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實施機關,審批條件,實施對象,申請材料,辦結時限,收費項目,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四條第一款: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第十一條第二款:護照持有人申請換髮或者補發普通護照,在國內,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後申請換髮或者補發普通護照的,由本人向暫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實施機關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和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五條規定,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廣西壯族自治公安廳2014年1月17日下發的《關於印發廣西公安機關便民利民服務措施》關於“因私出入境證件就近辦理”的規定。
實施對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五條規定,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申請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範(2012版)》第八條規定,受理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本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完整並貼有出入境證件專用相片(經檢測合格的正面免冠白底或淡藍色彩色規格48×33毫米)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1年內提交過專用相片的可以提交非辦證專用相片)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對於居民身份證在申領、換領、補領期間的申請人,應當要求其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
(三)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對於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除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八條的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以及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等身份證明及複印件。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由監護人陪同;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託他人陪同,但還應當提交監護人委託書,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等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第十條國家工作人員除按照本規範第八條的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普通護照的證明。
現役軍人的申請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受理機構受理。受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第八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材料、具有審批權的軍隊系統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辦理普通護照的意見,以及本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等)及複印件。
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15日,經批准可延長至30日。
2、承諾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
收費項目
依據桂價費字164號:普通護照200元/本;普通護照貼紙加注20元/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