀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本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提供外匯風險對沖和外匯結匯服務。10.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銀行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報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上年度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和本年度計畫。11.境內銀行應按照有關數據報送要求將境外本外幣貸款、跨境收支、賬戶等信息分別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於每月初5 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末本銀行境外貸款餘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境外貸款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境外貸款業務結束之日起5 年。12.境內銀行發放境外貸款接受境內企業擔保發生履約的,因企業擔保履約幣種與銀行境外貸款幣種不一致確需辦理購匯的,由債權銀行報所屬省級分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備案。104十、證券投資業務10.1 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登記、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0.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2〕183 號)。3.《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0 年第 2 號)。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20年第 176 號)。5.《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銀髮〔2022〕258 號)。10.1.2 審核材料10.1.2.1 登記(1)書面申請。(2)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複印件。(3)承諾遵守中國相關法律規定的函(包括但不限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依法納稅等)。10.1.2.2 變更(或註銷)登記(1)書面申請。(2)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複印件。(3)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10.1.2.3 開戶(1)業務登記憑證。(2)託管協定。10.1.2.4 使用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支付和劃轉指令。10.1.2.5 關戶關戶申請。10.1.3 審核原則10.1.3.1 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1)境外機構投資者取得證監會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可通過主報告人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業務登記。(2)主報告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境外機構投資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辦理業務登記或變更登記後將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反饋給境外機構投資者。(3)主報告人在境外機構投資者申請辦理業務登記前,應代境外機構投資者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特殊機構賦碼並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其錄入主體信息。之前已獲得特殊機構賦碼的,無需重複錄入。105(4)境外機構投資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取得證監會換髮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 30 個工作日內,通過主報告人辦理變更登記。託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應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過主報告人辦理變更登記。如變更主報告人,境外機構投資者應自變更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通過新的主報告人辦理變更登記。(5)境外機構投資者因機構解散、進入破產程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導致證監會註銷其業務許可的,應在變現資產並關閉境外機構投資者專用賬戶後 30 個工作日內,通過主報告人辦理註銷登記。10.1.3.2 賬戶開立(1)境外機構投資者應憑業務登記憑證,根據投資和資金匯入需要,在託管人處開立境外機構投資者專用賬戶(賬戶性質為資本項目-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賬戶代碼為 2410)。僅匯入外幣資金的,須開立外幣專用賬戶及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僅匯入人民幣資金的,須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須分別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外幣專用賬戶及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兩類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命名應予以有效區分。(2)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10.1.3.3 賬戶使用(1)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及支付有關稅費(稅款、託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所需外幣資金,外幣利息收入,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入,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入,同名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賬戶內資金劃入,同名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相互劃轉,從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結匯劃入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出,向境外匯出本金及收益,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出,向同名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賬戶劃出,同名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相互劃轉,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2)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從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結匯劃入的資金或從境外匯入的人民幣投資本金,出售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利息收入,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入,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入,同名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賬戶內資金劃入,同名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相互劃轉,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支付證券投資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購匯劃入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或匯出投資本金和收益,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出,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出,支付稅款、託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相關稅費,向同名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賬戶劃出,同名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相互劃轉,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3)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與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賬戶內資金可在境內直接雙向劃轉並用於境內證券投資,後續交106易及資金使用、匯兌等遵循劃轉後渠道的相關管理要求。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所開立的兩類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境外機構投資者專用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證券期貨投資以及基於套期保值為目的的風險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機構投資者專用賬戶不得支取現金。(4)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自主選擇匯入幣種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境外機構投資者匯入外幣進行投資的,可根據投資計畫等,及時通知託管人直接將投資所需外幣資金結匯並劃入其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境外機構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進行投資的,可根據投資計畫等,將投資所需的境外人民幣資金直接匯入其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5)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委託託管人辦理相關投資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6)境外機構投資者清盤(含產品清盤)的,託管人可憑境外機構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等,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及關戶手續。(7)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匯出與匯入的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8)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遵循實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則開展境內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管理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所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9)境外機構投資者應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如需在託管人以外的其他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專用外匯賬戶,可憑業務登記憑證辦理。(10)託管人在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入時,應對相應的資金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並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義務。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配合託管人履行以上義務,並向託管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和信息。10.1.3.4數據統計申報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相關境內金融機構等應按照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數據。10.2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0.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1 號)。10.2.2 審核材料10.2.2.1 主體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2)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檔案。(3)監管機構或其授權的行業管理組織頒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明檔案(變更登記提供)。10.2.2.2 開戶(1)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檔案。(2)業務登記憑證信息。10.2.2.3 使用107QDII 資金支付和劃轉指令。10.2.2.4 關戶關戶申請。10.2.3 審核原則10.2.3.1 主體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新建及變更主體信息應與相關檔案或證明材料等一致。10.2.3.2 賬戶開立(1)QDII 機構可根據募集及匯出入資金幣種等需要,開立境內外匯/人民幣託管賬戶(賬戶性質:資本項目-QDII 境內託管賬戶,2412)。託管人可為每隻 QDII 產品(含自有資金)分別開立境內託管賬戶。同一產品不同幣種的境內外匯託管賬戶,視同為一個賬戶。(2)託管人應在境外託管人處為 QDII 產品開立境外託管賬戶。10.2.3.3 賬戶使用(1)QDII 機構境外投資累計淨匯出額(含外匯及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准的投資額度。QDII 機構匯出入非美元幣種資金時,應參照匯出入當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計算等值美元金額。(2)QDII 機構可通過託管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匯出、匯入境外投資資金。相關資金匯出入應按幣種分別通過境內外匯託管賬戶和境內人民幣託管賬戶辦理。QDII 機構以外匯形式匯回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匯形式保留或劃轉至境內機構和個人境內外匯賬戶,也可以結匯劃至其境內人民幣託管賬戶。QDII 機構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額度批准檔案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結購匯及境內劃轉手續。(3)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QDII 機構及境內機構和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劃入的資金,從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劃入的投資者投資產品的外匯資金,境內人民幣託管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購匯劃入,從境外託管賬戶匯回的外匯資金,利息收入,符合規定的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入,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入,按規定從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原幣劃入的資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劃往境外託管賬戶,劃往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結匯劃入境內人民幣託管賬戶,支付與境外投資相關的稅費,符合規定的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出,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4)QDII 境外託管賬戶收支範圍限於與 QDII 境內託管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以及 QDII 境外投資項下相關收支。(5)QDII 機構可通過託管行以外的境內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6)QDII 機構可按照實需原則,與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境內託管人或其他境內金融機構,對其境外投資形成的外匯風險敞口進行外匯套期保值交易。QDII 機構應向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提供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符合實需原則承諾、境外投資規模等)。境內託管人負責核算QDII 機構境外證券投資資產規模。108(7)QDII 機構可根據託管人核算的境外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情況,於每月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對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進行調整。(8)QDII 機構不得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如 QDII 機構不實際履行投資決策職責,僅依據委託人指令進行投資,也屬額度轉讓或轉賣行為(境內投資者通過 QDII 產品參與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 IPO 及增發除外)。10.2.3.4 賬戶關閉QDII 機構因資格或投資額度被取消、機構撤銷、被吸收合併、業務終止(含因違法違規行為需終止的)、產品到期,可在相關境外資產變現並匯回後辦理關戶手續。10.2.3.5 數據統計申報(1)QDII 機構應在首次獲批投資額度後,辦理合格投資者主體信息登記。登記完成後,合格投資者應通過託管人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國家外匯管理局。(2)QDII 機構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營業場所、營業執照註冊號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信息變更後持相關變更材料辦理主體信息變更。(3)QDII 機構應定期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QDII 有關產品信息。(4)QDII 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其他監管部門(含境外)重大處罰,會對合格投資者投資運作造成重大影響或相關業務資格被暫停或取消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5)QDII 機構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向所屬省級分局報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資情況報告(包括投資額度使用情況、投資收益情況等)。(6)QDII機構、託管人、相關境內金融機構等應按照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數據。10.3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入市相關登記及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0.3.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 3 號。3.《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9〕240 號)。4.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第4 號(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5.《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銀髮〔2022〕258 號)。10.3.2 審核材料10.3.2.1 入市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1)登記①書面申請。②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中國債券投資備案通知書或其他同等效力檔案。(2)變更登記①書面申請。②變更事項真實性證明檔案。109(3)註銷登記①書面申請。②註銷事項真實性證明檔案。10.3.2.2 債券市場專用資金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開戶業務登記憑證。(2)使用①業務登記憑證。②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相關業務控制信息表。(3)關戶業務登記憑證。10.3.3 審核原則10.3.3.1 入市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1)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在取得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備案通知書或其他同等效力檔案後 10 個工作日內,指定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憑上述檔案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代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登記,若境外機構投資者以 QFII/RQFII 身份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且已辦理QFII/RQFII登記的,無需辦理登記。(2)境外機構投資者名稱、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由相關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代境外機構投資者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變更登記。(3)境外機構投資者退出中國債券市場並關閉相關資金賬戶的,應在關閉相關資金賬戶後 30 個工作日內通過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代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註銷登記。