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是一管理條例,來自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時間是1996-11-29,屬於省級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11-29
法規信息,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業介紹機構,第三章 擇業求職,第四章 招用人員,第五章 法律責任,

法規信息

【實施時間】1996-12-09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1996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9日起施行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規範職業中介組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市場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力市場,是指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勞動者擇業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活動及場所。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勞動力市場招聘人員、擇業求職以及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勞動力市場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擇業、平等競爭、公正服務的原則,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雙向選擇和勞動者合理流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發展經濟、促進就業、穩定社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
(二)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進行勞動力巨觀調控、管理、培訓、協調本地勞動力的輸出和外地勞動力的輸入;
(四)對勞動力市場實施監督、檢查;
(五)管理職業介紹機構、核發《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七條 工商、公安、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勞動力市場進行管理。

第二章 職業介紹機構

第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是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九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機構、章程、明確的業務範圍和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有3名以上熟悉勞動政策、法律、法規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必須有法定的註冊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設立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開辦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持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和書面報告,向當地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領取《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
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業務範圍:
(一)收集發布勞動力供需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辦理勞動者求職登記,進行就業指導及介紹工作;
(三)向用人單位推薦合格的勞動者;
(四)為家庭介紹家庭服務人員;
(五)聯繫、組織、指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進行洽談;
(六)接受用人單位委託,代辦招聘人員。
第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應當發揮勞動力市場的主渠道作用。其業務範圍,除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服務項目外,還可以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城鄉勞動者跨區域流動就業提供服務,組織勞務協作和區域間的勞務輸出和輸入;
(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向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就業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流動就業的勞動者和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的要求,代管流動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四)承辦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在職業介紹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實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介紹有關情況,認真查驗雙方的有關證件,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後,可以收取中介服務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在介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二)介紹女性勞動者或者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三)以虛假的信息矇騙求職者、用人單位或者採用威脅、誘惑等方式進行非法中介活動;
(四)自行擴大職業介紹範圍;
(五)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六)其他侵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秩序的職業介紹活動;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 擇業求職

第十八條 凡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求職者,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勞動者擇業求職,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九條 勞動者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擇業求職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以及其他相關證件,辦理求職登記。
第二十條 外國公民和港、澳、台地區的人員進入本省求職和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招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自主用工、選擇合格勞動者的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對無《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的流動人員,職業介紹機構不得為其介紹工作,用人單位不得招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被錄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並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禁止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向被招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押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發布虛假的招用人員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採取其他非法形式招用人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下列各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違反第一項的,責令用人單位清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罰款;
違反第二項的,責令用人單位清退或者調換工種,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罰款,對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職業介紹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第三項的,會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第四項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部門責令其糾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其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收職業介紹機構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罰款;對用人單位責令其清退,並按照每招聘、雇用1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但總額不得超過1萬元。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退還求職者的保證金、押金,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停止招用行為,可處以1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與職業介紹機構或者用人單位與職業介紹機構發生爭議,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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