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醫療垃圾管理辦法

《貴陽市醫療垃圾管理辦法》是1989年貴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醫療垃圾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9-01-25
文首,管理辦法,

文首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辦發[1989]8號
【發布日期】1989-01-25
【生效日期】1989-0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管理辦法

貴陽市醫療垃圾管理辦法
(1989年1月25日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
築辦發〔1989〕8號)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控制醫療垃圾擴散病原體,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家城鄉建設部《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試行)和貴州省《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垃圾,是指醫療單位在檢查、診斷、治療各類疾病過程中和病員在住院期間所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各醫療單位產生的醫療垃圾,必須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廠生產垃圾進行排放和處置。
第四條各醫療單位必須設定密閉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環境衛生部門的規定,實行分類收集。
第五條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須交管理放射性物質的專業機構統一處置,不得混入醫療垃圾處理。
第六條醫療垃圾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每次使用後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第七條擔任醫療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工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穿戴防護裝具。
第八條醫療垃圾從產生到清除,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醫療垃圾的運輸必須在嚴格密封條件下進行,不準暴露運輸。無專用密封運輸工具的醫療單位,可委託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收運。
第九條市區各醫療單位的垃圾,須交給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定的特種垃圾處理場,統一進行衛生處理。醫療垃圾必須焚燒處理,醫院其它垃圾及焚化過的醫療垃圾殘渣,實行衛生填埋處理。
第十條郊區醫療單位的醫療垃圾,可自建焚燒焚化處理。市區醫療單位如果自建焚燒爐,必須設在郊區。焚燒爐的煙囪必須高於二百米半徑範圍內最高建築物的高度。
第十一條各醫療單位自建的焚燒爐,須經過市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聯合審查、驗收後方可使用,排放煙塵必須符合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標準。焚化過的殘渣和醫院的其它固體廢棄物,必須交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統一處置。
第十二條凡認真執行本辦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違反本辦法者,根據情節輕重,給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的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包括個體開業的診所),也適用於屠宰場、生物製品廠和其它產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廢棄物的教學、科研單位。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貴陽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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