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辦學校參與舉辦基礎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意見(試行)

為促進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基礎教育階段民辦學校(以下簡稱“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的健康發展,規範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保證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貴州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貴陽市民辦教育發展的辦法》(築府發〔2002〕5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公辦學校參與舉辦基礎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提出以下意見。
一、貴陽市基礎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參與舉辦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市及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教育發展的規模和需求,本著確保民辦學校公益性事業屬性、不降低公辦學校辦學質量、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輻射帶動作用的原則,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負責公辦學校參與舉辦基礎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審批工作。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按規定到與審批部門同級的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登記。
二、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三、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所用校名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規範,冠名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公辦學校可以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之外的資產,如學校自有自籌資金、閒置或者富餘的設施設備及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舉辦民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獲得合法收入。同時,遵循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於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五、國有資產監管、教育、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公辦學校用於參辦民辦學校的國有資產依法履行監管責任。
六、市、區(市、縣)政府可以根據發展民辦教育的需要,依法將閒置的國有資產(含閒置的公辦學校設施、場地等)出租、轉讓給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
七、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的收費應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的規定執行。收費標準須經教育部門按許可權審核,市物價部門批准後方可執行,同時報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備案。其中學費和住宿費必須按學期或學年收取。
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代管費用,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住宿費、學費一併統一收取。
八、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必須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經費管理。要通過設立公示欄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計費單位、價格舉報電話等。
九、在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中,凡租用公辦薄弱學校閒置資源舉辦的民辦學校必須嚴格按照《貴州省物價局、貴州省教育廳、貴州省財政廳關於在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通知》(黔價費〔2004〕24號)和《貴州省物價局、貴州省教育廳、貴州省財政廳關於完善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通知》(黔價費〔2005〕165號)規定,認真履行該學校片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教育義務,不得拒收片區學生,更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標準收取義務教育“一費制”範圍以外的費用。
十、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必須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並按規範程式確定法定代表人。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參辦的公辦學校校長不能同時兼任所參辦的民辦學校校長。
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應進行獨立的人事管理,建立健全學校教職工人事管理制度,努力建設質量達標、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職工隊伍。其所需教職工,按有關規定聘用。具體管理細則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十一、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禁止舉辦重點班、文化學科類實驗班和特長班;要建立學生按性別平均隨機分班,教師隨機抽籤決定任教班級等管理制度。
十二、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按辦學條件確定辦學規模,按實際辦學規模招生,班學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
從2006年秋季起,貴陽市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所招收的新生實行獨立的學籍管理,在獨立的校園就讀。
十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的辦學標準及管理規程對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加強指導和管理;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室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管理許可權及職責分工,依法對公辦學校參辦的民辦學校的辦學管理進行檢查、督導評估,發現問題,要責令其及時整改,或依法進行相應處罰。
十四、本意見適用於貴陽市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
十五、本意見自2006年6月11日起施行。
貴陽市教育局
貴陽市物價局
貴陽市財政局
貴陽市人事局
二00六年四月十六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