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 發布機構: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05年11月25日
- 施行時間:2006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議結果報告,
條例全文
(2005年11月25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辦教育事業的領導,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獎勵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舉辦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
第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教育工作。
第七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報有關行政機關審批:
(一)普通高等本、專科院校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高等職業院校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普通高級中學、職業高級中學,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普通初級中學、職業初級中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國小、幼稚園、各類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六)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民辦技工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第八條 審批機關應當發給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法登記。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申辦報告或者學校章程履行出資義務,可以以資金、實物等資產或者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以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其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出資總額的30%。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定,明確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和權利義務等。
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其他資產相分離。
第十條 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或者在舉辦者內部調整出資比例的,應當依法報審批機關核准,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中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第十二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和公辦教育資源的基礎設施,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不得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各類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等分別登記建賬,依法管理和使用,並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民辦學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民辦學校願意以出讓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優先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民辦學校。
鼓勵將閒置的國有資產依法出租、轉讓給民辦學校使用。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可以以教育設施以外的財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鼓勵金融機構對民辦學校實行信用貸款、收費權質押貸款。
鼓勵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投資公司以及其他企業和社會財團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基本建設的政策。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履行招生簡章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當有與其辦學層次、規模和專業設定相適應的專職教師隊伍。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
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民辦學校與聘任的教職工應當簽訂聘任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崗位聘用、業務培訓、教齡和工齡計算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推進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之間的合理流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民辦學校從省外引進教師和學校管理人才,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人意願,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其辦理戶口遷移和社會保險手續。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不得向民辦學校濫收費用、附加招生的限制條件。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乘坐交通工具、評選先進、助學貸款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及其教職工和受教育者在申請國家或者本省設立的科研項目、課題和成果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及其教職工和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高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獲得畢業生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定,委託其承擔義務教育任務,並根據國家規定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受委託的民辦學校向協定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依據辦學成本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學歷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並辦理收費許可證;非學歷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教育收費公示的有關規定對其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
民辦學校學生入學後提出退學的,學校在扣除已經使用的費用後,應當及時為學生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名稱、性質、培養目標、辦學層次、專業設定、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不得含虛假內容。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法對民辦教育進行督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許可權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公安、文化、衛生、交通、城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周邊環境的治理,維護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處置資產、清償債務。
第三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來,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我省教育事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教育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但是,我省教育資源的總量尤其是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資源與其他省份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2004年,我省高中階段毛入學率、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分別為26.36%、10%,而全國分別為55%、19%。同時,我省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率僅達32%。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普九”步伐的加快,我省教育資源不足的矛盾將更加突出。2004年,教育部和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印發了《2004—2010西部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提出了西部省份教育事業的目標:到2010年,使已實現“兩基”地區的絕大部分城鄉兒童都能接受多種形式的學前教育,城市基本滿足學齡前兒童入園 (學前班)需求;高中階段教育在校生達到1200萬人左右,其中中等職業教育占50%以上,毛入學率達到65%左右;高等學校本專科在校生達到680萬人左右,其中普通本專科在校生達到420萬人左右。按照國家《規劃》要求,今年,省教育廳擬訂了《貴州省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和2020年遠景目標規劃(草案)》,提出到2010年,我省學前三年兒童入園(班)率達到45%,高中階段毛入學率達到50%,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15%。雖然這一發展目標與國家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但按此發展目標測算,到2010年,我省也需建設500人規模的幼稚園500所,2000人規模的高中190所,10000人規模的高校17所。經我們初步估算,約需投入資金144億元。因此,單靠國家投入顯然不夠,發展民辦教育勢在必行。 2002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2004年,國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施行以來,我省民辦教育有了較大發展,辦學形式多樣,辦學條件不斷改善,教育質量逐步提高,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形成了一批辦得好、質量高、有特色的民辦學校。據2004年統計,我省已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719所,在校生39.35萬人,比2000年增長65.34%。民辦教育的發展,緩解了我省各級財政困難對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省教育資源的不足,滿足了人民民眾對教育的需求,促進了教育改革和發展。 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民辦教育事業也不斷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一些地方及其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扶持民辦教育的措施不夠有力,民辦教育在當地教育事業中所占比例偏小;二是一些民辦學校存在布局不合理、設定和管理不規範、產權不明晰、投入不足、辦學條件差、教師隊伍不夠穩定、教育教學質量不高等問題;三是民辦學校、教職工和受教育者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職工和受教育者在法律地位上不完全平等; 四是少數民辦學校存在發布虛假廣告、無序競爭、無證辦學以及欺騙家長、攜款潛逃等違法行為。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民辦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引起了人民民眾的關注。因此,為進一步加大辦學體制改革力度,調動社會力量投資辦學,營造有利於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和監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陝西等省同類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是必要的。 二、起草依據及過程 (一)主要依據 《條例(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據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 (二)起草過程 2005年,省人大、省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計畫後,省法制辦和省教育廳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在深入基層進行調研和赴省外考察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並將《條例(草案)》徵求了全省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和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民政廳、人事廳、經貿委、物價局、地稅局等有關部門及省高法院、省檢察院的意見。 同時,省法制辦還向9個地(州、市)及部分縣人民政府(行署)以及省直有關部門發出徵求意見函,多次召開諮詢論證會,廣泛徵求意見。起草小組經過反覆研究,在基本採納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經2005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三十二條。分別對民辦學校設立審批、組織與活動、資產與財務管理、教師與受教育者、扶持與獎勵等方面作出規定。