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主要表現,主要限制措施,效用,
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初期,西歐各國為恢復經濟,對資本的輸入一般不加限制;
但對資本外流、本國對外貸款、外國在本國發行債券則進行一定的限制。進入60年代,美國經濟實力有所衰落,西歐各國經濟逐漸恢復與發展,特別是西歐共同市場成立後,對美國資本流入採取了限制性措施,防止美國資本大量流入轉嫁通貨膨脹。美國為解決其資本項目的長期巨額逆差,也規定了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措施,如徵收利息平衡稅,規定銀行對外貸款最高限額等。到70年代各國普遍實行浮動匯率制後,美國於1974年1月又取消了這些限制。
聯邦德國、日本、荷蘭、瑞士等國,由於其國際收支經常順差,本國貨幣經常遇到升值或上浮的壓力,容易成為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衝擊對象,而同時國際儲備的增長又會加劇本國的通貨膨脹,因此,這些國家在70年代後採取了很多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以避免本國貨幣匯率的過份上浮。80年代後,這些限制資本流入的措施逐步放鬆或取消。到90年代,仍把對資本輸出限制和資本輸入管理視為實現其經濟發展所必需的一種手段。已開發國家一般很少採取措施限制資本輸出入,但開發中國家多數仍限制資本輸出。
主要表現
1、一些已開發國家允許外國投資者在本國建立企業並享受與本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2、允許外國投資者將收益匯回國內。
3、允許非居民自由購買本國證券,銀行可以自由接受外幣存款。
4、允許自由辦理個人資產轉移。
從五、六十年代起,一些開發中國家就採取了積極利用外資的政策,發展本國民族工業,取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一些開發中國家利用外資的成功經驗。進入70、80年代後,廣大開發中國家也陸續放寬了對資本輸出入的嚴格限制,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外資採取了多種優惠措施,如在一定期限內,免徵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減免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關稅等。
主要限制措施
(1)對資本的輸出和輸入實行嚴格的審批管理制度。審批的內容包括:對外借款和貸款的審批、對內和對外直接投資的審批、在境內發行及出售外幣有價證券的審批、進行資本交易的審批、個人向內或向外轉移資本的審批等。
(3)對外國投資資本和利潤的調回進行有條件的限制。如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允許調出國外的外國資產或利潤的最高限額或分批調回的期限。
(5)對個人資產向外轉移的管理。有的國家對個人資產轉出總額進行限制,有的則對轉出時間加以控制。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一次修正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聯邦德國於1978年1月起禁止非居民購買2年以上、4年以下的本國債券,會員國一般不得運用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應付大量的資本外流,否則,包括:①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證券。基金組織有權要求會員國在某些情況下實行資本輸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