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實施細則 (試行)

《貴陽市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4月8日印發,共十條,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4月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8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

細則發布

築府辦函〔2018〕46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各直屬事業單位,市管企業:
《貴陽市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8日

細則全文

貴陽市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落實中央第七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我市“貴陽市環境保護責任體系不完善,考核不嚴格”的問題整改,進一步健全完善生態環境質量評價考核機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根據《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市直部門和市管企業綜合目標績效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築委廳字〔2015〕23號)、《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綜合目標績效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築委廳字〔2015〕24號)、《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劃分辦法(試行)〉的通知》(築委廳字〔2017〕24號)、《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陽市貫徹落實中央第七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貴州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的通知》(築委〔2017〕49號)、《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2017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考核權重調整方案〉的通知》(築委廳字〔2017〕9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生態環境質量考核是指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以及生態環境質量指標達標情況開展的評價考核。內容包括: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生態環境質量指標(大氣、水、土壤、森林等)、污染源管控、環境管理和監測能力、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植樹造林、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等。
考核採取自查、查閱資料、監測數據分析、綜合評價等方式進行,以年度為時間節點,原則上每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生態環境質量作為全市千分制綜合績效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依據考核結果嚴格兌現獎懲。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除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外的各區(市、縣)黨委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黨工委管委會,市委各部委,市級國家機關各工作部門,各人民團體,市管企業。以及上述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對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存在突出問題,造成生態環境質量下降或者損害的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作為評先評優、表彰獎勵、選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決的措施。
受到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的,取消該責任單位當年參與綜合性和各類單項表彰獎勵資格,取消相關責任人當年參與表彰獎勵和職務晉升資格。連續兩年受到“一票否決”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存在損害生態環境行為的,依法按程式追究責任。
第五條生態環境質量考核由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實行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情形
(一)各區(市、縣)黨委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黨工委管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
1.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正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
2.被國家、省、市實施區域限批的;
3.非因不可抗力,轄區內發生特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特大林業刑事案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或惡劣影響的;
4.年度大氣、水、土壤、森林等生態環境質量指標不合格的;
5.未完成年度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年度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6.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二)市直相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
1.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正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
2.執行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力,導致發生特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特大林業刑事案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或者惡劣影響的;
3.未完成年度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年度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4.其他不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三)市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
1.未完成年度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年度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2.發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3.因環境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被列入環境保護誠信黑名單,且2年內未修復誠信黑名單的;
5.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後果嚴重的。
第七條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程式
(一)確定指標。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上級下達的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等工作目標,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確定各年度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的具體內容和指標,並與各責任單位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
(二)組織考核。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年度考核,根據日常督促檢查情況、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和年度考核結果,確定擬作出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的對象。
(三)陳述申辯。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擬作出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的對象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擬否決對象有權提出陳述和申辯。擬否決對象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關印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四)作出決定。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的建議,相關陳述、申辯意見及採納情況,一併提交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研究審議後,在7個工作日作出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決定。
(五)結果運用。作出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決定後,由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下達否決對象,同時抄送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督辦督查局等部門,作為執紀問責、幹部選拔任用、綜合績效兌現等方面的依據。
第八條受到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的責任單位,要認真排查問題,制定方案和措施切實落實整改,並及時向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整改落實情況。
第九條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期限為自否決決定之日起1年,存在問題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按程式解除否決決定。未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實行生態環境質量“一票否決”。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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