(4)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以及主權財富基金(以下簡稱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通過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商業銀行)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適用本指引。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還應遵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10.3.3.2 債券市場專用資金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應憑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生成的業務登記憑證,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人民幣或/和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債券市場資金專戶,賬戶性質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性質代碼為 3400)。(2)債券市場資金專戶收入範圍: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和相關稅費(稅款、託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出售債券所得價款,債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規定的債券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入,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入,同名債券市場資金專戶內資金相互劃轉,同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專用賬戶內資金劃入,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3)債券市場資金專戶支出範圍:支付債券交易價款和相關稅費,投資本金、收益匯出境外,符合規定的債券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出,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出,同名 QFII/RQFII 境內專用賬戶內資金劃出,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110(4)債券市場資金專戶內的資金不得用於投資中國債券市場以外的其他用途。(5)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的 QFII/RQFII 境內專用賬戶內資金與債券市場資金專戶內資金可在境內直接雙向劃轉並用於境內證券投資,後續交易及資金使用、匯兌等遵循劃轉後渠道的相關管理要求。(6)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匯出與匯入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跨幣種套利。同時匯入“人民幣+外幣”進行投資的,累計匯出外幣金額不得超過累計匯入外幣金額的1.2 倍(投資清盤匯出除外)。長期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上述比例可適當放寬。具體而言,以境外機構投資者獲得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通知書之日起計算,1 年及以下,上述比例不得超過 1.2 倍;1 年至 3 年(含),不得超過1.3 倍;3 年至5 年(含),不得超過 1.4 倍;5 年以上,不得超過 1.5 倍。(7)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則開展境內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管理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所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8)境外機構投資者應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其中,境外機構投資者選擇“作為客戶與託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直接交易”渠道開展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的,如需在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專用外匯賬戶,可憑業務登記憑證辦理。該專用外匯賬戶專項用於辦理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項下的資金交割、損益處理、保證金管理等,跨境資金收付應統一通過債券市場資金專戶辦理。(9)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在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匯入時,應對相應的資金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並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義務。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配合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責任,並向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和信息。(10)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通過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商業銀行)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可選擇按照銀髮〔2022〕258 號文開立債券市場資金專戶,也可選擇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在境內銀行業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5〕227 號)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相關賬戶收支範圍等按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現有規定執行。10.3.3.3數據統計申報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結算代理人、相關境內金融機構等應按照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數據。10.4 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專用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0.4.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 號)。3.《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9〕第 8 號)。10.4.2 審核材料10.4.2.1 開戶111業務登記憑證。10.4.2.2 使用(1)資金收付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相關業務控制信息表。10.4.2.3 關戶業務登記憑證。10.4.3 審核原則1.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應憑業務登記憑證,選擇一家境內商業銀行(或委託境內主承銷商、境內相關代理機構),以境外發行人的名義開立人民幣/外匯募集資金專用賬戶(賬戶性質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為 3400)。2.賬戶收支範圍:賬戶收入範圍:發行中國存托憑證募集資金劃入;境外匯入相關稅費、手續費;人民幣/外匯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結匯、購匯後相互劃轉的資金;賬戶利息收入;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資金劃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賬戶支出範圍:發行中國存托憑證募集資金匯出境外;募集資金符合相關規定在境內使用劃轉;支付或結匯支付相關稅費、手續費;人民幣/外匯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結匯、購匯後相互劃轉的資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資金匯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3.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中國存托憑證所募集的資金可以人民幣或外匯匯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內使用。已辦理登記的境外發行人,如需將募集資金匯出境外,應持業務登記憑證到開戶行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如將募集資金留存境內使用,應符合現行直接投資、全口徑跨境融資等管理規定。4.境外發行人如委託境記憶體托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配股,可通過其人民幣/外匯募集資金專用賬戶辦理有關的資金收付和匯兌。5.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股票的,參照本項指引執行。6.境內相關開戶銀行、登記結算機構及涉外收付款人等應按照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數據。10.5 境外存托憑證(GDR)/中國存托憑證(CDR)跨境轉換、存托業務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關閉10.5.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 號)。3.《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9〕第 8 號)。4.《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2〕28 號)。10.5.2 審核材料10.5.2.1 開戶112相關業務登記憑證。10.5.2.2 使用(1)資金收付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相關業務控制信息表。10.5.2.3 關戶相關業務登記憑證。10.5.3 審核原則10.5.3.1 境外存托憑證(GDR)跨境轉換、存托業務專用賬戶(1)境外存托憑證(GDR)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①境外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境外存托憑證的,應通過境內託管人進行跨境證券交易登記,並新生成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境內託管人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可為境外轉換機構開立人民幣/外匯跨境轉換專用賬戶(賬戶性質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為 3400),辦理相關資金收付、匯兌等業務。②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境外匯入用於購買境內基礎證券及符合規定的投資品種的資金;境外匯入相關稅費、手續費的資金;賣出境內基礎證券或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的資金劃入;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結匯、購匯後相互劃轉的資金;股息紅利資金收入;賬戶利息收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境內劃出用於基礎證券交易及買賣符合規定的投資品種的資金;支付或結匯支付相關稅費、手續費;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結匯、購匯後相互劃轉的資金;股息紅利資金匯出;交易剩餘資金向境外相關賬戶匯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2)境外存托憑證存托業務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①境外存托憑證的境外存托人應在境內託管人處開立人民幣/外匯存托業務專用賬戶(賬戶性質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為3400),用於辦理境內企業分紅、派息、配股、退市等相關資金收付和匯兌。②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股息紅利資金劃入;賬戶利息收入;境外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資金匯入;境外存托憑證暫停或終止上市相關資金劃入;人民幣/外匯存托業務專用賬戶結匯、購匯後相互劃轉的資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匯出股息紅利資金;支付或結匯支付相關稅費、手續費;境外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資金劃出;境外存托憑證暫停或終止上市相關資金匯出;存托業務專用賬戶(外匯/人民幣)結匯、購匯後相互劃轉的資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10.5.3.2 中國存托憑證(CDR)跨境轉換、存托業務專用賬戶(1)中國存托憑證(CDR)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①境內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的,應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跨境證券交易登記,並新生成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境內轉換機構的相關業務託管人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為境內轉換機構開立人民幣/外匯跨境轉換專用賬戶(賬戶性質為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資金賬戶,賬113戶代碼為 2418),辦理相關資金收付、匯兌等業務。②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境內劃入用於購買境外基礎證券及符合規定的投資品種的資金;賣出境外基礎證券或衍生品的資金匯入;賬戶利息收入;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結匯、購匯後相互劃轉的資金;股息紅利資金匯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境外基礎證券交易相關資金匯出;買賣符合規定的投資品種資金支出;支付或結匯支付相關稅費、手續費;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結匯、購匯後相互劃轉的資金;股息紅利資金劃出;交易剩餘資金劃回境內相關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③境內轉換機構的境內託管人應委託境外託管人為境內轉換機構開立境外託管賬戶,用於辦理與存托憑證相關的資產託管和資金收付、匯兌業務。(2)中國存托憑證(CDR)存托業務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①中國存托憑證的境記憶體托人應開立人民幣/外匯存托業務專用賬戶(賬戶性質為資本項目-其他資本項目專用外匯賬戶,賬戶代碼為2499),用於中國存托憑證有關的分紅、派息、配股等相關資金收付和匯兌。②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股息紅利資金匯入;賬戶利息收入;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資金劃入;中國存托憑證暫停或終止上市相關資金匯入;中國存托憑證存托業務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結匯、購匯後相互劃轉的資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劃出股息紅利資金;支付或結匯支付相關稅費、手續費;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資金匯出;中國存托憑證暫停或終止上市相關資金劃出;人民幣/外匯存托業務專用賬戶結匯、購匯後相互劃轉的資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③中國存托憑證退市的相關資金收付及匯兌通過存托業務專用賬戶辦理。境外發行人(或委託境記憶體托人)應自退市之日起 30 日內,持退市相關證明材料及資金處理計畫等,在人民幣/外匯存托業務專用賬戶開戶行辦理相關資金收付及匯兌。④境外發行人如委託境記憶體托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配股,可通過其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辦理有關的資金收付和匯兌。10.5.3.3 其他相關要求(1)境外(內)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境外存托憑證/中國存托憑證的跨境證券交易累計淨匯入/出資金不得超過經登記的規模。(2)境外(內)轉換機構不得將跨境轉換專用賬戶內資金用於與存托憑證無關的其他用途。(3)境外(內)轉換機構因對衝風險需要開展的相關衍生品交易應與跨境基礎證券交易具有合理的相關度。(4)境外(內)轉換機構與存托憑證業務相關的境內(外)資產餘額上限,應符合中國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5)境外存托憑證/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內相關開戶行、登記結算機構及涉外收付款人等應按照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數據。11410.6 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登記及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0.6.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2〕272 號)。10.6.2 審核材料10.6.2.1 登記(1)《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基本信息登記表》。(2)發行核准、註冊或備案等相關檔案。(3)募集說明檔案或定向發行協定等相關檔案。10.6.2.2 境內發行債券專用資金賬戶(人民幣或/和外匯)開立、使用和關閉(1)開立業務登記憑證。(2)使用①業務登記憑證。②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列印的相關業務的控制信息表。(3)關閉業務登記憑證。10.6.3 審核原則10.6.3.1 登記(1)境外機構在境內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及交易所債券市場等)公開或非公開發行債券均應辦理登記。(2)境外機構應在獲得債券發行核准、註冊或備案後且實際發行前,委託其境內主承銷商到為該境外機構開立相關募集資金賬戶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辦理登記。(3)開戶銀行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境外機構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留存上述材料。開戶銀行按規定為境外機構辦理登記後,應將加蓋銀行業務印章的業務登記憑證反饋境外機構的境內主承銷商。(4)境外機構應在每期債券發行結束後 20 個工作日內,委託當期境內主承銷商,到當期開戶銀行更新實際募集資金登記信息。(5)如債券首期發行存在多家主承銷商,發行人應指定其中一家主承銷商(受託主承銷商)作為辦理登記的主體。如前後兩期債券的受託主承銷商不一致,應由後一期受託主承銷商更新實際募集資金登記信息,前一期受託主承銷商應予以必要協助。(6)銀行間市場無發行規模限制的發行人,可按相關批准檔案有效期內預估的發行規模填寫《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信息登記表》“總規模”一項。開戶銀行為此類發行人辦理登記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相關頁面備註項註明“銀行間市場成熟層企業”。10.6.3.2 境內發行債券專用資金賬戶(人民幣或/和外匯)開立、使用和關閉115(1)境外機構憑業務登記憑證開立境內發行債券專用資金(人民幣或/和外匯)賬戶(以下簡稱發債專戶)。開立人民幣賬戶的,可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或委託其主承銷商開立託管賬戶,賬戶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同一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多筆/期債券的,既可使用前期已開立的發債專戶,也可選擇開立新的發債專戶。境外機構可按照自身需求,開立一個或多個發債專戶。債券不再存續後,境外機構可自行選擇註銷或保留髮債專戶,同時應符合銀行賬戶管理其他規定。(2)發債專戶的收入範圍是: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劃入;還本付息和支付相關稅費(稅款、手續費等)資金劃入;賬戶利息收入;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按規定向境內主體放款產生的本息償還收入;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按規定投資於境內後產生的減資、撤資、股權轉讓及利潤、分紅等收入;同一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相關賬戶內資金相互劃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3)發債專戶的支出範圍是:發行債券募集資金匯出或購匯匯出境外;支付或結匯支付發行債券本息和相關稅費;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按規定向境內主體放款;向境內主體放款產生的本息償還收入匯出或購匯匯出境外;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按規定投資於境內;投資於境內後產生的減資、撤資、股權轉讓及利潤、分紅等收入匯出或購匯匯出境外;同一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相關賬戶內資金相互劃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4)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可匯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內使用,資金用途應與募集資金說明檔案等所列內容一致。留存境內使用的,應符合直接投資、外債管理等規定。鼓勵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5)境外機構償還境內發行債券本金、利息、支付相關稅費的,資金可從境外或境內匯入發債專戶。還本付息資金需結匯的,應按照債券還本付息計畫進行。境外機構使用來源於境內主體的資金(放款本息,減資、撤資、股權轉讓及利潤分紅等)償還境內發債本息的,境內主體應將相關資金匯入境外機構的發債專戶,再由境外機構按規定償還本息。