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

《貴州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貴州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通知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24〕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貴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月3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貴州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以下簡稱全省民族運動會)組織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民族運動會由省人民政府主辦,省民宗委、省體育局和有關市(州)人民政府共同承辦,每4年舉辦一屆,原則上在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前1年舉辦。
第三條 全省民族運動會以“平等、團結、拼搏、奮進”為宗旨,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按照“簡約、安全、特色、精彩”辦會原則,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和全民健身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全面落實全省民族運動會組織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立完善廉潔辦賽的制度和機制,嚴格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確保各項工作廉潔高效。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全省民族運動會設定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組委會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參賽代表團等人員共同組成。組委會應設辦公室、競賽表演部、接待保障部、新聞宣傳部、大型活動部等,其他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並與全省民族運動會籌備工作機構設定基本銜接。
第六條 全省民族運動會建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及時處理比賽期間糾紛。
第三章 主辦單位權利和職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是全省民族運動會的權利擁有者,擁有與全省民族運動會相關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全省民族運動會的組織、利用、轉播、錄製、申述、複製、獲取和散發的全部權利。
第八條 非賽事工作組織管理。
(一)邀請省部級及以上領導。
(二)審定會徽、會歌、吉祥物設計(創作)方案。
(三)確定全省民族運動會舉辦日期和開、閉幕時間。
(四)主辦全省民族運動會第一次籌備工作會議。第一次籌備工作會議不晚於開幕前6個月召開。
(五)審定開、閉幕式方案。
(六)成立組委會。
第四章 省直部門承辦單位權利和職責
第九條 賽事組織管理。
(一)制定總規程和單項規程。
(二)確定比賽項目規則和裁判法。
(三)制定比賽器材清單。
(四)制定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優秀教練員、裁判員評選辦法和競賽表演紀律規定並組織實施。
(五)確定比賽項目裁判長、副裁判長,選調執裁裁判員,指導承辦單位培訓裁判員。
(六)確定比賽項目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七)負責報名表格的設計、發放,組織運動員報名工作,審定運動員參賽資格。
(八)組織比賽項目抽籤工作。
(九)組織比賽場地、器材和相關設施設備驗收工作。
(十)審定獎盃、獎牌、證書設計方案。
(十一)審定裁判員等服裝設計方案。
(十二)審定比賽秩序冊。
第十條 非賽事工作組織管理。
(一)編制省級財政專項賽事經費預算,協調經費落實。
(二)審核開、閉幕式方案,審定接待保障、交通運輸、安保維穩等執行方案和除開、閉幕式外其他活動方案。
(三)統籌協調宣傳工作,審定新聞宣傳方案,協調國家級媒體、組織省級媒體開展宣傳報導。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總規程、單項規程、會徽、會歌、吉祥物等籌辦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指導承辦單位策劃、組織相關文化體育活動。
(六)指導、督促、檢查、協助承辦地落實各項籌辦任務。
(七)組織、協調各代表團落實相關任務。
(八)主辦全省民族運動會第二次籌備工作會議。第二次籌備工作會議不晚於開幕前3個月召開。
第五章 承辦市(州)人民政府權利和職責
第十一條 承辦市(州)人民政府擁有主辦單位授權的所承辦屆次全省民族運動會的商業開發權利。
第十二條 承辦市(州)人民政府應充分利用現有場館,通過維修、改造、擴建和不同項目共用場館等方式,提高場館的使用效益;可視情況建設臨時性場館和設施。經組委會(或相應機構)同意,承辦市(州)人民政府不具備辦賽條件的比賽項目由組委會協調安排在其他市(州)舉行。
第十三條 賽事承辦。
(一)制訂比賽項目場館安排方案,於全省民族運動會開幕前1年報省民宗委、省體育局。
