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投資者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投資者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在2001.01.09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投資者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1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2月05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及時、公正地處理投資者的投訴,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者的投訴處理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的投資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處理投資者投訴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實事求是,依法辦事。
第四條 貴陽市監察局主管本市投資者的投訴及處理。
各區、縣(市)的監察機關負責本轄區的投資者的投訴及處理。
市、區、縣(市)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市、區、縣(市)政府招商引資一站式服務辦公室派駐監察機構(以下簡稱投訴中心),具體負責受理投資者投訴,投訴中心向派出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條 投資者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行使職能或提供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投訴:
(一)在申辦、籌建、開工以及生產經營中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費、攤派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不作為的;
(五)有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投訴中心對受理的投訴應進行登記,對重要的投訴事項應當建立檔案。
投訴中心設立投訴專線電話,投訴人可通過電話、信函或其他方式進行投訴。
第七條 投訴實行一事一訴,涉及同一部門多個事項的,也可數事並訴。投訴應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內容應真實、具體、明確;應屬本辦法的處理範圍,並附有相關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投訴人已就投訴的內容提起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仲裁的,投訴中心不再受理。
第九條 因投訴人對受訴機構職責分工不明確而誤投的投訴,投訴中心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轉到有關的受訴機構,並通知投訴人。
第十條 投訴中心受理投訴後,可以採取自行調查、轉辦、督辦等方式處理。
第十一條 對需要轉給有關部門處理的投訴,由投訴中心提出處理建議並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督辦。
第十二條 具體承辦投訴事宜的單位,對投訴涉及的問題在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中有明確規定的,應在接到投訴後3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一般性投訴,應在規定的辦事時限內處理完畢,投訴涉及問題複雜,一時難以處理完畢的,承辦單位應及時向投訴人說明情況,並報告投訴中心。
第十三條 投訴問題重大,涉及多個部門,需要進行協調後給予回復的,由投訴中心牽頭協調,並向投訴人作出說明,約定回復時限,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對緊急的投訴事宜,應立即處理,並答覆投訴人。
第十四條 本市職權範圍內不能解決的投訴,投訴中心轉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同時告知投訴人,並在收到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後,及時轉告投訴人。
第十五條 投訴人對投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理結果7時內提出複查申請,投訴中心可再次進行協調或引導投訴人通過其它途徑解決。
第十六條 投訴內容經投訴中心核實,與基本事實不符的,可以終止受理,對同一事項不再接受再次投訴,並通知投訴人。
第十七條 投訴中心對投訴內容進行調查、協調,有關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對涉及投訴內容的相關的證明材料,有關單位應予提供。
第十八條 投訴人對投訴內容要求保密的,以及投訴處理過程中涉及到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投訴處理部門應當保密,有關投訴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被投訴人威脅、壓制、刁難、誹謗或打擊報復投訴人的,由監察機關依法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被投訴人對投訴中心的處理意見故意拖延不辦或藉故推卸責任的,由監察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可建議被投訴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訴人在投訴中弄虛作假、捏造事實、誣告誹謗他人的,由投訴中心進行批評教育或提請投訴人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投訴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主管機關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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