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報刊管理暫行規定

《貴州省報刊管理暫行規定》在1990.01.16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報刊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1.16
  • 實施時間:1990.01.16
第一條 為加強報刊管理,提高辦報辦刊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報刊分正式報刊和內部報刊兩類,凡經新聞出版管理部門逐級審批,領取《報刊登記證》,編入“國內統一刊號”的報刊,為正式報刊;用於指導本系統工作,經新聞出版管理部門逐級審核批准,領取《內部報刊登記證》,編入“省內統一刊號”的報刊,為內部報刊。
非出版單位因工作、教學、科研需要,編印供本系統使用的資料彙編、集納材料,為“內部印刷資料”。由省內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分級審核批准,發給一次性使用的《內部資料準印證》。
第三條 任何報刊不得刊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二)反對四項基本原則;
(三)違反外交、軍事紀律和民族、宗教政策;
(四)宣揚兇殺、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或教唆犯罪;
(五)違反國家保密規定,有損國家和公民利益。
第四條 創辦報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辦報辦刊宗旨;
(二)有擔負領導責任的上級主管部門及主辦單位,並符合主辦單位的專業職能範圍和編輯方針;
(三)有合格的專職主編和一定數量、列入編制的編採人員;
(四)有固定的報刊名稱、刊期、開張(本);
(五)有正當的經費來源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承印和發行單位。
第五條 創辦報刊(包括增刊、叢刊、擴版、更名等)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按報刊性質,分別向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社科綜合類)和科委(科技類)提供申請批准所需的證件,分級審批和歸口管理。具體報批程式如下:
(一)創辦正式報刊,應按報刊性質,分別逐級上報,屬社科綜合類的,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核,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屬科技類的,報省科委審核,國家科委批准,省新聞出版局備案。由省新聞出版局發給登記證。
(二)創辦內部報刊,按報刊性質,分別由省新聞出版局和省科委審核、批准,由省新聞出版局發給登記證;地、州、市、縣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創辦內部報刊,由地、州(市)新聞出版(文化管理)部門審核,分別報省新聞出版局和省科委批准,由省新聞出版局發給登記證。
(三)印製非營利性的資料彙編、集納材料,省、地級機關的,分別由省新聞出版局和省科委審批,並由省新聞出版局發給準印證;各縣的,分別由地、州(市)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和科委審批,由地、州(市)新聞出版(文化管理)部門發給準印證,並報省新聞出版局備案。
報刊出版增刊,其宗旨、開本和發行範圍應當與正刊一致。
第六條 內部報刊登記證、內部資料準印證,由省新聞出版局統一制發。登記證可在有效期內連續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內部資料準印證,只能一次性使用。
已登記的報刊,如需停刊,應向原批准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向省新聞出版局交回登記證。停刊後復刊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領證後半年內不能出刊的,由省新聞出版局吊銷登記證。
第七條 省新聞出版局是報刊規劃和歸口管理的主管部門,對報刊編採、印刷、發行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報刊社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內報刊的辦報辦刊方向、內容及內部建設加強管理和領導。
第八條 出版發行報刊,應在每期報頭、期刊封底右下角顯著位置載明主辦、印刷單位,發行範圍,主編姓名,出版日期,登記證全稱、號碼,正式報刊還應載明定價,在出版當日向發證機關和省新聞出版局分別郵寄、投送樣報、樣刊和資料。
第九條 正式報刊應按批准的名稱、辦刊宗旨、開張(本)和發行範圍、對象等出版發行。內部報刊、集納資料,按核定的範圍、對象控制發行,不準超過規定的範圍發行,不準定價出售(可適當收取工本費)和刊登廣告,不允許公開徵訂、陳列,不準向外國人提供和出口。出版印件應按限定的發行範圍,分別標明“公開發行”、“內部發行”、“限國內發行”等字樣。
第十條 報刊以轉載、摘編等形式使用其他報刊作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凡未放開價格的報刊定價,由主辦報刊的單位報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和省物價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不準自行定價和加價出售。
第十二條 加強記者證的發放和管理,記者證由省新聞出版局按照國家新聞出版署的規定統一制發、管理。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核發“登記證”、“準印證”,辦理內部報刊、集納資料登記手續,可按物價部門規定收取一定工本費用。此項收入,由發證部門掌握用於新聞出版事業,並按預算外資金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十四條 正式報刊經營廣告業務,可持“報刊登記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獲準後方可開展廣告業務。刊登報刊的廣告,須驗明“報刊登記證”;刊登圖書的廣告,須註明出版單位。正式報刊不得刊登內部報刊、圖書的廣告。正式報刊刊登廣告和其他收費信息,均應以明顯方式註明“廣告”,“有償信息”等字樣,嚴禁刊登有償新聞,違者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內部報刊不得進行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廣告業務,不得設立辦事處、記者站。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收入;
(四)停止出售、沒收或銷毀報刊;
(五)定期停刊整頓;
(六)停刊;
(七)撤銷登記。
第十七條 前條(二)、(三)項的罰沒款項收入全部上交同級財政;對正式報刊給予前條(四)、(五)、(六)、(七)項規定的處罰,須報新聞出版署核准。
第十八條 期刊社對登記地新聞出版管理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向上一級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在接到申訴後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不經批准和登記,擅自從事報刊出版活動,或者以收買、假冒、偽造期刊的名稱、登記號和其他手段,從事報刊出版活動,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依照有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貴州省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