(二)根據批准的比賽項目場館安排方案,提供符合競賽規則規定的比賽場館和滿足比賽需要的相關設施設備,於全省民族運動會開幕前2個月通過省民宗委、省體育局驗收。
(三)根據省民宗委、省體育局制定的比賽器材清單,提供規程規定由賽會提供的比賽器材,於全省民族運動會開幕前2個月準備就緒並通過省民宗委、省體育局驗收。負責組織生產沒有固定廠家生產的比賽器材,保證比賽使用。
(四)提出獎盃、獎牌、證書設計方案,報省民宗委、省體育局審批。獎盃、獎牌、證書於全省民族運動會開幕前1個月準備就緒。
(五)提出裁判員等服裝設計方案報省民宗委、省體育局審批。裁判員等服裝於全省民族運動會開幕前1個月準備就緒。
(六)編排賽程和活動日程,設計總秩序冊和單項秩序冊,報省民宗委、省體育局審批後印製、發放。總秩序冊和單項秩序冊於各代表團報到前1周準備就緒。匯總製作總成績冊,於全省民族運動會規程規定的最後離會期限前完成。
(七)制定頒獎方案,組織實施頒獎工作。
(八)負責全部比賽場次的錄像,為執裁等提供準確、完整依據。全省民族運動會結束後向省民宗委、省體育局移交全部比賽項目決賽階段錄像資料。
(九)全省民族運動會開賽前舉辦裁判員培訓班。
(十)在省民宗委、省體育局指導下,做好賽程編排和比賽成績統計、發布等工作。可開發賽事組織管理信息系統軟硬體,功能包括但不限於工作人員、運動員登記、報名,裁判員、教練員、領隊報名,賽程編排,比賽成績統計、發布等。信息系統軟硬體於全省民族運動會第一次報名前2個月通過省民宗委、省體育局驗收。組織開展對信息系統管理員、操作員的業務培訓。
(十一)落實其他相關任務。
第十四條非賽事工作落實。
(一)協助編制省級財政專項賽事經費預算,制定經費管理辦法。
(二)成立籌備工作執行機構並報組委會(或相應機構)備案,負責全省民族運動會籌備期間的有關工作,最遲在全省民族運動會開幕前2年成立。籌備工作執行機構應設綜合協調組、競賽表演組、接待保障組、新聞宣傳組、大型活動組、志願者服務組、安全維穩組、紀律檢查組等,其他工作組根據實際需要設定。
(三)綜合舉辦地氣象、交通和籌備工作實際等因素,向主辦單位提出全省民族運動會具體舉辦日期和開、閉幕時間建議。
(四)制訂全省民族運動會開、閉幕式方案和新聞宣傳、大型活動、接待保障、交通運輸、安保維穩等執行方案報相關單位審定後實施。
(五)提出會徽、會歌、吉祥物設計(創作)方案,報主辦單位審定。
(六)承辦全省民族運動會籌備工作會議。
(七)配合省民宗委、省體育局召開新聞發布會。
(八)在省民宗委、省體育局指導下,負責各代表團成員、特邀嘉賓、工作人員、媒體記者、觀摩人員報名、接待、食宿安排、交通保障等工作。
(九)編制並發放全省民族運動會指南。
(十)策劃、組織相關文化體育活動。
(十一)籌集全省民族運動會舉辦資金。
(十二)做好全省民族運動會籌辦期間檔案工作。全省民族運動會結束後3個月內,向省民宗委、省體育局提供全部檔案、資料、領導講話等彙編。
(十三)做好全省民族運動會籌辦期間多媒體資料蒐集整理工作。全省民族運動會結束後3個月內,向省民宗委、省體育局提供大型活動、重要會議、宣傳報導的視頻、照片等多媒體資料彙編。其中,開、閉幕式須製作成視頻資料。
(十四)全省民族運動會結束後10日內,向主辦單位報送總結報告。
(十五)落實其他相關任務。
第六章 運動會舉辦
第十五條 全省民族運動會在各市(州)輪流舉辦,優先支持在三個自治州舉辦。
第十六條 舉辦地市(州)人民政府作為共同承辦單位,積極開展民眾性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活動,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和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七條 舉辦地提供比賽場館和設施設備,滿足賽事組織需要,做好接待、交通、安保、宣傳、衛生防疫等保障工作。
第十八條 舉辦當年省級給予賽事舉辦一次性專項經費支持。省民宗委對舉辦地在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創建考核、覆核等方面予以支持,省體育局在全民健身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七章 比賽項目設定
第十九條 全省民族運動會設定競賽項目和表演項目兩大類。
第二十條 全省民族運動會常設競賽項目在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常設競賽項目(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龍舟、獨竹漂、鞦韆、射弩、陀螺、押加、高腳競速、板鞋競速、民族武術、民族式摔跤、民族馬術、民族健身操等)中選取,省民宗委、省體育局綜合全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發展實際、承辦單位辦賽條件等因素,確定當屆全省民族運動會競賽項目數量。具體項目設定以該屆全省民族運動會總規程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全省民族運動會表演項目分類與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表演項目分類保持一致。具體分類設定以該屆全省民族運動會總規程為準。
第二十二條 增設競賽項目立項。
(一)僅全省民族運動會的承辦地具備在所承辦屆次全省民族運動會中申請設立增設競賽項目的資格。增設競賽項目僅在所承辦屆次全省民族運動會有效,數量不超過1項。
(二)所申請增設競賽項目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民族文化特色鮮明,具備廣泛民眾基礎,競技性、觀賞性、安全性高;
2.已舉辦2次全省比賽和裁判員、教練員培訓班,且每次全省比賽和培訓班均應有至少5個市(州)或單位參賽和派員參加;
3.具備完善的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4.比賽器材能夠標準化生產。