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雖然目前我省各級政府財政比較困難,但是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體現了政府對民辦教育事業的重視和支持,有利於使社會組織和個人樹立起投資發展民辦教育事業信心。據了解,貴陽市自2002年以來每年設立300萬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民辦學校貸款貼息;2004年,納雍縣制定了凡到該縣舉辦民辦高中,政府提供30%經費資助的政策。這些政策的出台,吸引了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辦學,多渠道增加了教育經費,促進了當地民辦教育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形成了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投入多元化的辦學格局。因此,根據《民辦教育法》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規定,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辦教育事業的領導,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獎勵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2.關於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民辦教育法》第十一條和《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雖然明確了設立民辦學校需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批這一行政許可事項,但是規定比較原則。因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明確設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 一是根據《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設立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其中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經國務院授權,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0〕3號)“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是指在本地區範圍內實施職業技術教育的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的規定,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項明確了設立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的審批機關。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四條“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的規定,結合我省教育行政部門工作實際,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分別明確了設立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級中學、職業高級中學、普通初級中學、職業初級中學、國小、幼稚園、各類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審批機關。 三是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規定:“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規定,同時,考慮到《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明確了勞動保障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立技工學校的審批許可權,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七條第(六)項明確了設立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和民辦技工學校的審批機關。3.關於鼓勵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措施。為鼓勵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根據《民辦教育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條例(草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對民辦學校扶持與獎勵的措施:一是各級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以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二是新建、擴建民辦學校,政府應該按公益事業用地的有關規定予以優惠;三是各級政府可以採取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來扶持民辦學校;四是鼓勵金融機構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五是民辦高校享受國家和本省高校基本建設、後勤社會化改革的政策優惠;六是有關部門應當改革、完善機關人事制度,採取措施,促進教師在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七是受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中國小,政府應當按照委託協定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上述措施,實際上是進一步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民辦教育納入整個公共教育的體系範疇內,統籌考慮,有利於促進政府公共職能的發揮。而且,部分措施還具有義務性規範,便於具體落實,如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對不宜強制統一要求的措施,則採用“鼓勵”和“可以”的表述,如第十五條第二、三款、第十六條。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按照省人大常委會規定的審議程式,我委進行了認真研究,交將《條例(草案)》送到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地區工委廣泛徵求意見。此前,我委派員參加了該《條例(草案)》的立法調研、起草、論證和修改工作。8月上旬,到部分市、州、縣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8月19日、22日兩次召開了有教育、法律等方面專家和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教育廳、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廳、省農業廳、省物價局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8月24日,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審議意見和修改建議。 委員會認為,利用社會資金辦學,發展民辦教育,對於緩解教育資源短缺,尤其是彌補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資源不足,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隨著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近年來我省民辦教育得到較快發展,已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719所,在校生39.35萬人。儘管如此,民辦學校的發展仍然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為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民辦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是必要的。 《條例(草案)》文本基本成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省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並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1、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可以”二字刪去。 2、將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普通高等本、專科院校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高等職業院校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3、將第七條等(二)、(三)、(四)項中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改為“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 4、第十二條在“……獨立頒發學業證書。”後增加一句:“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不得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5、第十四條第二款改為:“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出資人糾紛而凍結辦學經費和查封教學設施。 6、將第十七條改為:經依法審批的獨立設定全日制民辦學校和獨立設定全日制各類職業培訓學校(不含長期培訓班),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收政策。 7、將第二十二條中最後一句刪去。 8、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改為:非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 9、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課題”後加“和成果獎勵等”幾字。 10、將第三十條中的“財務”二字刪去,並將最後一句改為:依法處置資產、清償債務。 11、將第三十一條調整為: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還應對《條例(草案)》中部分條款做文字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貴州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投資辦學,營造有利於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維護民辦學校及其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部分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委徵求意見,並在網上公布,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11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進一步加大辦學體制改革力度,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和監督,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1、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重要”兩字;同時,將第二款中“可以”兩字刪去。 2、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在第七條第一句的“應當”後增加“按照法定條件”幾字;同時,將第一項修改為:“普通高等本、專科院校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高等職業院校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將第二、三、四項中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統一表述為:“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並將第六項最後一句修改為:“民辦技工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3、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刪去第八條中的“到民政部門進行”幾字。 4、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在第十二條最後增加一句“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和公辦教育資源的基礎設施,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不得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5、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合併修改為:“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基本建設的政策。 6、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刪去原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引進老師和學校管理人才成效顯著的民辦學校進行表彰和獎勵”一句。 7、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在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課題”後增加“和成果獎勵等”幾字。 8、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在原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9、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表述為:“公安、城管、文化、衛生、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周邊環境的治理,維護教育教學秩序。 10、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三十條修改為:“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處置資產、清償債務。” 11、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