境外機構使用來源於境內主體的資金償還境內發債本息所涉跨境收支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6)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以人民幣外債形式借予境內具有股權關聯關係的企業(非發行人子公司)使用的,境內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應參照“3.3 非銀行債務人借用外債簽約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相關審核原則辦理。10.6.3.3數據統計申報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相關涉外收付款境內主體、境內登記結算機構、相關金融機構等應按照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數據。10.7 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0.7.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5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 號)。1165.《H 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22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全面推開 H 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匯管理工作的批覆》(匯復〔2020〕1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10.7.2 審核材料10.7.2.1 開戶相關(境內股東增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境內機構境外衍生相關業務、H 股“全流通”,下同)業務登記憑證。10.7.2.2 使用(1)相關業務登記憑證。(2)相關業務真實性證明材料(包括:①境內股東增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提交增、減持股份相關情況說明等;②境內代理機構為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辦理跨境收付匯的,應提交《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登記表》等;③境內機構從事境外衍生業務的,應提交境外衍生業務情況說明等)。10.7.2.3 關戶相關業務登記憑證。10.7.3 審核原則境內股東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含 H 股“全流通”)、境內員工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境內機構開展境外衍生業務等,可在境內銀行開立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用於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不同性質業務需分別開立。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的跨境流出入根據協定信息進行額度控制。10.7.3.1 境內股東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含H 股“全流通”)(1)境內股東首次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業務時,必須新開立一個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後續再次發生該業務時,可以使用原賬戶,也可新開立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2)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境內主體境內劃入符合規定的用於增持境外上市股份的資金,增持境外上市股份剩餘資金匯回,從境外劃入的減持境外股份所得的資金,賬戶利息收入,按規定從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原幣劃入的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向境外匯出增持股份所需資金,符合規定的經常項目下及資本項目下支出,境內劃轉至境內股東其他賬戶,結匯,經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支出。(3)境內股東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調回境內。境內股東增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結束後,由境內匯出的用於增持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4)H股“全流通”需在條件成熟且獲得外匯局書面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按規定有序開展相關“增持”、“收購”業務。(5)參加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對境內股東的人民幣分紅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境內直接派發。10.7.3.2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含境內註冊及境外註冊公司)股權激勵計畫117(1)境內代理機構每新辦理一筆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登記,都必須新開立一個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2)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從個人外匯賬戶劃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的外匯資金,境內代理機構為境內個人統一購匯所得外匯資金,賬戶利息收入。個人出售股權激勵計畫項下股票或權益後匯回的本金及收益,匯回的分紅資金,按規定從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原幣劃入的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向境外支付參與股權激勵計畫所需資金,境外匯回資金結匯或向個人外匯賬戶劃轉,結匯劃入境內代理機構人民幣結算賬戶,以及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支出。(3)境內個人可以其境內、外合法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畫。以境內外幣資金參與的,銀行應憑加蓋了境內代理機構公章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登記表》複印件、個人與境內公司僱傭及勞務關係說明等材料辦理相應的境內資金劃轉手續。以境內人民幣資金參與的,境內個人應將人民幣資金劃轉至境內代理機構的境內賬戶,由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有關購付匯手續。10.7.3.3 境內機構從事境外衍生業務(1)境內機構首次辦理境外衍生業務時,須新開立一個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後續業務無需新開立。(2)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從企業其他境內外匯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資金,境外衍生品項下劃回的保證金、盈利收入,利息收入以及經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向境外匯出衍生交易所需資金,向境外支付賠付款、各種稅費,劃回企業其他境內外匯賬戶,結匯,以及經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支出。10.7.3.4 數據統計申報相關境內機構、個人及銀行等應按照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數據。10.8 香港基金內地發行/內地基金香港發行銷售登記及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0.8.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內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 36 號)。10.8.2 審核材料10.8.2.1 登記(1)香港基金內地發行①《香港基金內地發行信息報告表》。②香港基金管理人香港註冊證明檔案。③香港基金經證監會註冊的檔案。(2)內地基金香港發行①《內地基金香港發行信息報告表》。②內地基金管理人營業執照。③內地基金經香港證監會認可的證明檔案。10.8.2.2 賬戶118(1)開戶業務登記憑證。(2)使用①業務登記憑證。②香港/內地基金申購或贖回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3)關戶①業務登記憑證。②關戶相關說明及證明材料。10.8.3 審核原則10.8.3.1 香港基金內地發行(1)經證監會註冊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應在該基金內地發行前,通過其內地代理人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告相關信息。香港基金內地代理人根據香港基金管理人填寫的《香港基金內地發行信息報告表》,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業務錄入---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協定登記---市場---境外基金境內發行銷售---登記/變更模組操作完成登記/變更登記,生成業務登記憑證。(2)香港基金內地代理人為香港基金管理人報告首隻香港基金的信息時,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查詢香港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體信息。沒有主體信息的,代理人應先為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請特殊機構賦碼,並在系統為香港基金管理人報告主體信息。(3)香港基金內地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香港基金因香港持有人淨贖回,導致該基金內地持有人資產規模超過該基金總資產 50%的,香港基金管理人應停止該基金內地銷售。(4)香港基金內地代理人應在指定銷售銀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義為每隻香港基金開立人民幣/外匯募集資金專用賬戶(賬戶性質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3400),並在賬戶開關戶信息中“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完整準確地錄入業務登記憑證的業務編號。(5)通過代銷方式募集資金的香港基金,其內地代理人應憑業務登記憑證在銀行開立人民幣/外匯代銷賬戶(賬戶性質為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外匯賬戶,賬戶代碼為 2417),並在“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錄入 N/A。(6)人民幣/外匯募集資金專用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投資者從境內劃入的資金;從基金代銷賬戶劃入的資金;從基金在香港的相關賬戶匯入的資金;賬戶利息收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劃往投資者境內賬戶的資金;劃往基金代銷賬戶的資金;劃往基金在香港的相關賬戶的資金;支付或結匯支付交易相關稅費、手續費;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7)香港基金人民幣/外匯代銷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投資者境內賬戶劃入的資金;從人民幣/外匯募集資金專戶劃入的資金;賬戶利息收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劃往投資者境內賬戶的資金;劃往人民幣/外匯募集資金專戶的資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119(8)香港基金管理人可通過其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以人民幣或外匯形式匯出或匯入申購及贖回資金。相關資金應按幣種分別從相關人民幣或外匯專戶中匯出或匯入。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可購匯存入外匯募集資金專用賬戶或直接匯出。10.8.3.2 內地基金香港發行(1)內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香港發行前,通過其內地託管人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告相關信息。內地託管人根據內地基金管理人填寫的《內地基金香港發行信息報告表》,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業務錄入---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 協定登記---市場---境內基金境外發行銷售---登記/變更模組操作完成登記/變更登記,生成業務登記憑證。(2)託管人為內地基金管理人報告首隻內地基金的信息時,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查詢內地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體信息。沒有主體信息的,內地基金管理人應先到其註冊所在地外匯局或銀行報告主體信息。(3)內地基金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內地基金因內地持有人淨贖回,導致該基金香港持有人資產規模超過該基金總資產 50%的,內地基金管理人應停止該基金香港銷售。(4)內地基金管理人應在託管人處或託管人指定的開戶銀行為每隻內地基金開立人民幣/外匯募集資金專用賬戶(賬戶性質為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外匯賬戶,2417),並在賬戶開關戶信息中“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位完整準確地錄入業務登記憑證的業務編號。(5)人民幣/外匯募集資金專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從基金在香港的募集資金相關賬戶匯入的資金;從基金內地託管賬戶或清算賬戶劃入人民幣募集資金專戶的資金;賬戶利息收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劃往基金在香港的募集資金相關賬戶的資金;從人民幣募集資金專戶劃往基金內地託管賬戶或清算賬戶的資金;支付或結匯支付交易相關稅費、手續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6)內地基金管理人可通過其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以人民幣或外匯形式匯出或匯入申購及贖回資金。相關資金應按幣種分別從相關人民幣或外匯專戶中匯出或匯入。募集的外匯資金可以在境內結匯用於投資或存入人民幣募集資金專戶。10.8.3.3 數據統計申報香港基金管理人、內地基金管理人、代理人、託管人、內地開戶銀行等應按照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數據。10.9 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的資金匯兌10.9.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6 年第3 號)。3.《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銀髮〔2019〕25 號)。10.9.2 審核材料10.9.2.1 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的資金匯入及結匯(1)業務登記憑證。120(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相關控制信息表。10.9.2.2 外籍員工出售股權激勵項下股票或權益資金、參與股權激勵項下分紅派息所得資金匯出境外或購匯劃轉至其境內外幣賬戶(1)業務登記憑證。(2)外籍員工身份證明。(3)證券公司出具的股權激勵項下外籍員工境內交易證明檔案或證券賬戶紅利股息入賬憑證。10.9.2.3 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從境外匯入資金的退回(1)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上市公司回購股權激勵項下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3)外籍員工從境外匯入資金的證明。10.9.3 審核原則10.9.3.1 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的資金匯入及結匯(1)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所需資金,可以來源於其在境內的合法收入,也可以來源於從境外匯入的資金。(2)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從境外匯入資金參與股權激勵的,外籍員工應當將資金從境外匯入至境內上市公司賬戶或外籍員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如因匯率原因等導致境外匯入金額超出參與股權激勵所需資金的,超出部分可原路退回。外籍員工使用其境內外幣賬戶內的資金參與股權激勵的,外籍員工可將資金結匯後劃入境內上市公司賬戶或外籍員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3)銀行應審核業務登記憑證,並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相關控制信息表的內容,為境內上市公司或其外籍員工辦理入賬或結匯入賬手續。10.9.3.2 外籍員工出售股權激勵項下股票或權益資金、參與股權激勵項下分紅派息所得資金匯出境外或購匯劃轉至其境內外幣賬戶(1)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需將出售股權激勵項下股票或權益資金、參與股權激勵項下分紅派息所得資金匯出境外或購匯劃轉至其境內外幣賬戶的,可在銀行直接辦理匯出或購匯劃轉手續。(2)外籍員工提交的身份證明應當與境內上市公司辦理登記時,在《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表》中填寫的身份證件類型和身份證件號碼一致。(3)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畫的,參照本項指引辦理。10.9.3.3 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從境外匯入資金的退回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從境外匯入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畫後,發生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未達成、或股票期權未行權等情形的,境內上市公司或其外籍員工可直接到銀行辦理資金退回境外手續。10.9.3.4 數據統計申報相關境內銀行等應按照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數據。10.10 境內個人投資者 B 股投資收益結匯12110.10.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6 年第3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 號)。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1〕22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關於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26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發〔2001〕31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關於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發〔2001〕32 號)。10.10.2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說明 B 股投資收益情況及本次申請結匯幣種、金額、賬號、結匯資金用途等)。2.B 股投資收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證券公司出具的B 股賬戶對賬單或證券公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出具的 B 股交易憑證等)。10.10.3 審核原則1.銀行為境內個人投資者辦理 B 股投資收益結匯時,應審核其自上一筆結匯至本筆結匯期間 B 股投資收益的相關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2.境內個人 B 股投資收益,可直接結匯,也可以原幣劃入其個人外匯賬戶,劃入個人外匯賬戶後,應遵守《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B 股資金賬戶不能直接提取外匯現鈔。境內居民個人從 B 股資金賬戶劃回境內商業銀行存儲的從事 B 股交易的所有外匯,按照現鈔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理。3.境內個人依法合規購匯投資於 B 股的本金可以結匯,可持購匯憑證、B股交易憑證等材料到銀行直接辦理結匯。10.11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利潤結匯10.1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 號)。10.11.2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說明歷年盈虧及結匯情況,本次申請結匯屬於當年利潤還是歷年利潤,結匯幣種、金額等)。2.經外匯局登記、備案或審批的相關檔案。3.經審計的相關財務報表或加蓋機構公章的外匯利潤表。10.11.3 審核原則1221.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獲取的外匯收入,扣除相關外匯支出應統一納入外匯利潤管理,不得將經營外匯業務獲取的外匯收入直接結匯。2.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利潤結匯,應由法人機構統一辦理。當年外匯利潤,可由自有外匯資金賬戶開戶銀行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當年每季度後的財務核算結果辦理結匯,並按經審計的年度會計決算結果自動調整。往年有虧損的,應先沖抵虧損,方可辦理結匯。歷年留存外匯利潤,可在後續年度辦理。3.保險機構開展境內外匯業務,按照保險機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10.12 上市公司回購 B 股股份賬戶開立及資金匯兌10.12.1 參考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10.12.2 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說明回購的原因、方案,是否已向國家證券監督主管部門報備等情況)。2.經公告的有關回購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3.經公告的回購報告書。4.主管部門的批覆檔案(若有)。10.12.3 審核原則1.上市公司回購事項應獲得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批准。2.上市公司應在銀行開立境內專用外匯賬戶(賬戶性質為資本項目-其他資本項目專用外匯賬戶,賬戶代碼為 2499)用於存放回購資金並辦理後續購付匯手續。該賬戶自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回購 B 股的決議之日起6 個月內有效,到期後賬戶應予關閉。123十一、綜合業務11.1 企業屬地遷移11.1.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 號)。11.1.2 審核材料1.《企業屬地遷移業務申請書》。