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規定

貴陽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規定(1986年11月10日築發〔1986〕32號)。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發[1986]32號
【發布日期】1986-11-10
【生效日期】1986-1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規定
(1986年11月10日築發〔1986〕32號)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的步伐,妥善處理落實私房政策中的各種問題,維護房主和住房的正當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落實政策:
(一)“文革”期間(1966年5月16日至1976年10月6日)被擠占、疏散下放收購、無償接管的私人房屋;
(二)被改造的建築面積,城區在80平方米、郊區在50平方米以下的出租房屋;
(三)私房主的自住房和未出租而被改造的非住宅房屋;
(四)私房改造後,明確留給房主而又被改造的自住或自留房;
(五)私房改造時,未劃自留房,按政策規定應補劃的自留房;
(六)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被拆除而未作價補償的私房;
(七)“文革”期間和以後,因冤、假、錯案被錯沒收的房屋。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落實政策範圍或暫不處理:
(一)依法沒收的私人房屋;
(二)私房改造時,房主明確為地主、富農、資本家,實行無起點改造的出租房屋;
(三)私房改造時,實行無起點改造的房主出租鋪面、車間、倉庫、辦公房等非法住宅用房;
(四)私房改造時,建築面積城區在80平方米、郊區在50平方米以上被改造的出租房屋;
(五)原已作價收購的私人房屋;
(六)各種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損毀的房屋;
(七)產權有糾紛的房屋。
第四條黨外民主人士、高級知識分子、華僑、僑眷和台胞、台屬的私房落實政策問題,經市以上有關部門審查認定,取得有效證明後,按中央和省的有關政策,優先予以解決。其他對象,按“五先五後”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即“文革”期間的先落實,“文革”以前的後落實;容易解決的先落實,比較難的後落實;房主住房困難的先落實,不太困難的後落實;願意轉租賃關係的先落實,須騰退還房的後落實;政策明確的先落實,不夠明確的待明確後落實。
第五條騰退房屋或經濟補償,應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情況,分別按下列原則,途徑和辦法,多渠道地妥善處理。
(一)騰退房屋,必須按照“誰占用誰退還”的原則,由現占用戶所在單位負責騰退。有關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將占用私房的職工視為無房戶優先安排。
(二)現住公房的私房主的原有私房,原則上由房管部門作價收購。堅持要求退還原房的須交出公房,任何人不得兩頭占房。
(三)私房主退還的公房和各單位“分新交舊”退出的公房,必須認真登記和保管,由市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統一掌握,用於安排其他占用戶,嚴禁挪作他用。其中,單位管的公房,應優先安排本單位占用私房的職工;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原則上安排占用私房的純居民占用戶。
(四)落實私房政策後,產權退還業主,現住戶已明確轉租賃關係的,房主收取租金的標準,可按我市現行住宅租金標準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七倍。職工租用私房,在省市規定的住房面積標準內不足住房標準的一般不予增補,新價交租後比原價高出的差額部分由單位補貼;超過住房標準的,應將超出部分騰出交還房主,否則超出部分的租金由本人負責。合理安排公房後而不肯騰出私房的占用戶,不僅不予貼租金差額,還應限期騰退。
(五)過去由於城市建設規劃拆除的私房,按照“誰拆除誰補償”和“誰拆遷誰安置”的原則,由拆遷單位負責補償和安置。已作過補償和安置的,不再處理。目前因城市建設規劃急需拆除的私房,市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應及時辦理產權發還手續,由建設單位對私房主予以補償,並安置房內的住戶。
(六)應騰退的非住宅和原住宅改作非住宅的房屋,根據我市情況,不退還原房,可由國家作價收購,按住宅收購價提高25%付給價款。
(七)凡未經大修、翻建、改建的私房,發還產權時,管房單位經管期間發生的經濟收支,與房主互不結算;已經過翻建、改建的,不再退還原房屋,按原房價值予以補償,並妥善安排無房戶的住房;經過大修的,一般也不退還原房,按原房價值收購。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市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批准,並結清修繕費後才發還產權。
(八)私房改造時,房主在本市居住而未劃自留房的,可按改造時房主家庭人口人均8平方米補劃;房主不在本市居住未劃自留房的不再補劃;私房改造後遷回本市居住而住房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所在單位安排,無工作的由房管部門安排。
(九)為了解決房源不足的問題,每年用市財政撥給的落實私房政策的專款新建一部分房屋,以安排純居民和特殊情況的占用戶。
(十)無償接管或私房改造前房主出租私房,不屬騰退範圍,歸還產權後,房主和住戶可換約續租。房主不得以任何藉口擠攆住戶,強行索房。
第六條在落實私房政策工作中,有關單位和房主、住戶,必須顧全大局,服從統一安排,嚴守法紀,維護安定團結,不得藉故擠攆住戶,不得強占房屋,不得堅持無理要求。對不聽從批評教育的,緩發產權;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提請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各級落實私房政策的工作人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格掌握政策,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反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在作風上應實事求是,嚴肅認真,扎紮實實,注重調查研究,切忌簡單粗暴。
第八條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已按政策處理的私有房產問題,應維持不變。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市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