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暫行規定

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促進各民族間的體育文化交流,提高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國民族運動會)的組織和科學管理水平,使之朝著規範化和科學化的方向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暫行規定
  • 民委發:〔2004〕174號
  • 目的: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體育文化
  • 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體育局
相關通知,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相關通知

關於印發《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暫行規定》的通知
民委發〔2004〕174號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民(宗)委(廳、局)、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體育局:
為使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朝著規範化和科學化的方向健康發展,使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的立項工作更加規範,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對2001年頒布的《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暫行規定

第二條

全國民族運動會設立的競賽項目必須是源於民間,具有鮮明民族特點並形成民族傳統的體育項目。

第三條

全國民族運動會設立的競賽項目必須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易於普及推廣,便於組織比賽。

第四條

全國民族運動會設立的競賽項目必須符合體育競技要求,有完善的競賽規則、裁判法和規範的比賽器材,便於公平競賽和客觀許判。

第五條

全國民族運動會設立的競賽項目要有一定的體育文化內涵,內容健康向上,具有較高的健身價值和觀賞性。

第六條

全國民族運動會的競賽項目分為非常設項目和常設項目兩類。
(一)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經過立項審批程式批准的項目,定為非常設項目。
非常設項目僅限當屆全國民族運動會有效。下屆全國民族運動會必須重新申報立項。非常設項目申報時可免去“立項申報程式”中的“初審”和“答辯”,但仍需提供規定的全部申報材料。如果超過申報期未申報,該項目是否列入總規程由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共同決定。
(二)常設項目從非常設項目中產生。技術委員會對上屆全國民族運動會的非常設項目進行綜合評估和充分論證後,認為符合綜合性運動會項目設定標準的,報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定為常設項目。

第七條

常設項目原則上保持相對穩定,常設項目如果在規則、裁判法、場地、器材等方面,不能及時修改和完善以適應比賽的需要,一經技術委員會審定,報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即改為非常設項目。

第八條

連續兩屆列為省級民族運動會的競賽項目具有全國民族運動會競賽非常設項目立項資格。

第九條

全國民族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和體育局聯合申報,解放軍總政治部可獨立申報。

第十條

全國民族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申報時間為上一屆全國民族運動會閉幕4個月之內。

第十一條

全國民族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必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二)申報項目的競賽規則、裁判法;
(三)能進行標準化生產.使用不受季節和地域限制、符合項目規則的標準化器材(並附有規格、材質的文字說明);
(四)申報項目關於場地、器材的錄像資料;
(五)申報項目的比賽錄像。

第十二條

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共同受理全國民族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申報。

第十三條

中國少數民族體育協會技術委員會審核後的全國民族運動會競賽申報項目,報經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審批後方可立項。

第十四條

全國民族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審定程式:
(一)初審。技術委員會在申報截止日期後1個月之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報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在收到初審結果1個月之內通知申報早位。
(二)答辯。初審通過後,申報單位必須在2個月之內,參加由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立項答辯。答辯結束後15個工作日之內,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將答辯結果通知申報單位。
(三)組織技術培訓與邀請賽。答辯通過後,申報單位必須在8個月之內,獨立(專門)舉辦一次全國範圍的裁判員、教練員培訓班和邀請賽,邀請賽應有不少於8個省區組隊參加。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以及中國少數民族體育協會技術委員會對培訓班的效果和邀請賽進行現場考核。
培訓班和邀請賽的相關材料(培訓班通知、參加人員名單、教材、考核成績及總結,邀請賽通知、秩序冊、成績冊及總結),必須在培訓班和邀請賽結束後1個月之內報技術委員會備案。
(四)立項終審。技術委員會在完成上述全部立項程式後1個月之內,將審定報告報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終審,經批准的項目正式列入全國民族運動會的總規程和單項規程。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頒布的《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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