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的規定》在1987.05.12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05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5月12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的規定》在1987.05.12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貴州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的規定》在1987.05.12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貴州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的規定 頒布時間 1987年05月12日 實施時間 1987年05月12日 頒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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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全文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
第一條 為了維護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秩序,預防、減少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武漢市轄區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
1993年12月2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國有及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含有國有、集體資產的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本...
單位保衛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職責,對擾亂本單位正常秩序,侵害公私財產和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對正在實行犯罪的人員,應當立即扭送司法機關。 單位保衛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支持和保護。
保衛機構的設立或撤銷,應徵求公安機關的意見。企業事業單位需要設立公安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保衛機構應依照國家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在單位的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指導下,積極做好治安保衛工作。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單位治安...
第一條 為明確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保衛工作責任,維護單位治安秩序,保障單位工作和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保衛工作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廠長、經理(包括校長、院長、所長等,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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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單位應為保衛機構配備、更新必需的器材裝備,所需經費應和治安保衛工作的業務經費一併列入單位預算。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業務經費可在企業管理費項目列支。第十六條 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治安保衛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