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教育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有效,維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嚴肅性,根據《貴州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教育廳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 相關檔案:《貴州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 維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嚴肅性
- 保證:教育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有效
- 施行時間: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
第一條 為保證教育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有效,維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嚴肅性,根據《貴州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由省政府統一印製,省政府法制辦統一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三條 教育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申領《行政執法證》。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是本廳機關正式在編在職在崗、直接承擔教育行政執法任務的人員。
第五條 廳領導及法制、監察部門人員領取《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六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參加行政執法基礎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領取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 行政執法證件僅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和損毀。持證人調離本廳或不再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時,應收回行政執法證件,交還省政府法制辦。
第八條 如果行政執法證件遺失,原持證人應及時報告廳政策法規處,由政策法規處上報省政府法制辦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
第九條 行政執法證件每年由廳政策法規處統一送省政府法制辦年審註冊,未經註冊或者未能通過年審的行政執法證件無效。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行政執法過錯受到暫扣行政執法證件處理的,由廳政策法規處及時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