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銀川市關於行政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賀蘭縣行政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機構編制規章制度;統一管理縣直機關(含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眾團體機關)、鄉鎮、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賀蘭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主 任:李 華
  • 副主任:張家偉
  • 辦公地點:賀蘭縣銀河東路政府四樓
一、編辦領導,二、主要職責,三、辦公地點,四、內設機構,五、辦事指南,辦理機構、編制審批,辦理新增人員“控編單”,辦理事業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一、編辦領導

主 任:李 華
副主任: 張家偉

二、主要職責

(二)按照中央、區、市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精神及縣委、政府要求,研究擬定縣鄉兩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各鄉鎮、縣直各部門“三定”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縣鄉各類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工作,指導事業單位制定機構改革方案,審核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整意見,推進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走向社會化、市場化。
(四)擬定縣鄉機構限額、行政事業編制總額和領導職數,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縣鄉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定編標準,分配和管理自治區下達的各類專項編制。
(五)協調解決縣委部門之間、縣政府部門之間、縣鄉之間及縣委部門與縣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執法機構的資格認可進行審查。
(六)擬定全縣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管理相互配套協調的約束機制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部門執行機構改革方案和機構編制紀律情況,向縣委、政府提出處理違反機構編制規定行為的意見和建議。
(七)審核、辦理縣直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及新增人員的控編、列編手續,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人員餘缺調劑工作。
(八)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縣直事業單位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鄉鎮事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驗工作。
(九)負責縣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全國統一代碼標識的分配頒碼和機構編制統計、信息工作。
(十)完成縣委、政府、編委及上級機構編制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辦公地點

辦公地點: 賀蘭縣銀河東路政府四樓

四、內設機構

賀蘭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內設辦公室負責機構編制各項工作。下設所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事業單位登記工作。

五、辦事指南

辦理機構、編制審批

凡涉及機構設定、撤銷、調整及編制、職數增減或調整等機構編制事項,須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一)受理。凡涉及機關、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包括掛牌、更名)、職能調整、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增減等機構編制事項,由主管部門向縣機構編制部門提交申請機構編制的報告及相關材料,由辦公室收簽後送編辦主任審閱。
(二)審核。辦公室按照主任批辦的意見對申請單位申請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徵求有關領導或者有關單位的意見並審核後,提出初步意見和建議送主任審閱。
(三)研究。凡涉及機構編制方面的事項,由編辦主任審核後,向編委會議匯報申請單位申請的事項和審核情況、處理意見及理由,由編委全體成員集體研究決定申請事項。
(四)審批。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凡涉及機構編制方面的事項,經縣編委會議研究的事項,以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檔案下發,需要上報自治區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的事項,均由編制部門按有關程式上報上級業務部門進行審批。

辦理新增人員“控編單”

縣直機關、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包括任職、考錄、招聘、選調、接收復轉軍人等,須在編制、職數和規定的人員結構比例內進行,先到編辦申請辦理“控編單”,在持“控編單”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動及套改工資等手續。
(一)受理。增人單位向編委提出增加人員年度計畫和調配申請及《機構編制管理證》等相關材料。
(二)審核。編辦對增人單位空編情況、人員結構、增人來源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後,提交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研究。
(三)辦理。經機構編制編制委員會研究決定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調閱檔案核實身份,機構編制部門出具“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控編單”,用人單位持“控編單”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及工資套改手續;財政部門依據“控編單”核撥工資及有關經費。
(四)列編註冊。新增人員到位後,包括由縣委、人大、政府任命調整的機關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幹部須持任命或調動的檔案,調進單位和調出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證》到編辦辦理新增人員列編註冊登記。

辦理事業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一)受理。申請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向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提交登記申請書和相關檔案、材料。
(二)審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要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檔案、材料、證件和其它相關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鑑別。
(三)核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在受到申請材料3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對不予登記的事業單位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四)辦證。凡準予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給登記證書,凡準予變更登記的事業單位,換髮登記證書,凡註銷登記的事業單位收回登記證書。
(五)公告。經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由事業單位登記局在指定的報刊上統一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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