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換髮營業執照的除外。11.1.3 審核原則1.直接投資項下、外債項下及資本市場項下,企業註冊地所屬外匯局發生變化需先向原註冊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屬地外匯局遷出”業務,遷出後,再向新註冊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屬地外匯局遷入”業務。2.僅企業註冊地所屬外匯局發生變化才適用屬地遷移業務,如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註冊地址變更,但都在同一外匯局管轄範圍內的,不適用屬地遷移業務,銀行僅需通過主體檔案維護企業註冊地址即可。3.由企業註冊地變更之外的原因導致的屬地變更需求,銀行需聯繫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處理。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11.2.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最佳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11.2.2 審核材料11.2.2.1 支付結匯制(1)《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2)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表(僅限於外國投資者跨境匯入的資本金)。124(3)本銀行前一筆結匯(包括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如果在辦理前一筆資金支付時,銀行已審核該筆業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銀行在辦理本筆支付時無需重複審核),前一筆結匯用途為備用金的,銀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僅限於非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方式的前期費用、資本金、外債資金等)11.2.2.2 意願結匯制(1)《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2)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表(僅限於外國投資者跨境匯入的資本金結匯)。11.2.2.3 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11.2.2.4 保證金專用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可按規定結匯使用。交易達成需結匯使用或劃轉至第三方賬戶的,提供相關成交確認檔案;其他劃出,提交相關真實性、合法性證明材料。11.2.2.5 以中外合作開採海上或陸上油氣田項目名義開立的賬戶內資金結匯(1)書面申請(包括中外合作開採油氣田項目實施方案、資金來源和結匯資金分類使用計畫等)。(2)已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證明檔案。(3)結匯繳納棄置費的,還應提供已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的《合作項目的棄置費預備(或調整)方案》或《合作項目的棄置費實施方案》。11.2.3 審核原則1.本節所指資本項目收入包括直接投資和外債資金。2.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並遵守以下規定:(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3)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範圍存在契約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契約約定的範圍使用相關資金。企業可以自由選擇按照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使用其外匯資金。3.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依法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4.外國投資者跨境匯入的資本金,如未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不得辦理結匯、劃轉、付匯等業務。5.單一機構每月資本項目收入的備用金(含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支付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等值 20 萬美元。6.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內賬戶結匯和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銀行應留存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及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5 年備查(僅限於非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方式的前期費用、資本金、外債資金等)。7.對於資本金、外債,由於企業確有特殊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的,銀行可在履行盡職審查義務、確定交易具備真實交易背景的前提下為企業辦125理相關結匯,辦理業務當日,向外匯局申報結匯信息時,在“結匯用途”欄中填寫“023”(即“特殊備案”)。銀行應在支付完畢後 20 個工作日內收齊並審核企業補交的相關證明材料,並修改該筆結匯信息,將原來填寫的“結匯用途”由“023”改為實際用途代碼。8.銀行應按照數據採集規範相關要求,及時報送與結匯待支付賬戶(賬戶代碼為 2113)有關的開立、變更、註銷、境內外支付等信息。9.對於申請一次性將全部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結匯或者將結匯待支付賬戶中全部人民幣資金進行支付的境內機構,銀行應在審核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後為其辦理。11.3 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的開立、使用和關閉11.3.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最佳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 號)。11.3.2 審核材料11.3.2.1 賬戶開立業務登記憑證。11.3.2.2 賬戶資金使用(1)《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2)本銀行前一筆結匯(包括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如果在辦理前一筆資金支付時,銀行已審核該筆業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銀行在辦理本筆支付時無需重複審核)。前一筆結匯用途為備用金的,銀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僅限於非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方式的資本金、外債)。11.3.3 審核原則1.境內機構可開立結匯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並通過該賬戶辦理各類支付手續。境內機構在同一銀行網點開立的同名資本金賬戶、外債專用賬戶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性質的資本項目賬戶,可共用一個結匯待支付賬戶。境內機構按支付結匯原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通過結匯待支付賬戶進行支付。2.境內機構確有需要開立結匯待支付賬戶但無業務登記憑證的,經辦銀行可協商所在地外匯局處理。3.賬戶收入範圍:由同名或開展境內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金賬戶、外債專用賬戶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性質的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結匯劃入的資金,由同名或開展境內股權投資企業的結匯待支付賬戶劃入的資金,由本賬戶合規劃出後劃回的資金,因交易撤銷退回的資金(含以支付結匯制合規支付的資金劃回),符合規定的人民幣收入,賬戶利息收入,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的其他收入。4.賬戶支出範圍:經營範圍內的支出,支付境內股權投資資金和人民幣保證126金,劃往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同名結匯待支付賬戶,購付匯或直接對外償還外債,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資金購付匯或直接對外支付,為境外機構代扣代繳境內稅費,購付匯或直接對外支付經常項目支出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5.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購匯匯回資本項目賬戶。由結匯待支付賬戶劃出用於擔保或支付其他保證金的人民幣資金,除因交易達成支付價款或因交易未達成需違約扣款外,其餘資金均須原路劃回結匯待支付賬戶。6.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直接投資和外債資金)結匯用於關聯企業借款的,償還本金須劃回結匯待支付賬戶。7.外商投資企業因轉內資註銷外匯登記的,可待結匯待支付賬戶餘額使用完畢後關戶。境內機構名下各類資本項目賬戶已關閉情況下,結匯待支付賬戶可繼續使用,待使用完畢後再行關閉。8.銀行應按照數據採集規範相關要求,及時報送與結匯待支付賬戶(賬戶代碼 2113)有關的開立、變更、註銷、境內外支付等信息。其中,結匯待支付賬戶向其他人民幣賬戶的資金劃轉,應通過填寫境內收付款憑證報送境內劃轉信息,並在“發票號”欄中填寫資金用途代碼;除貨物貿易核查項下的支付,其他劃轉的交易編碼均填寫為“929070”。11.4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11.4.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最佳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 號)。11.4.2 審核材料1.《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2.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表(僅限於外國投資者跨境匯入的資本金)。11.4.3 審核原則1.符合條件企業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用於境內支付使用時,可憑《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2.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為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台除外),並符合以下條件:(1)近一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2)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127符合前款條件的企業,由銀行自行評估後納入本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範疇。3.經辦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的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1)已開通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2)上年度執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 B 類(不含B-)及以上(如有);(3)具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和風險防範措施。4.外匯局對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實施巨觀審慎管理。企業享受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額度為:企業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發生額×巨觀審慎係數。巨觀審慎係數暫定為 1,外匯局可根據外匯收支形勢適時對巨觀審慎係數進行調節。巨觀審慎係數小於 1 時,企業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便利化額度外的部分,執行同期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管理政策。5.企業應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規的相關檔案和單證(含電子材料、單證)等五年備查;經辦銀行應留存事後抽查業務相關檔案和單證(含電子材料、單證)等五年備查。6.經辦銀行應按季度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隨機抽查。省級分局轄內主報告行(指省級分局轄內各中資銀行省分行或相當於省分行的一級分行、外資銀行分行、地方法人銀行)為銀行事後隨機抽查的實施主體,銀行季度抽查的業務範圍為上季度發生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抽查的金額基數為其上一季度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境內便利化支付總金額。主報告銀行上一年度執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結果為A 類的,抽查比例下限為抽查周期發生的便利化支付金額的 5%。上一年度執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結果為 B 類(包括 B+、B)的,抽查比例下限為抽查周期發生的便利化支付金額的 10%。銀行(指市分行或相當於市分行的二級行)於每年1月、7 月初 15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上報抽查報告,主報告行向各省級分局報送轄內整體情況。各省級分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銀行抽查比例下限、上報抽查報告頻率等浮動調整。7.經辦銀行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暫停為其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並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8.經辦銀行應按照數據採集規範相關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賬戶、境內劃轉、賬戶內結售匯等信息。報送結匯信息時,應在“結匯詳細用途”欄中包含“CIPP”字樣(若結匯至結匯待支付賬戶,無需在此環節填寫CIPP);結匯待支付賬戶向其他人民幣賬戶的資金劃轉,應通過填寫境內付款憑證報送境內劃轉信息,並在“發票號”欄中包含“CIPP”字樣。11.5 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11.5.1 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2.《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提升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業務數位化服務水平的通知》(銀髮〔2023〕231 號)。11.5.2 審核材料按照本指引“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中各項業務要求審核相關材料。12811.5.3 審核原則1.符合條件的銀行可按照規定通過線上審核電子單證的方式(以下簡稱線上方式),為符合條件的機構或個人(以下簡稱經營主體)辦理相關資本項目業務(以下簡稱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本指引所稱電子單證,是指經營主體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被銀行認可且可以留存的電子形式的行政許可文書、契約、發票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其形式包括系統自動生成的電子單證和紙質憑證的電子掃描件等。本指引所稱相關資本項目業務,是指銀行線上下有許可權直接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和跨境人民幣業務。2.銀行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線上方式辦理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1)建立完備的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種類、業務管理辦法或操作規程、事中事後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措施等。(2)具備傳輸、存儲電子單證的技術平台或手段,且相關技術能夠保證傳輸、存儲電子單證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3)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業務人員和管理人員。銀行應統籌服務實體經濟和防範風險,根據各地區業務風險和內部合規風險控制等具體情況,組織授權境內分支行依法開展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3.銀行應考慮經營主體辦理資本項目業務的合規和信用狀況,原則上不得為以下經營主體辦理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1)貨物貿易分類結果為 A 類以下(不含 A 類)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2)列入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管控名單或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的經營主體。(3)近一年有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境內機構,自成立之日起至辦理業務日有外匯行政處罰記錄)的經營主體。4.經營主體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應當向銀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被銀行認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實、完整、清晰的電子單證。經營主體不得篡改或違規重複使用電子單證。5.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的,應當採取同線下方式辦理資本項目業務相當的盡職審查措施,嚴格遵守展業原則、相關資本項目業務審核原則和檔案管理要求等,並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要求:(1)銀行應要求辦理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的經營主體提交符合本節第4條規定且與原始交易單證一致的電子單證。(2)銀行應按規定對經營主體提交電子單證是否符合本節第4 條規定進行合理審核;對於經營主體提交的電子單證無法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合理的,應要求其轉為線下辦理,並提交原始交易單證及其他相關材料。(3)銀行應採取必要的技術識別等手段,避免不應重複使用的同一電子單證以及與其相應的紙質單證被重複使用或篡改。(4)銀行發現有偽造、變造或違規重複使用電子單證的,應自發現之日起,停止為該經營主體辦理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並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國家外匯局派出機構報告。129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6.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3 版)〉的通知》(匯發〔2022〕13 號)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跨境收支、賬戶、境內劃轉、賬戶內結售匯等信息。涉及跨境收支信息報送,應在“交易附言”欄標註“CADS”字樣;涉及賬戶開銷戶信息報送,應在“備註”欄標註“CADS”字樣;涉及境內劃轉信息報送,應在“交易附言”欄標註“CADS”字樣;涉及結匯信息報送,應在“結匯詳細用途”欄標註“CADS”字樣;涉及購匯信息報送,應在“填報人”欄標註“CADS”字樣;涉及資本項目業務登記,應在各類協定登記“備註”欄標註“CADS”字樣。7.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對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開展情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銀行和經營主體違反本指引及相關資本項目業務管理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8.外國銀行(港、澳、台地區銀行比照適用)境內分行參照本指引執行。130第三部分格式文本範例表 1 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境內放款人名稱: 境外放款登記幣種:一、申請事項□境外放款額度登記 □境外放款額度變更登記 □境外放款註銷登記二、境外放款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基本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當前基本信息)境內放款人名稱 境內放款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境內放款人所屬行業 境內放款人類型 □中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放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 □直接控股□間接控股□關聯公司□其他境外借款人名稱境外借款人類型 □境外投資企業 □ 特殊目的公司 □其他 是否委託貸款:□是□否所在國家/地區 所屬行業本次申請前本外幣境外放款累計簽約額(不含已註銷簽約)本次申請前是否存在生效的人民幣境外放款(含簽約和提款)□是□否本次境外放款登記金額 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放款資金來源 境外放款年利率借款用途境外放款期限(月) 境外放款到期日 年月日聯繫人 聯繫電話三、非正常註銷境外放款業務債權處置情況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額處置情況債務註銷金額 債權轉股權金額 其他用途金額四、備註(以上表格內容無法完全涵蓋企業申請事項的,可在此欄中填寫):五、承諾:請勾選□本企業所填寫《境外放款外匯業務申請表》中各項內容及所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真實有效,所有複印件均與原件完全相同。本企業保證所提交的各項表格、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將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後果。□本企業境外放款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 個月內,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辦理展期申請。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或授權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單位公章:申請日期:年月日131填表說明:1.