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使用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貴州人民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2000]49號
  • 發布日期:2000-05-17
  • 生效日期:2000-05-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貴州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使用管理的通知
(黔府辦發〔2000〕49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林木種苗是造林綠化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保證造林質量,加速資源增長,實現西部大開發生態建設發展戰略目標的重要基礎。多年來,我省的林木種苗工作在各級各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對促進我省生態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林木種苗工作在造林綠化和生態建設中仍存在不少問題,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對以林業為主體的生態環境建設力度的加大,林木種苗不僅在數量、品種上,而且在質量上均不能滿足需要,特別是優質經濟林苗木的供需矛盾突出;流通領域較為混亂,不少苗木從外省(區)調入,由於把關不嚴,出現質差、價高等問題,假、偽、劣種苗坑農害農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必須切實搞好種苗生產與造林計畫的銜接,加強和規範林木種苗管理,以確保西部大開發中造林綠化和生態建設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林木種苗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林木種苗在生態建設中的作用,切實加強對林木種苗管理的領導
實施西部大開發,生態建設是根本。林業是生態建設的主體,種苗是發展林業的基礎。種苗質量的優劣,決定了造林綠化、生態環境建設的質量和成敗。只有具備了數量充足、質量優良、品種對路的種苗,才能保證造林綠化的質量,保證生態工程的實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對林木種苗在生態環境建設中重要性的認識,把加強種苗的管理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在部署、檢查、驗收造林綠化工作時,要把種苗工作納入重要內容同步進行。要堅決改變重造林、輕種苗,重數量、輕質量,重買種、輕採種,重買苗、輕育苗的做法。要真正做到下大力抓種苗,超前抓種苗,加快良種繁育體系的建設。
針對目前我省生態建設項目多,造林資金投入渠道多,涉及多個部門管理的現狀,各地(州、市)、縣(市、區)應建立有林業、計畫、財政、水利、扶貧、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林木種苗生產質量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由政府(行署)分管領導主持召集會議,研究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扶持造林的林木種苗生產的統一計畫、林木種苗的調劑、調運、使用及質量監督把關等重大問題,尤其要把好品種、質量、價格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當地林業主管部門。
二、加強種苗的計畫管理,搞好種苗生產與造林計畫的銜接
林木種苗工作具有很強的季節性和超前性,在生態環境建設中,林木種苗工作的根本任務就是為生態建設提供品種對路、數量充足、品質優良的林木種苗。各級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根據本地統一的造林綠化規劃,立足本地、超前準備,按照定點採種、定點育苗、定向供應的原則,適地、適樹、適種源、適市場,搞好種苗生產與造林計畫的銜接。經過銜接的種苗生產計畫要作為各地(州、市)、縣(市、區)造林綠化生產的指令性計畫下達。各地要堅持就地就近育苗,力爭主要造林樹種的自育苗率達到100%。
各地(州、市)、縣(市、區)要加強對由國家投資或國家扶持造林的林木種苗平衡調度和餘缺調劑。凡地(州、市)、縣(市、區)內的種苗餘缺調劑,由本地(州、市)、縣(市、區)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地、州、市之間和省際之間的種苗餘缺調劑,由省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外調種苗,必須按有關程式申請經批准後,在規定的調撥區內調用。各縣(市、區)造林部門和單位,在所屬地、州、市內調運種苗、要報當地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批准,在外地、州、市調運種苗,要逐級報地、州、市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批准,出省調運種苗要逐級報省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批准。
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從外地調劑、調運苗木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增加透明度,實行集體決策。
三、加強種苗質量的監督管理,把好種苗質量關
林木種苗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收益時間長、效益慢。林木種苗質量的優劣,不僅直接關係到植樹造林和生態建設的成效,而且關係到投資者的經濟利益。因此,要嚴格把好種苗質量關。在生產、經營、使用中要嚴格實行統一的管理,任何部門、單位都應嚴格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林木種子管理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農業種子管理實施細則》,國家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辦法》和《貴州省林木種子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
(一)所有生產、經營、調用的種苗都必須具有當地(或產地)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的質量檢驗證和病蟲檢疫證。
(二)種苗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凡是生態建設的國家造林項目的種苗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由當地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其生產條件核發或補辦《生產許可證》。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購買、調用無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林木種苗。
(三)種苗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凡是經營林木種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由當地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經營許可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憑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辦理營業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和調運無經營許可證和無證經營者的林木種苗。
(四)嚴禁生產、購銷、使用不合格種子和不合格苗木。
(五)在育苗核查和造林綠化工程檢查中,被查單位必須出示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種苗質量檢驗證和病蟲檢疫證。
(六)新品種的引進必須按引種程式經過引種試驗成功後方能推廣。
四、加強種苗工作的行業管理,規範種苗市場管理
隨著林木種苗商品化的發展,應強化我省林木種苗市場管理,以維護林木種苗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各級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行業管理,與工商行政管理和技術監督部門密切配合,嚴厲打擊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等違法活動。
為規範種苗市場,各地、州、市林業或農業主管部門、物價部門每年上半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種苗定出最高價和最低價並向社會公布,以便民眾監督和防止哄抬種苗價格。凡是超過統一定價的林木種苗一律不準擅自調進或出售。
五、凡違反規定,擅自外調、使用林木種苗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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