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分析、匯總有關全區工作動態與信息,提出全區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協調推動和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組織指導全區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事宜,指導和協調民族宗教重大節慶活動,負責宗教事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宗教界對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四)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宗教關係、民族宗教事務中的重要事項、重大事件;參與民族宗教領域社會穩定工作;防範利用民族關係、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承擔全區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事項,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六)指導轄區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愛教、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區人民政府解決的相關事務。
(七)參與擬定全區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承辦宗教工作隊伍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八)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指導全區社區(鎮)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職責。
(十)結合部門職責,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檔案、保密、後勤等機關事務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人士、宗教人士的學習參觀、考察事宜;掌握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人才情況,建立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庫,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擬定宗教工作“三支隊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培訓、目標績效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我區民族宗教經費及專項經費使用;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策;負責機關會計制度建設、資金(固定資產)管理與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參與民族宗教經費投放合理性、有效性的跟蹤調查及綜合評估工作。
(二)綜合業務科。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社會事業工作;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抓好古籍普查工作,保護我區民族文化遺產;抓好我區民族成份確認和變更初審工作;開展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參與民族聚居村的經濟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擬定我區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和指導民族經費的使用;指導民族扶貧工作。
負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依法開展工作;聯繫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屆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