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省十次黨代會精神,充分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和教育的均衡發展,推動和諧貴陽建設,現就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一、切實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一)各區、市、縣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新修編後的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合理設定學校,保障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及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雲岩、南明、小河區政府從2008年至2010年分別新建1至2所標準化國小或國中學校,改擴建2至3所標準化國小或國中學校。其它區、市、縣政府要重點在農村建設一批九年一貫寄宿制學校,調整和撤銷生源不足的小規模村級學校。
(二)各區、市、縣政府要積極探索建立以優質學校為龍頭,捆綁其它薄弱學校共同發展的學區化管理模式。從2008年秋季開學起,雲岩、南明兩城區各自確立2個學區為建設試點(國中、國小各1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教學、統一監測、統一評價,做到教育資源共享、均衡配置,師資合理流動,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三)2008年,全市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撥款在原有基礎上增加20%左右,所增加的部分由各區、市、縣財政承擔。
(四)依照《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辦重點校,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重點班和實驗班,各學校不得突破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計畫。新生入學分班採取電腦隨機派位,現場抽籤決定教師任教班級,分班結果進行公示,同學校同年級班額要大致均等,並控制在規定標準內。科學界定“借讀生”標準,對因舉家搬遷、人戶分離等原因,確實不能按戶籍就近入學的,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允許其到實際居住地附近的中國小校借讀。
(五)繼續增加示範性高中招生的配額生比例,2008年增至40%,2010年達到50%。公辦統招國中學校按初一新生入學報到人數分配配額生,改制學校在過渡期內,按初一新生招生計畫數分配,企事業子校、民辦學校按初三畢業生參加升學人數分配。
二、進一步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一)各區、市、縣政府要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力,並適當放寬和靈活處理農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學需要的一些基本條件和證明條件。同時,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不斷擴大招收農民工子女入學的範圍,並委託其它具備一定辦學條件的民辦學校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
(二)從2008年起,對經市、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給予生均公用經費補貼,用於改善辦學條件、購置設備設施、提高教職工待遇;對具有本市戶籍,在民辦學校就讀的農民工子女,參照我市農村學校“兩免”標準,免除雜費和教科書費。所需資金,市、區(市、縣)財政按1︰1的比例承擔。
(三)嚴格執行《貴陽市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設定標準》,加強民辦學校監督管理,依法保障民辦學校教育質量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不符合基本辦學條件的,堅決予以取締。逐步建立流動人口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制度,方便農民工子女註冊入學。
三、依法規範公辦改制學校辦學行為
(一)2007年起,雲岩、南明兩區政府要本著“能進則進、不進則退”的原則,對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拿出實質性整改方案,全部整改工作在2008年秋季開學前完成。
(二)對能夠實現“五獨立”的改制學校,要變更為民辦性質,按民辦機制辦學,停止公共財政撥款,學校按期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學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按生均辦學成本核定。
(三)對自願到變更為民辦性質的改制學校任教的公辦學校教師,實行人事代理制度,保留工作籍,工齡、教齡連續計算,並在人事聘用政策範圍內允許其返回原公辦學校或其它公辦學校,在民辦學校任教期間,其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障類福利經費等由民辦學校發放。
(四)對不具備“五獨立”條件的改制學校,恢復公辦性質,學校要保障原有改制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按原有體制繼續加強管理,保證原有改制學校學生按計畫正常畢業。
各級各部門要把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作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省十次黨代會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作為當前關注民生、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市、區(市、縣)兩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把此項工作納入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檢查考核並實施獎懲。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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