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環境保護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或地區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建設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賀州市環境保護局
- 辦公地址:賀州市新風街50號
- 郵政編碼:542899
- 主要職責:16項
- 內設機構:6個
- 管理範圍:賀州市
基本信息
郵政編碼:542899
主要職責
(二)指導和協調解決本轄區各縣(區、管理區)、各部門以及跨縣(區、管理區)的重大環境問題;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和環境信訪案件;協調轄區內縣(區、管理區)間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本轄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協調轄區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水污染排放許可證監督管理,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建議,負責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安排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放射性及電磁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對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轉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組織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轄區內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管理和指導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各類自然保護區環保方面的審核意見;參與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規劃的審查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監督生態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實施賀州生態市建設工作。
(七)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對放射性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實施安全監督,參與反生物、化學、核與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八)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發布重點城鎮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及行業環境保護標準;擬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並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程式報審;審查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和預警。
(九)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實用技術;指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負責環境標誌認證的初審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監督管理本轄區環保產業技術市場,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管理本轄區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轄區內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和組織協調轄區內履行環境保護國際條約活動;管理轄區內有關的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和利用外資項目;受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和市人民政府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繫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和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考核等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組織、監督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檔案;監督本轄區執行國家公布應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推動清潔生產實施工作;負責轄區內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承擔可利用廢物進出口許可審核工作。
(十三)負責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統計、環境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負責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機構建設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協助縣(區、管理區)同級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和領導班子建設。
(十五)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六)承辦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市委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