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經紀人管理暫行辦法》在1996.02.29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經紀人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2.29
- 實施時間:1996.02.29
第一條 為規範經紀人行為,保障經紀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及《貴州省經紀人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從事經紀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貴陽市經紀人的主管機關是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經紀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經紀活動。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經紀人的經紀活動。
第六條 從事經紀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經紀資格。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均可向市、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考核合格後,領取《經紀人證》,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法定的身份證明;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
(五)有與從事的經紀活動相適應的經濟、法律、業務知識和技能;
(六)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第七條 申請從事專業性經紀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專業經紀資格證書,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第八條 組織或者合夥申請從事經紀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後向市、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一)有企業章程;
(二)有一定的註冊資金;
(三)從業人員中三人以上持有《經紀人證》;
(四)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定代表人;
(五)提供登記機關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設立經紀公司的應當有不少於十萬元的註冊資金,從業人員中《經紀人證》持有者必須五人以上。
第九條 個人申請從事經紀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到市、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一)合法的身份證明;
(二)本人持有的《經紀人證》;
(三)有規定數額的資金或者財產擔保證書;
(四)有固定的業務場所;
(五)登記機關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個體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並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條 經紀組織和個體經紀人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等,應當持有關證明或者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經紀人應當自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經紀人承接業務時,必須與委託方訂立經紀契約,並按契約規定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經紀人與委託人訂立的經紀契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託事項;
(二)提供服務的要求或者標準;
(三)佣金數額;
(四)佣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契約履行期限;
(六)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七)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開展經紀活動的收入應當依法納稅,經紀活動中收取佣金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發票。
第十五條 禁止經紀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的;
(二)為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中介服務的;
(三)利用經紀活動進行騙買騙賣的;
(四)勾結中介一方損害另一方或者損害他人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 貴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屬經紀人事務機構,負責對個體經紀人和分散經紀組織的經紀事務進行管理,並按規定收取管理費。
第十七條 《經紀人證》應當按期進行年度檢驗,年檢時間為每年一月至四月。
第十八條 貴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屬經紀人事務機構 ,可以接受經紀人請求,為經紀人提供財務結算、中介調解服務,並按規定收取服務費。
第十九條 經紀人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經紀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經紀人證》,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從事國家限制的經紀活動的;
(二)註冊時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捏造商品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借中介之便,自行直接交易或者轉手交易,侵害委託方利益的;
(五)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六)違背交易當事人意志強買強賣或者故意損害交易當事人商業信譽或者商品信譽的;
(七)從事其他非法經紀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經紀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廉潔奉公,盡職盡責。對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紀人可以組織經紀人協會。經紀人協會的任務主要是推廣普及經紀業務知識,維護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紀人的經紀活動進行指導。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