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我省城鎮集體工業的補充規定

《貴州省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我省城鎮集體工業的補充規定》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88年8月1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我省城鎮集體工業的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黔府[1988]51號
【發布日期】1988-08-17
【生效日期】1988-08-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發展我省城鎮集體工業的補充規定
(1988年8月17日黔府〔1988〕51號)
為了不斷完善我省發展城鎮集體工業的政策規定,促進城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所有制結構的調整,省人民政府對黔府〔1987〕2號檔案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
(一)全省集體企業都應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可按“包死基數、確保上繳、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實行所得稅承包。
(二)企業的發包方一般可由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擔任;過去參加了手工業聯社,並有聯社資金投入的老集體企業可由聯社和職代會共同擔任發包方;有多方投資或入股的企業,可以實行股份制,由投資入股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董事會發包。上述發包方發包有困難的,均可委託有關部門代理,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要給予指導和幫助。
(三)企業的承包基數、增長比例、超基數分成以及承包期限等,由發包方會同當地財政、稅務部門確定。承包期一般以三年以上為宜,企業按承包契約規定完成應繳所得稅後的利潤不再計征所得稅,直接留給企業。
(四)在承包前享受稅前還貸的企業,可按原定辦法歸還貸款,也可在確定承包基數時把還貸因素考慮進去,改稅前還貸為稅後還貸。今後,集體企業的技改貸款,原則上不再實行稅前還貸的辦法。無論是承包前或承包後經批准享受稅前還貸的企業,其稅前還貸金額全部作為國家投資股金記帳,但國家暫不參加分紅。
(五)企業承包都要引入競爭機制,可在企業內外,以及社會招標。對承包人選擇,除考慮必要的風險抵押外,應著重考慮其實際經營管理素質及投標方案的可行性。
(六)企業承包後多得的留利,一般應將65%以上用於發展生產,主要用於技術改造和補充流動資金;用於職工獎勵和福利部分,不得超過35%。
(七)凡老集體企業新辦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應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號檔案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其利潤不納入老企業承包基數;新辦企業免稅期滿,再實行所得稅承包。
二、深化企業內部經營機制改革
(八)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主要承包人是企業的當然法人代表,都要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和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承包人必須按承包契約規定履行納稅人義務,必須確保企業資產的安全、增值。承包期滿應接受企業發包方的審查。承包人在承包期內經營不善或違背契約規定,發包方有權按法律程式要求終止契約。對違犯國家政策、法規的要給予行政處罰,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政府的行業管理部門或發包方隨意干預承包人的經營活動,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承包方可按法律程式要求終止契約。對干預者可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承包人的利益要與經營成果掛鈎。對承包人的獎勵和懲罰可按企業每個年度的經濟效益劃分檔次,給予獎勵或扣減工資。對承包人的獎金在企業稅後留利中列支。獎勵金額必須預留一定比例的風險金,待承包期終止時,根據最後的經營成果再予兌現。
三、有關配套政策
(十)集體企業可比照全民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辦法,具體措施由當地勞動部門和稅務部門擬定。企業因發展橫向經濟聯合,新辦其它企業而減少職工的,其工資總額不予核減。
(十一)集體企業享受有自主在勞務市場招工的權利,勞動部門應進行必要的指導,原則上不再對集體企業招工進行直接管理。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招工、用工、解聘、退休辦法,以搞活用工制度。
(十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企業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經過批准,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稅照顧。
1.老企業改、擴建借貸資金超過企業固定資產淨值一倍以上,對改、擴建項目實現的新增利潤;
2.因城鎮建設或環保需要而拆遷使企業交納所得稅有困難的。
(十三)對經營不善的企業應允許和鼓勵經營效益好的企業對其兼併。國營企業兼併集體企業時,可實行“一廠兩制”。兼併企業不因場地擴大、職工增多、固定資產的增加而提高企業的承包基數。
(十四)對長期虧損已無法繼續經營的企業,可按國家有關破產的法規宣告倒閉,以企業的財產抵押虧損。職工可以重新組合,亦可自謀職業。
(十五)積極支持國營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國營企業新辦集體企業。國營企業新辦的集體企業,均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號檔案和本補充規定執行。
(十六)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號檔案和本規定的精神,適用於交通、建築行業的集體企業以及各單位所屬勞動服務公司。
(十七)本文涉及的有關部分,應按規定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人民政府過去下達的城鎮集體經濟政策規定與本規定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