申請人辦理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變更與註銷登記業務的,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並提交本申請表。2.本申請表中所涉金額欄目,均按登記幣種折算後填寫阿拉伯數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3.“境外放款額度登記”指境內主體向境外機構放款,需到外匯局辦理額度登記。4.“境外放款額度變更登記”指境內主體已登記的境外放款的額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國家/地區、境外借款人類型等發生變動的,需到外匯局辦理額度變更登記。5.“境外放款註銷登記”指未能在放款期限內收回境外放款本息以及由於債務豁免、債權轉股權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歸還的情況下辦理註銷6.“境內放款人名稱”指境內放款主體,根據營業執照或有效證明檔案填寫。7.“境內放款人統一信用代碼”,根據境內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填寫。8.“境內放款人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填寫。9.“境外借款人名稱”指境外借款的主體名稱。10.“境外借款人類型”指境外借款主體是否屬於境外投資企業、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類型主體。11.“是否委託貸款”指該筆放款是否通過銀行委託貸款的方式發放。12.“所在國家/地區”指境外借款人的註冊國家/地區。13.“境外放款總金額”指雙方簽署的放款契約總額。14.“境外放款年利率”指雙方簽署的放款契約中約定的年借款利率。15.“境外放款期限”指雙方簽署的放款契約中約定的借款有效期。16.“境外放款到期日”指雙方簽署的放款契約中約定的借款到期日。17.“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額”指辦理非正常註銷時,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額。18.“債務註銷金額”指境內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債務金額。19.“債權轉股權金額”指境內放款人將境外債權轉做境外股權的金額。20.“其他用途金額”指除上述兩種方式外,其他的債務處置情況。21.關聯公司定義: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間無持股關係的公司。22.“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指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巨觀審慎調節係數。其中,巨觀審慎調節係數為 0.5,外匯局可根據巨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巨觀審慎調節系統進行調整。132表 2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申請表一、機構基本情況機構名稱成立時間通信地址及郵編註冊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繫人 聯繫電話E-mail 傳真機構類型□商業銀行 □基金管理公司 □證券公司□保險機構□信託機構 □其他機構(請說明:)二、資格批准/許可情況批准/許可部門批准/許可檔案號碼批准/許可日期三、託管人情況名稱金融機構標識碼聯繫人 電話 傳真Email境內託管人 1境內託管人 2境內託管人 3 ……境外託管人名稱及說明四、人員及內部管理制度境 外 投 資 高 級管理人員情況(可附頁)內 控 及 風 險 管理制度(初次申請需附相關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檔案)五、投資額度申請情況申請日期 申請次數□初次額度申請□追加額度申請133本次申請金額(億美元)已獲批額度(億美元)資金來源說明 (可附頁)投資計畫及相關準備情況(可附頁)本機構承諾申請內容及所附材料真實、準確,無虛假信息,並承諾嚴格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等業務,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申請機構(簽章):年 月 日134表 3 境外上市登記表登記類別:□登記 □變更登記 編號(外匯局填寫):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基本信息境內公司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上市地及證券交易所 (可填寫多個上市地) 上市時間證監會備案文號證券名稱 證券代碼總股數 總股本金額 幣種總股本變更原因□增發(含超額配售、向境內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購買資產)□回購 □可轉債轉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其他(具體說明: )聯繫人 聯繫電話主要境內股東的基本信息名稱(或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持股比例註冊地址境內股東 1境內股東 2 ……(可加行)發行信息發行方式 □首次發行 □增發(含超額配售)發行種類股票 存托憑證其他普通股 優先股名稱及代碼發行時間發行數量實際募集資金金額幣種合計金額(折美元)發行募集資金運用信息國有股減持上繳社保基金情況國有股東減持股數 減持金額 幣種國有股東上繳社保基金股數上繳社保基金金額幣種募集資金運 留存境外 用途 金額 幣種135用計畫 經常項下境外支付境外投資境外放款其他調回境內調回資金折美元合計其中:結匯賬戶信息開戶銀行 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賬號回購境外股份信息證監會備案文號或網址(如有)回購計畫回購證券種類 回購數量回購金額 回購期限計畫使用金額境外解決 幣種境內匯出購匯 幣種自有外匯 幣種人民幣回購完成情況回購證券種類 回購數量回購金額 回購期限實際使用金額境外解決 幣種境內匯出購匯 幣種自有外匯 幣種人民幣回購剩餘資金調回調回資金幣種幣種折美元合計可轉債轉股信息證監會備案文號或網址(如有)外債登記編號 轉換比例債轉股前債券總數 債轉股前總股數本次轉換債券數 本次轉換股數其他需要說明的信息136本公司承諾對此登記表中由本公司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諾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及報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登記確認的境外上市信息辦理相關業務,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名稱及公章):年 月 日填表說明:1.境內公司填報本登記表,外匯局審核無誤並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登記後,將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業務登記憑證交境內公司。2.若本登記表中已經外匯局登記確認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境內公司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應按照變更後的內容重新填寫本登記表,並對變更內容進行標註。外匯局審核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變更登記,並向境內公司出具新的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業務登記憑證,同時收回原業務登記憑證。137表 4 境外持股變動登記表登記類別:□登記 □變更登記 編號(外匯局填寫):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基本信息境內公司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上市地及證券交易所 上市時間證監會備案文號證券名稱 證券代碼總股數 總股本金額 幣種聯繫人 聯繫電話境內股東基本信息(機構股東填寫)股東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填寫)股東姓名 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當前持股股數 當前持股比例增持信息增持計畫增持證券種類 增持數量增持金額 增持後持股比例計畫使用金額境外解決 幣種境內匯出購匯 幣種自有外匯 幣種人民幣 /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信息開戶銀行 賬號增持完成情況增持證券種類 增持數量增持金額 增持後持股比例實際使用金額境外解決 幣種境內匯出購匯 幣種自有外匯 幣種人民幣 /增持剩餘資金調回調回資金幣種幣種折美元合計減持信息138減持計畫減持證券種類 減持數量減持金額 減持後持股比例計畫減持資金安排匯回境內結匯 幣種保留現匯 幣種人民幣 /其他 幣種其他需要說明的信息本公司(本人)承諾對此登記表中由本公司(本人)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諾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及報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登記確認的境外持股信息辦理相關業務,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境內股東(名稱及公章/簽名):年月日填表說明:1.境內股東填報本登記表,外匯局審核無誤並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登記後,將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業務登記憑證交境內股東。2.若本登記表中已經外匯局登記確認的股東名稱、增(減)持數量、金額、比例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境內股東應按照變更後的內容重新填寫本登記表(對變更內容進行標註),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變更登記,並向境內股東出具新的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業務登記憑證,同時收回原業務登記憑證。139表 5 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的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登記表Registration form for Issuance of 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 一、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基本信息(中國存托憑證核准後發行結束前填寫)I. Summary of the Issuer of the Underlying OffshoreSecurities (to be filled out after CSRC has granted the approval while before the completion of issuance & listing)機構名稱 Name ofIssuer中文English機構註冊地Domicile ofIncorporation中文 特殊機構賦碼 SpecialInstitutional Code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如有)(Legal EntityIdentifier)(if have)English境外基礎證券上市交易所(如有)(Listed Exchangeof Underlying Offshore Securities)(if have)境內主承銷商Onshore LeadUnderwriter金融機構標識碼 FinancialInstitutions Identification Code存托人 Depositary金融機構標識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Financial InstitutionsIdentification Code/UniformSocial Credit Code境外託管人Custodian中文English140二、中國存托憑證發行信息(發行結束後填寫)II. Issuance In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to be filled out whentheissuance is completed)存托憑證名稱 Name ofsecurities investment license批文號Approval No. 發行上市類型 Type ofIssuance & Listing交易所公開□ 交易所非公開□場外□ PubliclyIssued On the Exchange□Non-publicly Issued On the Exchange□ OTC□用於創設的境外基礎證券數量Number of Underlying Securities境外發行人基礎證券發行(所在)地 Issuance Place ofthe Underlying OffshoreSecurities占發行人境外基礎證券比例(%)Percentage of the Total OffshoreUnderlying Securities(%)存托憑證發行上市規模(人民幣/元) Offering Size ofthe CDR(RMB)每股存托憑證代表基礎證券份額 Number ofUnderlying SharesRepresented by Each CDR每股存托憑證發行價格(人民幣/元) Offering Price(per CDR)(RMB)發行上市日期Issuance & Listing Date(YYYY-MM-DD)擬留存境內金額 ProposedAmount to be Retained forDomestic Use擬匯出境外金額 ProposedAmount to be Remitted Abroad其中擬購匯金額Proposed Amount toPurchase Foreign Exchange本機構承諾上述所填寫內容及所附材料真實、準確、無虛假信息,並承諾嚴格按照外匯管理規定開展相關業務,接受外匯局監督、管理和檢查。We declare that the information on this form and material attached is true, correct and without any false statement, we furthercertify that we shall strictly follow the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s to carry out related business, and accept the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by SAFE.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簽章)Issuer (Authorized Signature):年 月 日 (YYYY-MM-DD)141表 6 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登記申請表登記類型 登記□ 變更登記□ 註銷登記□境內機構基本情況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機構地址 郵政編碼聯繫人 電話 傳真境外衍生業務類別 遠期□ 期貨□ 期權□ 掉期□ 其他□資格批准檔案文號 批准日期境外衍生業務許可證號(如有)境外衍生業務交易品種證監會批覆的風險敞口情況(持證企業填寫)年度 批覆文號 批覆日期 風險敞口(萬美元)風險敞口有效期(起-止時間)年度對外付匯額度核定(或分解)情況(中央企業填寫)年度額度(萬美元)額度有效期(起- 止時間)集團公司總額度(萬美元)備註本機構承諾對此表中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諾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及報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登記確認的境外衍生業務信息辦理相關業務,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機構(公章):年 月 日填表說明:1.“登記類型”根據登記情況填寫,重新辦理登記的填“登記”。2.“資格批准檔案文號”為有關部門核准境內機構開展境外衍生業務的檔案文號。3.“境外衍生業務類別”根據有關部門批准境內機構從事境外衍生產品交易的類別填寫。4.“境外衍生業務交易品種”填寫企業“境外衍生業務類別”項下的具體交易品種。5.“證監會批覆的風險敞口情況”由持證企業填寫,“年度對外付匯額度核定(或分解)情況”由中央企業填寫。1426.表中風險敞口、對外付匯額度核定(或分解)、機構名稱、資格批文和許可證號、業務類別、交易品種等內容發生變更的,境內機構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新的《申請表》辦理變更登記。143表 7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表登記類別:□登記 □變更登記 編號(外匯局填寫):境外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境外上市公司名稱註冊資本 註冊地上市地及證券交易所 上市時間股票名稱 股票代碼境內代理機構基本情況境內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職責摘要聯繫人 聯繫電話境外受託機構基本情況受託管理機構名稱註冊地 機構類別職責摘要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的境內公司情況公司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或實際控制)關係持股比例()參與計畫的個人數量144股權激勵計畫基本情況(按計畫分別填寫,可添加)計畫名稱計畫類別□員工持股計畫□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單位)□業績股票(單位)□虛擬股票□員工購股權計畫□其他計畫起止時間 鎖定期授予方式 □現金認購/行權□非現金認購/行權參與計畫人員條件參與計畫人員離職後所持權益的處理方法授予價格及價格確定方式出售/行權的條件及時間安排收益計算方法最早出售/行權日資金匯劃路徑概述付匯額度測算方法及金額參與計畫的資金來源(單位:萬美元)□購匯:金額 ,所占比例□自有外匯:金額 ,所占比例□其他:金額 ,所占比例批准的付匯額度(外匯局填寫)145年度 付匯額度(單位:萬美元) 登記日期備註外匯局蓋章(行政許可專用章)年 月 日本公司承諾對此登記表中由本公司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諾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及報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登記確認的股權激勵計畫辦理相關業務,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相應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境內代理機構(名稱及公章):年 月 日填表說明:1.境內代理機構填報本登記表時,外匯局審核無誤後在表中填寫對應信息,並將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登記表原件作為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登記證明退還境內代理機構,外匯局留存登記表複印件。2.若本登記表中已經外匯局登記確認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境內代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內容重新填寫本登記表,並對變更內容進行標註。3.申請付匯額度的,應根據真實合理需求說明具體幣種、金額、額度計算依據,該額度不設有效期,在下一次申請增加額度時上一次額度自動失效。146表 8 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表登記類別:□登記 □變更登記 編號(外匯局填寫):計畫信息上市公司代碼上市公司名稱股權激勵公告名稱股權激勵公告編號股權激勵公告日期獲授的股票數量占目前總股本的比例計畫類別□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權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其他(需要具體說明)______________ 計畫起止時間鎖定期(年)授予方式 □現金認購/行權 □非現金認購/行權參與計畫外籍員工名單(可另附頁)序號姓名 國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獲授數量價格(單位數量)計畫匯入金額(折人民幣)計畫使用境內外匯金額(折人民幣)計畫使用境內人民幣資金123…合計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本公司承諾對此登記表中由本公司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諾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及報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登記確認的股權激勵計畫辦理相關業務,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相應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公司名稱及公章:年 月日填表說明:1.境內上市公司填報本登記表,外匯局審核無誤並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登記後,將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業務登記憑證交境內上市公司。1472.若本登記表中已經外匯局登記確認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境內上市公司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應按照變更後的內容重新填寫本登記表,並對變更內容進行標註。外匯局審核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變更登記,並向境內上市公司出具新的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業務登記憑證,同時收回原業務登記憑證。148表 9 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1.中文姓名: 2.曾用名: 3.性別:男□ 女□ 照片4.外文姓名: 2”×2” 5.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6.出生地:7.國籍: 8.曾有何國籍:9.取得哪國/地區永久居留權: 10.取得國籍/永居權時間:11.持何種證件: 證件號碼:發證機關: 證件有效期至: 年 月日12.申請種類:移民財產轉移□ 繼承財產轉移□13.申請金額(折合人民幣元):14.個人移民財產轉移或繼承財產轉移的原因及財產來源情況介紹:15. 申請人其他信息(1)申請人有無犯罪記錄、是否涉及正在進行的刑事、民事訴訟?如有,請詳細說明:(2)移民前戶口所在地:(3)移民前工作單位及職務:(4)個人移民財產轉移的申請人移民前是否為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近親屬?是 □ 否□若勾選為“是”請詳述具體情況:(1)境內匯款銀行金融機構標識碼14916.購付匯基本信息(2)境內匯款銀行名稱(3)境內匯款銀行賬戶賬號(4)購付匯幣種(5)境外收款銀行名稱(6)境外收款銀行所在國家/地區(7)境外收款銀行地址(8)境外收款賬戶賬號(9)境外收款人17.□本人承諾,本人向境外轉移的財產均通過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本人或近親屬涉及尚未審結的國內刑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法律規定不得對外轉移的財產,存在爭議財產以及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等。如有虛假承諾,本人願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委託代理協定為針對本次財產轉移的唯一一份委託代理協定或最新簽署的委託代理協定。