(三)立項程式。
1.運動會承辦地民族、體育工作部門於所承辦屆次運動會舉辦年份2年前,聯合向省民宗委、省體育局報送立項申請書,立項申請書應包括立項條件所涉及內容和證明材料,並附場地、器材詳細說明和比賽視頻資料。
2.省民宗委、省體育局對項目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作為該屆運動會增設競賽項目列入運動會總規程。
第八章 運動會參賽
第二十三條 全省民族運動會以各市(州)為單位組成代表團參加。具備組團條件的省屬高校等相關單位,可單獨組成代表團參加。
第二十四條 參加全省民族運動會競賽項目和表演項目的運動員必須報名,報名運動員資格必須符合該屆全省民族運動會總規程和單項規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運動員參賽資格審定、交流按照該屆運動會總規程規定執行。
第九章 體育文化活動
第二十六條 全省民族運動會舉行開、閉幕式活動。開、閉幕式應突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民族團結進步與全民健身主題,務實節儉、特色鮮明、隆重熱烈。閉幕式上舉行會旗交接儀式。全省民族運動會期間,可根據工作實際舉辦民族大聯歡、民族體育文化大展示等系列活動。
第二十七條 承辦單位在全省民族運動會組織籌備過程中積極開展主題突出、形式多樣的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全民健身等體育文化活動,營造團結和諧與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圍。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舉辦的,由承辦單位向主辦單位提出延期申請,經主辦單位評估同意後,批覆承辦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民宗委、省體育局具體承擔。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根據《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定期舉辦全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和《中共貴州省委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意見>》(黔黨發〔2015〕4號)中“辦好每四年一屆的全省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和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按相關規定保障辦會經費”的具體要求,全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以下簡稱民族運動會)定期舉辦。目前,我省已連續舉辦十屆民族運動會,每屆民族運動會均高舉民族大團結旗幟,搭建民眾體育競技平台,傳承發展民族體育文化,有力促進了各民族廣泛交往、深入交流、深度交融,對增進各族民眾“五個認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產生了積極推動作用。
  從全國來看,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於2018年出台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雲南、河北等省也相繼出台有關管理辦法。而我省尚未出台民族運動會有關制度性檔案,導致部分工作難以有章可循。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我省民族運動會組織管理工作,提高民族體育競技水平,助力建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模範省和山地民族特色體育強省,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貴州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組織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組織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參考了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在深入調研和充分徵求意見基礎上起草形成。
  三、主要內容
  《組織管理辦法》共十章三十條內容。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本辦法制定依據、主辦承辦單位及舉辦時間、宗旨原則等內容。
  第二章為組織機構,明確了民族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設定、糾紛解決機制等內容。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別明確了民族運動會主辦單位、省直部門承辦單位、承辦市(州)政府的權利和職責。
  第六章為運動會舉辦,明確了運動會舉辦方式、賽事組織保障、經費政策支持等內容。
  第七章為比賽項目設定,明確了民族運動會項目類別,增設競賽項目立項條件、程式等。
  第八章為運動會參賽,對參賽代表團及運動員報名、交流等作了規範。
  第九章為體育文化活動,明確了舉辦民族運動會開、閉幕式,同時可舉辦民族大聯歡、民族體育文化大展示等活動,旨在營造良好氛圍。
  第十章為附則,對運動會延期、辦法解釋、施行時間等作了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