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森林防火辦法》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森林防火辦法》的決定在2012.09.06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森林防火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9月06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9月06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森林防火辦法〉的決定》已經201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6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森林防火辦法》([2009]第5號)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扣留攜帶的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森林防火期內,禁止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違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原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的“街道辦事處”名稱修改為“社區服務中心”。
《貴陽市森林防火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並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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