簽名:日期: 年月日150表 10 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表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外匯局填寫):一、機構基本信息第一聯外匯局留存機構名稱 成立時間通訊地址及郵編註冊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金融機構標識碼註冊資本(億元)實收資本(億元)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 Email機構類型□證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貨公司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 □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貨幣經紀公司 □銀行理財子公司□其它機構(請說明:)主要經營範圍主要股東或控制人名稱(或姓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持股比例註冊地址……(可加行)二、外匯業務備案備案類別:□初始備案 □變更備案 □註銷(停辦)備案跨境業務□跨境證券經紀□B 股經紀□跨境期貨及衍生產品經紀□跨境證券承銷業務□對外證券及衍生品投資□境外基金或產品銷售□跨境併購□跨境信託□跨境結構性產品□跨境證券投資諮詢和見證□其它(請說明:)151境內業務□境內外幣證券承銷□境內外匯信託/集合計畫□境內外匯資產管理□境內外匯買賣□其它(請說明:)外幣理財業務備案備案類別:□承接母行境記憶體量外幣理財業務/產品備案□新發行境內外幣理財產品備案母行境記憶體量外幣理財業務/產品產品個數 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登記編號 理財產品名稱12345可加行新發行境內外幣理財產品產品個數 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登記編號 理財產品名稱12345可加行備案的外匯業務是否獲得監管機構或其授權的行業管理組織許可(同意)□是□否外匯業務外匯業務許可監管機構或行業管理組織許可/同意檔案號 許可/同意日期外匯業務具體情況說明(可附頁)本機構承諾備案表中內容及所附材料真實、準確,無虛假信息,並承諾嚴格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開展業務,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機構名稱(蓋章):年 月 日152經審核,同意公司業務予以備案。簽發人: 經辦人:審核人:填表說明:1.非銀行金融機構填報本備案表一式兩聯,外匯局審核無誤後將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第二聯作為備案證明退還非銀行金融機構。2.若本備案表中已經外匯局確認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或註銷(停辦)的,應在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分局辦理相關手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重新填報本備案表一式兩聯報外匯局辦理變更或註銷(停辦)備案,並對變更或註銷(停辦)內容進行標註。外匯局審核無誤後將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備案聯作為備案證明退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將原備案證明收回。注意事項(理財子公司開展境內外幣理財業務備案):1.理財子公司應在該系列下首隻產品取得銀登中心“理財產品登記通知書”後 1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省級分局辦理備案。2.理財子公司憑備案檔案在銀行辦理相關賬戶開立和資金匯劃手續,賬戶僅限於相關外匯資金的收付。3.未經監管部門認可(或同意)並經外匯局批准(或備案),理財子公司境內外幣理財業務/產品賬戶不得開展結匯、售匯、外匯存貸款、外匯買賣、外匯同業拆藉以及跨境資金收付和匯兌等。4.同一產品系列僅需備案一次。理財子公司一般按系列發行理財產品(如 A 系列外幣理財),在同一系列下會滾動發行不同分級、不同期限的具體產品(如 A 系列-7 天、A 系列-30 天;A 系列-個人、A 系列- 機構等)。153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表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外匯局填寫):機構名稱第二聯退備案機構機構類型□證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貨公司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 □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貨幣經紀公司 □銀行理財子公司□其它機構(請說明:)主要經營範圍備案類別 □備案 □變更備案 □註銷(停辦)備案跨境業務□B 股經紀□跨境證券經紀□跨境期貨及衍生產品經紀□跨境證券承銷業務□對外證券及衍生品投資□境外基金或產品銷售□跨境併購□跨境信託□跨境結構性產品□跨境證券投資諮詢□其它(請說明:)境內業務□境內外幣證券承銷□境內外匯信託/集合計畫□境內外匯資產管理□境內外匯買賣□其它(請說明:)外幣理財業務備案類別:□承接母行境記憶體量外幣理財業務/產品備案□新發行境內外幣理財產品備案母行境記憶體量外幣理財業務/產品產品個數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登記編號理財產品名稱12345可加行新發行境內外幣理財產品產品個數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登記編號理財產品名稱15412345可加行外匯局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公司業務予以備案。(行政許可專用章)年 月 日填表說明:1.非銀行金融機構填報本備案表一式兩聯,外匯局審核無誤後將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第二聯作為備案證明退還非銀行金融機構。2.若本備案表中已經外匯局確認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或註銷(停辦)的,應在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分局辦理相關手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重新填報本備案表一式兩聯報外匯局辦理變更或註銷(停辦)備案,並對變更或註銷(停辦)內容進行標註。外匯局審核無誤後將加蓋業務印章的備案聯作為備案證明退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將原備案證明收回。注意事項(理財子公司開展境內外幣理財業務備案):1.理財子公司應在該系列下首隻產品取得銀登中心“理財產品登記通知書”後 1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省級分局辦理備案。2.理財子公司憑備案檔案在銀行辦理相關賬戶開立和資金匯劃手續,賬戶僅限於相關外匯資金的收付。3.未經監管部門認可(或同意)並經外匯局批准(或備案),理財子公司境內外幣理財業務/產品賬戶不得開展結匯、售匯、外匯存貸款、外匯買賣、外匯同業拆藉以及跨境資金收付和匯兌等。4.同一產品系列僅需備案一次。理財子公司一般按系列發行理財產品(如 A 系列外幣理財),在同一系列下會滾動發行不同分級、不同期限的具體產品(如 A 系列-7 天、A 系列-30 天;A 系列-個人、A 系列- 機構等)。155表 11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要求,現將我公司(或機構)××年度外匯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如下:一、基本情況主要內容:公司股權結構、註冊資本、年度運營情況、利潤分配情況、股權變更情況、外匯人員和業務制度建設情況、外匯業務合規性自查情況等。二、外匯業務經營情況主要內容:外匯業務經營範圍、開展外匯業務的種類和備案情況、外匯業務規模等;外匯賬戶情況(個數、賬戶餘額等);外匯資金使用情況(含自有外匯資金和代客外匯資金)及結匯和購匯情況;外匯收入(含收入規模、結匯和購匯、外方股東分配及匯出情況等),其他有關情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另附:經審計的本外幣合併資產負債表,加蓋公司(或機構)公章的外幣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或機構)(蓋章)年月日156表 12 巨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情況表(企業版)金額單位1:萬元人民幣基本信息債務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債務人類型2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淨資產3風險加權餘額上限4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中長期 短期外幣現有跨境融資餘額本筆跨境融資簽約額不納入計算的業務類型中長期餘額 短期餘額外幣餘額熊貓債納入計算的餘額5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6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與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之差額是否超上限是()否()以上信息真實有效,本機構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履行相關職責,並及時準確地報送相關信息。 (公章)聯繫人: 聯繫電話: 填表時間:年月日1外幣跨境融資以簽約日的匯率水平折算。2債務人類型請按以下分類填寫:中資企業、外資企業。3根據債務人上年度或最新的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填寫。4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淨資產×外債槓桿率×巨觀審慎調節參數。其中,巨觀審慎調節參數的初始值設定為 1.5,外債槓桿率初始值設定為 2。(上述相關因子、槓桿率及調節參數以人民銀行、外匯局最新調整檔案為準。)5納入計算的中長期外債餘額= 中長期現有外債餘額 + 中長期本筆外債簽約額–不納入計算的業務類型的中長期外債餘額。納入計算的短期外債和外幣外債餘額參照此公式計算。6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納入計算的中長期外債餘額×中長期外債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納入計算的短期外債餘額×短期外債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納入計算的外幣外債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其中,中長期、短期外債期限風險轉換因子分別為 1、1.5;匯率風險折算因子為 0.5。非銀行債務人外債契約中包含提前還款條款的,除非提前還款條款明確在契約簽約一年後方可提前還款,該契約對應的外債金額全部視同短期跨境融資適用期限風險轉換因子。157表 13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本單位已知曉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及相關要求,仔細閱讀本確認書告知和提示的本單位義務以及外匯局監管要求。承諾將:一、依法合規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在滿足下列要求前提下,享有按照政策規定的便利措施辦理相關業務的權利:簽署本確認書,嚴格按照要求辦理業務,合規經營等。二、按外匯局政策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業務數據;不使用虛假契約或者構造交易辦理業務,接受並配合外匯局對本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時、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單證資料。三、理解並接受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對政策和業務進行適時調整。遵守外匯局關於外債和境外放款巨觀審慎調節參數和槓桿率調整要求。自行承擔由於外匯局調整政策以及本單位違規行為而引起的相關損失。違反政策及相關要求的,接受外匯局依法實施的包括行政處罰、暫停或終止業務、對外公布相關處罰決定等在內的處理措施。四、本確認書適用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本確認書未盡事項,按照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執行。五、本確認書適用於本單位及所屬成員單位,自簽署時生效。本單位將認真學習並遵守相關政策及要求,積極支持配合外匯局對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管理。158企業(公章): 銀行(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年 月 日 年月日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外匯局依法制定本確認書,提示企業、銀行在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企業、銀行簽署本確認書並認真執行,享有按照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便利措施辦理相關業務的權利。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等具體情況,制定、調整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並依法予以告知。外匯局依法對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對企業、銀行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進行行政處罰。159表14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關於××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備案通知書(參考樣式)××〔20××〕×號××公司:你公司《關於××公司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備案申請》(××字〔××〕××號)收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號)和××等規定,同意對××公司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予以備案。同意你公司作為××公司(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主辦企業(含××家境內成員企業,××境外成員企業,名單見附屬檔案),開展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經常項目資金軋差淨額結算業務。你公司可集中調配的外債額度××億美元;可集中調配的境外放款額度××億美元。(其他需備案或特別關注、說明的事項)。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年月日160表 15 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企業名稱: 註冊幣種:一、申請事項□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前期費用主要用途:□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成立方式: □ 新設 □ 併購(□ 轉股併購 □ 增資併購□ 資產併購)□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變更□ 基本信息變更 □ 增資 □ 減資(□減外方實際出資□外方出資義務減少□中方減資)□ 先行回收投資 □ 出資方式變更 □ 註冊幣種變更□ 股權轉讓(□中方轉外方 □外方轉中方 □外方轉外方□中方轉中方)□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註銷□尚未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司登記註銷□已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司登記註銷二、企業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基本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所屬行業主要經營範圍註冊地址 註冊資本企業性質 □合資 □獨資 □合作 □合夥 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股份制□其他上市情況□未上市 □上市(□A 股上市 □B 股上市 □H 股上市 □其他證券市場上市)是否投資性公司 □是 □否返程投資情況□非返程投資 □返程投資聯繫人 聯繫電話三、股東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股東名稱護照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永久居留證號碼/其他所屬國別或地區/境內機構註冊地/境內個人常住地實際控制人所屬國別/地區實際控制人名稱(外方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非中國境內居民的,無需填寫此項)161四、外方股東投資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外方股東名稱所占註冊資本所占註冊資本比例(%)所占註冊資本出資額出資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匯入現匯與人民幣、境內劃轉、人民幣利潤再投資、人民幣非利潤再投資、實物、無形資產等,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詳見填表說明第35 項)利潤分配比例(%)合計 — — —五、中方股東投資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中方股東名稱 所占註冊資本 出資比例(%)利潤分配比例(%)合計 — —六、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流入信息(辦理前期費用業務必填)外國投資者名稱擬成立境內企業或項目名稱擬成立境內企業或項目註冊地區擬成立境內企業或項目註冊資本總額外國投資者所占註冊資本金額申請流入前期費用金額七、外方股東向中方轉讓股權所得處置計畫(辦理股權轉讓外方轉中方必填)中方股東名稱(受讓方)外方股東名稱(出讓方)轉讓註冊資本金額股權轉讓對價1.用於境內再投資金額2.匯出境外金額八、中方股東向外方轉讓股權所得處置計畫(辦理股權轉讓中方轉外方必填)162中方股東名稱(出讓方)中方股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外方股東名稱(受讓方)轉讓註冊資本金額股權轉讓對價九、外方股東減資所得處置計畫(辦理減資業務必填)減資外方股東名稱減少註冊資本金額減資所得金額1.用於境內再投資金額2.匯出境外金額十、企業清算外方股東所得資產處置計畫(外資企業清算後有剩餘資產的必填)外方股東名稱 清算所得金額1.用於境內再投資金額2.匯出境外金額十一、備註(以上表格內容無法完全涵蓋企業申請事項的,可在此欄中填寫):十二、承諾:請勾選□本公司為非返程投資企業。本公司保證外方股東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願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後果。□本公司為返程投資企業。本公司如實披露了外方股東實際控制人情況。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願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後果。□企業所從事經營活動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範圍,所填寫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中各項內容及所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真實有效,所有複印件均與原件完全相同。本企業保證所提交的各項表格、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將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後果。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單位公章:申請日期: 年 月日填表說明:1.申請人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外匯登記及登記變更、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註銷(即外方權益註銷)、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對外支付登記業務的,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並提交本申請表。2.本申請表中所涉金額欄目,均按註冊幣種折算後填寫阿拉伯數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3.請根據申請內容勾選申請事項,若勾選“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變更”,請選擇變更類型,變163更類型可多選。4.成立方式中的“新設”指境外機構或個人在境內新成立外商投資企業。5.成立方式中的“轉股併購”指境外機構或個人收購原境內企業股權,並將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6.成立方式中的“增資併購”指境外機構或個人認購原境內企業增資,並將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7.成立方式中的“資產併購”指境外機構或個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境外機構或個人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運營該資產。8.“企業基本信息變更”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註冊地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所屬行業、經營到期日、企業類型、上市情況、返程投資情況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動。9.“增資”指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增加。10.“減資”指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減少。11.“減外方實際出資”指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減少其已經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12.“外方出資義務減少”指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減少其尚未到位的註冊資本。13.“先行回收投資”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股東與中方約定,在企業成立一段時期後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資的行為。14.“股權轉讓”指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發生轉讓。15.“中方轉外方”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原中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外機構或個人。16.“外方轉中方”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原外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內機構或個人。17.“外方轉外方”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原外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外機構或個人。18.