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有線電視管理辦法

為加強有線電視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該辦法1998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有線電視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2.23
  • 實施時間:1998.04.01
(1998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本篇法規被2004年6月29日發布的《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1.刪除第十三條第四款。
2.將第十六條第(五)項修改為:“播放的影視節目製品,不得私自翻錄、出售、出租、交換或轉借,不得在無線電視台、錄像放映單位播放”。
3.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貴州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部門依法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一條 為加強有線電視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線電視,是指單獨或混合利用電纜、光纜或者微波的特定頻段傳送電視節目的公共電視傳輸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的管理。
軍隊、公安、國家安全、教育、氣象部門用於自身業務範圍的有線電視,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工作。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其職責協助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有線電視工作。
第五條 申請設立有線電視台,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廣播電視覆蓋網規劃;
(二)有組織機構,專業人員不得少於15人;
(三)有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五)有固定的節目製作和播出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設立有線電視台的單位,應持申請報告和主管部門的批文、有線電視台總體規劃和工程技術方案,逐級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籌建。正式播出,必須持有《有線電視台許可證》。
使用微波和超短波頻道進行信號傳輸的有線電視台(站),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歸口審查後,向省無線電管理部門申請頻率,並報送有關台(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和技術資料,由省無線電管理部門指配頻率並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有線電視台、行政區域有線電視網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設立。
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申請設立有線電視台。
第八條 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三)、(四)、(五)、(六)項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有線電視站。
申請設立有線電視站的單位,應持申請報告和主管部門的批文、有線電視站總體規劃和工程技術方案,逐級上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正式播出,必須持有《有線電視站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設立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應將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施工方案報所在地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設定共用天線系統,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傳輸設備和器材,配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有線電視開辦單位,應對其管理範圍內的線路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監測,保證節目信號正常傳送;及時處理線路和設備故障,受理用戶投訴或查詢。
第十二條 有線電視台因故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因故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未經批准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有線電視台(站)、共用天線系統,視為終止,由原審批機關註銷。
第十三條 工程設計、安裝單位承擔有線電視台的工程設計、安裝任務的,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有線電視台設計(安裝)許可證》。
工程設計、安裝單位承擔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安裝任務的,必須經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
《有線電視台設計(安裝)許可證》和《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以下簡稱設計(安裝)許可證〕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持有省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有線電視台設計(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在貴州省境內施工,必須到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有線電視系統涉及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設計和興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持有設計(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二)不得承接未經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業務;
(三)有線電視工程竣工90日內,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報告;
(四)設計(安裝)許可證只限持證單位使用,不得轉讓或借用。
第十五條 有線電視工程竣工後,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或委託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驗收標準,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開辦有線電視必須遵守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貴州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中關於廣播電視節目的各項規定,同時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傳送中央電視台和貴州電視台第一套節目;
(二)共用天線系統只能接收境內電視節目,不得接收境外電視節目和播放自製電視節目、影視節目製品;
(三)播放境外影視劇不得違反國家和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四)建立健全節目審查、播放管理制度,按月編制播出計畫,並按管理許可權報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五)播放的影視節目製品,必須貼有《貴州省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並不得私自翻錄、出售、出租、交換或轉借,不得在無線電視台、錄像放映單位播放。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經批准設立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只能收轉境內電視節目。
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涉外賓館等單位確需收轉境外電視節目的,必須按照《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貴州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部門依法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戶不能正常收看電視節目的,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情節輕重,責令開辦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用戶長期不能正常收看電視,造成惡劣影響的,可給予警告,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用戶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開辦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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