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賀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區:賀州市
  • 類型:政府工作單位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局長:陳賢文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工作動態,

主要職責

(一)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的實施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辦法,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貫徹執行完善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辦法,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市人民政府直屬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計畫的核准。
(七)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落實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擬訂全市指導實施意見。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規劃、部署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落實自治區政策吸引國(境)外留學人員來賀工作或定居。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交流、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規、規章,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綜合管理來賀工作的外國專家。
(十二)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制定並完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科)
負責全局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接待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管理信息和宣傳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穩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督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複查、覆核工作;承擔局機關接訪工作;承擔市委、市人民政府交由本局辦理的相關信訪任務;負責機關綜合治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貫徹落實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本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政策法規及行政審批等方面的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普法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本局行政審批事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分中心的組織協調工作;承辦就業、人力資源市場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承擔局機關及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日常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本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並承擔本局綜合統計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交流、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有關政策;負責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獎勵政策,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獎勵的獎勵活動,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
(五)就業促進科(農民工工作科、人力資源市場科)
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制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大中專、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貫徹落實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組織實施急需緊缺人才的開發工作;貫徹落實人員調配及隨軍家屬安置政策;負責市本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人事代理對象的出國政審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科(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落實軍隊轉業安置政策,並擬訂實施安置政策、培訓計畫,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繼續教育科)
擬訂全市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和繼續教育平台管理;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落實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規劃和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執行國家職工分類、職業技能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技工學校招生計畫備案;承辦職業能力建設和就業培訓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引進智力工作科、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和職稱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負責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落實吸引國內高端人才、回國專家、留學人員來賀工作或定居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內外智力和相應的人才交流合作工作;協調、指導組織實施重大智力引進項目;負責組織協調引進、送出培訓工作;負責引智專項經費及相關科研項目活動經費的編報、劃撥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貫徹並實施國(境)外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人事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人員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審核事宜,承辦公開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備案,承辦補充人員計畫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項並監督實施;負責事業單位競爭上崗方案的審核、備案和指導工作;監督檢查全市事業單位人事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十)工資福利與勞動關係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擬定實施落實方案、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負責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資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及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調整變動核准工作;負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審核工作;完善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承辦非國資委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國有企業工效掛鈎方案審批;貫徹落實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
(十一)養老與失業保險管理科
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擬訂全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制度及標準並負責審核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事項。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和失業動態監測制度;貫徹落實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審核市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
(十二)醫療與工傷保險管理科
組織實施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範;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立條件和標準及服務管理等具體方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和傷殘勞動能力、護理等級等相關鑑定;組織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查核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各項法律法規;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確保基金安全和專款專用;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承辦企業年金運營機構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監督制度;執行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負責社會保險審計工作;受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
(十四)調解仲裁管理科
指導、檢查、監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組織宣傳勞動人事調解仲裁法律、法規,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調處市本級管理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組織協調處理重大勞動、疑難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勞動人事仲裁專、兼職仲裁員的管理工作;參與集體契約的審查,按照自願原則對勞動(聘用)契約進行鑑證審查;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勞動保障監察科
負責全市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違法違紀案件;指導縣(區、管理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協調因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到相關部門的關係和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市直及中央、自治區駐賀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科(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機構編制、工資管理和所屬單位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獎勵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局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協助局黨組監督檢查本局和所屬單位執行黨的重大決議、國家的法律法規情況;負責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員、幹部、工作人員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受理對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員和監督對象的檢舉、控告的申訴;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處違紀案件;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及反腐敗抓源頭各項工作,進行行政執法監察;配合有關部門對黨員和職工進行黨紀及職業道德教育;參與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完成上級紀檢、監察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動態

賀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召開全市勞動關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監察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的通知
各縣(區、管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本局有關科室、局屬單位:
經研究,決定召開全市勞動關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監察、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會議時間:2013年4月25日(星期四)上午9:30分正式開會,會期2小時,請按時到會。
二、會議地點:賀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六樓小會議室。
三、參加人員:
1、本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工資福利和勞動關係科、勞動保障監察科、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調解仲裁管理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政策法規科全部人員。
2、各縣(區、管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名局領導,工資福利、勞動仲裁、勞動監察、政策法規工作的股長(或負責人、工作人員)各1人。
四、會議內容:
1、總結2012年全市勞動關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監察、依法行政工作,傳達全區勞動關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監察、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布置2013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
2、以會代訓,學習業務,研討問題。
五、其他事項:
1、請於20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上午下班前將參加會議人員報名表(附屬檔案)報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科。
2、請於會議簽到時將本縣(區、管理區)2012年勞動關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監察、依法行政工作總結及2013年工作要點報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科。
附屬檔案:全市勞動關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監察依法行政工作會議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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