“中方轉中方”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原中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內機構或個人。19.“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 18 位代碼。20.“註冊日期”指營業執照上的“成立日期”。21.“法定代表人”指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稱。22.“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填寫。23.“主要經營範圍”根據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填寫,經營範圍太長無法填寫完整的,可只填寫三項主要經營範圍。24.“註冊地址”根據營業執照上的“住所”填寫。25.“註冊資本”根據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欄填寫。26.“外方所占比例”欄目填寫全部外方股東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計值。27.“企業性質”根據營業執照上的“公司類型”內容勾選。28.“企業類型”按照營業執照上的“公司類型”勾選。29.“上市情況”根據企業實際上市情況勾選。30.“返程投資情況”選項含義:返程投資——本企業外方股東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非返程投資——本企業外方股東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31.“實際控制人名稱”——外方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中國境內居民的,填寫“實際控制人名稱”欄。外方股東實際控制人非中國境內居民,但與外方股東不屬於同一國別/地區的,填寫“實際控制人所屬國別/地區”欄。32.“所占註冊資本”指股東所占資本的登記金額。33.“所占註冊資本出資額”指股東為取得註冊資本擬實際支付的對價。34.出資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匯入現匯與人民幣、境內劃轉、前期費用結匯、人民幣利潤再投資、人民幣非利潤再投資、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其他非貨幣資本、合併分立、資產併購、其他。企業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實際出資情況,在出資形式欄中填寫出資形式名稱,並在下面一欄填寫該出資形式對應的出資金額;其中主要出資形式含義如下:“境外匯入(含人民幣)”指該外方股東以境外匯入(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匯入)的外匯或人民幣資金進行出資;“境內劃轉”指外方股東以境內外匯資金進行出資;“前期費用結匯”指外方股東匯入的前期費用中已結匯的資金進行出資;“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指外方股東以在境內合法所得的利潤進行再投資(或轉增資)出資;“人民幣非利潤再投資”指外方股東以其在境內股權轉讓所得、減資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於境內再投資出資或以所投資企業的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出資、可轉債和已登記外債本金及利164息轉增資本;“其他非貨幣資本”指外方股東以實物、無形資產、股權以外的非貨幣資本出資;“合併分立”指外方股東所投資企業因合併、分立產生股權變化的出資形式;“資產併購”指外方股東取得的境內資產所有權並運營該資產;“其他”指保證金賬戶結匯資金出資以及上述出資方式以外的出資形式。35.“利潤分配比例”指該外方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應該享有的利潤分配比例。36.“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欄填寫中方股東的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件號碼。37.“所屬地區”指境內機構的註冊地區或境內個人的常住地區。38.“清算所得金額”指公司外方股東在公司清算後獲得的資產金額,請根據企業清算審計報告或清算小組決議填寫。39.“用於境內再投資”指外方股東清算所得用於在境內開展投資活動的金額。40.“匯出境外金額”指外方股東清算所得需匯出境外的金額。41.“轉讓註冊資本金額”指股權出讓方向受讓方轉讓的註冊資本金額。42.“股權轉讓對價”指出讓股權的價格。43.“減少註冊資本金額”指外方股東申請減少的註冊資本金額。44.“減資所得金額”指外方股東減少註冊資本所得金額。45.“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註銷登記”中的“尚未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司登記註銷”是指企業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發布清算註銷公告,且公告期滿,但尚未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準予註銷登記通知書》的情況。46.“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註銷登記”中的“已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司登記註銷”是指企業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已完成企業登記註銷,並取得《準予註銷登記通知書》的情況。47.“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註銷登記”中的“轉內資”指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向境內機構或個人出讓所持全部股權,轉讓後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該業務附屬於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中股權轉讓項下的外方轉中方選項。48.“護照號碼”指外方股東為境外個人的,需填寫護照號碼(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境外個人,可填寫《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境外機構無需填寫。49.“出資方式變更”指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變更其未到位註冊資本的出資形式,例如:將“境外匯入”變更為“實物”出資。50.“註冊幣種變更”指外商投資企業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申請註冊幣種變更業務時,表頭上的“註冊幣種”一欄填寫變更後的註冊幣種。165表 16 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二)一、申請事項 □信息登記 □信息變更二、開展再投資企業基本情況主體代碼 主體名稱境內機構註冊地上市情況 □未上市 □A 股上市 □B 股上市 □境外上市 □其他主體性質 □外資投資性公司 □外資非投資性公司 □其他聯繫人 聯繫電話三、資金接收方基本情況主體代碼 主體名稱經營範圍 所屬行業四、被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被投資企業為資金接收方的此項無需填寫)主體代碼 主體名稱經營範圍 所屬行業五、再投資情況(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情況)開展再投資方式 □直接開展股權再投資 □通過購買股權方式開展境內再投資投資金額 幣種六、備註(如以上表格內容不能完整反映登記信息,可在此欄中填寫)七、承諾:請勾選□ 本人/本機構所填寫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二)》中各項內容及所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真實有效,本人/本機構保證所提交的各項表格、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本人/本機構將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後果。□ 承諾再投資事項符合現行外資準入管理規定、所投項目真實合規,如有不實,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本人/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單位公章:申請日期: 年月日填表說明:1.申請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業務,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並提交本申166請表。2.“主體名稱”指主體有效證明檔案上的名稱。3.“主體代碼”指境內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境內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標識碼,其他請填寫代碼類型及號碼。4.“境內機構註冊地”指境內機構的登記註冊地。5.“上市情況”指主體在境內外的上市情況。6.“主體性質”根據主體實際情況勾選。7.“幣種”指接收境內再投資的實際幣種。8.“投資金額”指接收境內再投資的出資金額。9.境內個人接收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對價的,無需辦理境內再投資登記。167表 17 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申請表一、申請主體基本信息境內主體名稱境內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境外機構及個人所在國家/地區聯繫人 聯繫電話二、貨幣出資入賬信息(匯總)對應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對應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代碼本次出資外方股東名稱本次出資外方股東所屬國家/地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幣種外方股東認繳註冊資本金額外方股東認繳註冊資本出資額外方股東累計已登記到位註冊資本金額外方股東累計已登記到位註冊資本實際出資金額本次擬登記註冊資本金額本次實際出資金額三、貨幣出資入賬信息(明細)本次出資外方股東名稱實際繳款人名稱出資形式(包括:境外匯入現匯與人民幣、境內劃轉,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詳見填表說明第 11 項)實際流入幣種及金額折註冊幣種及金額四、備註(如以上表格內容不能完整反映登記信息,可在此欄中填寫):168五、承諾:請勾選□ 本人/本機構所填寫的《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申請表》中各項內容及所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真實有效,本人/本機構保證所提交的各項表格、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本人/本機構將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後果。本人/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單位公章:申請日期: 年 月 日以下為銀行填寫:銀行經辦人員簽名: 覆核人員簽名: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填表說明:1.申請人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業務(本指引 7.4 項)的,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並提交本申請表。2.“對應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指外方出資所對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3.“對應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代碼”指該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幣種”指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時登記的幣種。5.“外方認繳註冊資本金額”指外方所占註冊資本金額。6.“外方認繳註冊資本出資額”指外方所占註冊資本實際出資金額。7.“外方股東累計已登記到位的註冊資本金額”指外方股東已經被登記到位的註冊資本金額。8.“外方股東累計已登記到位註冊資本的實際出資金額”指外方股東已經被登記的實際出資金額。9.“本次擬登記註冊資本金額”指外方股東本次出資登記的註冊資本金額。10.“實際流入幣種和金額”指外方股東實際匯入的幣種和金額。11.出資形式包括:境外匯入現匯與人民幣、境內劃轉。企業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實際出資情況,在出資形式欄中填寫出資形式名稱,並在下面一欄填寫該出資形式對應的出資金額。其中主要出資形式含義如下:“境外匯入現匯與人民幣”指該外方股東以境外匯入(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匯入)的外匯或人民幣資金進行出資。“境內劃轉”指外方股東以境內外匯資金進行出資。12.折註冊幣種及金額指將某筆實際流入金額按匯入當日官方牌價中間價折算成註冊幣種的金額。13.表中第二部分,每個外方股東按本次登記累計匯總結果填寫,最多登記 1 條記錄。14.表中第三部分,應逐筆填寫外方股東擬登記的交易信息。169表 18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投資主體名稱: 投資主體代碼: 境外投資企業註冊幣種:一、申請事項□境外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成立方式: □ 新設 □ 併購 □ 其他□境外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基本信息變更 □ 增資 □ 減資( □減中方實際出資 □中方出資義務減少)□出資形式□註冊幣種變更□ 股權轉讓(□中方轉外方 □外方轉中方 □外方轉外方 □中方轉中方)□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申請金額:□境外投資企業註銷登記 註銷原因: □ 清算 □ 其他二、境外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基本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註銷前基本信息)企業中文名稱 企業外文名稱主管部門批覆文號 主管部門批准日期 年月日所在國家/地區 所屬行業主要經營範圍投資總額 中方協定投資總額中方所占比例(%) 投資項目性質境外投資企業性質 □有限責任 □股份制 □其他 境外投資企業類型 □中方獨資□中外合資□合作□合夥前期費用已匯出金額 上市情況 □未上市 □ 已上市(上市地:)聯繫人 聯繫電話三、股東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股東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檔案號碼 所屬國別或地區/境內機構註冊地/境內個人常住地四、中方股東投資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中方股東名稱 協定投資總額已匯出前期費用貨幣出資 債權轉股權 境外解決境內權益出資利潤分配比例(%)A、實物B、無形資產C、股權D、其他形式合計 - - -出資方式選擇境外解決的,請說明資金來源:五、外方股東投資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外方股東名稱 協定投資總額利潤分配比例(%)合計 - -六、外方股東向中方轉讓股權所得付款計畫(股權轉讓外方轉中方需填寫):中方股東名稱(受讓方)外方股東名稱(出讓方)外方股東國別/地區轉讓投資金額股權轉讓對價其中:1.境外支付金額 2:其他170七、中方股東向外方轉讓股權所得處置計畫(股權轉讓中方轉外方需填寫):中方股東名稱(出讓方) 外方股東名稱(受讓方) 轉讓投資金額股權轉讓對價其中:1、留存境外金額2、調回境內金額八、中方股東減資所得處置計畫(中方減實際出資需填寫):中方股東名稱 減少投資金額 減資所得金額其中:1、留存境外金額2、調回境內金額九、境外投資企業註銷後中方股東所得資產處置計畫:(境外投資企業註銷後有剩餘資產調回境內的需填寫)中方股東名稱(出讓方) 清算所得金額 1、留存境外金額 2、需調回境內金額十、備註(以上表格內容無法完全涵蓋企業申請事項的,可在此欄中填寫):十一、承諾:請勾選□ 本企業所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中各項內容及所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真實有效,所有複印件均與原件完全相同。本企業保證所提交的各項表格、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願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後果。□ 本企業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前,如已匯出前期費用,將如實告知,否則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願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後果。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單位公章:申請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說明:1.申請人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業務的,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並提交本申請表。2.本申請表中所涉金額欄目,均按註冊幣種折算後填寫阿拉伯數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3.請根據申請內容勾選申請事項,若勾選“境外投資企業變更登記”,請選擇變更類型,變更類型可多選。4.“境外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指境內主體在境外以新設或併購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權的行為。5.成立方式中的“新設”、“併購”和“其他”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設立方式勾選。6.“境外投資企業註銷登記”——境外投資企業因清算等原因需辦理境外投資企業註銷登記。7.“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境內主體獲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批覆檔案之前,如因項目前期調研、招投標等原因需匯出資金的,需辦理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登記。8.“境外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變更”主要指境外投資企業名稱、經營範圍、所屬行業、投資項目性質、境外投資企業類型、上市情況等信息發生變動。9.“增資”指境內主體增加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出資。10.“減資”指境內主體減少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出資。11.“減中方實際出資”指境內主體減少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已到位實際出資。12.“中方出資義務減少”指境內主體減少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尚未到位出資。13.“股權轉讓”指境外投資企業的股權發生轉讓。17114.“中方轉外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中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外機構或個人。15.“外方轉中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外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內機構或個人。16.“外方轉外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外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外機構或個人。17.“中方轉中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中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內機構或個人。18.“企業中文名稱”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填寫,應填寫第一層;特殊情況需特殊說明。19.“企業英文名稱”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填寫,應填寫第一層;特殊情況需特殊說明。20.“主管部門批覆文號”指商務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企業相關業務的批文文號。21.“主管部門批准日期”指商務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企業相關業務的批文落款日期。22.“所在國家/地區”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相關內容填寫。23.“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填寫。24.“主要經營範圍”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經營範圍”填寫,經營範圍太長無法填寫完整的,可只填寫三項主要經營範圍。25.“投資總額”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資總額合計數填寫。26.“中方協定投資總額”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中方投資總額填寫。27.“中方所占比例”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計填寫。28.“投資項目性質”包括“境外資源勘探開發、境外製造加工、境外科技研發、帶動出口(含境外帶料加工)及其他”,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29.“境外投資企業性質”指境外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根據境外公司登記註冊證書填寫。30.“境外投資企業類型”指境外投資企業中外方股東之前的合作形式,如無外方股東,則勾選中方獨資。31.“上市情況”根據企業實際上市情況勾選。32.中方協定投資總額=已匯出前期費用金額+貨幣出資+債權轉股權+境外解決+境內權益出資。33.“前期費用已匯出金額”根據申請境外投資的中方是否做過前期費用登記情況填寫。34.“中方股東名稱”按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投資主體中的“中方名稱”填寫。35.“協定投資總額”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股東對應投資總額填寫。36.“債權轉股權”指中方股東以其持有境外債權轉做公司股權。37.“境外解決”指中方股東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資產或權益對境外投資企業出資。38.“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其他形式”指中方股東以上述出資方式出資的金額,此欄目如需多選,請分開填寫,例如“A、20 萬美元;B、50 萬美元”;39.“外方股東名稱”按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投資主體中的“外方名稱”填寫。40.“股權轉讓對價”指出讓股權的價格。41.“減資所得金額”指中方股東減少註冊資本所得金額。42.“境外投資企業變更登記”中的“出資形式”指境內股東擬對外投資的出資形式發生變化。
