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管理細則

《貴州省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管理細則》是貴州省政府1987年11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管理細則
  • 發布日期:1987-11-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7]240號
  • 生效日期:1987-11-12
檔案來源,內容,

檔案來源

貴州省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管理細則
(1987年11月12日黔府辦〔1987〕240號)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和防護狀況提供劑量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一切放射工作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
第三條貴州省放射衛生防護所(以下簡稱防護所)是我省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的監測、監督和管理機構,各放射工作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監測、監督和指導,並積極配合。各地、州、市防疫站,協助進行個人劑量的監測、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監測制度
第四條我省規定的個人劑量計為熱釋光劑量計,凡我省放射工作人員應按下列情況佩帶熱釋光劑量計,接受個人劑量監測。
(一)定期監測:凡接受χ、γ射線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應在每三年內佩帶一個周期(每周期為三個月,每月更換一次)熱釋光劑量計,以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採取防護措施,確保人身安全。
(二)強制監測:經定期監測發現放射工作人員接受的年劑量當量接近或超過5mSv(即0.5rem)時,必須連續佩帶熱釋光劑量計,直到採取了有效防護措施,使所接受的劑量當量值低於5mSv時,才免於強制監測。
(三)預約監測:不屬於上列兩種監測範圍,放射工作單位或個人提出監測要求,可隨時向防護所聯繫辦理。
(四)應急監測:放射工作人員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應及時進行模擬測量以儘快計算其所接受劑量。
(五)特殊照射監測:當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有計畫的特殊照射(如換裝放射源,處理放射事故或其它可能接受較大劑量的工作等),應進行特殊照射個人劑量監測,以確保一次所受照射不超過國家基本標準規定的限值。
上列五種監測,是否需要配合場所劑量監測,由防護所視情況決定。
第五條凡具備個人劑量監測條件的單位,應向省防護所申請辦理“自我監測”手續,經審查同意後,可按照上列監測規定開展本單位的人劑量監測工作。但擬進行“應急監測”和“特殊照射監測”時,應及時告知防護所。
各放射工作單位,每年2月底前應按《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規定》向省防護所報告上年度個人劑量監測的結果。
具備個人劑量監測條件的單位,其熱釋光劑量計需經防護所統一刻度。
第六條凡操作開放型放射性物質其攝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應根據需要接受常規的工作場所空氣污染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或內照射劑量監測;對年攝入量低於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視情況給予監測,其監測手段等由防護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凡從事放射工作的單位必須設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個人劑量監測的聯繫,劑量計的領換,有關手續的辦理(可用郵寄),本單位個人劑量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條凡屬定期監測、強制監測者,由防護所發函通知統一安排監測。被監測單位應按時辦理手續(交款、領換劑量計及表格),如有特殊困難,可向防護所聯繫調整監測時間。
屬於預約監測、特殊照射監測者,由被監測單位派人或發函聯繫,取得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屬於應急監測者,由被監測單位以緊急形式(派人、長話等)向防護所聯繫。
第九條貴陽市及市郊的放射工作單位,有關監測手續由管理個人劑量監測的專(兼)職人員前往辦理。
貴陽市外的放射工作單位,有關監測手續由管理個人劑量監測的專(兼)職人員通過信函(或派人)聯繫辦理,熱釋光劑量計的領換等可通過郵寄解決。
第十條防護所應認真做好個人劑量監測工作,做好監測數據的總結及評價,及時填寫個人劑量結果報告單,報告單發往被監測單位,再由單位通知被監測者本人。當接受劑量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時,應查明原因並作放射衛生學評價。
第十一條自本細則實施後,放射工作人員的放射損傷和放射職業病的診斷,必須持有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十二條個人劑量的“監測原則”和“評價的基本原則”,按照《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檔案
第十三條為加強個人劑量監測和管理,我省的個人劑量檔案建立一式兩套:一套由防護所建立和管理;另一套由被監測單位的放射防護部門(技安部門)建立和管理。個人劑量監測數據及結果是個人劑量檔案的主要內容,記錄表格參照本細則附表一至三(略)。
第十四條防護所對個人劑量檔案的管理應做到規範化,各被監測單位有權到防護所核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各被監測單位對個人劑量檔案應妥善完整保存,上級有關部門和防護所有權調閱和檢查這些檔案。
第十六條放射工作人員省內調動時,單位應及時通報省防護所,並將單位已建立的調離者的個人劑量檔案轉到調入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調往省外,單位應將調離者的個人劑量檔案移交防護所,再由防護所轉寄個人劑量檔案到所在省(市)的防護主管部門和辦理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放射工作人員受到異常照射時,應按《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規定》附表一(略)的項目進行處理和登記,並將此表存入檔案,同時抄送防護所。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的受照記錄(包括個人劑量檔案、監測方法及數據處理方法)和事故受照的詳細記錄,在其脫離放射工作(包括死亡)十年後,才準予處理。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九條對在個人劑量監測、監督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由放射防護機構提請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揚、通報表揚以及其他形式的獎勵。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後果的嚴重程度,由其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給予批評、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責令停止工作進行整頓。
第二十一條個人劑量監測工作(如劑量計的佩帶、工作量的填寫等)必須實事求是,若有弄虛作假等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表揚以及其他形式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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