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暫行辦法

1986年12月29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6.12.29
  • 實施時間:1986.12.29
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省草地(草山、草坡,下同)的開發和利用,加強草地的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畜牧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簡稱《草原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據綜合農業區劃,確定本地區的草地範圍,建立草地資源檔案,制定草地畜牧業發展計畫,逐步提高草地利用率。
第三條 省、地(州、市)、縣農牧業主管部門和鄉(民族鄉、鎮,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地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草地管理機構,加強草地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凡已劃撥給國營企事業單位的草地,由該單位管理使用。
凡已明確屬於集體所有的草地,由該集體單位管理使用。
尚未明確使用權的草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使用權。
草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對草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的,依照《草原法》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鼓勵單位、聯戶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全民或者集體所有的草地,落實草地承包責任制。
承包草地要簽訂承包契約,明確責、權、利,切實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承包者不按契約規定對草地進行經營管理,發包者有權收回另行發包。
承包的草地面積應當與承包者的經營能力相適應。承包面積和承包期由發包、承包雙方議定。承包國家或者集體投資建設的人工草地,要按照契約規定交納草地培育費。
經發包者同意,承包者可以轉包自己所承包的草地。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加快開發和利用草地資源,有計畫地改造天然草地,發展種草養畜;根據財力情況,安排草地建設資金。
鼓勵集體、聯戶、個人投資和引進資金建設人工草地。誰投資、誰建設、誰受益。
有條件的地方,提倡林草結合,果草結合,糧草結合,充分發揮林地和山地的作用。
第七條 各級農牧業部門要根據草地改造、建設計畫,做好試驗、示範、推廣和技術培訓工作;組織好牧草種子和種禽、種畜的調劑和供應。
第八條 建設人工草地,要實行科學種草,積極引進適合本地的優良牧草品種,選育本地優良牧草。
鼓勵農戶利用輪閒地、丟荒地、退耕地和村寨附近的零星草地種草養畜。
第九條 對草地要加強管理,合理經營,搞好牧草的青貯和加工,使種草和養畜、養禽協調發展,提高草地的經濟效益。
第十條 要保護好現有草地,禁止鏟草皮燒火土和放火燒草地,因更新牧草和消滅草、畜病蟲害需放火燒草的,必須報經鄉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採取安全防火措施後進行。
第十一條 不得過度利用草地,防止草地退化。對已退化的草地,承包經營者應當採取調整放牧強度、劃區輪牧和改良更新措施,提高產草量和載畜能力。
第十二條 禁止向草地排放有害廢水、廢渣和廢氣,已經排放並造成污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草地的圍欄、牧道和水利、電力、科學試驗設施。
第十四條 當地人民政府和草地經營者要加強草地的防火工作,制定草地防火制度或者公約。發生火災時,要迅速組織撲救。
第十五條 各級農牧業部門應當做好人工草地病蟲害和畜禽疫病的預測預報工作。草地經營者應當及時防治牧草病蟲害和畜禽疫病。發生嚴重病蟲害和畜禽疫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 因建設需要徵用或者臨時使用草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在保護、管理、改良和建設草地、發展草地畜牧業、開展草地畜牧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八條 對侵犯草地所有權、使用權,非法開墾和破壞草地植被的,依照《草原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對偷割人工牧草的,由鄉人民政府或者縣農牧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並酌情處以罰款,對故意破壞人工草地設施,放火燒毀人工草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發生草地火災不組織撲救或者不及時防治牧草病蟲害、畜禽疫病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一切草地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劃的宜牧地。
第二十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草原法》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特點,制定實施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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