表 19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一、境內居民個人基本信息境內居民個人姓名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註冊地或境內個人戶籍註冊地(境外個人填寫在中國境內的習慣性居住地)居民身份證件號碼或護照號碼
二、申請事項
□境外投資企業新設登記□境內資產/權益出資□境外資產/權益出資境內資產/權益名稱:境外資產/權益名稱:□貨幣出資 出資形式: 申請金額:□其他 出資形式: 申請金額:□境外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基本信息變更 □ 增資 □ 減資 □ 出資形式□ 股權轉讓(□中方轉外方 □外方轉中方 □外方轉外方 □中方轉中方)□境外投資企業註銷登記 註銷原因: □ 股權轉讓 □ 清算 □ 其他聯繫人 聯繫電話
三、境外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基本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註銷前基本信息)境外企業名稱 註冊地 註冊日期 上市地 上市日期 總資產 已發行總股數預留員工期權股數
四、境外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投資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中方股東名稱 幣種 出資額 出資比例(%) 持股數持股比例(%)
五、境外投資企業的外方股東投資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股權結構分散的,可酌情填寫主要外方股東信息)外方股東名稱 幣種 投資金額出資比例(%)持股數持股比例(%)
六、擬返程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後的信息;註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返程投資企業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七、境外投資企業的外方股東向中方轉讓股權所得付款計畫(股權轉讓外方轉中方需填寫):中方股東名稱(受讓方)外方股東名稱(出讓方)外方股東國別/地區 轉讓股份數 股權轉讓對價 1.境外支付金額2.需匯出境外金額
八、境外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向外方轉讓股權所得處置計畫(股權轉讓中方轉外方需填寫):中方股東名稱(出讓方)外方股東名稱(受讓方) 轉讓股份數 股權轉讓對價 1、留存境外金額2、調回境內金額
九、境外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減資所得處置計畫(中方減實際出資需填寫):中方股東名稱 減少股份數 減資所得金額 1、留存境外金額2、調回境內金額
十、境外投資企業註銷後中方股東所得資產處置計畫:(境外投資企業註銷後有剩餘資產調回境內的需填寫)中方股東名稱(出讓方) 清算所得金額 1.留存境外金額 2.需調回境內金額
十一、備註(以上表格內容無法完全涵蓋企業申請事項的,可在此欄中填寫):
十二、承諾:請勾選□ 本人所填寫《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中各項內容及所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真實有效,所有複印件均與原件完全相同。本人保證按照有關規定完整、真實地辦理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如有違反,本人願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後果。□ 以上資料真實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內居民個人)的境外持股狀況,如存在虛假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人願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責任。□ 本人承諾,本人用於境外投資的境內外資產及權益均通過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本人或近親屬涉及尚未審結的國內刑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法律規定不得對外轉移的財產,以及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等。如有虛假承諾,本人願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責任。□ 本人及所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存在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或損害中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係,或違反中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或涉及中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產品等情況。境內居民個人(委託人)簽名:申請日期: 年 月 日銀行(外匯局):(蓋章)
填表說明:
1.本表中所涉金額欄目,均按註冊幣種折算後填寫阿拉伯數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請根據申請內容勾選申請事項,若勾選“境外投資企業變更登記”,請選擇變更類型,變更類型可多選。
3.“境外投資企業新設登記”指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境內外資產或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貨幣、有價證券、實物、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無形資產等。
4.“股權轉讓”指境外投資企業的股權發生轉讓。
5.“中方轉外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中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外機構或個人。
6.“外方轉中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外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內機構或個人。
7.“外方轉外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外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外機構或個人。
8.“中方轉中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中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內機構或個人。
9.“境外投資企業註銷登記”——境外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等原因需辦理境外投資企業註銷登記。
10.“基本信息變更”指境外投資企業名稱等主要事項發生變動。
11.“境外企業名稱”指境內居民個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2.“註冊地”指境外企業的所在國家或地區。
13.“註冊日期”指境外企業在境外設立的日期。
14.“上市地”指在公開發行股票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國家或地區。
15.“上市日期”指股票公開發行的日期。
16.“返程投資企業名稱” 指境內居民個人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公司名稱。
17.“股權轉讓對價”指出讓股權的價格。
18.“境外支付金額”指中方股東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資產或權益對境外投資企業出資金額。
19.“減資所得金額”指中方股東減少註冊資本所得金額。
20.“境內居民個人(受託人)簽名”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權的境內居民個人需自行或委託他人簽名確認填表內容的真實性。
表 20 ××年度境外直接投資中方權益統計表
金額單位:美元境內股東持股比例指標 期初數期末數
一、境外投資企業資產合計
其中: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
二、境外投資企業負債合計
其中:短期負債長期負債
三、歸屬於境外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權益
其中:歸屬中方股東的權益
其中:歸屬中方股東的未分配利潤餘額
四、境外投資企業應付中方股利
五、境外投資企業盈利情況 上期金額本期金額歸屬於境外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淨利潤
其中:中方股東享有的淨利潤
六、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分配情況
本期金額歷年累計分配中方股東的利潤金額合計匯回中方股東的利潤金額合計附註(僅境外第一層級特殊目的公司填寫)子公司中享有的權益(期末數)應付股利實收資本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其他
備註:(存在特殊情況須在本欄目中進行詳細說明)
填表說明:
1.境內股東持股比例按照中方股東持有第一層境外投資企業的實際持股比例進行填寫。
2.“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短期負債”、“長期負債”及“資產合計”、“負債合計”按照第一層級境外投資企業財務報表相關會計科目填寫。
3.“歸屬於境外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權益”按照第一層級境外投資企業財務報表相關會計科目填寫,“其中:歸屬中方股東的權益”、“其中:歸屬中方股東的未分配利潤餘額”按中方股權比例或約定比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後填寫。
4.“應付中方股利”:企業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給中方的股利(未扣除應代扣代繳的稅款)。
5.“歸屬於境外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淨利潤”按照第一層級境外投資企業財務報表相關會計科目填寫,“其中:中方股東享有的淨利潤”按中方股權比例或約定比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後填寫。
6.“分配中方股東的利潤金額合計”、“匯回中方股東的利潤金額合計”的本期金額按申報年度實際發生額填寫,歷年累計按企業成立至申報年度年末的累計實際金額填寫(包括申報年度的數據),分配的利潤和匯回的利潤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產生的利潤。
7.“附註”:“應付股利”、“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其他”僅境外第一層級特殊目的公司匯總其境外全部子公司數據填寫。境外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須填寫合計權益金額。計算公式為:中方投資者實際享有權益=境外子公司權益×特殊目的公司中國投資者股權比例或約定比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外子公司中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比例或約定比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表 21 境外放款註銷登記業務申請書
(銀行名稱):我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境外放款(業務編號: )項下資金合計 (其中:本金利息)於年月 日全部正常收回本息(實際到期日為 年 月 日)。或我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境外放款(業務編號: )未實際發生匯出。根據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我企業現申請辦理境外放款註銷登記手續。我企業承諾對業務申請書填寫的信息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聯繫人: 聯繫電話:企業名稱(加蓋公章):年 月 日
表 22 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
_______________(金融機構標識碼:_________________):資金支付方式1.□意願結匯□結匯後劃入結匯待支付賬戶(不要求向銀行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2.□一般支付□結匯後直接境內支付□從結匯待支付賬戶辦理境內支付□境內直接付匯□跨境直接付匯3.□便利化支付□結匯後直接境內支付□從結匯待支付賬戶辦理境內支付□境內直接付匯支付賬戶類型 支付賬戶賬號是否辦理資本項目收入相關登記手續□是,業務編號為_______________ □否收款人 收款人所屬行業支付金額及幣種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收款人賬號支付資金用途合計本公司承諾:□本公司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所附填表說明及相關重要提示,本公司填寫的《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其內容真實有效,本公司保證合法使用此次申請支付的資金。如擅自改變支付用途或虛假承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選擇“3.便利化支付”的,請勾選:□本公司近一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本公司貨物貿易分類結果為A類(如有)。聯繫人: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公司(蓋章)年月日註:請仔細閱讀後附填寫說明及重要提示。
《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願結匯)命令函》
填表說明:
1.請勾選資金結匯、支付方式,在“意願結匯”、“一般支付”、“便利化支付”中僅可選擇一種支付方式,選擇具體支付方式後需選擇該支付模式下具體支付情況。針對“意願結匯”,指資本項目賬戶資金結匯至結匯待支付賬戶。針對“一般支付”,需根據實際情況在 “□結匯後直接境內支付”、“□從結匯待支付賬戶辦理境內支付”、“□境內直接付匯”、“□跨境直接付匯”前的一個方框中打鉤,“結匯後直接境內支付”指資本項目賬戶內資金結匯後直接境內支付給實際收款人;“從結匯待支付賬戶辦理境內支付”指將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支付使用(含人民幣資金購匯支付);“境內直接付匯”指從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直接支付給境內實際收款人,涉及資本項目外匯賬戶之間的原幣劃轉應遵從相關規定;“跨境直接付匯”指從資本項目賬戶直接辦理跨境付匯。本選項只能單選,如同時包括各種情況,請分別填寫支付命令函。針對“便利化支付”,需根據實際情況在“□結匯後直接境內支付”、“□從結匯待支付賬戶辦理境內支付”、“□境內直接付匯”前的一個方框中打鉤,“結匯後直接境內支付”指資本項目賬戶內資金結匯後直接支付給境內實際收款人;“從結匯待支付賬戶辦理境內支付”指將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境內支付使用。“境內直接付匯”指從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直接支付給境內實際收款人,涉及資本項目外匯賬戶之間的原幣劃轉應遵從相關規定;本選項只能單選,如同時包括各種情況,請分別填寫支付命令函。銀行在便利化數據申報時需標註“CIPP”標識。
2.支付賬戶類型是指劃出支付資金的賬戶類型,包括但不僅限於:資本金賬戶、前期費用賬戶、外債專用賬戶、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結匯待支付賬戶等。
3.收款人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填寫。
4.填寫支付資金用途時,請按標準用途項目填寫(支付貨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證金非同名、支付諮詢費、支付其他服務費用、預付款、支付稅款、支付工資等勞務報酬、土地出讓金、購房、購買其他固定資產、股權出資、償還金融機構貸款(含委託貸款)及利息(含結匯發放委託貸款)、同名劃轉、利息結匯、備用金、現鈔、個人、購買理財產品、轉入結匯待支付賬戶、特殊備案、融資租賃、擔保履約、小額貸款、保理業務、其他)。選擇預付款或其他的,請另行提交資金用途說明(便利化支付除外),銀行數據申報時需在“結匯詳細用途”里寫明具體用途。支付資金用途不同需分開填寫。
重要提示:
1.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並遵守以下規定: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項目收入適用範圍存在契約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契約約定範圍使用相關資金。除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之間的契約約定不得與上述規定存在衝突。
2.單一機構每月資本項目收入的備用金(含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支付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等值20 萬美元。
表 23 企業屬地遷移業務申請書
(銀行名稱):我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原註冊地為 ,於 年 月 日,因 原因遷移至 。根據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我企業現申請辦理屬地遷移業務。我企業承諾對業務申請書填寫的信息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聯繫人: 聯繫電話:企業名稱(加蓋公章):年月日
表 24 外債註銷登記業務申請書
(銀行名稱):我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外債登記業務編號為的外債契約項下債務資金已於 年 月 日償還完畢。該筆外債目前未償餘額為零且今後不再提款及付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 號)以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我公司現就上述外債登記事項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手續。我公司承諾對業務申請書填寫的信息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聯繫人: 聯繫電話: 企業名稱(加蓋公章):年 月 日
表 25 內保外貸註銷登記業務申請書
(銀行名稱):我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業務編號為的內保外貸未發生擔保履約,現因(1.債務人還清擔保項下債務、2.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3.其他,需註明具體原因),擔保人擔保責任解除。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以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我企業現就上述內保外貸登記事項申請辦理內保外貸註銷登記手續。我企業承諾對業務申請書填寫的信息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聯繫人: 聯繫電話:企業名稱(加蓋公章):年 月 日
表 26 香港基金內地發行信息報告表
一、香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機構名稱中文ENGLISH機構 機構註冊號碼 特殊機構賦碼
二、香港基金內地發行信息基金名稱成立時間基金 ISINCODE(如有)基金主地規模(折億元人民幣)內地註冊時間註冊文號註冊代碼代理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繫人聯繫方式(中文)(ENGLISH)
本機構承諾上述所填寫內容及所附材料真實、準確,無虛假信息,並承諾嚴格按照外匯管理規定開展相關業務,接受外匯局監督、管理和檢查。申請機構(簽章):年 月 日
表 27 內地基金香港發行信息報告表
一、內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機構名稱 機構註冊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內地基金香港發行信息
基金名稱
成立時間
基金 ISINCODE(如有)
基金主地規模(億元人民幣)
香港認可時間
認可文號
香港認可代碼
託管人名稱
金融機構標識碼
聯繫人
聯繫方式
本機構承諾上述所填寫內容及所附材料真實、準確,無虛假信息,並承諾嚴格按照外匯管理規定開展相關業務,接受外匯局監督、管理和檢查。申請機構(簽章):年 月 日
表 28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基本信息登記表
一、境外機構基本信息
機構名稱
機構註冊地
特殊機構賦碼
全球機構識別編碼(如有)
首期境內主承銷商
金融機構標識碼
二、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基本信息
債券發行場所
銀行間□ 交易所□ 其他□
核准/註冊/備案檔案號
債券名稱
幣種
總規模(元)
首期發行計畫
債券期限(月)
發行規模(元)I
本機構承諾上述所填寫內容及所附材料真實、準確,並承諾嚴格按照外匯管理規定開展相關業務。
境外機構(簽章):年 月 日
只填寫發行人委託辦理登記的一家境內主承銷商,下同。
核准、註冊、備案檔案註明的總發行額度。
表 29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信息登記表
一、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登記基本信息
機構名稱
債券名稱
核准/註冊/備案檔案號
業務登記憑證編號
特殊機構賦碼
二、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實際情況
期數
本期境內主承銷商
本期發行規模(元)
起息日期
到期日期
本期債券期限(月)
第 期
各期已發行規模合計(元)
本機構承諾上述所填寫內容及所附材料真實、準確,並承諾嚴格按照外匯管理規定開展相關業務。
境外機構(簽章):年 月 日
業務登記憑證上的業務編號。
需填寫之前各期及本期合計發行規模。

發布歷程

2024年4月,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發布《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匯發〔2024〕12號,以下簡稱《指引》),便利機構、個人等主體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自2024年5月6日起實施。

主要內容

《指引》作為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手冊,吸收最新法規和操作實踐,著力提升業務辦理的便利度和可操作性。
一是結合管理實踐,進一步細化和明確部分業務辦理原則,增強業務可操作性,便利機構、個人等主體更加便捷高效辦理業務。如,明確境內機構境外放款債轉股辦理程式;新增境內企業在A股市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外方股東參與認購業務辦理情形等。
二是吸收最新法規及外匯行政許可等政策檔案的成果,更新相關內容。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提升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業務數位化服務水平的通知》(銀髮〔2023〕231號),新增跨境融資便利化外債簽約登記和資本項目數位化業務相關內容。
三是進一步精簡篇章,最佳化布局,章節結構更加清晰。如,合併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入市等同一業務的登記和賬戶管理;合併中國存托憑證(CDR)和境外存托憑證(GDR)跨境轉換、存托業務等同一類業務的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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