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建(修)房保險

貸款建(修)房保險常以綜合保險形式出現。凡借款人用抵押貸款自行組織施工力量建造、翻建、大修自有房屋的,應當在簽訂建(修)房抵押貸款契約的同時,投保此險,直至建(修)房全部竣工為止。保險期限從借款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建(修)房竣工之日起,以外牆麵粉刷好(拆除腳手架)為標準,最長以6個月為期限。在保險有效期中,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在建房屋、建築材料的損失、人身傷害及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保險期滿後,若貸款未到期或未能歸還貸款,應將此保險轉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如果建(修)房未能如期竣工應將此保險轉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如果建(修)房未能如期竣工或竣工後被保險人未向貸款人及時辦理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手續,則由貸款人展延保險期限,並加收保險費。此保險還可附加拆房責任保險,使借款人(被保險人)在拆房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損失,也能獲得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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